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规观察 | 美国制裁8家中企,并将34家中企列入实体清单,中企应对策略分析【走出去智库】
当地时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修订了《出口管理条例》(EAR),将37个实体加入实体清单,其中包括34家中国实体。另外,美国财政部将8家中国公司列入“中国军工复合企业清单”(NS-CMIC),限制美国投资者对NS-CMIC实体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投资。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指出,某实体一旦被BIS列入“实体清单”,该实体很难再合法获得EAR管制物项。建议实体清单企业尽快重新审查并调整合同条款。实体清单企业若与美国或第三国企业设立合资公司并且合资公司研发、生产产品时高度依赖美国受控物项,则合资企业将很有可能由于美国受控物项的被切断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也可能面临包括合资公司清算解散在内的系列风险。
中企如何应对美国实体清单以及制裁?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蔡开明律师团队的分析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除将特定中国实体列入NS-CMIC清单外,美国持续运用多种法律工具打击中国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具有人工智能(AI)领域业务的企业。
2、在被列入实体清单后,建议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尽快告知上游供应商,上游供应商和实体清单企业应当各自在公司内部分别建立防火墙,避免“美国人”参与到有关产品的研发、运营、维护等环节。
3、在被列入NS-CMIC清单后,建议清单企业向美国财政部申请清单移除。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4、对于投资或拟投资NS-CMIC清单实体的投资人,建议通盘考虑NS-CMIC实体今后在美国出口管制和SDN制裁领域面临后续再次被打击的风险。同时,投资人对涉及“生物识别、网络监控、行程追踪”行业所属企业在投资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形势预判。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开明 阮东辉
2021年12月16日(美东时间),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官网发布新闻称,将采取行动应对“中国开发和部署用于军事用途的生物技术和其他技术”以及所谓“侵犯人权”行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的持续威胁。
此次BIS将34个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1],主要原因包括6类:1)利用生物技术工艺(包括“脑控武器”)支持中国的军事最终用途/户;2)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现代化;3)获取或试图获取美国原产物项以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事现代化;4)向被列入SDN清单的伊朗实体提供或试图提供美国原产物项,以向伊朗先进常规武器及导弹计划提供物质支持;5)支持中国军队现代化建设;6)支持伊朗的国防工业。同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以所谓的“使用生物识别监视及跟踪技术侵犯少数民族人权”为由将8个中国实体列入“中国军工复合企业清单”(NS-CMIC)。[2]
一、此次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信息
(1)利用生物技术工艺(包括所谓的脑控武器)支持中国的军事最终用途/户(12家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
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野战输血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Field Blood Transfusion Institution) |
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Basic Medicine) |
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Bioengineering) |
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疾病预防控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
6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勤务与医学情报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Health Service and Medical Information) |
7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环境医学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Hygiene and Environmental Medicine) |
8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Medical Equipment) |
9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Microbiology and Epidemiology) |
10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Radiation and Radiation Medicine) |
1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Institute of Toxicology and Pharmacology) |
1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军事兽医研究所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Military Veterinary Research Institute) |
许可证申请的审查政策:所有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注释:因该原因被列入的企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解放军的最高医学研究机构)及其11家附属研究所,主要承担军事医学、基础医学、生物技术、卫生装备和药物研究任务,肩负军事斗争卫勤准备、反恐防恐卫勤准备和疾病防控卫勤准备使命。 |
美国商务部所谓的“脑控武器”通常指通过物理、化学等技术手段,对人脑与神经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人的精神、意识、心理、行为或产生幻觉、幻视、幻听等效应的武器。脑控武器以脑机接口技术为基础,将脑电信号作为驱动信号,代替人的肢体操作,实现对武器的控制。在军事层面,脑机接口技术除了有望解决伤残军人的肢体功能恢复外,还有望改变现有的机械化和信息化武器装备的操控模式,实现大脑直接控制武器装备,即所谓“脑控技术”。
