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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丨最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NGO观察 2023-03-15

以下文章来源于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 ,作者源众


摘要:
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
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那么,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与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





01



妇女法有了“牙齿”



湖南省律协婚家委主任、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薇


我认为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很多亮点的。


首先,从总体体例来讲,新增了“救济措施”这一章节,以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更多的是倡导性立法,这次增加了救济措施这一章意味着从法律应用的角度来说,很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有了惩戒的标准,这样的改变意味就像让法律“长了牙齿”


第二个亮点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把我当初提出的“家庭妇女离婚时应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的权利“意见被吸收采纳,成为了新法中的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个亮点是检察院可以针对妇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在我办理的诸多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往往为弱势的一方,更有甚者,有些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甚至不敢起诉”。而遵照过往的“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些妇女的权益一直不能得到保障。而在当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受侵害妇女的离婚诉讼法庭上“支持起诉”时,会遇见被男方律师质疑的情况


但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检察院可以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面对侵害妇女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公权力机关帮助弱势妇女全体发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相关规定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又进一步避免了‘法不入家门’的情况。”


那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以及支持起诉是属于什么性质呢?有什么意义呢?


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性质并没有定性到底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只是说当妇女提出诉讼时,检察院是可以根据情况提起诉讼的。


我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检察院支持起诉以及公益诉讼是非常好的事情,我们以前一直认为妇女的事情是妇联的事情,与其他机构无关。但是呢经过这次的修改,我们妇女权益受到损害之后是可以向检查机关求助的,妇女的事情不仅仅是妇女自己以及妇联的事情。


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侵犯妇女的权益不仅仅是损害妇女个人的权利,也侵害了文明友好的社会秩序,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02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订时写进第2条第2款: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留,所以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


10月16日“二十大”: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三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将优化生育配套政策、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促进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上升到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层面。


请您为我们讲一下本次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体例有哪些比较重要的变化?

此次修订由过去的961条扩大至1086条,把第六章人身权利上调为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身份权是指主体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和荣誉权等。


这意味着《妇女法》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视。


请您为我们讲一下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比较重要的亮点

我认为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至少有以下大亮点:


一、新增男女平等评估与分性别统计,这意味着女性权益在社会公共层面的重视。


比如英国国际发展处曾经支持过天津蓟县修建了一条高速公路。那个路是从一个村子里穿过去,修完之后按照国际惯例做评估,英国国际发展处请了一个专家做项目评估。评估结果让人大吃一惊:那个村子里的男性有90%以上的人都说这个路很好,出行也方便了;但是女性表示满意的却只占40%


为什么超过半数的女性不满意呢?因为路的对面是学校和菜市场。在当地,买菜做饭是妇女的事。修路之前,她们每天2分钟就能过去买菜。但现在修成高速公路之后过不去了,得走到下一个路口,去一趟得走1000多米,到菜市场走路得半个多小时。家里的摩托车一般给男人骑,男人骑摩托车一出门就上高速,特方便,所以90%以上的男性表示满意,女性超过半数表示不满意。


评估之后,英国国际发展处发现了这个项目对男女的影响是不同的,忽视了女性的需求和愿望,就要求当地整改,结果就不得不修建一个天桥,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二、在招聘环节新增5个“不得”


妇女法吸纳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2019年)中的6个不得(妇女法吸收了5个“不得”)和罚则,坚持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并且减少了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



妇女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三、将招录阶段的性别歧视纳入监察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事项中不含招聘阶段。九部委文件(2019年)予以纳入,而这个新增的法条是保障了工作中妇女合法权益。


四、细化了性骚扰防治义务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性骚扰高频出现12次,这意味着《妇女权益保障法》高度重视妇女人格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性骚扰行为。



五、增设“约谈”机制


2016年,全国妇联权益部制定了《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涉嫌歧视女性的6种情形:

(1)除国家的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要求的;

(2)拒收或者不看女性求职者简历的;

(3)在同等条件下,限制女性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会的;

(4)直接询问女性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者近期是否有结婚、生育打算的;

(5)通过打听配偶工作、孩子入园、孩子们相处情况等,判断女性求职者是否已婚、已育或者子女数量的;

(6)其他歧视女性的行为。


如果被约谈单位拒绝约谈,或者在约谈后拒不改正,第9条规定“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媒体公布涉嫌歧视的单位名单,并报送被约谈单位的主管部门查处、备案。”


六、增加了妇女维权渠道——公益诉讼


经过九部委文件中规定的罚则的震慑,妇联的约谈和民间的举报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多个案例,诸多显性的“仅限男性”和“男性优先”的条款消失,而改为“暗箱操作”,后者会令求职者耗费时间、精力和财力,还会因等待而丧失其他求职机会,因而危害更重。


检察院做原告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的全部资料,包括招聘条件、收简历的总数、分别给男女各多少应试机会、面试问了哪些问题以及录用结果的性别比等。用人单位对选择男性是职业内在的真实的性别需求,或者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岗位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根据上述信息可以推断是否存在隐性的就业性别歧视,即使是“混合动机”,只要其中有基于性别不予录用的因素,就仍然可以认定是一种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公益诉讼就像一把剑悬挂在单位的头顶,会促使各单位预防就业性别歧视,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七、明确了罚则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八、人身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展至恋爱关系和离异妇女


此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第2款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为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被纠缠、骚扰等的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来源: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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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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