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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二)(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134-6材料的移送及其补正

134-6-1应移送的材料范围

移送决定作出后,执行法院应将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受移送法院:

(一)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四)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五)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六)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
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38.【材料的移送及补正】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受移送法院系本院的,直接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134-6-2移送材料的补正

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要求补齐、补正的,执行法院应于十日内补齐、补正。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
11.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补齐、补正,执行法院应于十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38条第2款、第3款
138.【材料的移送及补正】
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补齐、补正,执行法院应于十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

134-7拒绝接收移送材料的监督

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移送的材料,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函请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
21.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移送的材料,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函请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上一级法院收到函件后应当指令受移送法院在十日内接收材料或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移送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十日内仍不接收材料或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行使管辖权。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指令受移送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46.【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
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移送的材料,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函请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上一级法院收到函件后应当指令受移送法院在十日内接收材料或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十日内仍不接收材料或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行使管辖权。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指令受移送法院审理。

135.移送后的中止执行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所有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36.【移送后的中止执行】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法院未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企业法人的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五条。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36.【移送后的中止执行】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法院未依照前款规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企业法人的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五条。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二)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三)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因中止执行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执行法院应予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
9.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37.【查控措施的延续】
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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