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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君、由理丨浅析游戏规则及其著作权法保护路径的考量

(点击图片,欢迎使用)适当保护网络游戏规则,大力促进游戏产业发展。作者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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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丨全国首例认定抄袭服装款式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案例

——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一、混淆不仅包括传统上的商品来源和关联关系的混淆,亦可以将认可关系上的混淆纳入其中。服装款式、模特图片、宣传标语均可以作为商业外观受到保护,在“搜同款”技术的加持下,部分消费者会期待同款服装能带来基本相同的质量,因此,原样模仿行为更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双方服装质量认可关系上的混淆,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制范围。二、如果模仿不能推动行业内经营者创新反而会导致市场混淆,则显然不利于促进竞争,亦属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裁判文书摘要法院/案号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员周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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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丨再审反转!利用“江南布衣”服装款式与款号的对应关系吸引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与姜建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服装的款式、款号虽不属于受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保护的客体,但如果使用他人服装款式、款号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本案中,原告对其设计的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的竞争性利益,被告不仅大批量仿制46款与原告服装款式相同的产品,而且在产品链接及网页中标注相同款号,利用原告服装款式与款号的对应关系吸引用户流量,对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时尚流行服饰的原创主体造成了极大损害,且不利于保护消费者长期利益,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9)浙0106民初9989号二审案号(2021)浙01民终1167号再审案号(2022)浙民再256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合议庭审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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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全国首起民事生效判决——GPL抗辩获得法院支持!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非正当手段获取包含GPL协议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一方面,虽然其获取的源代码中包含GPL协议,但是由于该行为未通过权利人发布的正当手段取得源代码,且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精神相违背,不应认定其获取了权利人软件的GPL授权许可。另一方面,非正当手段获取包含GPL协议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人,由于对权利人软件实施了复制、修改、分发等行为,其实际上以实践行为做出了对GPL协议要约的承诺,其负有GPL协议中的所约定的相关义务。本案中,对原告违反GPL协议的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势必虚置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GPL协议让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判断GPL协议所能传染的衍生软件或修订版本,区分开源代码与自有代码,即确定自有代码是如何与开源代码结合或交互是前提。其次应结合代码的使用场景,即结合代码的功能及其在软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最终确定被传染的部分应当是与原开源软件形成密切通信使得二者高度牵连融合成一体的程序,而非只要有数据交换就会构成传染。本案中,预览程序不是涉案GPL开源代码的衍生作品,未被GPL开源代码传染,故不受GPL协议的约束。原告主张该部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以及被告是否侵害该部分软件著作权的判断,均不受GPL协议的影响。裁判文书摘要案号(2021)苏01民初3229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合议庭审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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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腾讯 VS 抖音:《云南虫谷》被侵权案一审判赔3200万元!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本案中,基于微播视界对其管理经营的“抖音”平台上大量存在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路传播权行为在应知且明知的情况下,仍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发生,对热播涉案作品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构成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自身性质、制作成本、知名程度、权利人权利种类、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故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裁判文书摘要案号(2021)陕01知民初3078号案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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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茶颜观色”被无效!北京高院:“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

