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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怎样阅读《联邦党人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的三位作者,都是名副其实的美国“国父”,尤其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汉密尔顿代表纽约州参加了制宪会议,当时非常年轻,只有三十岁左右,极力主张建立联邦。麦迪逊不仅参加了制宪会议,而且是最积极、发言最多的代表之一,在整个制宪会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展现出非凡的才华,日后获得“美国宪法之父”的美誉。他当时年仅三十六岁,但博览群书,且从政多年,有丰富的政治经验,《联邦党人文集》中政治理论水准最高的文章大多是他写的。第三位作者杰伊没有参加制宪会议,他是一位出色的外交家和律师,参与了美国早期一些条约的谈判和签署。后来,他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八十五篇文章中,汉密尔顿写得最多,一半以上出自他的手笔,麦迪逊其次,杰伊写得最少,可能是他中途生病所致。
《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文章虽然看起来很零散,但其实是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的,那就是,要从邦联政府走向联邦政府,建立一个联邦共和国,或者说,建立一个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一个扩展了的共和国(extended republic)。复合共和国的意思是,共和国里套着共和国,每个邦(州)都是一个共和国,整个联邦也是一个共和国(大共和国),这样就形成了复合结构的共和国。那么,这样的共和国与此前的邦联政体有什么区别呢?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邦联是建立在每个州基础之上的,它的统治对象不是每个公民个人,而是每个州(邦)、每个共同体,而联邦的统治对象是公民个人,不是集体或者组织。
这个联邦共和国是如何构建起来的?其核心在于双重分权制衡。一方面是横向的分权制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相互分立、相互制约;另一方面是纵向的分权制衡,也就是所谓的联邦主义,即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相互分立、相互制约。之所以要确立这种双重分权制衡,是由于它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权力,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提供一种双重保障。之所以采纳这种复杂的政治架构,是因为美国“国父”们相信人不是天使,正如麦迪逊所言:“如果人是天使,将无需政府;如果天使统治人,将无 须对政府进行内外的限制。”因为拥有权力的人往往会滥用权力,所以必须要制约权力,而人类的经验表明,制约权力最有效的手段是分权制衡,让权力之间相互制约,正所谓“野心必须用野心来抗衡”(麦迪逊语)。
通过双重分权制衡,美国“国父”们想要构建的是一种“多中心秩序”。多中心是相对于单中心而言的,单中心意味着中央集中权力,意味着在一个国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心,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它,而多中心则意味着在一个社会里存在着无数个权力中心,这些权力中心之间没有等级隶属关系。美国“国父”们要构建的就是这样一个多中心的政体,在那里,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政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套不同的立法体系,两套不同的司法体系,两套不同的执法体系等。同时,州以下的政治安排也同样遵循了多中心原则,美国有大量的市、镇,这些地方都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美国“国父”们建立的是一个自治共同体,在那里,政府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政府,或者说,人民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认为《联邦党人文集》的不同篇章间存在着一些张力,甚至觉得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人格分裂”,尤其是在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篇章之间。在一些人看来,为了能够通过新宪法,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联手写了这本书的大部分内容,但是,他们二人对新宪法和联邦政府有一些完全不同的看法:汉密尔顿支持一个威权式的——甚至是权力不受限制的——联邦政府,而麦迪逊鼓吹的则是一个与州分享主权的、有限的联邦政府。这种解读近来遭到了有力的批评,被指责断章取义,缺乏充分可靠的证据,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构建的联邦共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上并无根本分歧,他们都主张建立一个奉行分权制衡原则的联邦政府,一个确保多元利益共存、权力有限的共和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联邦党人文集》中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或者,其作者之间的看法没有分歧,但这可能与新宪法特有的问题或者共和主义本身的复杂性有关。
