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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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数字藏品的“陷阱”

独一无二的数字藏品引得无数投资者争相收藏看得见却摸不着的虚拟物品如何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工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案情简介2022年6月,陈某注册成立A公司,在无ICP证(网络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服务备案情况下,开发B平台公开销售某款数字藏品,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宣传其发售的藏品为限量,投资该数字藏品稳赚不赔。2022年7月,B平台首发某款数字藏品。在“保本回购、稳定升值”的宣传话术诱骗下,众多用户在B平台购入该款数字藏品。一个月内,对外售出近3万份藏品。其后陈某开放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操控账户、雇佣水军等方式虚增交易价格、炒作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其间,陈某从平台套现90余万元。2022年10月至11月,陈某停止服务器续费,关闭平台,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2022年12月底,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对于本案中涉“数字藏品”诈骗行为的定性,可从两方面认定:一、诈骗行为的认定。陈某作为A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搭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涉案平台,发售不具有对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以夸大价值、承诺“保价回购”“赠送实物”等骗术,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资金。后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流转交易,以拉抬价格等方式干预、炒作,利用客户“追涨”心理保持市场热度从而归集资金。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陈某持续提现涉案平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关闭平台造成客户无法提现和查看藏品,导致案发时无法退还全部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鹏法君说法周芝芳福田法院刑事庭二级法官数字藏品是通过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在区块链系统生成可追溯的唯一数字凭证,实现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数字藏品本质是数据代码,其权益凭证依附于特定区块链,尚未形成公允价值体系,因此具有炒作空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公开发行所谓的“数字藏品”,部分用户因对数字藏品缺少相关知识、投资获利心切等原因,投入大量资金,最后落入“圈套”,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鹏法君提醒,投资者应警惕平台虚假宣传的高额收益、稳赚不赔,不被利诱手段和人为营造的抢购假象所迷惑,选择正规的平台和渠道购买投资产品,避免因虚假的“高额回报”丢了真金白银。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1月17日 下午 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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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招198人!

深圳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共招录198人宝藏职位等你pick职位表(点击放大图片)报考条件(左右滑动查看)报名流程笔试科目及时间报名时间2023年5月18日(周四)上午10:00至2023年5月24日(周三)下午17:00报名网址https://zhaokao.szhr.com.cn笔试科目及时间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测试》和《法律知识测试》。笔试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具体时间和考试设备、考试环境要求等另行通知。注意事项各职位按照1:10的比例限制报名人数,当职位报名人数达到招录人数的10倍时,该职位自动停止报名。由于资格初审不合格导致报名人数在限额内有空缺的,考生在职位报名人数限额内仍可报名。请考生密切留意各职位实时报名情况,尽早选择合适职位填报。温馨提示更多详细信息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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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内地执业首案宣判

近日,港澳律师获准内地执业后代理的首宗案件有了判决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月11日,该案被告的代理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何君尧和内地律师肖硕彬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这是一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被告林某芬与刘某生为夫妻关系,刘某慧为两人的婚生女儿。刘某生为案涉位于深圳福田的房产的原所有权人,2001年,刘某生与林某芬在深圳签订买卖合同,将福田物业过户到林某芬名下。之后林某芬又将房产转让给了刘某慧。2018年,刘某生患病,次年向福田法院起诉林某芬、刘某慧,要求确认林某芬与刘某慧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分割物业。2019年6月,刘某生在香港去世。本案原告刘某基为刘某生在香港与前妻所育,父亲去世后,其申请以原告身份继续该案诉讼,向福田法院起诉林某芬、刘某慧,请求继承刘某生深圳物业的一半,相关请求被法院驳回。随后,刘某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将案件发回福田法院重审。案件于今年8月17日、10月8日两次公开庭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何君尧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审理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生于1996年购买案涉房产,后于2001年11月转移登记至林某芬名下,转移登记时刘某生和林某芬均为香港居民,根据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案涉房产登记至林某芬名下,应归林某芬个人所有。案涉房产在转让给刘某慧之前已经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芬将其个人所有的案涉房产转让给刘某慧,并不影响刘某基的实体权利,其请求确认林某芬和刘某慧之间关于案涉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福田法院于1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基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标的物在内地,案件争议大,时间跨度长,程序多。”肖硕彬认为,法院查明和引用了香港地区的大量法例,对两地规则衔接和判决互认、执行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来源:南方日报编辑:陈阿梅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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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发布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深圳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各类行政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鹏法君一起来看2021年度深圳市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2樵彬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03深圳市建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04坚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5郭佩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案06深圳市小辣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行政处罚案07徐志强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赔偿案08龚正华诉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不予批准高层次人才补贴决定案09深圳瑞赛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解除行政协议决定案10深圳市坪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强制拆除案01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上市公司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信息违法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处罚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8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收购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100%股份,并与分时传媒12位股东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4年4月29日,分时传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联建光电全资子公司。自2014年5月起,联建光电开始将分时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对联建光电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4月10日,联建光电作出自查报告,确认分时传媒有4个客户的相关广告发布合同存在收入确认证据链不齐全、收入真实性存疑的情况。2018年12月17日,深圳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联建光电2014年年报至2017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予以处罚。联建光电不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联建光电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的第一、三、四、五、六项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判结果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联建光电的全部诉讼请求。省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关于联建光电是否存在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案中,根据深圳证监局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联建光电全资子公司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联建光电将上述营业收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导致多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据此认定联建光电构成披露信息违法,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部分违法事实是否已经超过了处罚时效。深圳证监局认定联建光电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认为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性,将其中涉及的金额一并纳入处罚决定认定的金额。联建光电主张该两份年报涉及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两年的处罚时效,不应计算在内。因上市公司年报数据存在持续性,相关数据一直在使用中,法院据此采信深圳证监局的主张。关于处罚幅度是否适当。《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深圳证监局基于案件涉及金额有6000多万元,数据巨大,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顶格处罚,并无明显不当。👆向上滑动查看02樵彬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裁量行政奖励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裁量结果应合法适当。奖励金额畸低,明显超出普通大众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符合奖励制度立法目的,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明显不当并予以变更。案情简介2019年1月23日,樵彬通过电子平台检举反映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缴相关税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宝安区税务局)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罚款200元,樵彬的检举行为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168.21元。宝安区税务局将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樵彬。樵彬向宝安区税务局提出奖励要求。宝安区税务局对樵彬作出奖励通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税收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人民币1.84元,樵彬或代领人应当到指定地点凭有效证件签收检举奖金。樵彬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宝安区税务局作出的奖励通知。樵彬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奖励通知并责令宝安区税务局重新作出奖励决定。裁判结果深圳中院生效二审判决撤销深圳市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变更宝安区税务局作出的奖励通知之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元。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税收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确立了税收检举行政奖励制度以及计发奖励金额的裁量因素,而奖金数额的确定依据,并非单纯依据税款数额,千分之五并非法定奖励标准,亦未规定最低奖励金额。因此,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对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一定的裁量权,裁量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裁量结果应达到合法适当的要求。本案中,樵彬向税务机关检举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缴相关税收的违法行为,宝安区税务局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收缴入库税款168.21元,依法应当对樵彬予以奖励。宝安区税务局按照收缴入库税款168.21元及罚款200元的千分之五给予樵彬检举奖励1.84元,奖励金额仅系参照税款千分之五的比例计算确定,未充分考虑各项奖励因素,确定的奖励金额畸低,不是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准确运用,不符合税收检举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立法目的,无法起到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示范作用,属明显不当。因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确定合理奖励金额,再判决税务机关重新确定奖励金额不足以直接解决纠纷。为避免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晰的争议反复消耗行政、司法资源和增加当事人负担,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奖励因素,确定人民币50元的奖励较为适当,各方无须再生争议。👆向上滑动查看03深圳市建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对所申报的建筑物进行权属审查,核查申报人是否为该建筑物的权利人。权属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核查程序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案情简介涉案房产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三栋厂房、一栋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属楼村第二工业区工业用地(面积108000平方米)上建筑物。2003年2月28日,深圳市新湖楼村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楼村公司)向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申报表》。2011年5月30日,公明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通过涉案房产的处理,并由光明新区公明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向新湖楼村公司开具了《税费缴费通知单》。新湖楼村公司未缴款。深圳市建华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辉公司)与新湖楼村公司于2006年就集资房建设进行合作开发。2013年11月22日双方协议由新湖楼村公司向建华辉公司回购集资房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因欠回购款,2015年3月17日新湖楼村公司与建华辉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新湖楼村公司以其所有的楼村第二工业区约108000平方米的物业及空地的永久使用权、出租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抵偿给建华辉公司;自补充协议签署后,建华辉公司即取得了上述权利。后因新湖楼村公司未能依约向建华辉公司支付其代收物业租金,建华辉公司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新湖楼村公司与建华辉公司继续履行《担保合同》以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新湖楼村公司将楼村第二工业区约108000平方米的物业及空地的永久使用权、出租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抵偿给建华辉公司享有及行使,并完成上述物业及空地各项移交手续,包括移交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文件和回执等文件资料;建华辉公司从此享有该物业的永久使用权、出租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新湖楼村公司同意为建华辉公司享有和行使上述权利提供无偿协助和配合;如该物业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时,则建华辉公司有权登记为权利人。2019年5月31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光明区政府)重新核发了《罚款通知书》,数额与之前一致。新湖楼村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缴款。2019年7月3日,光明区新湖街道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市场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了被诉《深圳市光明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建华辉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裁判结果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撤销处理决定。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申报人申报处理需提供的七项材料,其中第三项为“土地、房屋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四项为“办事处(原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案中,光明区政府提交的新湖楼村公司申报材料中并无第三项。光明区政府及新湖楼村公司主张涉案土地是新湖楼村公司集体所有土地,故无需出具土地来源文件,但亦未有充分理由解释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欠缺的合理性。同时,涉案房产虽于2009年10月由办事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了《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书》,证明是在1999年3月5日之前新建(改建、扩建)。但是,从本案中新湖楼村公司于2002年、2009年先后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收回土地及建筑物协议书》等来看,新湖楼村公司是2002年方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案外人,由其建设房产。即,协议书反映的房产建设时间与《新建、改建、扩建时间证明书》有直接矛盾。就房产建设时间问题,光明区政府应予以进一步核查。此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办事处处理办对违法建筑的权属进行审查;若发生过合作或转让行为的,须由申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已经自行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由此可见,新湖处理办作出被诉处理决定之前应对所申报的涉案建筑物进行权属审查,查明申报人是否为该建筑物的权利人。历史违建现状是否发生变化不能简单理解为建筑物物理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也应涵盖其权属是否发生变化。案中,光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均为2011年审批时的相关材料,不能显示其在2019年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前再次履行了权属审查程序。根据光明区政府庭审陈述,新湖处理办也仅是在2019年经现场查勘后,依据原2011年审批同意意见又行向新湖楼村公司开具了罚款通知书。事实上,正是在此八年期间,建华辉公司获得了生效仲裁裁决,确认新湖楼村公司将涉案房产的永久使用权、出租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抵偿给建华辉公司享有及行使,且新湖楼村公司同意无条件配合协助建华辉公司在2015年10月1日后以建华辉公司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申报等手续。新湖楼村公司对此情况加以隐瞒,未有如实向新湖处理办披露,对相关经济利益关系也并未自行理顺,与《实施办法》要求不符。👆向上滑动查看04坚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政府采购供应商须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负有保证投标文件真实性的义务。供应商未核实第三方提供材料真实性而提供虚假材料的,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三方提供虚假材料不能作为供应商免除责任的正当理由。案情简介2018年8月24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采购公告。坚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业科技公司)参与投标。经过专家综合评审,坚业科技公司综合得分第一,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某公司提出质疑称坚业科技公司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坚业科技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经向检测机构核实均为虚假材料,坚业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坚业科技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1705.2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决定。坚业科技公司不服,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深圳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坚业科技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裁判结果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坚业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的卫生间除臭杀菌消毒机,要提供符合该产品副省级或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坚业科技公司投标的对应产品品牌为川京,其提供的也是委托单位为川京公司的检测报告,但经核实,该检测报告并不真实,真实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实际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深圳市财政局认定坚业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并无不当。深圳市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坚业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听证的权利,也组织了听证,程序合法。深圳市财政局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将坚业科技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合法。关于坚业科技公司主张该检测报告是由川京公司提供,深圳市财政局对坚业科技公司处罚过重的意见。虽然该检测报告是由川京公司提供给坚业科技公司,但是,坚业科技公司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即使其中部分材料是由其他主体提供,坚业科技公司仍有核实材料真实性并确保投标文件真实的义务。事实上,在其中一份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处,坚业科技公司为强调产品的效能,特意将数据部分用红框方式进行标注提示,而该提示处的上一行即明确显示检测报告的委托公司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虚假检测报告所称的委托单位为川京公司。因此,坚业科技公司对提供虚假投标文件负有责任。如果供应商均以相关材料系从其他主体处取得即可免除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则势必弱化甚至架空供应商的该项义务,增加社会信用成本,进而影响正常的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有违公平交易的初衷。👆向上滑动查看05郭佩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继承人依据公证遗嘱继承房产的,房产登记机关不应以未提供其余所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案情简介2019年6月19日,郭佩就涉案房产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了申请表、自己的身份证、关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公证书、关于《遗嘱》的公证书、关于购房款的公证书、关于《结婚证》的公证书、关于《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公证书等材料。申请表为固定格式,郭佩在该申请表上勾选的是预告登记。同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告知郭佩上述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原因为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需提交: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提交放弃继承权的声明。郭佩不服,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议维持了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郭佩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受理郭佩的申请及办理变更预告登记。裁判结果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从字面表述来看,该条文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将所需材料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原始书证形式,记载死亡、继承等事实,另一种为经过公证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形式。第二层次则列明所需的具体材料,包括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从用词上看,这里的“或者”一词表示选择关系,而非要求同时具备。这种选择关系也与我国继承制度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制度设置相一致,即,材料为遗嘱的,对应的是遗嘱继承方式;材料为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则对应法定继承方式。同样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亦将提交公证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办理程序与提交以一般原始书证材料的办理程序进行区分。该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否则,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据此,在公证遗嘱属经公证的情况下,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还要求郭佩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声明等材料,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张郭佩仅提供公证遗嘱,不能完整反映法定继承人范围,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在订立上述遗嘱后又另立其他遗嘱的可能,不能证明该公证遗嘱系唯一有效的遗嘱,不能确保已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但是,根据我国继承制度、公证文书的效力以及有关法律制度的沿革来看,不足以得出郭佩还应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声明等材料的结论。首先,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并且,遗嘱继承也无需征得其他被继承人的同意。其次,公证遗嘱的证明力高于普通书证,现未有其他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应予认可。再次,有关除公证遗嘱外、继承人还应取得继承权公证的规定已经被废止。基于遗嘱继承房产的,已经不再要求同时提交“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由于郭佩在申请表勾选的是预告登记,故法院不宜判决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郭佩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结合法院已从实质解决行政纠纷的角度对所涉实质争议进行审查,本案宜由郭佩再行申请后,由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再行审查处理。👆向上滑动查看06深圳市小辣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在生态环境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基于实施的紧迫性、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执行性,结合环境保护领域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可以依申请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避免环境污染对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权益、城市人居环境侵害之加剧。案情简介深圳市小辣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辣椒餐饮公司)餐饮经营类型为中餐湘菜类,因餐饮油烟问题被多次投诉。2019年9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以下简称福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因居民再次投诉,前往小辣椒餐饮公司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厨房所产生的油烟通过二楼包房的百叶窗直接低空排放至小区公共区域,以及该餐厅开设在不具备排烟条件的商住综合楼内等。福田生态环境局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经复查,小辣椒餐饮公司仍未进行整改。2020年6月11日,福田生态环境局就小辣椒餐饮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小辣椒餐饮公司在未配备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关闭其经营场所。小辣椒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在诉讼过程中,小辣椒餐饮公司以该行政行为尚未生效为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持续经营餐厅并排放油烟,小区居民亦持续投诉。福田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请求裁定小辣椒餐饮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裁判结果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小辣椒餐饮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产生餐饮油烟的项目,随后作出一审生效判决驳回小辣椒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立即制止小辣椒餐饮公司的行为将产生严重后果,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适用之情形,故依法裁定小辣椒餐饮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产生餐饮油烟的项目。小辣椒餐饮公司不服前述裁决结果,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小辣椒餐饮公司的复议请求并依法执行。关于小辣椒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辣椒餐饮公司在涉案场所开设餐饮项目并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在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的规定,福田生态环境局根据前述规定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向上滑动查看07徐志强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强制措施被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经营者有权就查封期间实际发生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直接损失获得行政赔偿。案情简介2019年8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派出机构上南派出所对徐志强经营的娱乐休闲馆(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张贴封条,予以查封。徐志强不服,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徐志强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徐志强因涉案店铺停产停业15日期间产生的店铺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等损失合计31069.40元。徐志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2.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赔偿徐志强店面倒闭的损失人民币1062394元;3.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赔偿徐志强因拖欠房东的房租租金、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名誉损失费等及误工费等其他费用;4.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示证明到中国银行恢复徐志强征信信用及贷款未及时还款造成的违约金。裁判结果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赔偿徐志强经济损失人民币169644.33元,驳回徐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中院二审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自2019年8月9日对涉案店铺予以查封,徐志强明确表示其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才进入店铺,并确认解除查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据此认定查封期限共计98天。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应当对徐志强涉案店铺被查封98天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徐志强请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062394元(含设备设施费用377000元、装饰装修费用250000元、网上宣传费用17800元、贷款利息30000元、网络费用3594元、员工工资40000元、个人工资及损失补偿80000元、租房押金30000元、租金200000元、水电物业管理费34000元)。评述如下:第一,关于设备设施费用377000元的请求,徐志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设备设施因查封行为导致毁损或灭失;第二,关于装饰装修费用250000元、网上宣传费用17800元、网络费用3594元、租房押金30000元的请求,上述费用系徐志强经营涉案店铺的过程中已支付的经营成本,不属于查封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第三,关于贷款利息30000元,不属于查封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第四,关于员工工资40000元和个人工资及损失补偿80000元的请求,徐志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查封期间涉案店铺也不存在实际经营行为;第五,关于租金200000元的请求,租赁合同约定首年租金50000元/月,结合实际查封天数98天,计算出租金损失163333.33元;第六,关于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34000元的请求,因有关联民事判决认定徐志强需支付给案外人吴东辉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11月21日的水电费、管理费共计6632元,故酌定为6311元。徐志强还请求赔偿因拖欠房东的房租租金、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名誉损失费等及误工费等其他费用,请求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示证明到中国银行恢复徐志强征信信用及贷款未及时还款造成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房租租金损失已经在前述赔偿申请项中处理,其他各项赔偿请求均非涉案查封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范围。👆向上滑动查看08龚正华诉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不予批准高层次人才补贴决定案裁判要旨:人才奖励补贴作为地方政府为吸引人才、发挥人才聚集效应的行政措施,对其中的“辖区地域内全职工作”的申请条件应考量该措施设立目的、价值,以申请人是否在特定辖区地域范围内持续性、长期性从事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任务为判断标准。案情简介2019年12月5日,龚正华向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宝安人力资源局)申请追加高层次人才补贴并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载明,龚正华与Y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产品研发、技术总监,工作地点为宝安区;Y公司为龚正华缴纳了2019年3月-10月的社会保险,龚正华同时承诺在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全职在深圳市宝安区工作,如调离宝安,自愿放弃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资格与因高层次人才资格获得的全部项目资助的资格,并保证填报及上报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Y公司出具情况属实、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宝安人力资源局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于2020年1月8日、1月15日两次至Y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进行现场走访及访谈,但龚正华均不在该公司办公地址。2020年1月8日,宝安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致电龚正华,龚正华表示其在大鹏新区的实验室办公,基本不来宝安,宝安只有业务人员;宝安人力资源局走访时发现该地址确有Y公司信息贴在门口,但没有人在公司上班,也没有办公痕迹。2020年1月15日,宝安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再次致电龚正华,龚正华表示其在大鹏新区实验室办公,公司没有人上班。经特别审议及集体审议,宝安人力资源局认为,龚正华的申请不符合《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设立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的目的和《宝安区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中“申请人领取宝安区配套奖励补贴期间需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保”的要求,遂于2020年5月29日对龚正华提交的前述申请不予批准并告知龚正华。龚正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批准决定、判令宝安人力资源局依法支付龚正华申请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裁判结果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驳回龚正华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一、关于全职工作的判断标准问题,应综合办事指南的设立依据即《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考量。从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实施方案》明确其制定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区人才政策的叠加效应、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实施方案》将人才培养引进、人才战略储备、创客之都建设、人才流动、人才评价及人才保障、人才服务等作为主要内容,尤其人才保障中将安居、子女入学、医疗等明确列为具体措施,在深圳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宝安区配套政策的内容。由此可见,将人才稳定在行政辖区地域范围内工作、生活、创业,并通过人才的聚集效应逐步建立区级行政辖区的产业优势、发展优势和创新优势是该《实施方案》制定的价值取向。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出发,龚正华申请时宝安人力资源局对外公示并生效的杰出人才、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办事指南明确载明,该追加奖励补贴的申报条件之一为一直在宝安区全职工作,由宝安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在宝安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全职工作、缴纳社保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理解为并列关系而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办事指南强调申请人符合各项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而从社会现实中存在通过公司挂靠、代办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等实际情况来看,缴纳社保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操作并不足以认定全职工作的真实有效性,这也是宝安人力资源局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并不仅单就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还引入了背景调查程序的目的所在。基于此,涉案在宝安区全职工作条件的判断标准应理解为申请人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地域范围持续性、长期性从事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任务。二、关于龚正华是否符合全职工作条件问题。本案中龚正华明确的事项及宝安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调取的材料可以印证证明如下事实,龚正华在宝安区注册成立的Y公司主要从事生物科技类研发工作,同时在大鹏建立了研发中心,龚正华主要负责市场开发及指导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在宝安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两次随机背景调查过程中龚正华并不在宝安区办公地点工作,而是在大鹏研发中心办公。结合前述对于全职工作申报条件的理解,法院认为,从Y公司的经营范围和龚正华的工作内容来看,该公司作为一个刚起步的生物科技类研发主体,行政办公与研发任务的开展具有更为紧密的连接性及不可分割性,这也导致龚正华在事实上无法在地域和工作任务上截然区分行政办公地点和研发中心地点,在两次随机调查中均被宝安人力资源局发现在大鹏工作,Y公司办公地点也无龚正华办公痕迹。上述行政办公地点与研发地点在事实上的无法区分的直接后果是龚正华无法满足在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持续性的从事并完成工作任务的申报条件,更无法实现该追加奖励补贴关于建立、发挥产业优势的设立目的。故宝安人力资源局最终认定龚正华不满足在宝安区全职工作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向上滑动查看09深圳瑞赛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解除行政协议决定案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约定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件时,不仅审查解除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还需要对双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合约性进行审查。案情简介2013年3月30日,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盐田城管局)与深圳瑞赛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赛尔公司)签订《餐厨垃圾一体化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确定瑞赛尔公司为盐田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并对瑞赛尔公司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具备的车辆数量、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条件、餐厨垃圾日处理能力、环境保护要求等作出了相应约定。特许经营期从2014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30日,为期10年。因瑞赛尔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运营车辆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消极怠工引发群体投诉、上访事件等问题,且存在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隐患,经盐田城管局多次通知整改,均未整改合格。经预先告知,市政府授权,2020年3月2日,盐田城管局向瑞赛尔公司作出《解除协议通知书》,根据《协议》之约定及《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五)(七)(八)项之规定,决定解除《协议》并对瑞赛尔公司正在经营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措施。瑞赛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解除协议通知书》,判令盐田城管局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补偿瑞赛尔公司损失人民币139413140.45元。裁判结果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瑞赛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为行政协议纠纷。瑞赛尔公司起诉针对的行政行为是盐田城管局作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盐田城管局有无解除涉案行政协议的职权;二、瑞赛尔公司提出的先履行抗辩能否成立。关于焦点一。盐田城管局作为盐田区餐厨垃圾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授权,有权就盐田区餐厨垃圾一体化处理项目与瑞赛尔公司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盐田城管局作为协议一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瑞赛尔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解除涉案协议;而且盐田城管局在作出涉案《解除协议通知书》之前,已经获得市政府的审批同意。故瑞赛尔公司主张盐田城管局不具有解除涉案协议的职权不能成立。关于焦点二。瑞赛尔公司主张依据《协议》第3.1.4条的约定,盐田城管局有为涉案项目建设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四大系统提供建设用地的义务。《协议》第3.1.4条内容为“甲方在盐田辖区提供相关餐厨垃圾运输基地约10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及用于餐厨垃圾就近减量处理的垃圾转运站配套用房;乙方负责自行协调餐厨垃圾终端深加工综合处理厂和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选址”。从该协议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盐田城管局负有的义务是提供用于餐厨垃圾收运的临时用地和配套用房;而餐厨垃圾处理及加工设施的建设用地选址系由瑞赛尔公司负责,自行协调。从证据可以看出,盐田城管局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了临时用地用于垃圾收运。而《协议》明确餐厨垃圾处理及加工设施建设用地由瑞赛尔公司自身负责;盐田城管局并非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其没有权力、能力承诺为瑞赛尔公司的垃圾处理、加工厂提供建设用地;盐田城管局作为盐田区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表达了推进本区餐厨垃圾处理相关工作的意愿,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修改了合同约定以至于盐田城管局承担了提供涉案项目建设用地的义务。因此,瑞赛尔公司主张盐田城管局具有提供盐田区餐厨垃圾一体化处理项目建设用地的合同义务没有依据,瑞赛尔公司据此主张的先履行抗辩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瑞赛尔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达到解除条件,盐田城管局解除协议之前进行了事先告知,盐田城管局作出涉案《解除协议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瑞赛尔公司主张盐田城管局无权解除《协议》并诉请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盐田城管局因瑞赛尔公司违约,依据《协议》约定解除双方订立的协议,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瑞赛尔公司请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至于瑞赛尔公司提出的补偿请求,因盐田城管局系因瑞赛尔公司违约而非行使行政优益权作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故是否依法给予瑞赛尔公司补偿及补偿数额问题有赖于盐田城管局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瑞赛尔公司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向上滑动查看10深圳市坪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强制拆除案裁判要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应与在先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确定的拆除范围保持一致,并遵循勘验、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执行笔录等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并应就造成行政相对人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2013年6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深圳市坪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坪山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坪山物业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12处建筑物,责令坪山物业公司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维持。2015年8月21日,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简称坪山规土局)向坪山物业公司书面催告限期要求其自行拆除12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因坪山物业公司未履行该义务,2015年9月11日坪山规土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及书面强制拆除通知、强制拆除通告,决定对12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并告知坪山物业公司自行迁移、强拆到场等义务及后果。坪山物业公司对强拆决定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生效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9年1月22日,坪山规土局作出《关于办理违法建筑的通知》,称近日将依法对12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请各住户即日起搬离涉案违法建筑,将全部物品清理,逾期后果自负。2019年3月20日,坪山规土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坪山物业公司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坪山规土局强制拆除8栋建筑物、地磅基础构筑物及两个集装箱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坪山规土局向坪山物业公司赔偿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裁判结果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坪山规土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坪山规土局向坪山物业公司赔偿损毁集装箱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4000元;驳回坪山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中院二审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2019年3月20日坪山规土局所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属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坪山物业公司对于强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在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先后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其合法性后,坪山规土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处罚决定确定的12处建筑中的8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地磅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的附属设施并在8处建筑物之一的B号建筑物范围之内,坪山物业公司所称的地磅基础构筑物作为地磅的组成部分亦应属于B号建筑物范围,但该次强拆并未对坪山物业公司所称的地磅基础构筑物进行拆除。该次强拆对集装箱的拆除系对财物之毁损,属超出处罚决定范围,坪山规土局并未举证证明其损毁集装箱行为之合法性,故该部分行为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坪山规土局提交的照片及双方庭审陈述可以印证证明坪山规土局在实施被诉强拆行为时履行了代为搬迁室内物品并交付当事人的义务,但在案证据并无证据证明坪山规土局履行了强拆前勘验、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执行笔录等程序义务,坪山规土局实施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因无可撤销内容,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违法。关于坪山物业公司要求坪山规土局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否充分。违法权益并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内。坪山物业公司诉请要求坪山规土局赔偿的损失包括8栋建筑物、地磅基础构筑物、集装箱的损害。如前述,坪山规土局对于8栋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有相应的依据,但强拆程序违法,该8栋建筑物的违法性已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地磅基础构筑物属于建筑范围之内,亦属违法,故坪山物业公司要求坪山规土局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而对于集装箱的拆除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坪山规土局明确该集装箱应认定为财物,而坪山规土局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毁损集装箱的行为合法性,亦未举证证明其所辩称的该集装箱已无相应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故坪山规土局应对损毁涉案集装箱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综合考虑坪山物业公司对于该集装箱价值的举证及该集装箱在2013年就已使用且一直处于露天放置等综合情况,法院依法酌定坪山规土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坪山物业公司集装箱财产损失4000元。👆向上滑动查看供稿:行政审判庭编辑:林思霞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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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创新案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鹏法君带来深圳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十件创新案例让大家对司法助推深圳数字经济发展有更多了解案例目录1.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蜗牛(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2.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阿尔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3.姜某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4.王某某与腾讯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5.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东、黄某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6.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7.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某、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深圳市前海圆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甲骨文国际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9.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10.深圳市窝友之家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原景旅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一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蜗牛(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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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的力量!引领鹏法知产砥砺奋进