目前,不少国家的科研团队正在研发脑控武器,如脑控无人飞机、脑控机器人等。美军从本世纪初开始探索脑机接口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具体应用,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如由士兵大脑远程控制双足机器人、利用飞行员意念操控战机飞行模拟器,以及由人脑控制智能无人混合机群等。2014年,美国IBM公司通过模拟大脑神经网络基本构造,开发出模仿百万个神经元和数亿个突触的第二代“真北”类脑芯片,初步实现了高效率执行神经网络计算的工作方式。2015年,美国宣布成功构建出由基于模仿突触结构的“忆阻器”组装而成的神经网络芯片,从而为更大规模的类脑神经网络和类脑智能开发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美军还投入大量资源,研究通过超声、激光、电、磁等方式对大脑的特定区域加以刺激,从而达到提升人脑机能、保持军事行动高效的目的。目前据公开报道,美国已实现了利用飞行员的意念对F-35战机飞行模拟器进行操控驾驶。
(2)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现代化(4家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业务领域 |
1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52nd Research Institute ) | 主要业务领域为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显示已注销。 |
2 | 陕西亚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aanxi Reactor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成立于2003年,陕西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共同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430552”,主要业务领域为高速功率集成技术设计领域,产品广泛应用于5G通讯设备、物联网智能产品、无人机、LED照明、智能手机等多类型电子产品中。 |
3 | 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hanghai Aisinochip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成立于2008年1月,是上市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71)的持股公司,专业从事安全芯片等产品研制和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从芯片到应用全套解决方案,量产的多规格系列化芯片产品在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
4 | 杭州海康微影传感科技有限公司(Hangzhou Hikmicro Sensing Technology Co., Ltd. ) | 成立于2016年9月,公司是以MEMS技术为核心的视觉传感器解决方案提供商,面向全球提供高性能、低功耗的视觉传感器。 |
许可证申请的审查政策:所有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3)获取或试图获取美国原产物项以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事现代化(5家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业务领域 |
1 | 华海通信国际有限公司 (HMN International Co., Ltd. ) | 主要业务领域为通信领域,包括系统设计、许可获取、海洋勘测、设备生产集成、海上施工服务级为网络运营商提供客户支持等。 |
2 | 江苏亨通海洋光网系统有限公司 (Jiangsu Hengtong Marine Cable Systems Co., Ltd. ) | 成立于2015年9月,主要业务领域为光缆制造;光缆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及销售等。 |
3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Hengtong Optic-Electric Co., Ltd. ) | 成立于1993年6月,股票代码“600487”,主要业务领域为光纤光缆、电力电缆,特种通信线缆、光纤预制棒、光纤拉丝、电源材料及附件、光缆金具或铁附件、电子元器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销售等。 |
4 | 上海傲世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Aoshi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 成立于2000年9月,主要业务领域为从事光纤陀螺、Y波导、探测器、特种光纤环的生产、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
5 | 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 (Zhongtian Technology Submarine Cable Co) | 成立于2004年10月,是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22)的控股子公司,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海缆、陆缆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 |
许可证申请的审查政策:所有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4)向被列入SDN清单的伊朗实体提供或试图提供美国原产物项以向伊朗先进常规武器及导弹计划提供物质支持(3家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业务领域 |
1 | Wavelet Electronics | BIS公布地址位于香港新界,企业信息待确认。 |
2 | Comtel Technology Limited | BIS公布地址位于中国深圳市宝安区,企业信息待确认。 |
3 | HSJ Electronics | BIS公布地址位于香港九龙尖沙咀,企业信息待确认。 |
许可证申请的审查政策:所有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5)支持中国军队现代化建设(4家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业务领域 |
1 |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Aerosun Corporation) | 成立于1999年9月,于2001年6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501”,先后隶属于兵器工业部和航天工业部,现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大型综合装备制造企业。公司以核工装备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为重点发展方向,并覆盖后勤保障装备、环保设备、能源装备、工业基础件和科研生产服务等多个领域。 |