——吕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本案中,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在诉争商标已经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使其获得可注册性。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20)京73行初3331号二审案号(2022)京行终3518号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合议庭审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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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蚂蚁森林胜诉索赔1元!做公益遭自媒体歪曲终获法律保护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说布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连极往知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系自媒体经营者利用其运营和管理的“公众号矩阵”,以蹭时事热点为名实施诋毁他人声誉的典型案件。2021年,“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概念首次在全国两会中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概念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案中,自媒体经营者为了增加发布文章和公众号的流量,捏造了“蚂蚁森林”进行碳排放交易等与“蚂蚁森林”项目初衷完全背离的信息,对其公益属性进行歪曲,以吸引用户注意。法院审查认为蚂蚁集团发起的“蚂蚁森林”项目倡导低碳生活,呼吁节能减排,改善环境,是一项极有价值和意义的公益活动,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涉案文章对该等事实的描述缺乏事实依据,将显著降低“蚂蚁森林”正常的社会声誉,不利于项目的健康发展,已经构成对蚂蚁集团名誉权的侵权。此外,为达到增加阅读和访问量的目的,侵权人还利用其在微信平台上布局和设立多个定位不同但相互之间又有关联的公众号,即公众号矩阵,互相引流,增加粉丝量和关注度。目前公众号矩阵已成为了业内较为常见的营销推广方式。公众号矩阵下的账号一般由同一主体设立。而本案中所涉公众号却是由不同主体注册。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审查(1)公众号之间长期稳定的相互引流行为;(2)公众号经营者之间的强关联性;(3)公众号共同开展广告推广行为等,认定本案两被告构成名誉权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裁判文书摘要案号(2021)浙0192民初4769号案由名誉权纠纷合议庭审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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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判赔275.3万元!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认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时,除应判断其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外,还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理由等因素。典型意义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成为网民获取信息服务的必备工具之一。本案系“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国经济周刊》《人民法院报》等媒体予以报道。从法律效果来看,本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条的构成要件及搜索引擎领域商业道德的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对于打着技术中立旗帜行网络黑灰产之实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有利于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的互联网市场秩序,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裁判文书摘要案号(2021)苏05民初1480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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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宝丨创新与合规 让商业更美好

八年来,知产宝已经形成了覆盖创新完整生命周期的创新数据矩阵,以及关联商业与司法数据的合规数据矩阵。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以数据分析产品与服务为基础的创新与合规全产业链条与应用场景服务。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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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这16位律师,成功代理了深圳法院1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编者按: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从案件来看,十大案件覆盖了民事、行政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及行政强制等类型纠纷。为便于学习交流,知产宝特梳理了十件知识产权案例中8件的民事、行政判决的同时,也将列出相应案件的胜诉代理人,并对部分案件的代理机构进行角色画像,以飨读者!附:4·26发布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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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丨“爱适易”等4枚商标遭恶意抢注,法院判赔160万元!

——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移平、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本案系全国首例在商标抢注实施者未将抢注商标投入实质使用或基于抢注商标进行恶意投诉的情况下,仅基于被告恶意批量抢注原告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是人民法院针对商标恶意抢注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又一有益探索。本案明确了单纯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通过对商标抢注中双方经济成本以及社会成本进行分析,在被告已经撤回抢注商标的情况下,依然判令被告禁止注册相同近似商标。在损害赔偿方面,法院基于原告应对抢注商标相关法律诉讼程序产生的律师费作为计算依据,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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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丨最高法院:反向工程与相应保护措施的界定

帅洞察商业关系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诉讼风险尽在知产风控如需了解详情或试用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或致电知产宝客服010-82005878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看下图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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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企在华知识产权诉讼不得不知数据——知名日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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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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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浙江高院:涉外定牌加工中产生商标侵权问题的认定

——深圳市时代威科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劳士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二审案号(2020)浙02民终4306号再审案号(2021)浙民申4890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合议庭审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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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GPL3.0协议具有“高传染性”!衍生作品等亦需遵循协议开放其源代码

V3协议同时要求所有的接收人必须通知原项目人或者付费,这两者存在本质冲突,该要求将自由软件变成私有软件。玩友公司并未关注到相应的声明,VirtualXposed也删除了全部的此类要求。2.根据GPL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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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宝使用进阶指南(三)| 如何快速分析著作权各作品的法定赔偿金额

03:04知产宝使用进阶指南(三)回顾:知产宝使用进阶指南(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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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至山东,6案均获支持!