一直以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为深圳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曾荣获“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被授予广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荣誉背后,是他们为深圳这座“创新之城”的默默付出,一起来认识优秀的他们~❖1996年入职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近二十年,曾荣立一等功(专项)、二等功各一次,三等功五次。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被授予“广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先进工作者”。承办的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纠纷案、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在通信领域及知识产权界产生了较大影响。承办的多宗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及五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2002年入职法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获个人嘉奖及“优秀党员”称号。承办的案件曾入选全国五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互联网审判白皮书》十大案例,以及作为广东省唯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05年入职法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被评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参与完成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改革、知产“精审+快审+速裁”审判模式改革等多项法院重点改革项目,参审案件被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主审案件入选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在《人民司法》《中国版权》《中国知识产权》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参与最高法院、省法院多项重大课题调研。❖2005年入职法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获个人嘉奖及“先进个人”“业务能手”“优秀党员”等荣誉。参与诉前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工作。主审的案件曾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06年入职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曾荣立三等功(专项),多次获个人嘉奖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被评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撰写的调研文章多次获得国家、省、市优秀调研成果奖。承办的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深圳市知识产权十大事件等。承办全国首宗“先行判决+诉讼禁令”专利案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6年入职法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多次获个人嘉奖、专项三等功、专项嘉奖,曾获“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应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指导与参考》等刊物发表业务文章十余篇,主审的案件入选“广东法院经典百案”“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多宗案件入选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件,多个案例在最高法院评选中获奖,多个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参阅案例,参与起草多份审判业务文件,参与编写《标准必要专利法律问题研究》等著作,多份调研报告获评法院优秀调研成果,多篇论文在最高法院、法学会的评选活动中获奖。❖2005年入职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工作上勤勉尽责,耐心细致,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注重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2020年至今办案数居部门前列,曾先后荣获个人嘉奖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9年入职市中级法院,担任法庭内勤、党支部专职党务工作者。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扎实、务实勤勉敬业,在党建、综合调研、辅助审判等方面表现突出,展现了法官助理的良好风貌。连续两年被评为市中级法院先进个人,荣获市中级法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为深圳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鹏法知产人在行动供稿: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摄影:冯致荣编辑:林思霞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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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 | 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们这样做!

