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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带你认识新型刑民交叉案件

耿民 知鸦书舍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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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民律师提出,「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种值得注意的新型案件形式。
那么,面对这样的新问题,刑辩律师应该如何应对?
这一新型案件到底有何特征?应对时又有哪些技巧与措施?
耿民律师以该新形式案件中成功无罪的宋某「千万元诈骗」案件为例,清晰地讲明了案件的特征、应对等问题,具有极大的启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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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将直播的文字整理附在了下方,快来一起阅读吧~




 新型案件的概念


我们今天说一个案例,就是民营企业家宋国防千万元诈骗案被宣告无罪的案例。

其中有几个概念,先和大家先介绍一下:

第一个概念就是
「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


第二个概念是「程序性辩护」,这个大家都了解;


第三个概念是「底线辩护」


第四个概念叫「法治共情力」

我们先说「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

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首先说的是「刑民交叉案件」。陈兴良教授他们在过去很早就提出来了这一概念。

我所要讲的「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则是一种案件的新形式。这是我在辩护实践中,逐渐思考研究出来的。

这一概念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2月份的一个规定,引申自《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在研究以后,我认为「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如下:


它指的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未发现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而由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立案侦查,而导致的刑民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这种案件一般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案件所交叉的刑民法律关系,本来是清楚的——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立案、正在审理、审结、执结诉讼(仲裁)文书。

第二个特征,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相关涉嫌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材料,没有发生法院依法移送或直接由检察机关依法通知立案的情形

第三个特征,由公安机关违规立案侦查,并实际造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中止审理,或者实际形成对审理活动的影响。

我们律师辩护人是诉讼活动参与人。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案件时,该怎么办?

我们先从诉讼的三机关说起。

第一个部门是公安机关,它本身就违规了,没什么好说。

第二个部门是检察机关。我们近几年实行捕诉合一,逮捕和起诉是由一个检察官完成的。既然这位检察官批准逮捕了,也起诉了,那么要他来提出问题,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第三个部门是法院。对于法官来说,原则上当然应该发现、纠正此类问题,实践中很多年轻法官也确实拥有魄力,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但问题是,现在法院案卷的压力太大了,法官没有时间。法官总觉得,还是少一个案子好,干脆就把案子退给了公安机关。

这时候,需要律师的介入。

出于辩护职能的要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由律师来发现、提出并通过辩护程序找到问题的症结。通过与相关部门、办案单位的交涉,推动案件的正确处理。



再说「法治共情力」

「法治共情力」,指的是所有法律人,或者与法律案件相牵连的人在法治良心的感召下,共同感受和理解他人心情的能力。

另外,我还提出一个概念,也就是
「底线辩护」

所谓底线辩护,就是指无可退让的、有效果的无罪辩护,区别于「应景式辩护」和「有效辩护」。

过去我们说有效辩护,指的是辩护作为一个过程,做得符合有关工作标准。但是有效辩护不等于有效果的辩护。

我们知道,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特别低,有人计算出来,无罪判决的案件所占比率大概只有万分之几。但是在这样艰难的情形下,我们还是要努力推动案子的无罪处理。

律师制度恢复40年了,如果只是做一些低效辩护或者说陪衬式辩护,长此以往,只能是自己砸了自己的牌子。



 受理宋国防案件


我们再结合民营企业家宋国防的案件,对此进行梳理。

关于案情,我在此不详细叙述,大家可以参看我的课件。
(后台回复「侦查」,即可获取耿民律师整理的课件)

先从案件的受理过程和辩护过程说起。

2019年年末,陕西省民诉法法学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开研讨会,主题是「刑民交叉案件」。我在会上以《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为题作出发言,就这个概念在学术会上进行交流。

当时学界的各位领导,听到后认为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在过去没有引起大家重视,大家便开始了讨论。会议结束后,我非常敬重的程淑娟老师,把自己得意门生小宋家里的案子,介绍了过来。

小宋便是宋国防的女儿。我看到案件后,认为这就是我所说的「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

案子比较复杂,前几个律师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问题在于,我们说的37天黄金救援期已经过去,公安已经侦查,人也已经批准逮捕了。很多人信心不足,当事人也很着急,觉得干脆家里边卖房,给受害人赔偿,换个从轻处理。

情况如此严重,马上要起诉了。我们为什么还是下了工夫来做案子?