2 |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Changsha Jingjia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成立于2006年4月,2016年3月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474”,从事高可靠军用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图形显控、小型专用化雷达领域的核心模块及系统级产品,陆续通过双软企业、三级保密资格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武器装备质量体系等一系列资格认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等业务资质证书。 |
3 |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Torch Electron Technology Co., Ltd.) | 成立于2007年12月,股票代码为“603678”,主要从事陶瓷电容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支持的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十一五"规划电子元器件发展支柱企业,福建省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 |
4 |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 Co., Ltd. ) | 成立于1989年7月,是隶属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特大型军工企业,主要从事涉及坦克和装甲车的研制,重型汽车、铁路汽车、风机齿轮箱、工程机械等产品研制。 |
许可证申请的审查政策:所有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6)支持伊朗的国防工业(6家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业务领域 |
1 | Hong Kong Cheung Wah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 BIS公布地址位于香港新界,企业信息待确认。 |
2 | Hyper Systems Union Limited | BIS公布地址位于香港新界,企业信息待确认。 |
3 | 深圳市瑞芬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Rion Technology) | 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的生产等。 |
4 | Thundsea Electric Limited | BIS公布地址位于香港九龙,企业信息待确认。 |
5 | Integrated Scientific Microwave Technology | BIS公布地址位于香港葵涌,企业信息待确认。 |
6 | ROV Solutions | BIS公布地址位于香港葵涌,企业信息待确认。 |
许可证申请的审查政策:所有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实体清单于1997年2月由美国商务部首次发布,被认为参与扩散活动、支持恐怖主义活动或有具体和明确的事实表明其违反了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等的最终用户将被纳入清单,以此明确告知美国出口商,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帮助这些实体获取受EAR管辖的任何物项。实体清单的具体负责机构是由美国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或财政部的高级官员组成的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ERC就实体清单的增加、移除或其他修改作出决定。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目前共有1693个主体被列入实体清单,其中共有431个中国境内主体,其中中国境内事主体被列入实体清单的理由包括:
·涉嫌参与新疆所谓“侵犯人权”活动;
·为中国军队采购或试图采购美国原产物项/用于军事用途;
·向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实体出口或试图出口EAR受控物项;
·向禁运国出口或试图出口EAR受控物项;
·涉嫌参与南海岛礁建设活动;
·参与核活动、导弹扩散活动;
·涉美知识产权争议纠纷等。
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通常将面临以下后果:
(1)向其输入(在交易链条中系买方、中间商、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EAR管制物项时不适用任何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
(2)除非事先获得BIS的许可证,否则不得向其输入EAR管制物项。
(3)对于向其输入EAR管制物项的许可证申请,一般将适用“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审查政策——除非申请人提供足以推翻该推定的证据,否则BIS拒绝签发许可证。
(4)其他主体不得为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的违法交易提供协助、便利。其他主体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主体进行交易或为其提供货运、物流、港口、保险、融资租赁服务,应当谨慎识别合规风险,避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定。
一旦被BIS列入“实体清单”,该实体很难再合法获得EAR管制物项。若违反EAR的上述规定,构成行政违规的行为主体可能面临最高308,901美元或交易金额两倍罚款(取其较高者),还可能会被列入“实体清单”或“被拒绝人员名单”;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主体可能面临最高100万美元的罚金,犯罪的自然人或负责的高管可能会面临最长20年的监禁。
二、此次被列入NS-CMIC的企业信息
同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以所谓的“使用生物识别监视及跟踪技术侵犯少数民族人权”为由将以下8个中国实体列入“中国军工复合企业清单”(NS-CMIC)。本次禁令的生效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以撤资为目的允许得相关交易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业务领域 | 列入实体清单的时间、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 |