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数字经济是什么?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做得如何?有什么特点?4月22日上午10:00欢迎您来到壹深圳直播间观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和主题访谈鹏法君详细为您解答!发布会之后来自深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五位法官兰诗文、钟小凯杨馥维、张苏柳、雷桂森将做客直播间,进行专题访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别错过啦明天直播间不见不散!来源:公关处编辑:马丽敏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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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今天“走近知识产权”专栏继续带来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和鹏法君一起来看~01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代表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稳健”商标的知名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注册商标使用于细菌过滤效率远低于医用口罩标准的口罩,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又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稳健医疗”、“winner”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口罩。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干联系被告人黄某燕,要求购买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4600个假冒的“稳健医疗”品牌的包装袋。2020年3月8日,刘某干从李某湘处购买46000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对外销售牟利。2020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将刘某干抓获,并缴获已封装完毕的假冒“稳健医疗”口罩10960个、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15400个、封口机器一台。经核实,2020年3月期间,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稳健医疗”医用口罩一万余个,销售金额合计37215元。2020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燕抓获。经鉴定,刘某干假冒“稳健医疗”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仅为46%-50%,低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小于95%的标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刘某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刘某干生产、销售假冒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燕委托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数量在2万件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关于刘某干的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刘某干已经完成交易的销售金额为37215元,根据约定价格计算现场查获的假冒口罩销售金额为24112元。此外,刘某干向李某湘退还的7500个口罩均已经由刘某干使用带有“稳健医疗”、“winner”两个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包装,该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完成,李某湘为此支付给刘某干的17625元应当认定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故刘某干的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为78952元。关于涉案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数量问题,在案证据显示,黄某燕接受刘某干的订购要求后,销售给刘某干的口罩包装袋上均使用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刘某干所实际销售的口罩、现场查获的口罩、退还给李招湘的口罩均由使用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包装袋包装。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均涉及两个完整的注册商标,二者之间相互独立,差异明显,各自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此外,并不存在由该两个商标组合而成的一个注册商标。因此,本案所涉注册商标数量为两个,应当据此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关于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处理正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均未就此提起上诉,亦未提出异议,且刘某干已经实际履行了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所确定的义务,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已生效。关于本案具体量刑问题,上诉人刘某干非法经营数额达78952元,且系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冒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的涉疫物资,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刘某干到案后对其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一审宣判后主动履行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所确定的赔偿及赔礼道歉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系全国法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且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此类案件的特别性法律适用及特定程序要求,具有高度的典型意义。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紧张时期,口罩在当时属于“一罩难求”的紧缺抗疫物资,被告人利用“稳健口罩”的知名度,将“稳健”系列商标用于不符合细菌过滤效率的口罩,通过微信渠道向多地销售,主观恶意明显,危害社会公众健康,不利于疫情防控,通过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其施以刑事制裁及民事责任承担,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意义。同时,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程序完整、实体问题涵盖面广,且被告人主动履行民事责任,社会效果良好,彰显司法惩戒和教育功能,具有示范意义。021.外国影视作品在不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未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该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针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外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侵权及犯罪行为。2.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取储存于软件后台的电子数据分类统计后形成的鉴定结论,经当事人确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经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大千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视界公司)于2017年5月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负责大千视界APP中影片的上线下线工作。大千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千视界”的视频播放APP程序,并于2018年5月份上线运行。该程序上线后,由刘某、马某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国内外影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下,通过“大千视界”视频APP上线提供给用户观看,该APP采取免费会员和收费VIP会员的方式,免费会员只能免费观看影片片头5分钟,收费VIP会员不仅可以免广告打扰观看未经授权的影片,同时可以将未授权的影片下载到设备中。2020年1月10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发现该线索后,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张某、李某、刘某、马某于当天在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大千视界公司APP后台数据进行提取鉴定: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该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数量为302部,用户观看次数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数量70部,用户观看次数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大千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40余万元。一审认为,大千视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向公众传播他人的电影作品,其传播的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50万余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某作为大千视界公司的行政副总裁,李某作为大千视界公司的首席运营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马某作为大千视界公司内容部的主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上述四人均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四人在犯罪过程中,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确,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李某、刘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人均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一、大千视界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马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和美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对其影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我国依法应受保护。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对此类在互联网上奉行“拿来主义思想”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增强了全民的知识经济保护意识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对前期行政执法案件形成的证据的采纳问题,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探索性适用,遵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审查相关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经法庭查证属实后,依法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作为广东省唯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3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应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事实作为认定基础。商标权利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出具的追加商标使用授权说明不能覆盖被告人先前的刑事犯罪事实,即事后商标追认授权不能阻却违法性。2.商标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在相关产品不是自己生产、无法确认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权利人对已售出产品追加商标使用授权,其效力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陈述等其他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雷某斌取得第19836994号“ROMOSS”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导航仪器、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雷某斌取得第20463508号“罗马仕”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导航仪器、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2018年2月8日,雷某斌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罗马仕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商标许可给深圳罗马仕公司使用,其中第19836994号“ROMOSS”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第20463508号“罗马仕”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2017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许可范围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许可使用方式均为独占许可。2018年3月1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被告单位湖北拓步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步公司)系深圳罗马仕公司的授权经销商。2018年10月起,被告单位拓步公司在没有获得深圳罗马仕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从其他渠道采购的充电宝电芯、主板、外壳、包装、胶棉、导线、螺丝钉、贴纸等组装成充电宝成品后,将“ROMOSS”(罗马仕)商标雕刻在组装的充电宝外壳上,并通过其控制的“乐柠数码专营店”和“罗马仕乐叮专卖店”两个天猫网店与罗马仕正品充电宝进行混同销售。被告人邱某冬系拓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霞于2019年5月入职拓步公司,担任生产组长,负责管理生产线员工,每周向被告人邱某冬直接汇报工作。2019年10月,被告人邱某冬、王某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获罗马仕品牌30000毫安充电宝5025个,20000毫安充电宝7191个,10000毫安充电宝2963个以及电芯若干。以上从拓步公司生产车间查获的罗马仕充电宝成品经“ROMOSS”(罗马仕)注册商标权利人深圳罗马仕公司鉴定,均为假冒“ROMOSS”(罗马仕)注册商标的商品。以上假冒罗马仕商标的充电宝根据涉案网店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376316元。经统计,截至2019年10月,被告单位拓步公司通过“乐柠数码专营店”和“罗马仕乐叮专卖店”销售罗马仕产品共计人民币19773512.85元。经扣除拓步公司、湖北乐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叮公司)从罗马仕公司采购罗马仕正品充电宝的金额人民币7508181元,以及扣除拓步公司从淘宝、京东、上海妙龄贸易有限公司等渠道采购罗马仕正品充电宝金额人民币4210092元后,实际销售假冒“ROMOSS”(罗马仕)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为人民币8055239.85元。2020年12月29日,被害单位深圳罗马仕公司出具《谅解书》和《对邱某冬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追加授权的情况说明》,对被告单位拓步公司及被告人邱某冬予以刑事谅解,并对本案已销售及被扣押的侵犯罗马仕注册商标的产品追加罗马仕商标使用授权。南山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拓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邱某冬作为被告单位拓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运作与管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霞作为被告单位拓步公司的生产组长,负责管理生产线员工,是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两被告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有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取的涉案两店铺后台销售记录以及被告人邱某冬的供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涉案两店铺的总销售金额为19773512.85元,扣除从被害单位深圳罗马仕公司采购罗马仕正品充电宝的金额人民币7508181元,以及从其他渠道采购罗马仕正品充电宝金额人民币4210092元后,得出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为人民币8055239.85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邱某冬的辩护人提出不排除存在数据不准确情形的辩护意见,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线索予以核实,故对该辩护意见,南山区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单位的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055239.85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76316元。被告人邱某冬、王某霞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单位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南山区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抓获经过显示被告人邱某冬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对其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南山区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南山区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霞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南山区法院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湖北拓步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邱某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人王某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关于受害单位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出具的追加商标使用授权说明能否覆盖先前的刑事犯罪事实,即事后商标追认授权能否阻却违法性,实务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案判决清晰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态度,即商标追认授权不能阻却违法性,不影响被告人先前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性,但作为“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在正确认定商标追认授权性质的基础上,对各被告人按照各自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既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正常的营商环境,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041.在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或“犯罪情节”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可以参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规定,将其作为新修订法条中“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定罪量刑。2.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故意,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精饮料、果酒、酒、料酒、食用酒精等。2017年8月,深圳市某超级市场公司需要采购飞天茅台酒,其负责采购工作的员工卓某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在贵州的郭某联系购买。郭某找到被告人唐某购买飞天茅台酒,唐某后又找到张某永购买。自2017年8月12日至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永、唐某共销售336瓶假冒“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酒至某超级市场公司。根据相关证据查明卓某苑给郭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86000元,郭某给被告人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46940元,被告人唐某给被告人张某永转账共计人民币356280元,被告人唐某从中获利90660元。2019年3月初,某超级市场公司怀疑上述所购买的“飞天茅台酒”系假冒商品,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报案,经鉴定库存的217瓶标识为“飞天茅台酒”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7月12日、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唐某三次经通知自行前往指定地点接受侦查机关调查,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前述3次调查中,唐某均供述其低于市场价格向张某永购买了涉案茅台酒,但称其不知道是假冒茅台酒。张某永一直稳定供述唐某知道其提供的假冒茅台酒。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某永处的飞天茅台酒共42瓶及相关包装物品。经二审补充查明,前述物品不存在假冒商标的情况或者无法进行鉴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356280元,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永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且涉案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356280元,犯罪行为从2017年8月12日持续至2019年1月4日,长达近一年半时间,应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依法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定罪量刑。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某虽然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到案后一直供述其不知道销售的假冒茅台酒,没有如实供述其具有“明知”的犯罪主观故意,且该行为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因此,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情形。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永的认罪态度,并给予从轻处罚,在没有新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鉴定人员无法鉴定在原审被告人张某永处查扣的飞天茅台酒包装红绳、酒杯、包装盒、酒盖、酒瓶的真伪,且前述配件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不应当予以没收。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三、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贵州茅台酒217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解决了新旧刑法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衔接问题。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选择量刑较轻的法条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为“违法所得数额”或“犯罪情节”,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对该量刑标准进行具体说明。为兼顾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双重目的,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2004年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规定,将其作为新修订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准确选择刑法法条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同时,本案再次明确了自首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标准,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故意等犯罪构成事实,不属于对其在犯罪实施中的作用、罪名的认定、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进行合理的辩解,不能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05被告人为受害单位软件安装的技术人员,接触了受害单位设置有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离职后,利用知道软件的账号、密码,从而登陆受害单位的网站下载该软件,并通过使用其他软件破解该软件的授权证书技术保护措施。然后利用破解后的软件向客户推广并进行交易,通过向客户安装使用该软件,即复制发行使用该软件牟取非法利益,当达到刑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定罪量刑数额时,应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深圳市环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享有“环球数字影院管理系统软件(TMS)V4.0”(以下简称GDC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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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安排上了!