我们团队受理案子后,发现案子本应是无罪的。

这个案子中,案件的故事实际是由受害人自己讲的,说法得到了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的同意。很多的无罪证据、侦查起诉,都带有片面性。

可案件明明是民事纠纷、债务纠纷,甚至可能还不构成债务纠纷,为什么要企业家抓起来,进行判刑?要知道企业家背后,代表着一个公司,也代表着若干个家庭。

另外,小宋也写了篇文章,大意是说父亲遭冤案自己却没办法,让她无法去信仰自己已经学了7年的法律。这不单纯只是刑事案件,背后更涉及到法律人的法律信念。这引起了我们的重视。后来,我们反复研究案情,准备推动案件。

在研究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大量调查。

宋国防的公司名字叫「延安金世源」公司,在和采油厂对账的时候,我们发现有一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冻结的应收款。再进一步查,我们又发现了一审法院发的一份续冻刑事裁定书。

我们觉得,这是案子的分水岭。

宋国防虽然是金世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起诉书上指控他是个体户,是个人。公安机关超期限地把应收款冻结了,期限过了后也没有解封,后期法院还发了续冻裁定书。我们明显觉得,这里完全套用了是民事诉讼的制度。

为什么?因为《刑诉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在这个问题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界限清晰。所以,我们发现问题以后,当时就和主审法官进行了联系、交涉。

为了引起重视,我们找了他们的院领导。但是发现当时做了裁定,却没有送达给法定代表人宋国防,也没有送达给公司。

而且,我们还发现裁定书中有一句话,「裁定书送达以后生效」。我们当时向法院领导提出这个问题,问到底现在有没有没生效?既然裁定书说送达以后才生效,但现在当事人没有收到,法院也没有送达,这种情况算什么?

于是,法院领导也觉得没有送达是不对的。

要知道这是去年6、7月份,企业正在复工复产。这种情况下,把企业140万的应收款冻结,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有严重影响。我们将这种情况直接反映给有关部门了,大家在这笔应收款续冻和冻结的问题上看清楚了,实际上引起了领导的重视,给我们辩护掀开了缝隙,迈出了第一步。

我们给出意见后,上级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包括政法委员会、领导)也很重视这件事。因为这个事有规定:

第一,最高法院对企业家个人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的界限规定得很清楚。这不是宋国防个人的财产,而是企业的财产;

第二,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宋国防与诈骗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我们从民事的角度发现,裁定书做的时候完全是按民事诉讼的期限做的,所以这个案件我们进入实质性辩护以引起有关机关的重视,从这里开始切入。



 如何进行辩护?


我们首先进行程序性辩护。

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实体辩护有时候界限比较模糊,如果能进入到程序性辩护,则会起到促进作用。


所以在案件辩护过程中,我们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辖权异议,二是司法会计鉴定,三是申请调取证据,四是提出召开庭前会议,五是申请庭审直播,六是通知证人到庭接受质证,七是取保候审和八是申请回避。

因为控方地方保护还比较强势,单纯说实体上是无罪,恐怕他不一定能接受。

而且这些无罪的证据也没有被很好地记入卷宗。13份证据中,有的没有入卷,有的卷宗找不到。当时还提供一个U盘,但是我们追问的时候,发现U盘「被打不开」,无罪的证据完全被忽视了。

在这种情况下,程序辩护能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比如程序辩护,管辖权问题。因为在这个案件中,首先当地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不仅是地域管辖,而且也包括级别管辖。另外,千万元级别的诈骗案子,由县级法院来管辖恐怕也有问题。