1 |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loudwalk Technology Co., Ltd.) | 成立于2015年3月,是中国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的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公司通过将感知、认知、决策的核心技术闭环运用于跨场景、跨行业的智慧解决方案,全面提升生产效率和品质,让AI真正造福于人,助推国家从数字化到智慧化转型升级。 | 已于2020年6月5日被列入实体清单 |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对ECCN 1A004.c、1A004.d、1A995、1A999.a、1D003、2A983、2D983、2E983、以及1A995 注释中描述的EAR99物项实行逐案审查;对检测、识别和治疗传染病所需的物项进行逐案审查;对其他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
2 |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Dawning Information Industry Co., Ltd.) | 成立于2006年3月,于2014年11月6日上市,股票代码“603019”,是以国家“863”计划重大科研成果为基础组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信息、软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培训等。 | 已于2019年6月24日被列入实体清单 |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所有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
3 |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Leo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 成立于1996年1月,于2017年1月上市,股票代码“300603”,是综合性ICT企业,主要从事通信工程设计、建设、以及新兴业务包括网络安全、云计算、物联网以及智能交通解决方案等。 | 已于2021年7月12日被列入实体清单 |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对ECCN 1A004.c、1A004.d、1A995、1A999.a、1D003、2A983、2D983、2E983、以及1A995 注释中描述的EAR99物项实行逐案审查;对检测、识别和治疗传染病所需的物项进行逐案审查;对其他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
4 | 旷视科技有限公司(Megvii Technology Limited) | 成立于2018年8月,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等。 | 已于2019年10月9日被列入实体清单 |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对ECCN 1A004.c、1A004.d、1A995、1A999.a、1D003、2A983、2D983、2E983、以及1A995 注释中描述的EAR99物项实行逐案审查;对检测、识别和治疗传染病所需的物项进行逐案审查;对其他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
5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tposa Technologies Limited) | 成立于2000年9月,于2014年1月上市,股票代码“300367”,是中国领先的数字视频厂商。公司专注于视频处理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为行业用户、运营商和企业用户提供全面的视频监控应用解决方案和高品质视频存储产品,并通过领先的视频中间件技术,为城市反恐应急、物联网、数字城市、移动互联网提供视频应用支撑。 | 已于2020年6月5日被列入实体清单 |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对ECCN 1A004.c、1A004.d、1A995、1A999.a、1D003、2A983、2D983、2E983、以及1A995 注释中描述的EAR99物项实行逐案审查;对检测、识别和治疗传染病所需的物项进行逐案审查;对其他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
6 |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SZ DJI Technology Co., Ltd.) | 成立于2006年11月,是专注于飞行器及飞行影像系统的技术公司。公司主流产品线包括:Ace One 系列工业无人直升机飞行控制系统及地面站控制系统、WooKong-M 系列、禅思系列、筋斗云系列、Phantom系列一体化多旋翼飞行器等。 | 已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列入实体清单 |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许可证要求适用除由无人机运营商披露给DJI的用于无人机操作、维护或修理的EAR 99指定技术外的其他所有受EAR管控物项,对检测、识别和治疗传染病所需的物项进行逐案审查;对其他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
7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Meiya Pico Information Co., Ltd.) | 成立于1999年9月,于2011年3月上市,股票代码“300188”,是致力于电子数据取证和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企业,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 已于2019年10月9日被列入实体清单 |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对ECCN 1A004.c、1A004.d、1A995、1A999.a、1D003、2A983、2D983、2E983、以及1A995 注释中描述的EAR99物项实行逐案审查;对检测、识别和治疗传染病所需的物项进行逐案审查;对其他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
8 | 依图科技有限公司(Yitu Limited) | 是致力于全面解决机器看、听、理解和规划根本问题的人工智能企业,通过提供高性能及通用的算力,满足云端数据中心、边缘计算和物联网不断增长的智能计算需求。 | 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9日被列入实体清单 |
许可证要求及审查政策:对ECCN 1A004.c、1A004.d、1A995、1A999.a、1D003、2A983、2D983、2E983、以及1A995 注释中描述的EAR99物项实行逐案审查;对检测、识别和治疗传染病所需的物项进行逐案审查;对其他受EAR管控物项均推定拒绝 |
2021年6月3日,美国总统拜登签发第14032号《应对为中国特定公司提供资金的证券投资所带来的威胁》的行政命令,修订此前特朗普签发的第13959号关于禁止“中国涉军企业”证券交易的行政命令,并撤销了此前修改第13959号EO的第13974号行政命令。第14032号EO禁止美国主体购买或出售以下公开交易的证券(publicly traded securities):