深视新闻报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落地实施,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4月19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关于协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应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李忠出席会签活动并讲话。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邝肖华主持会签活动。会上,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志坚对《协议》的签订背景及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协议》共分六个部分,从目标、原则、内容、机制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旨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取证确证灵活、高效的优势,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有力支撑,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联动机制,构建起知识产权大保护、同保护、快保护的新格局。《协议》明确,探索特定类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执法先行介入程序应该坚持依法、自愿、规范的原则。深圳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立案部门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为协议的统筹落实部门,双方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协同开展知识产权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协议》规定,协作双方将共同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根据司法和行政工作中获取的知识产权严重侵权情况,联合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在机制保障方面,《协议》双方设立年度会议机制、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和典型案例示范制度,通过信息通报和组建工作专班方式,每年定期召开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工作会议,共同推动解决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司法与行政执法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推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标准的衔接。双方签署《协议》双方启动关于协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李忠表示,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中院作为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重要成员,始终保持紧密联系,共同深化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改革,共筑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今天,双方共同签署的《协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议》,核心内容是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鸿蒙协同云平台”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的取证确证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多元的纠纷化解途径,探索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建立起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双方将以《协议》签署为契机,继续健全完善以“鸿蒙协同云平台”为基础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的取证确证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多元的纠纷化解途径,以更高标准、在更高起点上助力深圳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张应杰首先代表市中级法院党组,对李忠局长一行的到来及参加和报道本次活动的媒体朋友表示欢迎,对大家一直关心支持全市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张应杰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深圳是一座创新型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全国的一面旗帜,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这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深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进入到新阶段,标志着深圳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迈上了新台阶。张应杰表示,全市两级法院要以此次协议签订为契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为推动深圳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形成和巩固创新型城市地位做出更大贡献。👉一要完善“共建”机制,把“共建”理念落实到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行业自律、社会规范的各领域、全过程;👉二要秉持“共治”理念,以本次协议签署为契机,进一步畅通执法监管、司法审判和行业自治的协同对接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治理齐抓共管,构建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三要坚守“共享”目标,加大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理念和案例的宣传,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市场稽查局局长洪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书记、二级巡视员夏昆山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活动。会签之后,双方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法治日报、央广网、深圳卫视、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等中央、省、市重点媒体受邀参加本次活动并采访报道。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向媒体介绍时表示:“《协议》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有力举措,将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智能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反映诉求,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供稿: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视频:深视新闻摄影:冯致荣编辑:林思霞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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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3月18日9:00-12:00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即将拉开帷幕,这次活动主题为“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为充分展示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审判改革的创新成果,从今天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走近知识产权”专栏,让我们一起“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先来看看市中级法院发布的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0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要旨1.在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时应严格审查原告提出命令是否超举证期限、内容是否具体、书证是否为案件查明事实所必需、被告是否掌握书证等要件,同时综合衡量裁定被告提出书证是否会导致双方诉讼利益明显失衡等因素;2.行为人曾将他人商标作指示性合理使用后对同一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将他人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初步认定行为人具有侵害商标权的故意;3.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通过招商合作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的;或者因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电商平台上被通知删除侵权链接后,又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案情介绍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其商标及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广泛使用,多份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并在天猫平台申请网络店铺,公开对外进行招商合作,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对外进行销售。自2019年2月2日起,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侵权商品,在每个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左上角都使用了“小米数码专营店”,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在其中114个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拒不提交。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主张根据深圳小米公司的获利,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裁判内容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由于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其提交的证据,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利润率以30.78%计算。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曾将涉案商标作指向小米科技公司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将小米科技公司的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表明其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同时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对深圳小米公司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经计算其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700余万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诉讼主张,故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的赔偿诉请,判决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0万诉讼请求的一审生效案件,被评为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被《法治日报》、深圳卫视《晚间报道》等报道。阻碍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落地的最大难点,一是如何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的问题,二是如何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本案中,一方面,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有效解决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充分肯定被告自身对获利的贡献,惩罚倍数判定时既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本案对司法解释列举之外的新型惩罚性因素进行了细致说理,对如何精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良好示范,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审慎、细致的法律适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本案宣判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02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阿尔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要旨1.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技术成果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并利用所获专利权反向主张实际权利人构成侵权,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对行为的审查判断,应从事前接触可能性、技术形成先后性、技术方案一致性等方面综合分析。2.专利权申请或者行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利用该专利权进行恶意维权,给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其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案情介绍艾阿尔公司为涉案“热熔断器冲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于2010年11月10日获得授权公告,发明人为王某。2016年,艾阿尔公司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投诉艾默生珠海公司及其委托加工方侵犯涉案专利权。随后,艾默生珠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艾默生珠海公司为上述专利权的权利人并判令艾阿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经查,艾默生电气公司旗下Therm-O-Disc公司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开发“热熔断器冲压装置”等有关技术。自1998年起,Therm-O-Disc公司将与“热熔断器冲压装置”相关的技术成果以及全部专利转让给艾默生深圳公司,艾默生深圳公司在被核准注销前又将“热熔断器冲压装置”的技术成果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艾默生珠海公司。涉案专利发明人王某曾在艾默生深圳公司任职,接触了艾默生深圳公司从关联公司Therm-O-Disc公司处获得的“热熔断器冲压装置”图纸;王某从艾默生深圳公司处离职后任职于艾阿尔公司,应艾阿尔公司的要求将“热熔断器冲压装置”技术申请专利权。裁判内容一审法院认定,艾阿尔公司系明知涉案技术来源于艾默生深圳公司,故意加以侵占并申请专利,进而利用该专利对艾默生珠海公司及其委托加工方提起行政投诉及侵权之诉,属于恶意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的行为。一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归艾默生珠海公司所有,并综合考虑艾阿尔公司的主观恶意及损害事实,判决艾阿尔公司赔偿艾默生珠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艾阿尔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反向维权的典型案例,也是在厘清权利归属的同时判决侵权损害赔偿的生动实践。本案明确了侵占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专利,转而对实际权利人提出侵权主张,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与损害结果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全额支持实际权利人的赔偿诉求,彰显了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净化创新环境的裁判理念和司法价值取向,对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0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程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宋某、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要旨1.认定群控“刷流量”软件研发行为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动态性、跨界性及“眼球经济”属性,依据是否造成竞争性损害、损害消费者利益、具有不正当性、破坏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和互联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要素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2.对因互联网市场上新出现的群控“刷流量”商业营销手段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要以创新为指引实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3.在确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金额时,可以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优势证据规则以裁量性方式确定。案情介绍云电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发的酷蜗智能营销宝群控软件针对微信软件研发了一系列自动化批量营销功能,通过hook微信进程调用微信方法的方式或者模拟点屏的方式进行功能实现。厦门程硕公司从云电互联网科技公司处购买酷蜗智能营销宝软件,之后以程硕聚合群控软件的名义对外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宋某、郭某在对外销售涉案软件时提供了个人账户收款。腾讯公司认为被诉酷蜗智能营销宝群控系统和程硕聚合群控系统中的微信群控产品构成对微信软件服务正常运行的妨碍和破坏,诉请云电互联网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5000万元。云电互联网科技公司等抗辩主张涉案软件是RPA(软件流程自动化)的效率工具,不应被禁止。裁判内容市中级法院认为,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涉案微信群控产品使得腾讯公司丧失了本可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而可能获得的广告收入等增值收益的机会和竞争优势,也会导致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加大,从而给腾讯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其次,涉案微信群控产品使得微信用户处于群发信息轰炸中,对微信用户个人数据权利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损害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第三,被告云电互联网科技公司、厦门程硕公司运用群控技术强行改变微信功能,取代微信软件的正常功能,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第四,涉案微信群控产品破坏了免费平台与增值收益相结合的双边市场互联网竞争秩序,干扰社会对互联网流量经济的判断,严重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法院综合考虑微信服务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云电互联网公司、厦门程硕公司利用网站、微博平台等渠道大规模推销被诉群控系统中的微信群控产品,产品价格较高,原告遭受较大的商誉、广告费等损失,被告为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实体以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属生态型侵权的情形等因素,以被告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2682.54万元作为被告赔偿数额。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682.54万元及必要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767918元,宋某、郭某在10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提出上诉,但于上诉期间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典型意义首先,该案对群控“刷流量”等互联网市场上新出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进行司法规制给予明确指引,确立群控“刷流量”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其次,该案以创新为指引实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不仅考虑是否为技术上的创新,更侧重审查是否为公平竞争制度所保护的创新,正向回应互联网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消除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会妨碍互联网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市场疑虑,为互联网创新划定边界。最后,该案针对群控“刷流量”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金额“确定难”的现实困境,采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优势证据规则,在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属于互联网生态型侵权等各种案情因素的基础上以裁量性方式确定较高的赔偿金额,有效制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互联网营商环境。0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要旨网络内容创作平台上丰富的创作内容和信息吸引大量网民浏览阅读,该平台的网站流量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网络服务商研发并向网络用户提供洗稿软件,用户使用该软件能够将网络内容创作平台上的高点击量和热点文章进行聚合、搬运、智能重写、原创度检测和上传。用户使用该软件并没有创作出新作品,其创作的内容在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抄袭,即通常所说的洗稿。网络服务商引诱用户洗稿的行为,妨碍、破坏、干扰了内容创作平台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营秩序,使其服务质量降低、用户体验下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的洗稿软件提供商,应加重判决其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案情介绍腾讯系统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是企鹅号一站式内容创作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上创作者创作的内容通过腾讯公司运营的看点快报、腾讯新闻、腾讯视频等对外进行分发。腾讯公司经过努力经营,其企鹅号内容创作平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各大自媒体平台服务协议的知识产权政策均为:保护原创、抵制抄袭洗稿。新茶公司研发并在其网站向用户提供有专自媒体助手软件的宣传、使用说明及下载服务。有专自媒体助手软件为新茶公司唯一软件产品,该软件通过支持包括腾讯公司企鹅号在内的35+家自媒体账号管理,可同时添加500+个账号,具有八大特色功能:30+自媒体平台支持、200+账号管理、一键内容同步、爆文系统、智能重写、原创度检测、在线搜图、收益统计。新茶公司有专自媒体助手的上述八大功能属于紧密联系的一体化服务,其核心服务为:通过爆文中心将企鹅号等众多自媒体平台上的高点击量和阅读量的作品内容进行聚合;通过导入编辑功能将浏览到的作品复制、粘贴到有专自媒体助手软件;通过智能重写功能,对复制、粘贴的作品采用包括重写新标题、文章近义词和同义词替换、文章第一段增加摘要、文本内容调整等方式,进行伪原创;通过原创度检测,对伪原创内容进行原创度检测;通过一键发布功能,将文章发布到用户想要发布的自媒体平台上。除了新茶公司的网站外,天天下载、西西软件园、极速下载站等许多网站提供有专自媒体助手软件的下载。腾讯公司请求法院责令新茶公司提交有专自媒体助手软件获利的财务账册,新茶公司未提交。裁判内容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腾讯公司经过投入大量的技术、资金、人力、服务等经营成本,使其企鹅号内容创作平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平台上丰富的创作内容和信息吸引了大量网民进行浏览阅读,从而大大增加了网站的流量,能为腾讯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各大自媒体平台协议均倡导和要求在平台上进行原创,抵制洗稿抄袭。新茶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有专自媒体助手软件服务,并没有创作出新作品,在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变相抄袭,即通常所说的洗稿。新茶公司引诱用户洗稿的行为,妨碍、扰乱、破坏了包括腾讯公司运营的企鹅号在内的自媒体平台的正常经营活动,使企鹅号等自媒体平台的服务质量降低、用户体验下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新茶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新茶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且拒不提交侵权获利的财务账册,故全额支持腾讯公司要求新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90万元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典型的网络服务商向用户提供洗稿软件引诱用户侵权而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例。该案判决对网络服务商研发的新技术,是属于技术中立行为,还是属于引诱网络用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对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的洗稿软件提供商,判决责令其承担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参考和指引作用。该案判决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洗稿行为,制止网络服务商恶意向用户提供洗稿软件,规范自媒体的创作行为,净化自媒体平台的生态环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原创,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05曹某某与深圳康普通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动向被告要约指定购买与权利人发送图片款式或与其明确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被告为促成交易从第三方处购买侵权产品并销售给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告原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内从未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仅为完成原告交易临时起意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且在权利人取证之后亦未再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权利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案情介绍原告曹某某系一款“多功能数据线”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被告深圳康普通电子公司系一家销售数据线的1688网店。原告通过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数据线,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经法庭调查,双方的庭审陈述、聊天记录以及公证书等证据显示,原告首先在阿里旺旺中主动发送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向被告询单,并指定要求购买图片所示款式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原告询问被告并提供产品图片后,被告为促成交易,因而从第三方深圳市配霸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侵权产品,通过其网店链接销售给原告。原告曹某某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保全行为及收货保全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固定。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在被告网站无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产品的购买系通过其他产品链接进行支付,且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所示图片与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不一致,该链接所展示的图片并非原告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而是另一款产品。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仅用于支付价款,该链接显示的成交数量及评价数量并非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据。原告确认被告开办的网络销售平台并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经营的网店也从未展示或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庭审中,原告确认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就被诉侵权产品只销售了本案一次交易,即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仅有销售给原告的这一单,再无向他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裁判内容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基于权利人的要约而销售权利人指定提供产品图片从而实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销售的产品原本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仅因为完成权利人为取证的要约临时起意实施原本不存在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他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原告该次通过公证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权利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故深圳中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典型意义因知识产权滥用而引起的专利批量维权、专利恶意诉讼等现象激增,原告以维权为名,以钓鱼取证方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并以此谋取不当利益。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了权利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利为目的诱导他人实施原经营范围外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取证方式不仅损害了被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破坏。本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对于权利人钓鱼取证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了诉讼诚信、公平原则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运用。维护正当权利人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也是司法引导知识产权维权回归理性轨道,建立公平诚信的价值导向,实现保护合法权益与禁止诉讼权利滥用之间的平衡,为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保护创新的环境提供司法保障。06兰研有限公司与深圳百分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要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在如何认定故意侵权时,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因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而被宣告无效后侵权人仍继续使用的,应认定为故意侵权。在如何查明侵权获利的赔偿基数时,如侵权人拒不提交侵权商品的利润数据,可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来确定侵权商品的利润率。案情介绍图①第11230349号注册商标图②第17228719号注册商标图③图④原告兰研有限公司享有第11230349注册商标专用权(图①),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洗面奶等。经原告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百分百公司委托被告科玮公司加工生产“兰妍美”品牌化妆品、护肤品,并通过“兰妍美”APP对外销售。原告于2019年4月公证购买的该APP上销售的化妆品、护肤品上使用了如图②、图④标识。根据APP的销售数据统计,被控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2694602元。被告百分百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7228719号注册商标(图②),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的化妆品。因原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商标因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在该商标无效宣告期间被告百分百公司再次申请注册与第17228719号相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被告百分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内容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百分百公司在化妆品、护肤品上使用“兰妍美”、图②、图③、图④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第112303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图①)。被告百分百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却再次申请注册相同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可见其明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仍申请注册和使用被控商标,明显具有恶意,有违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百分百公司侵权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巨大,且属于侵权源头。被告百分百公司的侵权行为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关于侵权获利的认定,被控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2694602元,参照原告提交的四家化妆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计算出利润率,从而确定被告百分百公司侵权获利为1449724元。根据被告百分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法院酌定赔偿倍数为侵权获利的3倍。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再加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已远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故法院对原告诉请被告百分百公司赔偿1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百分百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但其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的要求,也是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严惩侵权来遏制预防侵权,这一功能的发挥需要通过司法个案来体现。本案被告百分百公司在其注册商标无效期间再次提出申请,被无效后仍继续使用,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在确定赔偿基数这一难点时,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计算出侵权商品的合理利润,从而确定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为这一难点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案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如何认定故意、情节严重、赔偿基数等方面予以了细化并提供了指引,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彰显了对故意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司法态度,不仅有助于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助于通过严格保护来激励创新,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本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07深圳紫荆花畔公司与香港诺文格雷丝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要旨在当事人对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不服而起诉时,可通过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方式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由注册商总办事处或在向提供商提交投诉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域名持有者用于注册域名的地址的法院管辖的规则。案情介绍深圳紫荆花畔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通过阿里巴巴云计算公司注册了案涉域名miasuki.com。香港诺文格雷丝公司(NOVEMBER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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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本院调整现场诉讼服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6日起,所有前来本院现场办理业务的人员须持有72小时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全程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指引,进行体温检测,通过“电子哨兵”打卡登记或扫“场所码”,出示通信大数据行程码(均需绿码)。在封控区管控区内或健康码显示为红码、黄码,或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核酸检测证明的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请暂缓来访,并最迟在开庭前1个工作日与案件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申请改期或线上开庭。可拨打传票等法律文书上留存的联系电话或12368服务热线查询。二、有关立案、提交资料、阅卷、查询、庭审、信访等诉讼服务需求,提倡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深圳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和咨询,非必要不到现场办理。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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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时停止现场开庭及现场诉讼服务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本院有关现场开庭及现场诉讼服务的调整事项通告如下:一、2022年3月14日至3月18日,暂时停止本院(含院本部、刑事审判区、行政审判中心中院审判区、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现场开庭及现场诉讼服务;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恢复时间有调整的,视疫情形势另行告知。二、本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原计划于近期进行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调整情况请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三、暂时停止现场服务期间,有关立案、提交材料、阅卷、查询、庭审、信访等诉讼服务需求,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和咨询。因疫情防控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感谢您的配合!特此通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3日💡疫情防控期间,建议优先通过线上方式办理诉讼业务。网上立案、阅卷、调解流程详细指引戳👇
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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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破产改革试验田,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

在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耕种破产改革试验田,在健全办理破产机构模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破产重整体系、推进跨境破产协作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结出一批又一批亮眼的改革硕果。2019年1月14日,成立全国第一家破产专门法庭,破产审判更加专、精、尖。对外:“法院裁判、机构保障、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四位一体办理破产体系。2021年3月1日,推动深圳设立全国首家独立运行的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内:破产法庭精审团队快审团队综合办公室精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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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获取微信好友信息被诉!法院这样判……

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遇到过以下情景天气预报App要求访问通讯录外卖App要求访问手机相册网购APP要求打开摄像头……那么互联网社交平台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怎样才合法呢?来看今天的鹏法案例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诉称:其使用微信账号登录被告腾讯公司运营的微视APP,该APP会获取原告的全部微信好友信息,原告在登录和使用的过程中,微视APP从未告知原告会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原告也从未明确授权微视APP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未明示告知收集信息的使用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且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微信个人信息,包括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关系等,微视APP的强制授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删除所有信息。被告答辩称,该司通过《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向用户告知了收集、使用用户所在地区、性别信息,以及用户在使用微信与其他软件互通时,其他软件可以获取用户公开或者传输的信息,即已告知用户包括微视在内的软件将获取用户微信信息;此外,该司通过用户使用微信登录的方式获取用户授权同意,不侵害原告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法院认为本案系互联网社交平台用户就收集和处理用户信息的纠纷,涉及互联网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认定标准以及平台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01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核心要件在于“可识别性”,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关键在于是否在客观上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判断与自然人相关的信息是否具有个人信息意义上的“识别性”,可以综合考量识别场景、识别主体、识别效果、识别作用四个要素。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重在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强调主观意愿,该主观意愿不完全取决于隐私诉求者的个体意志,客观上应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本案中,王某主张微视APP获取的微信好友关系、地区、性别信息与其在微信中已公开的好友关系、地区、性别完全相同,已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布且从未在微信设置中要求取消,王某主观上对其不具有隐私期待。据此,法院认定前述真实的微信地区、性别信息及微信好友关系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02互联网社交平台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评判标准《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收集、使用用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基本原则。被告通过相关协议、微视APP的功能界面告知了原告“地区、性别”信息的收集、使用情况,使原告已知晓其个人微信填写的上述信息已授权微视APP使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平台向用户披露信息收集、处理的目的和范围的义务,没有违反用户个人对其信息被平台收集和处理的知情权。微视APP和微信平台已通过《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向用户披露信息收集、处理的目的和范围。就诉讼行为发生前,被告通过微视获取原告地区、性别信息不违反合法性、正当性原则。被告运营的微视APP强制获取用户地区、性别信息未满足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则。关于正当性的原则。原告在卸载微视APP重新使用同一账号登录微视APP并未勾选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原告作为用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已经不再授权微视APP使用微信好友关系,微视APP后台仍然将“通知推送”界面中“好友加入微视”默认为开启状态,在后台对已储存的微信好友关系继续使用的行为不符合王某对其授权行为意思后果的“合理预判”,故微视APP在原告二次下载微视APP未予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并未获得有效的用户知情同意,不符合正当性原则。法官说法本案虽然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困扰,王某微信“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关系”信息属于原告在微信中已公开的信息,微视APP从微信处获取的前述原告个人信息公开和覆盖的影响范围与微信相同,尚无证据表明被告将获取的个人信息通过其他方式给与第三方知晓或使用。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为其带来一定困扰,其程度显然没有达到《民法典》要求的“严重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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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 | 窗户高坠划伤车辆,该如何定责?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广东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活动正火热进行中9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繁案精审团队丁明君法官将对一件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基本案情2021年1月20日,原告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从高处坠落的窗户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原告要求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其车辆修理费314780元,遂诉至南山法院。近年来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案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物坠落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谁该担责?人民群众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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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远程视频调解,当事人免跨境