这种分歧,在新宪法施行之后能看得更加清楚。华盛顿就任第一任总统后,任命汉密尔顿为财政部长,后者立刻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大都是在扩张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设立美国银行等。这一点激起了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反感,他们认为这是对新宪法和联邦政体的背离。
当然,在写作《联邦党人文集》之时,虽然他们都主张建立一个比原先的邦联更加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有多大,持同样的看法。新政府成立之后,这种分歧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于是,就产生了美国早期的两个政党:以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为首,形成了一个真正的“联邦党”(The Federalist Party);而反对派以杰斐逊和麦迪逊为首,围绕他们形成的一个群体叫“民主共和党”(The 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
这两个早期政党的分歧主要在于:联邦政府到底可以干什么?它的权力应该有多大?杰斐逊和麦迪逊担心,联邦政府权力太大,州的权力会受到侵蚀,破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联邦政体,因为他们当初设想的是一个非常小、权力非常有限的联邦政府。但是,令这些民主共和党人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宪法规定本身只是原则性的,非常笼统,到底该如何解释这些条款,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比如,根据宪法,国会有权制定“必需且适当的”(necessary and proper)法律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什么样的立法算是“必需且适当的”,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鉴于此,后来在大量的立法、政策制定以及司法过程中,联邦党人和民主共和党人都存在着不小的分歧,一方要求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或者认为,那么大的权力是具有正当性的;而另一方则认为,联邦政府的一些权力超越了宪法的边界,是违宪的,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后来,发展到激烈的时候,在1798 年,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推出了“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案”(Alien and Sedition Acts),被认为是专门针对民主共和党人的,旨在压制言论自由等权利,甚至还逮捕了一些“异议者”。此举激起了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强烈反对,他们两人分别起草了《肯塔基决议》(Kentucky Resolution)和《弗吉尼亚决议》(Virginia Resolution),以对抗亚当斯的法案。
回到《联邦党人文集》的讨论上。我们该如何评价这部经典著作?它在美国宪政史上和学术研究领域的地位如何?首先,它是一本政论集,其直接目的是说服纽约州以及其他州的民众支持新宪法,但是,这样的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一直存有争议。实际上,在汉密尔顿等人写作的过程中,已经有几个州批准了这部新宪法,很难知道这些州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这本书的影响。即使是在纽约州,它到底产生了多大的影响也很难准确估量。
其次,它被公认是仅次于《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重要文献,是对新宪法的权威阐释和评论。它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新宪法的基本架构和制度安排展开的,宪法的几乎所有主要内容都能在这本书中找到一些说明和解释,因此它被视作最权威的解释联邦宪法的文献。这一点,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它的不断引用也可以得到证明。2000年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共引用该书二百九十一次,足见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受重视程度。因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而闻名于世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曾说:“《联邦党人文集》的看法总是被认为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是对我们宪法的完整评论,各党派都诉之于它。”
再次,《联邦党人文集》是政治学领域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仅是对新宪法的阐释,还是如何构建优良政体的基本理论研究,是思想极为深刻的政治理论著作。法国思想家基佐和托克维尔,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梅茵、布莱斯(James Bryce)等都曾极力推荐此书。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说:“只要人们还打算生活在公民社会里,他们必然对该书关于自由原则和政府议题的出色讨论感兴趣。”《独立宣言》起草者、第三任总统、有着哲学家美誉的托马斯·杰斐逊盛赞道:“它是曾经出现过的对政府原理的最佳评论。”美国著名法律家詹姆斯·肯特(James Kent)表达了同样的意思:“没有哪部研究自由政体原理的作品能跟它相提并论,即使算上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密尔顿、洛克或者柏克。”从这些评论中,足见此书不可估量的学术价值。