(1) 被列入NS-CMIC清单中的企业公开交易的证券;
(2) 上述证券的公开交易的衍生品;或者
(3) 旨在为CMIC企业公开交易的证券提供投资敞口的公开交易的证券(designed to provide investment exposure to such securities)。
2021年6月3日,OFAC发布了NS-CMIC清单,列入了第一批59家中国企业。2021年12月10日,OFAC以所谓的“使用技术侵犯人权”为由,将商汤集团列入NS-CMIC。OFAC称商汤集团直/间接拥有或控制在中国监视技术领域运营或曾经运营的主体,商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商汤科技有限公司已开发可以确定目标民族(尤其是维吾尔族)的面部识别程序,且在申请专利时突出了识别留胡须等维吾尔族特征的能力。2019年10月9日,商汤集团的另一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及“对居住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实施高科技监视活动”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
除了目前被列于NS-CMIC清单的3个批次共计68家企业,美国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及国防部长(若需)协商后可将以下主体增加至NS-CMIC清单:
(1)目前/曾经在中国国防及相关物资部门或者监视技术部门经营的主体;
(2)直/间接拥有/控制上述对象的主体或者直/间接被上述对象拥有/控制的主体。在被列入NS-CMIC清单后,美国主体:
(a)可以在60天的宽限期内自由买卖NS-CMIC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
(b)在被列入清单后的之后的第61日-365日期间内,美国主体仅可在以剥离为目的的前提下购买和出售上述证券;
(c)在被列入清单的365日后,美国主体不得购买和出售上述证券(但该EO及FAQ并未禁止在365天届满后继续持有的情形)。
除将特定中国实体列入NS-CMIC清单外,美国持续通过国会立法以所谓的“侵犯维吾尔等少数民族人权”为由频繁打击中国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具有人工智能(AI)领域业务的企业。
三、《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案》
2021年2月18日,美国国会众议员麦克·麦考尔(Michael McCall)提出《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除非能够证明由新疆制造的产品与所谓的“强迫劳动”无关,否则一律推定该地区产品源自所谓的“强迫劳动”行为,并禁止进口来自新疆地区的产品;
(2)美国总统应定期向国会报告以下外国主体并对该等主体实施制裁:在知情情况下为所谓“强迫”新疆维吾尔族等穆斯林少数民族成员劳动提供便利,或试图违反美国限制从新疆进口所谓“强迫劳动”产品相关法律;
(3)证券发行人应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年度或季度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在知情情况下从事的与新疆相关的特定活动(例如涉及与建造所谓的“拘留设施”或监控系统的实体的合作等)。
该法案已于今年12月8日由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28-1的投票结果通过,据路透社及相关媒体报道,已于12月16日(美东时间)由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目前正处于由美国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阶段。该法案经美国总统签署正式成为美国法律后,将禁止进口所有产自中国新疆地区的产品,且要求相关产品的进口商承担无强迫劳动的举证责任。
四、企业合规建议
1、针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1)注意“美国人”因素
在被列入实体清单后,建议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告知上游供应商,上游供应商以及实体清单内企业在公司内部各自建立防火墙,使“美国人”无法参与到有关产品的研发、运营、维护等环节。具有“美国人”资格的主体包括:
(a)美国公民或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注册于美国的企业(包括非美国企业的美国办公室和子公司);
(b)美国个人或实体拥有或者控制的第三国企业;
(c)在进行违规交易时出现在美国境内的个人和企业。企业内部的美国员工会被认为具有“美国人”主体资格。
(2)识别相关交易
针对实体清单内企业拟采购产品或服务,实体清单内企业应当识别拟购买的物项是否属于EAR管制的范围:若属于EAR受控物项,应提示上游供应商积极向BIS申请相关许可证,若申请被拒绝,应停止有关购买交易;若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拟购买的物项不属于EAR的管制范围,或上游供应商已取得美国许可证,则该等交易违反EAR的相关规定的风险较小。
针对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拟出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给下游客户,违反EAR的相关风险比较小,除非下游客户自身也是实体清单内的企业。
(3)关注关联方风险
若某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则其他任何关联公司在出售EAR受控物项至该公司前,一般情况下都需要逐单申请许可证,且审查政策是推定拒绝。
若集团的其他关联公司不能证明其业务、人员、经营上与该实体清单公司完全独立,则其他关联公司有很大风险被追加列入实体清单。因此建议集团以及下属关联公司应当对自身已经获得的美国受控物项(包括技术和软件)进行排查,做好针对该实体清单内企业的隔离措施。具体的隔离措施包括:董监高层面的人员进行隔离,避免交叉任职情形;美国受控物项、信息进行物理隔离和信息隔离;集团其他公司与实体清单内公司的决策流程进行隔离;收件地址分开等。值得注意的是,所有隔离的措施都应当留档保存。
(4)审查合同条款
建议实体清单企业尽快重新审查并调整合同条款。实体清单企业若与美国或其他国家企业合营并且开展业务时多会涉及美国受控物项,合营企业将会由于受控物项的切断导致无法持续经营,也可能面临包括合营公司清算解散在内的系列风险。
针对实体清单企业的下游客户的销售条款,建议基于无法获得美国受控物项而导致部分产品无法生产的风险,对于合同条款提前进行分析和预判,并与下游企业协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
(5)向ERC积极申请移除
2021年10月,美国法院驳回了香港溢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对美国商务部提起的诉讼,即溢达要求美国法院颁布临时禁令以暂停美国商务部执行将溢达集团子公司——昌吉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列入实体清单的决定。根据法院判决,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及《出口管理法》(EAR)并未要求BIS提供将特定企业列入实体清单的具体证据,这说明BIS在将实体列入实体清单时具有较大行政裁量权。因此,被列为实体清单的实体同样难以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证明BIS的决定不合理并要求移除出实体清单。