刊登于8月30日《深圳特区报》坐在深圳家中的香港商人段先生一边喝茶一边调试手机,以他为原告起诉到前海法院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调解会议即将在网上举行。铃声响起,他打开手机上的微信视频群聊,屏幕上出现两个视频画面:一方是在江苏扬州的台湾商人陈先生,另一方则是身处香港的调解员。这是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展跨境纠纷在线调解的一个普通场景。主持这次在线调解的,正是前海法院香港地区特邀调解员徐晶。“前海法院跨境调解方式不断升级更新,变得越来越高效便捷了。”徐晶感叹道。“互联网+”纠纷化解新模式破解跨境商事纠纷调解难徐晶是香港和解中心认可的调解员,从事香港及内地法律研究近19年,擅长各类合同、金融、商业投资及股权等纠纷的调解。2016年,刚受聘成为前海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徐晶是“深港直通巴士”早班车的常客,只要早上安排有案件调解,她必定要早上6点从香港出发,8点半左右到前海法院,为主持案件调解做准备。几乎每周都能看到她在前海法院调解室里忙碌的身影。近年来,前海法院创新“互联网+”跨境商事纠纷化解新模式,充分运用深圳法院“深融多元化平台”和前海法院5G远程视频调解室,探索跨境商事纠纷“线上+线下”调解模式,破解国际商事纠纷地域跨度大、时间长、经济成本耗费高等难题。“现在我都是在香港处理前海法院的调解案件,工具就是手中一部四四方方的手机。在疫情期间,这种方式发挥了大作用。”徐晶受聘担任前海法院的香港地区特邀调解员5年多,参与调解案件超过500宗,帮助不少域内外当事人便捷经济地化解纠纷,2018年被评为前海法院“金牌调解员”。“不过最近遇到一个小麻烦,我在香港给当事人打电话,他们总误会我是个骗子。”对此,徐晶哭笑不得。“开始有些人根本不听我解释,于是只能一次又一次打电话,直到他们能理解我是一个调解员,能帮助他们解决纠纷。”“每次用自己的专业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我都感到由衷的高兴。”徐晶说,“因为这份工作不但化解了矛盾,也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城市和城市的距离。希望能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港澳台和外籍调解员已成功调解跨境纠纷674宗2015年1月28日,前海法院正式揭牌,集中管辖深圳市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致力于为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积累经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前海赋予了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使命,这也意味着除了诉讼外,前海法院需要为商事争议搭建更多样化的纠纷解决平台。为此,前海法院专门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组建国际化、专业化的调解力量,为跨境纠纷中的当事人指定港澳台地区调解员参与调解,打消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因法律、文化背景差异带来的顾虑。“港澳台地区调解员的身份主要有三种:律师、具有专业资质的调解员,以及在内地从事国际金融、贸易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申请或法院邀请两种方式,经过一定的身份审核成为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前海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前海法院在册的港澳台地区调解员和外籍调解员共有16名。截至今年6月,已成功调解案件674宗。案件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新类型金融纠纷、国际买卖合同纠纷和运输类合同纠纷。如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家广东自贸区法院已实现调解资源共享。共享名册中的港澳台地区调解员可根据纠纷各方当事人的选择或由法院指定,进行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前海法院不断创新跨境调解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地点的权利,尽可能地为域外当事人提供方便经济的调解方式。这也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该名负责人表示。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林思霞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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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个人破产第一案全追踪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同日,专门负责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运行,深圳率先以立法建制、机制创新、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开启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之路。《条例》正式施行4个多月后,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某收到了来自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梁某的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正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至此,市中级法院审结我国第一宗个人破产案件,梁某也成为我国个人破产重整的第一人。从立法到首案落槌,市中级法院立足我国国情及现实需要,推动个人破产改革试点,重视规则研判、审慎推进个案、培树治理规则、着力健全配套,为全面深入实践个人破产制度夯实实践基础。厚积薄发率先探索个破立法2018年10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作报告时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次年2月,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这份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中。同年12月,市中级法院在调研基础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报告》。作为全国探索破产制度的“试验田”,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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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全省首家!深圳中院实现公积金查冻扣全程信息化办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工作,实现深圳法院公积金执行查控工作与协助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提高执行效率,为深圳“双区”发展规划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7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联动信息化合作签约仪式”,共同签署《关于开展执行联动信息化工作的协议》(简称《协议》)。此项活动也是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具体举措。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江茂贤,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秀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潘霞云,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签约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签约仪式。据悉,自2014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并于2018年开始研发公积金查询自动化系统。作为个人被执行人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公积金查控工作在执行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随之而来的是法院申请公积金冻结扣划任务数量的迅猛增长。2019年、2020年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实施的公积金查询任务分别为74656项和131565项。2018年至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我市两级法院完成公积金冻结业务30911笔、扣划业务8136笔,实际冻结约89亿元,实际扣划2亿余元,为法院执行办案、及时实现债权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随着深圳市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推动执行工作现代化、完善全市执行网络查控大格局成为必然需求。本次《协议》的签署是双方深化资源利用、业务整合、全流程服务,在执行联动机制信息化、智能化方面深入合作取得的新突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提供“不见面办理”和“零跑路”服务,帮助深圳法院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事项足不出户全程信息化、网络化快捷办理,为深圳法院破解执行难再添一项查控利器。预计相关系统上线运行后,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办理周期将大幅缩短,绝大部分事项将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协助法院反馈,既极大便利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切实减轻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查控负担,实现了双向减负,效率共进。与此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将成为在广东省内首家实现公积金查、冻、扣全程通过信息化办理的法院,其相关探索与实践将为全省法院执行查控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的迭代升级提供范例,创造经验,贡献智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继续加大与各执行联动单位的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展延伸执行联动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巩固加强执行工作合力,不断优化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深圳法院执行工作水平,为“双区”建设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供稿:执行局摄影:冯致荣编辑:林思霞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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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服务,我们有这些妙招!

今天鹏法君带大家一起回顾“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栏目之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便民服务|一站式绿色服务通道让老人跨越“数字鸿沟”七十多岁的叶女士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我只有一台老人手机,平时就用来打打电话,什么扫码呀支付呀这些我都不懂。现在出门买个东西办个事有时候都感觉很费力。”叶女士对市中级法院导诉员王芳说。在问询登记了基本情况后,导诉员为叶女士开启了特殊群体的一站式绿色服务通道,叶女士在咨询律师后表示想申请再审,导诉员将叶女士引到休息区就坐,并安排一名义工帮其打印生效证明,在叶女士的口述下,帮其手写申诉状、地址确认书,整理好立案材料,将叶女士的材料提交至立案窗口的特殊群体优先专窗,三十分钟不到,叶女士的立案申请已经处理完毕。“太感谢你们了,这么周到热情。我没想到来法院办事立案这么方便轻松。”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立足特殊群体涉诉实际,聚焦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求群体,特别是老年人的诉讼服务,着力解决他们在参与诉讼中遇到的难点、痛点,推出“惠老二十条”诉讼服务新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贴心的诉讼服务。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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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叮!1亿元执行案款到账!

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向14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共计1亿余元。前海法院负责人、执行局部分干警和申请执行人代表参加活动。为进一步深化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今年3月以来,前海法院执行局持续深入开展涉及执行款物清理工作。✍主要措施包括:❖全面清理超过一年未发放执行款的案件,列出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督办;❖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内部协调,完善与执行款账户开户行的外部对接,通过压缩各个环节付款时限,加快执行款收付流转;❖对目前可能影响执行款划转效率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完善对策,制定《执行款物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一案一账号”管理,完善执行款物管理长效机制。📊据统计,3月1日至6月10日,前海法院执行局共划付执行款838笔,划款金额约4.78亿元,划款金额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44%,共计发放超过一年未付执行款6055万元,占需清理比例的70%。活动现场,前海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友彬向申请执行人代表发放了执行款支票。他表示,前海法院作为设立在自贸区的新型法院,一直以来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审慎善意文明司法,为自贸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一步,深圳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财产保全、执行司法救助金管理等制度,健全执行案件规范办理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保障职能,打通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来源: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编辑:林思霞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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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暖心!宝安法院开通立案绿色通道!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学习教育的成果转换,宝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的绿色通道可以为60岁以上长者、残疾人士以及人身保护令等特殊案件优先办理,提供一对一诉讼服务,做到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最大范围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沙井法庭立案窗口来了一位行色匆匆的当事人。“您好,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立案手续?”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如往常一样亲切地询问到。可该当事人一言不发,并着急地向立案人员比画着手势。立案人员立即意识到该当事人可能是一位聋哑人,在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后,工作人员启用绿色通道,由立案助理为其提供一对一的纸笔沟通服务。在纸笔沟通中,立案助理发现该当事人对诉讼立案的流程不了解,也不理解专业的法律术语,纸笔沟通太过费时,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为更好地沟通交流,立案助理转用手语线上翻译软件,进一步了解该当事人存在的难题。立案助理了解到,该名当事人通过手机借贷平台借款给其他人员,借款期间届满已久,对方仍未还款,现无法追讨债务。他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得到解决。经过立案助理的耐心讲解,该名当事人紧锁的眉头终于打开,最后以手语的方式向帮助他的工作人员点了个赞,并对立案助理暖心的服务表示感谢。年过花甲的罗先生先后为工资跑了长沙、广州及深圳等相关行政部门,由于年纪较大以及口音、表述等问题均未成功立案。后罗先生来到宝安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在义工指引下来到绿色通道窗口办理立案事务。经过窗口人员审核,发现该案不属于宝安法院管辖,工作人员通过跨域立案的方式将案件递交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十几分钟后便收到越秀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并成功立案。当事人罗先生当场写了感谢信,感谢宝安法院的立案人员。这两个案例是宝安法院诉讼服务的一个缩影。据统计,宝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每月接待特殊当事人近百人,从小事、小节、小处入手,用司法温情切实保障包括特殊群体在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编辑:林思霞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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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十五大亮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5月16日,在深圳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张应杰向大会报告了全市法院2015-2020年的工作,提出了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报告全文7334字,简明扼要、语言凝练、文风质朴,但传递的信息量很大。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内容,现提炼出六年来全市法院工作的“十五大亮点”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的“十个新示范”,下面一起来看看吧~亮点一:化解纠纷能力持续提升2015-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8.8万件,办结238.7万件,年均收、结案数均为前五年的2.1倍。法官人均结案数由2014年的194件上升到2020年的535件,分别是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的2.4倍和1.5倍。市中级法院共受理案件31.9万件,办结29.8万件,均位居全国中级法院第一。亮点二:公正司法水平稳步提高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全国首个《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明确各类人员权责清单,实行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持续开展“审判质量全面提升年”活动,一审判决案件、生效案件发改率分别降至3.3%和0.6‰,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88.4%。64件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典型案例,17件案件入选广东改革开放40周年经典百案,“华为诉美国IDC案”入选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个重大司法案例,司法质量和公信力稳步提高。亮点三:司法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全面建立“一站通办”诉讼服务中心,15项服务“一次办好”,99%的案件当场登记立案。上线“一网通办”移动微法院平台,网上立案89.8万件,在线开庭1.4万件。疫情期间,无接触式诉讼服务广泛应用,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4个诉讼服务中心分别被评为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先进单位和全省示范窗口。亮点四:民生司法保障日益强化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791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953件,拐卖、性侵、虐待妇女儿童犯罪3566件,校园欺凌、“校园贷”犯罪32件,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立全国首个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衔接平台,审结案件6.9万件,追回劳动报酬24亿元。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设立6个家事诉讼中心,实行专业化审判和柔性司法,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6万件。联合民政、妇联等单位,聘请家事调解员和专业社工350名,49%的家事纠纷调解撤诉。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72份,坚决遏制家庭暴力。建立离异家庭回访、未成年人观护等制度,呵护孩子健康成长。亮点五:基本解决执行难率先实现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我市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强化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市中级法院制定全国首个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被纳入“国家智库报告”。在全国首创“鹰眼执行平台”,出台全国首个《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工作指引》。全面实行执行财产网络拍卖,成交470亿元,溢价率258%。率先探索“执行转破产”机制,依法对400家“执行不能”企业宣告破产。强化执行威慑,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5.8万人次,限制高消费44.2万人次,限制出境4187人次,罚款、拘留2338人,追究刑事责任124人。六年来,共办结执行案件85.5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648亿元。市中级法院和罗湖法院分别被评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和先进单位。亮点六:改革示范效应充分显现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人财物统管、司法职业保障等改革在全国率先落地,执行工作改革得到王沪宁批示肯定,2项改革经验在全国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推广,审判团队建设、繁简分流改革、“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院庭长办案配套机制、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特邀调解员分类管理、跨境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审判辅助事务二元分道等9项改革被评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示范案例,入选数量全国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版《人民法院改革开放40周年成就展》深圳法院卷。亮点七:保障疫情防控主动高效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精准有效开展司法应对。依法惩处涉疫情犯罪189件191人,妥善化解涉疫情纠纷3520件,11件案件被评为全国、全省法院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全市法院563名干警主动到一线抗疫,2个集体和8名个人受到省法院表彰。福田法院廖泰琳法官滞留湖北期间,借来法袍,网上开庭35次,结案80件,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作了报道,被评为全市抗疫先进个人。亮点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显著坚持依法办案、不枉不纵,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21件1467人,陈永森、王小西、高杰等黑恶势力组织头目及其“保护伞”均被从重惩处。坚持“打财断血”,依法判处财产刑并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执行到位7.7亿元。亮点九:服务“双区”建设精准有力出台服务保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支持和保障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落户深圳。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1万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全国首个《域外法查明办法》,推动“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中心”落户前海,适用国际公约和域外法办结案件102件。成立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国际商事纠纷1120件。在全国首次实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在内地首次网络拍卖香港企业破产财产,在全省首次协助香港仲裁机构保全内地财产。亮点十: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发力对照世界银行评价标准,制定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产权司法保护等实施意见,“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工作保持全国领先。坚持平等保护,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审结财产权属纠纷案件10388件,深发贸易公司权属案被评为全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坚持审慎善意文明司法,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合法经营的影响。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治理,追究刑事责任76人,营造诚信诉讼环境。成立全国首家行政审判中心,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万件,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1234件;办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3.7万件,裁定准予执行3.5万件,积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市委出台全国首个地方党委《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全市法院发出司法建议1039件。亮点十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增强设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六年来,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7万件,占全省三分之一、全国十分之一。聘请技术咨询专家,引入专家陪审员,解决侵权事实查明难题。依法适用诉讼禁令,作出全国首例专利侵权案件“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裁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出台全国首个惩罚性赔偿工作指引,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公正审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案件1287件。首次确立中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管辖权,率先对外国企业发出全球“禁诉令”,保障中国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亮点十二:服务金融创新蹄疾步稳设立全国首家金融法庭。六年来,共审结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0.8万件,标的额760亿元。依法严惩P2P平台集资诈骗犯罪356件。出台《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集中管辖深交所上市公司相关证券案件。出台全国首个《群体性证券纠纷程序指引》,“15233”工作体系被评为“深圳经济特区40年法治建设创新案例”,向全国推广经验。亮点十三:破产审判机制纵深发展设立全国首家破产法庭。六年来,共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1876件,涉及债权1047亿元。首创破产案件快审模式,及时出清“僵尸企业”。首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企业股权整体拍卖模式,134亿元破产财产重新投入市场。面向全球网上拍卖3架波音747货运飞机。首创“预重整”制度,出台全国首个《企业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福昌电子等29家企业通过重整走出困境。推动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已受理个人破产申请10件,为诚信而不幸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最高人民法院2次召开现场会,推广深圳破产审判经验。亮点十四:环境审判机制创新发展设立全省首个“三合一”环境资源法庭。市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五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污染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缴入市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账户。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46件,支持行政机关查处相关违法行为145件,妥善处理西丽湖、观澜河等水源治理案件,保护好深圳的绿水青山。亮点十五:队伍能力作风全面过硬实施《深圳法院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规划》,13名法官获评全国、全省审判业务专家,1名法官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求法》和《法治宝安》杂志入选全国法院“百强期刊”。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调研课题35项,获全国、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奖41项,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4项,深圳十大优秀法学成果奖2项。全市法院105个集体、153名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涌现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巾帼奖章”获得者、“全国模范法官”等一批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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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问答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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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相关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今年的3月1日开始实施。相信很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都非常关心,特别是很多长期深陷债务危机无法解脱的债务人,和一些把钱借给了别人,还没有得到偿还的债权人,以及银行、资产公司等专业的金融机构,可能都对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倍加关注。今天,鹏法君继续和大家一起学习《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知识。各位同学,准备好小本本啦!第二期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相关问题课堂视频课堂音频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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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两周年十大工作亮点