刚才说的八项程序性问题,除过庭前会议和庭审直播以外,大部分没有被采纳。但是我们认为对案件的辩护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之前,我们发现140万元应收款被公安机关违规冻结,且由法院发的刑事裁定书没有送达。我们发现这一问题后,反复交涉辩护意见。

我们提出了案子要召开庭前会议,当时主审法官同意了。但是在开庭前会议那天,变故突生:宋国防不参加庭前会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前边说到宋国防的裁定书没有送达,且裁定书上面写了送达以后生效。这种情况下,宋国防不来了。

庭前会议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这份裁定书。

裁定书冻结了企业140万应收款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裁定能够进行保全的只有一种情况,就是核实证据。只有核实证据,法院才能裁定对证据进行保全。

但这带来的问题是,冻结140万应收款项,到底和案件事实有没有关系?需不需要进行核实?

在庭前会议上,这个矛盾比较突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了一些准备,找到了原来没有入卷的材料,我们认为这和企业有直接的利益相关,要求这个材料。

我们当时提出,既然是证据,就应该给辩护人复印一份,我们要进行研究,且作为一个证据材料要进行质证。

在庭前会议过程中,法官对这个问题也很重视。他要求公诉人在开庭前会议时,把公安机关开始冻结账户的有关证据材料,决定书,一些冻结文书要向辩护人提出来。

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在庭前会议公开表示不提供了。


为什么?因为这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但既然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为什么法院能够以核实证据的名义进行裁定,把它续冻了?

这在逻辑上处于两难境地。要么就得提供给辩护人,作为证据交由辩护人进行质证;要么承认冻结、续冻都是违法的。

后来在庭前会议公诉人还是拿出来了证据,法院续冻违规、违法的这一情况就暴露了出来。我们后来又申请解除冻结,进行违法冻结赔偿。

案子开完庭前会议以后,主审法官有一点责任。他也不愿意记录,躲躲闪闪的。我们当庭说既然这是庭前会议,就要明确记录。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答道,辩护人要注意你的态度。

我们可以在这时候思考一个问题:辩审能不能对立?

这个问题比较严肃,按说不管公诉人和辩护人怎么进行对抗、辩论,这都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审方或主审法官不应该去辩论,可现在又涉及到了法院的违规问题,我们到底是坚持还是不坚持?

在面对辩审对立的可能时,我们采取的策略是:以小的让步换取辩审合作。


我们不再坚持,改为由当事人宋国防在开庭时提出申请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即冻结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东西,这是程序上的不公,有权申请回避。

毕竟案子要宣告无罪,还是要靠法院,律师没有决定权。我们在庭前会议的记录上做了让步,尽量避免辩审之间的矛盾扩大,争取法院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判结果。



 开庭


一开庭,我们就申请进行直播。

当时提出了8项程序性辩护的意见,半采纳了庭前会议的要求,也同意了庭审直播。

宋国防一到庭以后就提出:他不是个人,而是民营企业家,是法定代表人。他的延安金世源公司注册资本是3000万,每年产值2000万,而且他不仅在陕西有两个公司,在海南、太原也有公司。在起诉书上,不应追诉他个人。

因为公安机关开始以合同诈骗立的案子。立案以后,宋国防是在太原处理公司业务时,被认为有携款外逃的可能,之后网上通缉,在太原拘留,送回陕西审讯。宋国防认为这是不公的。

他明确提出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他的诉讼权利,而且坚持要申请回避。

提出申请回避后,法庭审理中断了将近1小时,去请示领导。虽然最后还是恢复审理,但这对促动审判机关认清案件的实质起到了一定作用。

后来案子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我们在开庭庭审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比较激烈的辩审冲突。

我们有相关证据,质证的话,辩方的11份证据,还有U盘。那个U盘当时说打不开,但就算打不开,书面证据也已经证实案子是合作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且人家在侦查立案之前已经向延安法院起诉了,是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侦查方不仅违规立案,法院也没办法审这个案子。延安法院有些法官也发现这个问题。他说受害人那边可能有刑事责任。宋国防本身是债务纠纷,怎么能把人家关起来,按刑事案件处理?