相比于实体清单企业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挑战美国商务部的难度,建议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向ERC提交申请启动行政移除程序。移除申请应当包括相关支持性材料,以证明其不应该被纳入实体清单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考虑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审计,准备审计报告,证明采取的补救措施;实体清单企业还应当同时密切关注自身后续是否有被列入SDN名单或被美国采取更严厉的制裁措施的可能性,并对能否获得BIS的相关许可证进行评估,以便及时更新相关的合规风险防范措施。
2、对被列入NS-CMIC的中国企业及其相关企业的应对建议:
(1)被列入NS-CMIC清单的企业:
若企业已被指定为NS-CMIC清单企业,建议企业可以考虑向美国财政部申请从该清单中移除,准备相关证据以说明其自身或其关联公司并未从事国防及监控技术行业;通过司法诉讼的进行救济途径难度较大,目前不建议使用。
(2)中间机构:
前述行政命令禁止共谋条款的涵盖对象不仅是“美国主体”,而是任何主体。因此,在证券交易流程中,相关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承销商、做市商等中间服务商均存在被认定为共谋的风险。
对于中间服务商而言,共谋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即第三方服务机构需要被认定存在明知该交易违规并且为违规交易提供了服务才能被处罚。第三方服务机构若能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则可以对美国的相关处罚进行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在包销模式下,承销商实质上处于投资者的地位,若符合“美国主体”等条件,承销商违反该行政令的行为将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即便主观上不明知该交易违规,但是只要发生了违规结果也会被处罚。
对于中间服务商,我们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对证券发行人的尽调工作,开展合规扫描,评估相关涉美业务的合规风险,清晰判定合规边界,约定承销方式以及在承销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在公开发行的证券项目中,如果投资主体可能涵盖美国主体(包括美国主体的境外分支机构),中间服务机构更应提前通过充分的尽调审慎决定交易风险及可行性;若所承销、代销发行人企业已被列为NS-CMIC清单实体,建议中间服务商利用豁免期对相关证券进行卖出剥离,减少自身业务损失。
(3)投资或拟投资NS-CMIC发行人的公开证券的投资主体
(a)建议对拟投资标的发行人、管理人,以及拟投资标的的底层证券进行尽职调查,在如涉及受限的NS-CMIC清单内企业的证券,则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投资人中不要包含美国主体。
(b)与第三方中间机构进行合规沟通。在对外投资(包括证券投资)的过程中或会涉及中间机构。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等中间机构通常均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合规管理政策,尤其是美国的中间机构可能会出于商业利益和国际声誉的考量,实施严于法律规定的合规政策。因此建议投资主体可以采用选聘外部专业机构向美国监管部门以隐名咨询等方式厘清合规边界,并进而以美国监管机构的官方回复来向中间机构澄清合规边界,提高沟通效率,防范由于金融机构的过度合规而影响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
(c)若拟投资标的涉及前述美国政府重点关注的高风险行业,特别是涉及“生物识别、网络监控、行程追踪”行业的重点企业,投资主体更应给与高度关注并谨慎采取投资行为,通过提前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完善优化合规条款、披露条款、对外宣传条款等方式降低相应投资风险。若投资标的已被美国管制/制裁,而投资主体在综合考虑后决定退出投资,则需根据此前的投资合同提前研判相关违约风险,谨慎采取退出措施并作好后续相关舆情的应对工作。
注释:
1.https://www.commerce.gov/news/press-releases/2021/12/commerce-acts-deter-misuse-biotechnology-other-us-technologies-peoples
2.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recent-actions/20211216
■蔡开明 | 中美贸易合规专家
蔡开明律师从事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等相关业务。
蔡律师入选中国司法部“中国千名领军涉外律师”名单;入选钱伯斯(Chambers)全球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第二级别(Band 2)律师;入选钱伯斯(Chambers)亚太地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第二级别(Band 2)律师;入选法律500强(Legal500)亚太地区WTO/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2020);入选法律500强(Legal500)亚太地区数据保护领域推荐律师(2020);入选LegalBand国际贸易/WTO中国顶级律师(2020);被《中国商法月刊》(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A-List精英律师(China’s A-list lawyers, 2018)。
目前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中国国际商会(CCOIC)经贸摩擦专家委员会委员、CCPIT海外常年美国地区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专家、仲裁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硕校外导师。
蔡开明律师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国贸促会、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上海市商委、浙江省商务厅、招商局集团、中兴通讯、腾讯、阿里巴巴、中芯国际、联想、华大基因、三峡国际、中外运、菜鸟物流、东航物流、华泰证劵、北方工业、传音手机、中科曙光、齐鲁制药、辽港集团、渤海银行、安克科技、渤海银行、小米、京东方、安塞乐米塔尔等,其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蔡律师带领团队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对《出口管制法》(草案)的立法建议,部分建议被采纳后体现于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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