2019年1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委的支持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全国第一个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两年间,新一轮破产制度改革破浪而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自然人破产立法”,并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授权深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中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标志着深圳成为破产制度改革的第一试验田,肩负起全面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健全办理破产体系的重任。两年来,深圳破产法庭勇立潮头。在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在深圳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圳破产法庭紧紧围绕时代赋予的破产改革先行者的职责使命,步履不停、锐意进取,全力提升审判质效、积极推进改革举措、加快完善配套机制,在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完善重整规则程序、实现跨境破产协作、优化府院联动机制、畅通市场退出渠道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在新发展时期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亮点一在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2019年10月,深圳市人大启动个人条例立法工作,市中级法院受委托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通过汇聚立法、司法、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经验智慧,在历经上百次讨论、几十场调研座谈、三次人大审议后,形成13章173条的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法规,标志着深圳不但在全国率先结束了“半部破产法”历史,而且先行拥有了科学完整的办理破产体系。个人破产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深圳破产法庭目前正紧锣密鼓地推进条例的实施配套工作,并将进一步立足审判职能,在审理流程、信息公开、反破产欺诈等方面做足准备,切实为《个人破产条例》落地实施和高效运行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敢闯敢试!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破冰之旅》亮点二积极推动破产改革探索的同时,通过深化认识、压实责任、明确规则、优化流程等举措,对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充分挖潜,2020年全庭审判质效全面提升。司法办案成绩显著。2020年,深圳破产法庭各类收案3124件,同比上升35%,审结1665件,同比上升59%;其中,破产案件审查结案909件,同比上升64%;破产案件审结525件,同比上升57.2%,衍生诉讼审结212件,同比上升36.8%。制定出台《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依法集约简化程序性事项,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比如,明确管理人同时指定、集约选任,多个申请集中审查办法;明确可沿用事项、委托审计和清算责任追究等事项处理方案,疏通破产办理中的堵点痛点。👉《最新意见发布!深圳“办理破产”,这样提速!》制定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自2017年4月探索破产网拍以来,深圳破产网拍共上拍1397宗案件,成交654宗,合计成交金额达34亿元,深圳首创的“管理人+辅助拍卖服务+网络平台”破产网拍模式更加成熟定型。👉《法院版mojito:关于《破产网拍指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亮点三为积极贯彻中央“六稳”“六保”精神,疫情期间,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协助困境企业对抗疫情冲击,化解破产风险,利用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优化行业和产业资源配置,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影响。在确保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厘清破产审判事务的轻重缓急,依法灵活推进程序,及时上线“深圳破产微法庭”小程序推动审判工作在线运行。针对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破产办理,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针对提高管理人应对疫情意识、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能动扶助受困企业、注重民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发布19条措施,全面指导管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高效、有序工作。👉《深圳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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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七案例入选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21个,内容包括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服务“双区”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为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解危纾困、助力重生。其中,深圳法院共有7个案例入选。下面跟着鹏法君一起看看入选案例吧!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持续经营;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配套民生物资生产向上滑动阅览基本案情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审理情况西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正常经营,在职员工包括子公司达1000余人,每月尚有盈余10余万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西满公司有138家债权人,债权总额8.91亿元,资产经评估约为8389万元。经公开招募投资人,2017年4月7日,西满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未表决通过。经协商,原重整投资人退出重整,西满公司重新引入新的投资人并重新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月13日,西满公司再次表决,各表决组与出资人会议均表决通过。2020年1月21日,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西满公司重整计划。疫情发生后,市中级法院指导西满公司加速执行重整计划并尽快恢复生产。在管理人监督下,西满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准备防疫物资,做好防疫管控措施等准备工作,并于2020年2月9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工,于2月12日获得批准。2月14日开始有序恢复部分生产,为企业客户供应纯净水、油脂等民生物资配套塑料包装产品。截至目前,企业正在逐步恢复正常经营。典型意义市中级法院积极利用重整开展企业“救治”工作,促进债务人重整期间持续经营,保留了运营价值,为第一次引进重整方失败后继续寻找重整方最终重整成功创造了条件。在西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市中级法院克服疫情因素影响,急事快办,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督促重整资金到位,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该案入选广东高院首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合议庭成员:霍雨、谢继宇、赵钟)跨境合作网拍香港破产人罗兆辉在港资产案关键词:跨境合作破产财产网拍;合法性审查向上滑动阅览基本案情2002年10月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破产命令,宣告罗兆辉破产。香港破产管理署署长被委任为破产人财产临时接管人。2002年12月19日破产人债权人大会中,清盘人邓忠华被委托为清盘人,负责处置和分配罗兆辉的资产。在清盘过程中,发现罗兆辉名下皇爵发展有限公司持有5个香港特别车辆牌号,具有一定的价值。为了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香港清盘人希望借助网络拍卖的形式提高处置价值,由于香港并无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2019年2月初,香港清盘人向深圳破产法庭提出申请,希望借助深圳破产财产拍卖平台处置香港破产人财产,以提高财产处置价值和成功率。审理情况市中级法院认为,由于管理人和境外破产代表是债务人在某些特别程序中的代表,并非官方机构,故境内管理人为境外破产代表提供协助,不涉及司法管辖权问题。经审查,同意根据香港清盘人的申请,由境内管理人自治组织作为境内管理人的代表,协助境外破产代表处置目标财产。处置过程中,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388万,因无人报名流拍。经征询香港清盘人意见,将起拍价降到38万,经竞价由一名香港籍人士以60万总价成功拍下。典型意义市中级法院指导境内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首次协助境外破产代表人对香港破产人财产进行网拍,彰显了我国破产审判的专业性、开放性。市中级法院对跨境合作网拍的性质认定、有关事项合法性审查、与深圳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的关系处理,对增加粤港合作互信,促进两地更紧密经贸关系,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合议庭成员:慈云西、岳燕妮、王芳)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关键词: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境外竞买人竞拍成功向上滑动阅览基本案情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翡翠航空)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航空货邮运输业务、自用飞行器的租赁与维修、进出口贸易服务与货物仓储服务等,是首家中外合资的国际航空货运公司,由深圳航空与汉莎货运、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全盛时期拥有六架波音747飞机。然而,自2006年8月开航以来,先后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导致的经济衰退期,国际订单急剧减少。2011年12月26日,翡翠航空被迫停航;2012年6月1日,公司董事会决定自行解散;2013年1月8日,中国商务部原则同意债务人提前解散;1月18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批准债务人的解散申请;3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注销债务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此后,翡翠航空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翡翠航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负债率为263.92%,故依法向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审理情况2013年9月17日,市中级法院受理翡翠航空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接管。2014年12月1日,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翡翠航空破产。在处置翡翠航空主要破产财产3架波音航空器以及与之相配套的11台通用电气发动机时,由于财产的特殊性,上述航空器及发动机先后经历了6次拍卖均流拍,起拍价从13亿连续降至3.9亿仍无人竞买。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市中级法院决定将翡翠航空的3架飞机试水网络拍卖,依托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提供的平台,通过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破产财产,网拍辅助机构仅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并特别许可竞买人自行对飞机进行专业检测。2017年9月17日,管理人在破产网拍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正式启动波音飞机的网络拍卖。网络拍卖了促进破产财产的快速成交,其中2架航空器均在首轮网络拍卖中经过近30次竞价后成交;另1架经流拍调价后再次拍卖。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下,深圳企业破产学会增设外币账户,接收外币保证金及拍卖款项的入账,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前提下,保证境外竞买人顺利参与拍卖活动,并最终由境外竞买人以色列的ACE公司竞得,成交价实现49%的溢价率。管理人在市中级法院监督下顺利协助境外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注销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及出口报关手续等。在向ACE公司交付航空器时,由于该航空器无法自行飞离中国,市中级法院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参照国际贸易规则EX-WORK完成交付。典型意义本案是全球范围内首次商用飞机在线拍卖,吸引了国际航空界的广泛关注以及境外竞买人参与竞买,并由境外公司竞拍成功,得到了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和肯定。市中级法院首创破产财产跨境网拍,打造破产财产网拍的“广东样本”。通过管理人和平台宣传,凭借信息的公开透明,通过市场自由选择,公平竞价,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将整体拍卖调整为3个标的分别拍卖,促进拍卖标的首次成交,溢价率、成交率均大大优于传统拍卖方式,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成员:岳燕妮、王芳、唐姗)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重整;持续经营;重整期间营收同比增长;重整计划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向上滑动阅览基本案情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桑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平板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的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BOT全产业链经营,在太阳能基础领域和系统集成领域曾多次开创行业先河,拥有逾25万名在校大学生使用的BOT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于太阳能产品市场行情变化、生产规模扩大过快、大量对外融资致使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以及银行不断收紧贷款等因素,鹏桑普公司于2014年出现债务危机。审理情况2015年2月5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鹏桑普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考虑重整期间如不妥善安排BOT项目的经营,一旦鹏桑普公司严重违约,不仅严重影响到高校约25万名大学生日常用水,亦将导致其BOT项目运营价值归零,严重影响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市中级法院同意债务人采用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并确定债务人和管理人的各自职责,强化管理人的监督责任。同时,鉴于鹏桑普公司债权人类别较多,诉求不同,且重组方亦对其投入资金有一定条件的实际情况,市中级法院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法律顾问多次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员工、股东、重组方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鹏桑普公司在重整期间维持了自身BOT项目的正常运转,经营收入实现了同比增长。重组方和鹏桑普公司对重整成功的信心得以提升,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确定了全额清偿的标准,结合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并区分股东经营责任设置了不同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比例。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和出资人认可,2016年5月23日,重整计划获表决通过。2016年6月20日,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8年11月20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鹏桑普公司总资产稳中有升,负债金额逐年减少。通过破产重整,各组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公司经营良好,已在适时招收人才。典型意义本案是重整服务和保障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利用其对业务和经营熟悉的优势,维系营业,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管理人账户收支款项及依法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化解了公司运营资金难以保障的难题,保证了BOT项目的正常运转和资产保值。鹏桑普公司债权及股东类型复杂,重整计划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创新债权清偿执行方式,妥善平衡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赢得了各方的理解和支持。本案成功重整,不仅帮助鹏桑普公司恢复盈利能力,大幅提升债权清偿率,还实现了促进资源优化、产业调整、增加就业的目的。(合议庭成员:慈云西、霍雨、谢继宇)华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重整;持续经营;企业家保护向上滑动阅览基本案情华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1138万元,主要业务为地下智慧管网研发、生产、销售等,在深圳南山、坪山有2个产业基地,建筑面积21万多平方米,拥有员工900多人,是2部国家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1部住建部标准参编单位,拥有专利186个、软件著作权58个。近年来,由于受到自身过度扩张等因素的影响,华瀚公司负债金额高达50余亿元,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难以为继,陷入资不抵债困境。2018年8月,经债权人申请,市中级法院裁定华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依法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审理情况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华瀚公司虽陷入经营困境,但作为曾经的管道行业领军企业,仍保留了较为稳定和完整的研发团队以及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且华瀚公司在庭外已进行了多轮庭外重组工作,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征求债权人意见后,市中级法院根据华瀚公司申请,裁定案件转入重整程序,并批准华瀚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9年12月25日,华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7日,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华瀚公司重整计划。本案清理债务共计50余亿元,全部债权以现金方式获得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高1倍以上。目前,出资人股权变更已办理完毕,重整资金29亿余元已全部到位,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并稳步进入恢复生产阶段。典型意义市中级法院在企业经营发展出现危机时,通过司法重整方式,引进具有国资背景、实力雄厚的重整方,在公司治理、产业融合、品牌效应、上下游供应链等方面均可给予华瀚公司支持,促成高科技企业获得新生。本案重整程序不仅保留了企业家长期付出的努力和心血,还减轻了其为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华瀚公司的创办人兼实际控制人郑某得以继续担任华瀚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重整旗鼓轻装上阵,继续在市场中开拓创新,为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该案例被央视财经频道称为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法治之城”典型案例。(合议庭成员:白田甜、谢继宇、王芳)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困境国有企业司法重整;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向上滑动阅览基本案情深圳市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系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各类纯棉、化纤仿真产品、印染布等,曾一度成为深圳市唯一集织造、印染、服装加工为一体的大型纺织企业。自1999年开始,龙飞纺织开始出现产能降低、生产设备更新换代不及时、债务违约等问题,并最终陷入债务危机与经营困难,主营业务逐步萎缩,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连年亏损,主要靠国资背景的股东予以帮扶。进入破产程序前,龙飞公司对外欠债总额超过3亿元。2015年4月20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龙飞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审理情况清算期间,龙飞公司股东依法申请对龙飞公司进行重整。经审查并进行听证,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6日裁定对龙飞纺织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引进重组方,对符合条件的意向重组方按照龙飞纺织的实际情况制定重整预案,并由各意向重组方分别向全体债权人解读重整预案,最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重整预案,由此确定正式重组方,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龙飞纺织重整计划,并终止龙飞纺织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龙飞公司出资人股权查封措施无法解封,经重整投资人申请,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9月29日,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12月17日,市中级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以现金方式清偿,清偿率为36.05%,较破产清算状态下清偿率9.15%明显提高。典型意义本案中,龙飞公司因历史遗留问题多,无法通过自身力量实现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难以自行解散并退出市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践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僵尸企业”、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为清理“僵尸企业”,特别是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示范案例。通过重整,龙飞公司最终停止了纺织业务的经营,淘汰了落后的产能,解决沉重债务负担。通过重组方对龙飞公司的资产进行整合并重新经营,为企业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赋能,最终盘活了有效资产,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奠定了基础。本案通过市场公开遴选重组方,通过市场规律确定债权人认可的最优方案。通过重整,使得包括金融债权人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较高比例的清偿,职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实现了企业、职工、债权人、重组方的共赢。(合议庭成员:岳燕妮、王芳、唐姗)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执转破;清算转重整;“股权拍卖式”重整;市场退出成本承担向上滑动阅览基本案情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岭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定代表人为香港“玩具大王”郑躬洪,股东系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美思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代加工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的玩具。2018年8月,南岭公司突然对外宣布歇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知所踪。公司2761名员工及约200家供应商聚集厂区维权。2018年10月,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将南岭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市中级法院经报请广东高院批准后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龙岗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南岭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审理经过南岭公司资产数量多,保管难度大,保管成本高,主要资产为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的230万件玩具成品,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一时无法处置。由于逐日增加的破产费用、资产的持续贬值、维稳的压力,必须尽快对资产进行处置,以期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2019年3月21日,龙岗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年6月14日,南岭公司第一批不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在淘宝网拍卖成功。7月19日,管理人根据美思集团有限公司无偿让渡股权的新情况,就剩余资产处置提出“股权拍卖式”重整方案,拟将南岭公司剩余可变现的资产主要为230万件玩具成品与难以清收的应收账款等低效资产相剥离,以资产评估值作为南岭公司股权的价值,在重整计划执行中以直接拍卖美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岭公司100%股权方式确定买受人为重整投资人,所得价款用以清偿南岭公司债务;重整投资人自行解决南岭公司现存玩具的合法化手续及后续的合法经营问题;股权拍卖所得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法律豁免了南岭公司未清偿债务;剔除的低效资产由管理人根据资产形式依法进行追收、拍卖、变卖,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处置方式。2019年8月21日,龙岗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南岭公司进行重整。9月12日,龙岗法院裁定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并终止南岭公司重整程序。10月22日,美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岭公司100%股权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经72次延时竞价以5056.5万元成交,溢价1420万元。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足额分配完毕。经沟通协商,南岭公司物业所有方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同意将其列为破产费用的场地占用费约916万元以及其申报的普通债权1200余万元的受偿额全部让渡给第三顺位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管理人亦将管理人报酬中的约136万元让渡给第三顺位普通债权进行分配,实现了第三顺位普通债权约6%的债务清偿。12月31日,龙岗法院裁定确认南岭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截至目前,南岭公司精减规模,优化生产,整合行业资源,取得良好效果。典型意义经执行转破产,再由清算转重整的两次转化,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和分配财产、公平审查和清偿债务,充分体现了破产制度的特点和功能。本案采用“股权拍卖式重整”模式,克服了处分破产财产的涉外知识产权障碍,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在清算转重整程序之前,通过与出资人和债权人进行庭外协商沟通,实现了法院裁定转换程序后20天内即完成了重整计划的表决并获得了债权人会议一次性通过。(合议庭成员:马龙、郭丹子、曾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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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判决+临时禁令” 深圳知产法庭探索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近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通过采取“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方式,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搭配临时禁令措施,探索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该案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830345094.5“云台相机”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外观专利金奖,具有极高的专利质量。新近修改的专利法适应《海牙协定》需要,加大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该案中,按照新修改专利法的导向,加大对高质量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该案充分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采取由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诉讼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员出具技术咨询意见的技术事实查明方式,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这在广东法院专利案件审理中也属首次。”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在查明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事实基础上,我们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遂作出先行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由于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尚未生效,所以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达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在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形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创造性地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最大程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查明专利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同时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专利侵权,避免专利权人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有利于促使双方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和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专利案件审判效率。“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专利裁判方式,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为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添油助力。来源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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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闯敢试!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破冰之旅

为加强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填补个人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在法律法规上的空白深圳率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为深陷债务困境的诚信债务人提供了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程序《条例》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及破产事务管理等重要内容。《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立法法规,是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个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制度性成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这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破产法规体系和科学的办理破产体系。探路7年《条例》立法酝酿于7年前。2013年,市中级法院就开始探索通过对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实践发现,大量执行案件存在个人债务人,而仅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市中级法院调研结果显示,60%以上的执行不能案件都涉及个人债务。大量无法执行的债务案件,是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5年间,全国法院每年执行结案中“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案件占当年全年执行结案数的比重,从最少的2012年占比12.18%,到最多的2015年占比31.14%。2013年,市中级法院组成个人破产法调研组,赴香港破产管理署调研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并在“深圳法官大讲堂”开展个人破产立法可行性讨论。2016年,市中级法院形成个人破产制度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据相关媒体报道,当年两会期间,两批逾30名人大代表联名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破产条例。深圳探索的脚步一直未停。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次月,在前期两年多的调研基础上,市中级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报告》。*2019年1月14日上午,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9月,在深圳市委讨论落实建设先行示范区意见的会议上,市中级法院院长万国营向市委建议,把率先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列入行动方案。市委采纳了这一意见,直接加速了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进程。火速落地2019年9月,市中级法院将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列入深圳法院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内容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支持。次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个人破产立法筹备工作,与市中级法院成立联合起草小组,委托市中级法院代为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及《草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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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意见发布!深圳“办理破产”,这样提速!