而且要知道,诈骗罪1000万数额特别巨大,是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案件。

开庭比较顺利,紧接着我们就对案情进行研判。在西北政法大学,我们请了刑事法学院的冯卫国院长,还有民商法学院的副院长程淑娟,还有其他几位专家,做了研讨会。很多律师、法律同仁,都非常看重这个事,一致认为这属于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大家进行详细的研讨。

案件本质上是民事纠纷,不应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我们当时做好了准备,如果要判有罪,就立即提出上诉,要进行二审辩护。遇到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案件,我们法律人能够坚持的,就要坚持。


开完庭审以后,由于领导的重视,包括后边法学界、法律界、企业界,还有舆论界的关注,不长时间以后就由法院宣告宋国防是无罪的。判决下来后,被羁押14个月的宋国防就走出了看守所。



 抗诉


但是刚走出看守所,公诉机关又以诈骗被害人10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所有证据经查证属实,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为由,提出抗诉。

由于抗诉由公诉机关提出,需要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抗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在上级检察机关审查期间,我们指派律师一共去了3趟。这很关键

我们下了工夫,找到一些新的证人,带上原来公司的账簿,由证人直接出面,直接到上级检察机关,给审查的检察官说明案情。

这个案子也引起了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还有榆林市政法委领导的关注,加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在出台一系列有利于涉企案件的规定。

另外关于企业家问题,习总书记在2018-2020年连续两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说明现在国家疫情问题严重,国际不利的经济形势,创业要靠企业家们冲锋陷阵。不是真正构成犯罪,不应该让他们付出被囚的代价。同时,现在经济上也需要把企业扶持起来。

最高法院关于承办涉企案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就是上面说的两个区分,一是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二是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否则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家族的生活。

所以在这个大的环境下,律师借用这么一个机会,推出了「宋国防千万元诈骗案」。最终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撤回了抗诉,一审的无罪判决生效。

案件最后进入了赔偿程序。宋国防非常善良,他说自己一生不容易,虽然法院肯定有责任,但既然一审法官宣告他无罪了,再要提起违法赔偿,会影响主审法官晋级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他也让了一步,撤回申请非法冻结的赔偿申请书。

榆林市中级法院发了一个裁定书,准予宋国防撤回申请非法冻结的赔偿申请书,案件终于结束了。



 几点启示


这个案件,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第一,「侦查妨碍型刑民交叉案件」是一个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大量地研究、学习。

第二,其中有很多值得研究的技巧问题,我们不一定非要做激烈的对抗。宋国防案件涉及的就是程序辩护,另外是找到问题的症结,并作适当的妥协。

第三,我提出了「法治共情力」的概念。也就是所有法律人,或者与法律案件相牵连的人在法治良心的感召下,共同感受和理解他人心情的能力。

我们做律师要有人文精神,要去关心、帮助、体谅他人。

现在我们做案子,过去单枪匹马、游兵散勇的方法已经过时了。我们要形成「法治共情力」,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律学者,还有企业界人物,也包括有关当事人,都要形成一个共识。

我们大概自2017年以后,受理的一直都是这种刑民交叉,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我们摸索出一个经验:

辩护单纯靠律师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律师团队,此外,还要争取学界学者,包括各级工商联组织的支持。


后来,我们做了一个「企业合规和刑民交叉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这里边既有学界的老师,也有省工商联。

另外,工商联也很重视这种情况。

现在省级工商联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还有两高相关的一系列文件,现在组织了一个重大案件协调机制。我们成立这个组织,现在便于给一些民营企业家比较复杂的案件先在内部进行研究,之后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积极推动案件进行。

希望大家进行批评、指正。我们多交流、多学习,大家共同推动法制共情力,相信社会主义法制是要进步,要取得成果的。

谢谢大家,我先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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