《联邦党人文集》是两百多年前写就的,那么,对今天而言,它有什么启示呢?首先,就像汉密尔顿在开篇所提出的问题一样:人们能否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优良政体,还是只能依赖强力或者机遇?美国的建国历程,可以被看作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自愿同意的方式构建宪制民主政体的尝试,他们构建的是一个联邦共和国,它是建立在人们和平的、理性的、自由的讨论基础之上的。他们相信,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同意,而不是暴力或者征服。难怪一些学者认为,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是从美国开始的。
这部经典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要想建立一个有限政府,要想对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进行有效和良好的保护,确立分权制衡架构是十分必要的。联邦主义加上三权分立,是迄今为止被经验证明的非常有效且可靠的方式。宪法生效之后,美国很快变成了世界上最自由、最繁荣的地方之一,这绝不是偶然的。很多人对分权制衡的了解还十分有限,甚至有很多误解。比如,不少人就认为联邦主义会导致国家分裂,其实,联邦是一种联合的机制和艺术,是处理“一”和“多”之间关系的方法,是在尊重地方自治基础之上的联合,是合众为一。
对《联邦党人文集》的几种误读
第一种误读是将《联邦党人文集》倡导建立的新政府视为中央集中权力政府。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大抵是由于美国当时是从邦联走向联邦,从一个比较松散的政府走向一个更加强有力的政府,从一个低效无能的政府走向一个更有活力的政府。
美国“国父”们的意图,以及《联邦党人文集》的要旨,绝不是建立一个中央集中权力政府。要明白这一点,需要理解三种不同政体即邦联、联邦、中央集中权力之间的区别。简单地说,邦联就是各邦之间的联合,各邦拥有完全主权,邦联政府的统治对象是各邦。邦联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联盟,历史上国与国之间的结盟大多是这种性质的政体,国联和联合国亦属此类。美国1781—1789 年的政体,就是一个典型的邦联,其标志是以《邦联条例》作为宪法。美国的邦联政府只有立法机关,没有执法(总统)和司法(邦联法院)机关。这种政体的根本缺陷在于,如果各邦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缴税,就只能诉诸武力解决,无法通过和平的方式执行法律和解决纠纷。其实,严格意义上讲,邦联不是一个政府,而是一个政府之间的联合或联盟。
中央集中权力政体,也可叫“单一制政体”或“大一统政体”,与联邦政体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前者由中央政府垄断主权,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或者说,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派生出来的,二者之间是一种等级隶属关系,中央政府有权撤销或设立地方政府。根本而言,这样的国家不承认主权分享原则。而且,它通常只有一部宪法,其重要的法律制度通常都是一元化的,是整齐划一的。典型的中央集中权力国家包括法国——尤其是历史上的法国,以及西班牙、意大利等。
千万不要误以为美国既然从邦联走向联邦,全国性政府权力变强了,它就成了一个中央集中权力政府。美国“国父”们的目标,绝不是要建立一个中央集中权力政府。实际上,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与中央集中权力政府存在根本区别的政府,他们不会赋予全国性政府完全的主权,不会使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害怕这样的政府,担心它没有相互制衡。他们建立联邦政体的目的,恰恰在于让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实现纵向的分权制衡,再加上三权分立——横向的分权制衡,为个人自由的保护提供一个“双重安全阀”(麦迪逊语)。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作者经常把中央集中权力政体和联邦政体进行对比讨论,他们对中央集中权力政体的描述经常使用诸如“一统的”(consolidated)或“单一的”(single)等词语,他们要建立的是“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批评的是“单一共和国”(single republic)。可见,在他们心目中,这两种政体有着天壤之别。那种认为美国从邦联走向联邦就是实行中央集中权力的看法,实在是犯了郢书燕说的错误。
对《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二种误读是,《美国宪法》以及这本书的宗旨是在捍卫富人或债权人的利益,而对穷人或债务人不利。较早提出这种看法的是美国知名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他在其颇有影响的著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中主张,1787 年制宪会议的参加者不过是一个利益团体,他们起草的宪法旨在保护其经济利益,体现的是一种阶级冲突,相对于美国革命(美国独立)而言,美国宪法简直就是一场反革命,因为前者宣告了人人平等的政治理想,而后者意在反制这种理想。