“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依法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为目标,以破产办理“集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原则贯穿始终,全面优化创新破产办理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职能,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集约化原则一《意见》从程序依法简化归并、衡平保护各方权益出发,确立了破产办理和审理中“人,同时选;事,同时做”的集约化原则。具体体现为:(一)管理人同时指定及集约选任。法院可以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因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或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二)破产事务集约办理。管理人在办理破产中,债务人接管、债权审核、财产调查、委托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应当同步开展,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可以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多宗案件批量指定同一管理人的,同类破产事务应当集约批量办理,提高办理效率。(三)多个重整申请的集中审查。对清算程序中有重整需求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及时公开企业重整需求及第一个重整申请信息,通知相关权利人在30天内及时提出申请并集中审查,依法保障申请重整方权益,防范程序有可能被拖延或滥用的风险。信息化原则二《意见》立足最高法院企业破产重整平台,结合智慧法院建设,依托深圳本地破产办理信息化平台,提升破产办理效率、降低办理成本。具体体现为:(一)破产微法庭实现在线办理债权申报、审查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常态化运作。(二)“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联动云平台”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涉税事务办理中,破解当前税款债权申报、涉税事项办理中的瓶颈障碍。(三)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实现破产程序性文书的“一键生成”和“一键发送”;“i深圳”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实现破产程序中需要公告、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的送达。规范化原则三《意见》从确立标准化流程、增强程序可预测性的角度,对当前破产办理中的“堵点”“痛点”“盲点”进行梳理,规范办理流程、统一裁判规则。具体如下:(一)规范破产事项办理。对破产程序中的可沿用事项、委托审计事项、清算责任追究事项等进行明确规范,并提供了无财产案件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案。(二)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期限。《意见》中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期限,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提交二次表决的期限、委托审计评估的期限、案件审结期限等进行合理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超期办理。(三)规范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申请的提出与审查。对于跨境破产程序中的司法协助申请,《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申请的提出、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以及申请跨境司法协助应提供的材料,为规范跨境破产程序提供指引。扫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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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

2020年8月3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各会员单位参加了成立大会。深圳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深圳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梁增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应邀出席成立大会。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是在破产实践大环境和区域小环境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具有开放包容、开拓创新对标国际的鲜明特征▼01开放的会员架构充分体现其市场化深圳管理人协会除了是一个管理人自治的机构之外,协会会员还向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审计评估和咨询机构等专业人士开放,推动破产行业共同体相互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深圳“破产+”的发展新局面。02协会关注管理人工作规范和集约服务体现其专业化通过组织专业调研委员会、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管理人的专业水平之外,还将借助深圳多年来破产行业发展的经验,在为管理人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集合智慧、提升管理人整体素质。03协会提供跨境破产服务体现其国际化协会立足粤港澳大湾区破产事业发展,借助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优势,围绕跨境破产提供支持服务,推动行业向更加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龙光伟表示,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有着重大的意义和现实必要性,希望协会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使命,强化服务监管、大力提升行业质素、积极推进协作联动。丁海湖谈到,广东破产审判工作位居全国法院破产审判的前列,深圳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承办多起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为广东破产工作的成绩做出了具大贡献,希望深圳破产管理人能够继续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借助协会成立契机,在立足办精办好现有破产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既有经验和优势,带动提高全省破产管理人履职水平。梁增昌提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对于深圳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有着重要意义,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全面铺开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希望破产管理人协会能够提高我市破产管理人履职水平和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为深圳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广深圳破产法治实践经验、打造破产法律制度机制改革的深圳样本做出贡献。会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备组负责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胜锋律师向会议报告协会筹备工作情况。协会会员表决通过了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协会首届理事和监事。同日,协会首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许胜锋律师当选协会首届会长。会后,王欣新教授就“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实施”;吕哲副局长就“抗击疫情深圳企业服务体系与惠企政策解读”;信达资产公司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吴斌就“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化破产中的角色定位和业务探索”;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就“管理人在个人破产时代有哪些可能的机会”;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就“办理破产的深圳实践与未来展望”等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析与交流。长期以来,深圳破产管理人在深圳破产案件办理中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僵尸企业”出清和危困企业挽救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执业也取得了良好评价。目前,深圳市在册破产管理人67家,其中机构管理人57家、个人管理人10名,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将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履职提供保障,提高破产管理人执业能力和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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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mojito:关于《破产网拍指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麻烦给我的七月来一杯mojito有件重要的事需要赶紧去了解《破产网拍指引》正式出台想要捡漏的赶紧过来以前,大家想在网上浏览破产拍卖商品可能会发现——相似的商品在公告期、竞买期、起拍价、保证金标准等方面是存在差异的!鹏法君忍不住问朋友原因才知道原来大部分法院均未对管理人网络拍卖破产财产出台相关规定近日,为了保障破产变价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深圳破产法庭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下称《破产网拍指引》或《指引》)。想要捡漏捡得好就看《破产网拍指引》!前方正是大型Q&A现场拿起小本本、搬起小板凳赶紧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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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香港车牌的命运

全国首次网拍跨境破产财产深圳网拍平台大胆尝试面向全球深化跨境协作如何跨法域处置香港破产财产?请收看《湾区睇法》第一期▼▲点击视频查看案例回顾2019年,香港破产管理人在深圳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的协助下,适用深圳法院破产财产处置模式,在阿里拍卖上拍卖5个香港特殊车牌号的破产财产,最终被竞买人以60万总价拍下。这是内地首次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处置跨境破产资产。▲来自香港破产管理人的申请香港破产管理人邓先生在香港并没有网上拍卖破产资产的平台,要想拍卖破产资产,只能通过传统的线下拍卖会的方式进行,由于到场受众有限,拍卖效果并不乐观。有一次,我在内地举办的破产论坛上得知,深圳通过网拍的形式处置破产资产,感觉值得一试。几番辗转,邓先生找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欲申请借助深圳破产财产拍卖平台处置其代理的破产人名下公司持有的五个香港特殊车牌号由于两地的法律制度不同内地拍卖香港破产资产前所未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是如何考量的呢?三个关键问题深圳破产法庭法官王芳介绍,促成此次的跨境拍卖,三个法律问题是解决的关键。▲点击视频查看Q1香港破产管理人处置资产的合法性香港破产管理人邓先生最开始只是提供了香港高等法院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书。经过审查,深圳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深圳企业破产学会,认为并不足以证明他的合法身份。在进一步的沟通下,邓先生向深圳企业破产学会提交了一份公证转递的文书,通过公证转递文书由香港的公证人来进行公证,证明他的身份的合法性,最终确认了他的合法的身份。Q2境外资产借用内地的破产网拍平台进行处置,是否违反内地的法律法规。香港破产管理人申请拍卖的5个车牌,实际上财产的性质是持有五个车牌的公司的股权,也就是皇爵公司的股权,也就等同于公司名下有5个车牌。按照香港法律规定,这5个车牌是不能够直接卖的,必须以转让公司股权的形式来持有车牌,所以需要拍卖的其实是一个公司的股权。经初步审查,这样的拍卖是合法合规的。Q3内地平台拍卖境外破产资产,是否存在风险问题因为拍卖标的物很特殊,涉及到股权的转让,所以该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有没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买受人最关注的问题,也是拍卖前应该着重调查的因素。为此,香港破产管理人邓先生出示了一份声明:“在香港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任何人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公司股权的买受人不会因此承担更多的负担。”这些信息的披露,很好的解决了拍卖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香港破产管理人邓先生这次拍卖非常成功,我们一定会跟香港同行推荐这个非常简单有效而且收费不是太高的拍卖平台。这一次车牌拍卖,真的是一个香港跟内地处理跨境拍卖破产资产的突破,非常有意义。此次香港五个车牌在内地成功拍卖,不但是内地首次成功处置境外破产财产,意义非凡;同时也将破产财产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面向全球,最大限度提升了资产处置价值和拍卖成功率,为粤港澳大湾区跨法域破产协作铺垫了道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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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 深圳破产管理人获准在香港全面履职

今天鹏法君为大家播报一则好消息速速来看!近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为该管理人在香港全面履行管理人职权提供司法协助。First这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法院之间首例认可对方的破产程序效力并提供司法协助认可First是全国首例破产管理人获准代表母公司对香港子公司全面行使权利获准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共同建立协调一致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债务危机拯救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法院开展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提供了样本。年富公司系深圳一家知名供应链服务企业,曾经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香港设立多家子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和提供物流服务。2018年12月19日,深圳中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对年富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摇珠指定深圳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年富公司在香港所设的两家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公司和联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整个供应链业务的重要环节,只有对三者之间的资金流、货物流予以全面调查,才能掌握年富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然而,该两家香港子公司的董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无法实际履职,公司财产账目无人管理,香港银行账户中约有1250万人民币款项被冻结。同时两家子公司还有高达41亿元人民币对外贸易应收款项,也处于无人管理和催收的状态。由于深圳破产管理人无法直接跨境履职,破产程序推进困难,公司资产存在贬值风险。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管理人请求深圳中院协调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年富公司在深圳的破产清算程序并在香港承认其破产管理人地位,赋予其管理人职权。2020年4月3日,深圳中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协助函,对年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办理情况和审理需求进行释明,并商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年富公司管理人地位。5月19日,年富公司管理人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在港履职的申请,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可深圳法院开展的年富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同时对管理人履职签发了授权令。6月4日,香港高等法院公布了判决全文和授权令。授权令年富公司管理人能在香港行使以下职权01向第三方索取并接管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公司及其推广、成立、业务往来、账目、资产、负债及导致其发生破产的有关事务等;02在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查找、保护、保全、占有和控制所有实际上或表面上权属归于公司的资产和财产;03查找、保护、保全、占有和控制公司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包括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会计和法定记录,以及调查公司的资产、事务以及导致公司破产的原因。公司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包括:a公司与其审计人员、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及其他往来函件;b公司提供给审计人员的文件和信息,以及审计员向公司提供的审计工作相关文件和信息;0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对公司资产的处置行为,特别是确保香港高等法院辖区内在公司名义或控制下的任何银行账户的任何信贷余额;05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操作、开立或关闭任何银行账户,用以收集公司资产并支付清盘人的费用和开支;06代表公司全权管理、行使其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实体的权利,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权益;07聘请大律师、事务律师和/或者代理律师、其他专业人士等为清盘人履职提供协助或者建议;08在香港高等法院以清盘人或者公司名义启动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各种申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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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4个案例入选广东高院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深圳法院有4个案例入选,分别是“香港破产清盘人申请内地协助网拍香港资产案”、“工商银行亚洲公司申请执行案”、“森科公司诉曹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深圳宇辉公司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案”。深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涉港等跨境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努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起来看看香港破产清盘人申请内地协助网拍香港资产案以跨境网上拍卖形式处置香港破产资产基本案情2002年10月,香港法院作出破产命令,宣告香港居民罗某辉破产。2002年12月,破产人债权人大会委托邓某华为清盘人,负责处置和分配罗某辉的资产。清盘过程中,清盘人发现罗某辉名下香港企业皇爵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5个香港特别车辆牌号码(即“幸运车牌”)具备一定的价值。因香港无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为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清盘人于2019年2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借助深圳破产财产拍卖平台处置香港破产财产,以提高财产处置价值和成功率。办理过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由境内管理人为境外破产代表提供协助没有法律障碍,具有可行性。故指导深圳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与香港清盘人进行接触和磋商,就香港清盘人的地位、香港清盘程序的性质以及财产处置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认定可以由境内管理人自治组织作为境内管理人的代表,协助境外破产代表处置目标财产。2019年3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深圳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协助下,通过适用深圳法院破产财产处置模式,5个香港特殊车牌号码在阿里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由一位香港居民以人民币60万元总价成功拍下。典型意义人民法院通过指导境内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为香港破产管理人提供民间协助,积极推动内地通过网络拍卖形式处置香港破产资产。工商银行亚洲公司申请执行案确认香港清盘企业受送达人基本案情2016年,香港企业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因与内地居民郑某、可信工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信香港公司)及香港居民库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获胜诉。郑某、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亚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可信香港公司及库某已在香港宣告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故认定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向可信香港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拍卖。典型意义人民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清盘企业和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提升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森科公司诉曹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采纳知名度证据解决涉港著作权纠纷基本案情香港企业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系“B.Duck”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旗下“”“”“”等小黄鸭形象被广泛使用于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中。2017年,森科公司发现内地居民曹某在经营的淘宝网店中销售使用了上述小黄鸭形象的手机壳。森科公司以曹某擅自销售带有其作品的产品损害其品牌商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于2014年获得“香港名牌”称号,于2016年获得“香港卓越名牌”称号,其品牌及设计曾被央视网《香江故事》予以报道,曹某未经森科公司许可而擅自使用该美术作品的商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森科公司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故判决曹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森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采信著作权人就其作品知名度提供的相关证据,严格保护香港知名品牌的著作权及相应的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深圳宇辉公司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案规范行政机关办理香港跨境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基本案情香港宇辉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宇辉公司)与深圳市葵涌土洋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土洋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宇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辉公司)。2009年,双方约定土洋公司退出深圳宇辉公司的经营,深圳宇辉公司的全部股权由香港宇辉公司持有,后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7年8月,深圳宇辉公司取得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备案,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为外商独资企业。市场监管局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回复不予受理和登记。深圳宇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场监管局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并要求变更公司类型登记。裁判结果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洋公司2014年仍以股东身份参与深圳宇辉公司经营管理,与2009年协议约定存在矛盾,且深圳宇辉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管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违法,故判决确认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法,驳回深圳宇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没有载明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告知补正程序、未明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同时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处理,均构成程序违法。且深圳宇辉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强制性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决定,判令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和登记行政决定,明确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公司类型变更登记申请,减少行政审批对企业的影响,保护香港在粤跨境投资者办理工商登记的合法权益。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辑:何志球我知道你在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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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官上央视了!

今天,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廖泰琳法官在湖北老家借来法袍开展在线庭审的新闻,登上登上登上央视新闻啦!下面,一起来看看————《疫情期间的云审判》此前,人民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人民法院报、广东卫视、深圳卫视、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中央、省、市级媒体都报道了深圳法官廖泰琳的战“疫”事迹。🔺人民法院报🔺人民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广东新闻联播、深视新闻🔺深圳大件事、读特疫情防控战打响以来,深圳法院在抓好自身防控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开展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网上阅卷、在线庭审、线上执行、电子送达等全程在线诉讼工作,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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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字背后,是深圳法院女干警的铿锵力量!

