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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21年第1期·合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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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

(2021年第1期·合第27期)
1.【执行管辖/贷款账户/财产所在地】
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因此,虽然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银行开设有前述贷款账户,但执行法院不能以此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该院辖区内,并对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

——(2020)粤执复821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2.【执行立案/给付内容明确/计算方法】   
据以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应按双方协议确定数额付清每年管理费,而申请执行的管理费金额能够根据前述协议内容具体计算,可以认定给付内容明确,执行法院应予立案执行。

——(2020)粤执复754号,合议庭:詹伟雄(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3.【执行立案/给付内容明确/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民事调解书确认了金钱债务的具体金额,但并未确定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期限,故给付内容并不明确。此后,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具体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该协议虽与前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相互关联,但并非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此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故一方当事人将双方达成债务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作为申请执行内容请求执行法院立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

——(2020)粤执复105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4.【执行立案/主体资格/债权转让】
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权人属于申请执行的适格主体,其与他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必然导致该债权人丧失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债权受让人只有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方可依法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并未提出过变更申请,其仍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故被执行人以债权已转让为由主张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继续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0)粤执复1109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法官助理:邵萌

5.【执行立案/驳回执行申请/仲裁裁决内容不明】   
根据仲裁裁决申请强制交付的涉案场地没有具体四至,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属于行为履行的对象、范围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793号,合议庭:詹伟雄(办)、李焱辉、张磊

6.【执行结案/中止执行/破产清算】
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至执行异议裁定作出时,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尚未受理,故异议裁定基于当时的事实认为本案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并无不当。复议时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已被裁定受理,其可基于新的事实另行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移送破产审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若执行实施程序处理不当,当事人可就新的执行行为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请求。

——(2020)粤执复971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

7.【执行和解/恢复执行/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虽然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放弃了部分执行债权,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债权。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撤销执行和解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2020)粤执监150-154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

8.【执行回转/注销/清算义务人】
执行回转程序中,若作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仍负有清算执行回转金钱债务的义务,清算义务人应当参加执行回转程序。执行法院可以将执行回转裁定送达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后继续执行回转。

——(2020)粤执复970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庄绪义(办) 

9.【司法拍卖/权属转移/破产财产】
竞买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得案涉拍卖标的,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成交并将该裁定送达竞买人,故该拍卖标的的权属已经发生转移,不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后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其主张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纳入破产清算程序处置,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750号,合议庭:詹伟雄(办)、李焱辉、张磊

10.【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悔拍情形/不予退还保证金】
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对买受人悔拍并无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形区分,只要买受人构成悔拍,对其交纳的保证金就应不予退还。买受人参与竞拍时是否因受他人信息误导出价、申请执行人是否放弃对竞拍保证金主张权利、被执行人是否同意退还竞拍保证金,均不影响执行法院在买受人悔拍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置。

——(2020)粤执复751号,合议庭:詹伟雄(办)、李焱辉、张磊

11.【司法拍卖/外观瑕疵/难以实现购买目的/撤销拍卖】
执行法院司法拍卖的二手物品价格远低于全新商品,竞买人应当预见以此价格竞得的拍卖物外观可能与全新商品存在差距。买受人竞买成功后仅以外观瑕疵主张购买目的难以实现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066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法官助理:邵萌

12.【司法拍卖/租赁权涤除】
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签订多份期限连贯的租赁合同,但该多份租赁合同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延续性。在前一份租赁合同到期后,案外人只能依照后一份租赁合同确定租赁关系的成立时间。若被执行人在前一份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就涉案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因租赁权成立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且因该租赁权对在先抵押权实现有影响,故应当依法涤除后再处置涉案房产。

——(2020)粤执复1104号,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法官助理:杨军

13.【司法拍卖/评估机构/入选名单】
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经高级法院核准入选执行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但并不意味着各地方法院原来组建的司法鉴定评估名单库随即失效。复议申请人以评估公司不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单库为由,请求撤销拍卖公告并重新评估,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138号,合议庭:詹伟雄、付庆海、张磊(办)

14.【执行财产/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以其代表基金投资人申请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为基金投资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由,主张不应将基金财产账户视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区分案涉债务是否为基金财产本身应承担的债务,若为基金财产本身应承担的债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20)粤执复1045号,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15.【执行财产/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后,其出资金额已转化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的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利。当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有出资为由主张合伙企业的资产即是其资产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002号,合议庭:林宏坚、付庆海、李焱辉(办)

16.【第三人到期债务执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强制效力】
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仅产生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强制效力,并不具有确认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无债务、是否到期、债务金额的决断效力。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再具有强制效力,执行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2020)粤执复789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7.【执行顺序/抵押物执行】
生效民事判决并未确定各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的先后顺序,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其中一项抵押财产并无不当。抵押人要求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695号,合议庭:蒋先华、张磊(办)、庄绪义

18.【执行财产分配/受偿顺序】
另案申请返还股票的执行债权基于所有权且查封在先,而本案执行债权是普通金钱债权,故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更早为由主张对涉案股票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

——(2020)粤执复798号,合议庭:付庆海、李焱辉、张磊(办);法官助理:彭惠连

19.【执行财产分配/参与申请】
多个债权人向同一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相同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如果已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即使其他债权人未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法院对执行所得财产启动执行分配程序,符合债权公平受偿原则,无违法不当之处。

——(2020)粤执监13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张磊、庄绪义;法官助理:邵萌

20.【受理费执行费/申请免交】
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的,应当在案件诉讼程序中提出,由审判部门予以审查并得到准许后方可免交,且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若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列明当事人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其在执行阶段又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免交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897号,合议庭:詹伟雄、张磊、李焱辉(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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