这种看法后来遭到了不少历史学家的挑战和批评。譬如,罗伯特·布朗(Robert E. Brown)仔细分析了比尔德的证据,得出结论:它们根本无法证明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起草者及其阶层的经济利益,当时的美国并没有“无产者阶层”,相反,大部分人(奴隶除外)都是中产阶层农场主,其利益都得到宪法的保护,而且,当时的美国社会也是一个相当民主的社会。当代著名历史学家麦克唐纳德(Forrest MacDonald)在其著作《我们人民:美国宪法的经济起源》中,研究了参加制宪会议的五十五位代表以及各州批准宪法大会的一千七百五十位代表,发现比尔德的看法根本站不住脚。他指出,在制宪会议上博弈的利益集团绝不是只有两个,而是几十个,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不得不进行多方面的妥协和让步,并非某一个利益集团或阶层决定了整个宪法的制度安排。而且,比尔德的经济决定论是一种简单化的解释,因为除了经济因素之外,各州文化和政治的差异等多种因素也都影响了宪法的制定。
对《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三种误读涉及如何理解美国过去与当下的问题。有人认为,《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讨论的政治安排与今天的美国已经完全不同,美国“国父”们的有限政府理想已经过时了,或者说,它们没有经得起时代的检验。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今天的美国和《联邦党人文集》的时代,的确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当时,美国“国父”们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十分有限,并且要列举出来,而没有列举出来的权力都保留给各州和人民。对于他们而言,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或观念,意味着他们心目中的联邦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它的边界非常清楚,比如,国会有十八项权力,总统有六项权力,法院只有一项权力。大量的权力没有列举出来,甚至也不可能列举出来,它们都归各州和人民享有。
但是,今天的美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看到的联邦政府权力非常大,几乎无所不在。如果美国的“国父”们看到美国现在的样子,一定非常生气。他们无法想象,联邦政府会扩张得如此之大,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建国之初,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通通归各州和地方政府管辖,包括财产、婚姻、交通、教育、治安等,都跟联邦政府无关。
当然,跟单一制国家或中央集中权力国家相比,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依然相当有限。但是,和两百年前相比,它的权力确实大了很多,比如,联邦政府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最低工资、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等。这在美国建国时代和十九世纪是不可想象的。
为什么联邦政府的权力变大了?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战争等因素。可以说,从美国内战之后,联邦政府的权力就一直在扩张。到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福利国家、进步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以及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等,联邦政府的权力得到不断扩张。福利国家会产生螺旋式的结果,让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战争要求人、财、物的集中,要求命令与服从,在战争状态下,人们很容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和自由,降低警惕程度,让政府权力变大,战争结束后也很难再收缩。
但是,这种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并不意味着美国“ 国父”们的理想或者《联邦党人文集》阐释的理念失败了,并不意味着他们当初设计的这套制度失败了,相反,是当前的政治现实、政治实践背离了美国“国父”们的政治理想,背离了有限政府的某些理念。
其实,一百年前的联邦政府跟现在的也完全不一样。譬如,1887年,得克萨斯州一些县发生旱灾,当地农民没有收成,一些议员就在议会里鼓动通过一个法案,要求联邦政府拨款帮助农民购买种子,对受灾民众实施救济。拨款的总额很少,也就一万美元(相当于现在的二十多万美元)。即使如此,这个法案也被当时的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否决了。他在否决声明中说,联邦政府没有权力干这件事,因为美国宪法未曾授予联邦政府提供救济、帮助灾民的权力。也就是说,联邦政府不能超越自己的边界。这件事才过了一百多年,很难想象今天的共和党总统会如此选择,更别说民主党总统了。
从这种变化可以看出,不是美国“国父”们设计的制度有问题,至少可以说,它没有根本的缺陷。从过去两百年的宪政实践来看,它的基本框架依然站得住,没有严重问题。从美国宪法制定到现在只有二十七条修正案就可以看出,它不需要根本性的变化。这二十七条当中的前十条还是建国初期(1791)很快就制定的,也就是说,在两百多年时间里,只有十七款条文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它的基本架构依然没有太大的问题。当然,它是不完美的。天底下没有完美的制度,因为人性是不完美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的认知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设计出完美的宪法来。
本⽂选编自《用野心对抗野心:<联邦党人文集>讲稿》,题目为编者所拟。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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