致敬她·力量✨线上征集活动✨活动内容征集时间:即刻起至3月8日00:00展示时间:3月8日参与方式:在本条推文的留言区,按照格式:“致敬xxx+想说的话”留言。每个数字都有她的故事我们一起看看吧~19643舍小家为大家郑素薇市中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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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纠纷,云上调解,深圳法院网上调解攻略来啦!

战“疫”关键时刻,为了您的健康安全着想,若您有纠纷诉至法院,我们建议您减少“面对面”,多使用“屏对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全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从2月3日至29日”深融平台”在线立案调解共计8962件。今天,鹏法君为大家整理了两份网上调解攻略,一起来学习智慧战“疫”,小板凳准备好了吗?“深融•多元化平台”调解首先带大家认识一下我们的“深融•多元化平台”,平台拥有调解立案、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类案推送、在线评议、转诉讼立案六大功能,实现调解案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调解员、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用户注册及登录打开谷歌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tiaojie.szcourt.gov.cn)进入登录界面,点击“没账号/去注册”进入账号注册页面,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注册成功,此时,您可以用您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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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加速度!深圳中院助重整企业复产民生物资

疫情冲击下,如何让企业稳步复工复产,成为牵动全社会关心的重要话题。近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满公司)重整计划,并积极推动重整资金到位,指导企业在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生产民生物资两项工作,为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服务。媒体报道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新华网报道中新网报道1央广网报道2案情简介2020/2/21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徐州、马鞍山、吉安等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西满公司有138家债权人,债权总额8.91亿元,资产经评估约为8389万元。重整计划2020/2/212017年4月7日,西满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依法召开西满公司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但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该次表决后,经与债权人协商,原重整投资人退出重整,西满公司重新引入新的投资人并重新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月13日,西满公司再次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书面表决。该次表决,各表决组与出资人会议均同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月2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西满公司重整计划。西满公司复产复工现场成功意义2020/2/21深圳中院积极利用重整途径,开展企业“救治”,企业“带病”生存,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最终重获新生。西满公司因为过度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而进入破产程序,其进入破产程序以后,除了对外负债暂时不能清偿外,公司仍然正常经营,在职员工包括子公司达1000余人。合议庭在充分考虑西满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同意西满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经营。虽然西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且重整方在第一次表决后宣布退出,但为保留西满公司的经营价值,管理人决定寻找新的投资人进行重整。合议庭考虑西满公司的主要价值在于其成熟的生产线、员工和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不考虑公司历史欠账,西满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一直能够正常经营,营收每个月达400余万元,足以覆盖原材料、人工等支出,每月尚有盈余十余万元,如果此时宣告破产,债权人的清偿率不到百分之五,西满公司的生产线会报废,公司的无形价值和经营价值随之流失,员工会面临失业,市场有效生产要素会浪费,也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为此,深圳中院同意管理人的意见,继续寻找重整方,加大对企业的救治力度。最终,西满公司找到了新的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亦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西满公司重整过程中,法院好比“生病”企业的医院,积极开展企业“救治”工作,西满公司在重整程序中持续经营,“带病”生存,最终“痊愈”,重获新生。西满公司及重组方检查复产复工情况深圳中院反应迅速,急事快办,加快重整资金到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西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实属不易,草案通过的时候,已经临近春节,加之武汉的疫情已经逐渐获得全国关注,重整资金的到位对于已经长时间等待的债权人来说极为重要。西满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深圳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合议庭紧急合议后,于2020年1月21日及时批准并送达重整计划裁定书,并要求管理人协调重整方,促成重整资金尽快到位。2020年2月5日,重组方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全部重整资金1.13亿元。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加快资金分配,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深圳中院为保障民生,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实现重整企业和疫情防控双方共赢。随着疫情的发展,各类民生物资紧缺,合议庭提出希望西满公司加速执行重整计划并尽快恢复生产。西满公司于2020年2月9日向宝安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复工,在承办法官指导以及管理人的监督下,西满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和指挥部的要求准备防疫物资,做好防疫管控措施等准备工作。2020年2月12日,西满公司复工申请获得指挥部批准,2020年2月14日,西满公司开始有序恢复部分生产,努力为企业客户供应塑料包装产品,做好纯净水、油脂等民生物资的配套供应。深圳中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急事快办,确保市场主体有效救治,指导重整企业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配套民生物资两项工作,为共同战胜疫情贡献力量。法治战“疫”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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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全力推动破产案件办理进程,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依法履职作出以下指引:提高疫情防控意识1管理人应坚决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依法统筹、及时高效推进办理破产工作。强化防控责任担当2管理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对于疫情排查、隔离、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监测检测等方面的防疫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个案受疫情影响情况,制定案件疫情防控期工作方案,建立应对疫情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定期报告和重大突发事项报告制度。对于继续经营的企业,管理人应当制定或者监督企业制定应对疫情的工作预案,落实或者监督落实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方案,保障生产经营平稳有序、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到位。能动扶助受困企业3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管理人应着重推动其与债权人的和解工作;对于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以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加强识别,推动清算与重整、和解的程序转换;充分关注疫情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积极参与预重整,搭建债权人、困境企业、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平台,形成重整计划框架方案,并推动重整程序的依法确认,降低制度性成本。充分保护职工权益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向政府部门申领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提供支持;因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申请提前清偿债权的,管理人经法院同意后,可予以适当清偿。企业留守、续聘的职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管理人应依法核发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优先线上办理事务5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先通过线上办理各项破产事务,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接触。管理人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移动微法院、破产微法庭(腾讯小程序)等多个线上平台参与开庭、参加听证、尽职调查、在线查询、申请摇珠、审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多项工作。依法充分披露信息6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办理破产事务,应当通过网络公开和定向通知等方式,及时充分披露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指定情况、债权申报指引、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招募重整投资人等信息,充分保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确保各项破产事务办理公开透明。及时主动接管企业7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尽可能通过线上或邮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并做好接管笔录;确需进行现场交接的,应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并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对因受疫情影响债务人相关人员无法在管理人指定期间配合接管,有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可经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应向债务人相关人员释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妥善保管责任。对于经管理人初步判断下落不明的企业,管理人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接管工作。推动线上申报债权8管理人应当指引债权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微法庭(腾讯小程序)、钉钉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等开展债权申报相关工作;使用相关平台存在困难的债权人,管理人应当通知其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以及提交债权异议材料。管理人审查债权,可以要求债权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并通过视频展示的方式进行证据原件核对。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合理异议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权人以邮寄等适当方式提供证据原件或在疫情防控期结束现场提交。如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申报债权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面尽职调查财产9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债务人财产或事务的调查,管理人应通过有关部门的官网、政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线上查询。对于债务人在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管理人可在接受指定后及时申请法院通过执行鹰眼查控系统协助调查。对于外地财产的调查、对外长期投资的外地子公司的调查、需赴有关部门调取档案查询、银行流水或明细调取等无法通过线上完成的工作,管理人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补充调查工作。关注行使权利期限10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关注个案债权申报期限、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期限、对外债权的追收期限、撤销权和抵销权行使期限、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以及衍生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中涉及诉讼时效、上诉期限、执行期限、再审期限、除斥期间等问题。涉及权利行使期限的事项,如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行使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提交延期申请,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动复工11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当对债务人是否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疫情期间复工条件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如债务人属于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或者涉及维持民计民生的企业,管理人应当督促债务人积极创造复工条件,在征得法院许可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尽快恢复生产。推行线上债权人会议12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通信、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对于决定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微法庭(腾讯小程序)、钉钉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等网络平台组织召开。管理人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有关程序和表决规则应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分类管理财产13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避免疫情防控期间发生财产不当贬损或灭失的情况。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保管费用过高、易损、易贬值或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快速启动处置程序;债务人财产出租的,承租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减租的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灵活开展审计评估14疫情防控期间,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计、财产评估的,管理人应及时申请本院以线上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机构产生后,管理人及时做好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工作对接,以线上或者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现场盘点和清查的,应在确保疫情防控条件和安全可行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防疫工作预案。争取政府政策优惠15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参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出台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符合社会保险延期补缴、援企稳岗补贴发放、金融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延期申报减免、房租减免等相关政策优惠的,及时主动申请,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权益。依法推进财产处置16除受疫情影响不具备处置条件或者可能造成处分价值降低的财产外,管理人应当积极推进财产线上处置。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物资及生产设备,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抓紧妥善处置,将紧缺的生产要素尽快投入市场。管理人线上拍卖财产,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网拍辅助机构通过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看样途径。加速实施财产分配17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应加快财产分配分案的制定,并通过线上债权人会议,推动分配方案的表决通过和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系防疫物资生产商的,其债权经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尽快对其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必要时可以进行预分配,以支持该债权人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的生产。优化重整关键环节18对于重整及预重整案件,管理人应当对重整相关工作进行提前研判,积极听取各利害关系人意见,尽量降低疫情对债务人重整价值的不利影响。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该做好相关政策的指导工作。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管理人可申请延长相关期限。完善履职费用保障19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为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经法院许可聘用专业人员处理疫情防控事宜所需合理费用,均可列入破产费用。债务人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或维持疫情期间民计民生的企业,有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按照共益债务处理,并报债权人会议核查。强制清算案件20强制清算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执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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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再添利器,深圳破产微法庭上线发力!

法官案件公告及公示材料线上集中展示,做到多角色同步了解案件进展,能够有效降低法院与债权人、管理人之间的沟通成本,提升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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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门就立案,深圳移动微法院立案指南帮到您

昨天鹏法君教您网上立案和调解今天我们来学习“深圳移动微法院”一、找小程序进入微信—发现—小程序,点击右上角搜索图标,输入“深圳移动微法院”后,点击输入法键盘搜索按钮并进入小程序。二、注册认证当事人或代理人第一次使用微法院需注册认证。1首页界面中间会显示用户微信名和“未认证”的标志。点击“未认证”标签或者在右下角“我的”标签进行身份验证。点击“同意,开始验证”,在证件核验界面输入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同意,确认身份信息”。2在手机验证界面,输入手机号、验证码后点击“验证”,确认授权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人脸识别确认环节。3人脸识别确认环节中,您需要将手机保持和头部等高,面向屏幕并保持头部置于矩形内,根据指引完成验证。4人脸识别成功进入阅读告知书界面,点击“同意并签名”后进入签名界面,签名完成后则全部身份验证完成。三、微信立案1完成身份信息验证后,返回主页面点击“我要立案”进入立案列表,可选择审判立案、执行立案。2点击想要立案的类型,进入立案告知书界面。点击“同意并上传立案材料”。3选择立案法院、根据提示添加立案材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会显示立案提交确认界面。4点击“提交申请”,“确认提交”表明微信预约立案已完成。同时手机会收到一条立案流水号的信息,立案列表会新增一条信息,案件的状态为“待审核”。法院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短信等方式告知您审核结果。四、案件查询点击首页“我的案件”进入案件列表,您可在搜索框内输入案号、当事人名称等字段进行查询,即可掌握案件的状态和最新信息。特殊时期深圳法院在加强防控的同时将充分发挥智慧法院优势继续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供稿:立案庭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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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 鹏法君教您网上立案和调解

新型冠状病毒来袭,少出门、不出门,能有效避免感染。可要立案、要调解,不去法院,怎么办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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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体健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深圳两级法院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调整情况通告如下:1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2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3全市两级法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4案件具备以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开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不开庭审理。5疫情防控期间向全市两级法院申请办理立案、调解、递交材料等事宜,建议优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ssfw.gdcourts.gov.cn)和深圳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找到“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办理,尽量避免现场申请。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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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丨最强网购见证深圳营商环境

关注热点法律问题解读普法典型案例传播法治正能量10月25日第二期《法官说法》节目与您见面啦赶紧来看,一起学法!《法官说法》第二期点击边框调出视频工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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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在深圳成功举行

10月16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协办的“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在深圳成功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龚稼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林文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鹰,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万国营等出席研讨会。会议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主持。研讨会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语境下破产法律实务及前沿问题研究、破产制度对营商环境的支撑与优化、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等前沿热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深入讨论。大韩民国首尔重整法院庭长全大奎(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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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起走进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

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2019年9月7日-8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承办的2019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在深圳中院成功举行。研修班现场9月7日上午,省高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框架安排》。作为框架安排签署后的第一个落地化项目,本次研修班邀请了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奚向阳和香港资深大律师王鸣峰授课,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大湾区其他法院和深圳两级法院的法官、大湾区以及香港律师界代表共计50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01郑若骅司长作主旨发言9月7日上午,郑若骅以“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及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为主题,详细介绍了仲裁制度的各项要素,包括仲裁适用法、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撤销以及拒绝承认与执行等。通过经典案例,她重点分析了《纽约公约》中对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她表示,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爆发性增长,中国企业在外国进行投资时遇到争议的情况也频繁发生,仲裁制度作为一项在国际社会上被广泛使用且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建议中国企业、法律从业人员更多地了解仲裁的有关制度,促进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和完善。参训人员踊跃提问9月7日下午,郑若骅司长就“香港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参训人员展开探讨。她指出,由于中国内地在“开庭”环节的做法与香港有所不同,她介绍,在普通法系对抗式的庭审中,在假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已经符合的情况下,需要专家在经过法庭批准后,就证据提供专业意见。此外,她还介绍了香港专家证人的资格、职权以及如何挑选、评估专家证人等制度,并对《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2010)》和《关于国际仲裁程序高效进行的规则(2018)》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相关规定提出了独到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胡夏冰对当天的活动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表示,深化粤港法律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两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2019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的顺利开班,也凸显了粤港两地为加强内地与港澳法律文化交流与互鉴的决心和努力。精彩继续9月8日上午,香港资深大律师王鸣峰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奚向阳分别就香港与内地的合同法的比较进行分享和探讨,他们分别从普通法思维和大陆法思维进行比较研究,授课风趣幽默,深入浅出,为来自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同行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学习机会。02王鸣峰律师作主旨发言王鸣峰从合同的隐含条款、合同解释、损害赔偿、强制依约履行、虚假陈述和禁止反言六个方面与参训人员分析了香港合同法的相关案例和规定。他介绍,普通法体系下,法官解释合同时永远在两个价值观之间取舍,一个是商业合同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另一个是合同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首先看合同文本,其次看合同上下文的语境,最后看合同的目的。他还就普通法概念中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与参训人员进行了交流,包括补偿损失、收益返还以及惩罚违约者,并从实务案例出发介绍了相关制度认定原则和认定方式。03奚向阳法官作主旨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奚向阳以合同内容和违约责任为话题,分别就合同解释、默示条款、违约责任以及欺诈、禁止反言四个方面,结合王鸣峰资深大律师提出的香港合同法领域的争议点,从内地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发进行了比较探讨。他指出,大陆法系对于合同解释强调发现和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也就是主观意识,而普通法多采取客观立场,现在内地合同法也吸收了很多普通法系的相关规则。对于违约责任,他指出,内地与普通法系对此问题的一个区别是内地强调继续履行合同,随后采取补救措施,最后再考虑赔偿损失。内地与香港的合同法有很多明显的不同,但在不同的运行机制下,也经常得出相同或近似的结果,这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共同价值追求。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就本次研修班活动做了总结发言。她表示,深圳中院以研修班的形式为两地法律界搭建了交流平台,并将两地一些具体的法律以比较法的形式进行交流、学习和互鉴,具有重要意义。她还希望将来继续举办更多的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为内地和香港法律界人士相互学习和借鉴提供平台。最后,深圳中院副院长龙光伟为本次研修班活动发言致谢。他表示,将内地与香港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和观点碰撞,开拓了法官、律师们的思路和视野,加深了不同法律体系下对同一个问题的认识和思考。粤港澳大湾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的背景下,湾区内观念碰撞、文化碰撞是必然的,让司法活动保持公正和效率,是共同的价值追求。深圳中院希望将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系列活动,打造成大湾区法律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一个平台,为大湾区法律的发展贡献力量。研修班合影来源: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庭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编辑:何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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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深圳中院原创微电影《调·和》获奖啦

首届广东法院微电影微视频优秀作品评比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和》获得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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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契兮丨相遇的地方,我们共同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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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来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制定如下工作指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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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期】燃炸了的执行微电影,《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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