编者按近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商标维权事件的热度可谓居高不下,小编在知产宝相关数据库检索后,发现该协会维权案件高达400多件,维权地区遍布大江南北多个省市,其中多数案件都处于“未结案”状态。审结案件中,小编发现了6件新鲜出炉(本月审结)的案件,审理法院均为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原告在6起案件中“大获全胜”。观察这6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1、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6个被告在一二审中均未委托律师。2、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索赔标准”统一为4万元,法院判赔则在1.2万元到1.3万元之间。3、6位被告的抗辩理由基本都是:“潼关”为地名,“肉夹馍”为通用名称。根据最新消息,潼关肉夹馍协会已公开致歉,表示会立即停止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这一声明会对已生效案件和未结案案件产生什么影响尚不得知。篇幅所限,本文只附了其中一起案件的判决,想查询其他案件判决可移步知产宝。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21)鲁1002民初4272号二审案号(2021)鲁10民终2543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合议庭审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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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宝使用进阶指南(二)| 多重检索快速锁定目标案件

知产宝使用进阶指南(二)回顾:知产宝使用进阶指南(一)|利用段落查找分析复杂问题使用知产宝检索平台,如何快速定位到对于短视频作品侵权相关问题实质论述的案件?1、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短视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中表现形式之一,属于民事案件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所以可以使用高级检索的方式,按照上述逻辑依次选择案件性质-民事、文书类型-判决、民事案由-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并在全文检索部分使用关键词【短视频】进行检索,可以得到有关案例780件,如图1。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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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与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合议庭审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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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宝使用进阶指南:利用段落查找分析复杂问题

作为国内首家专注于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领域的大数据科技公司——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知产宝),不断增加新的知识产权数据维度,接连上线全球专利数据、全球商标数据、全量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数据、全量专利/商标裁定数据以及药品专利数据,未来还将继续增加全量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数据等相关数据子库。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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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如何认定“IPTV回看”模式的法律属性

——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8)浙0192民初4603号二审案号(2019)浙01民终10859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合议庭审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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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令 | 知产宝优秀案例征集开始啦~

1.案例文书要具备典型性,可参考以下标准: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存在疑难争议焦点、审结时间长、适用复杂法律问题、案情新颖等。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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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 | 擅自转播12场世界杯赛事,这家公司被判赔偿央视54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河马能量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案号(2019)京0108民初21297号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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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 国内APP标识装潢受反法保护第一案

——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案号(2020)京0105民初68166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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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判赔1.59亿,“香兰素”商业秘密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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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中超案”再审认定:体育赛事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再审案号(2020)京民再128号案由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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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获取精准客户信息,让知产律所有”商机”可寻!

有多少企业使用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有多少企业使用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商标专利?数以亿计的市场主体如浩瀚大海无边可寻,如何找到精准、有价值的销售线索成为了摆在每一个知产代理人必须面对的问题。知产宝“商机线索检索系统”从百万篇审结的裁判文书中提取权利人,整合工商数据和诉讼数据,赋能知产代理人和代理机构,通过极简交互快速、高效地获取可代理的客户,它是谁?它在哪里?如何联系它?过往什么时间有过不同类型知产诉讼的需求?知产宝不止”商机”,如何处理案件,为什么这样处理,如何量化金额、诉讼周期......1.完整覆盖数以百万计审结裁判文书数据2.精准匹配诉讼当事人工商数据信息3.极简交互,快速触达有效所需商机线索马上点击,进入快速购买通道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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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 | 2019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5万余案,涉网知产案占比近八成

由于专业图片公司的权利一般来源于作者的许可或者转让,故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要确认原告取得权利的链条是否清晰、授权内容是否明确,倘若原告权属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则坚决不予支持。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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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 | 2019年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十大案例

优酷公司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华多公司在其经营的YY网站上设置“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影视作品,并提供回看服务。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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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上海浦东法院发布自贸区文创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会上,上海浦东法院还发布了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针对这些案件,上海浦东法院通过“裁判要旨”“推荐理由”“案情”“裁判”等模块予以详细介绍,彰显相关案件的新颖性和典型性。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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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上海自贸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08视频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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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未署名且超合理程度使用美术作品吸引关注构成侵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7)粤0305民初12613号二审案号(2018)粤03民终12544号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丘庆均审判员江剑军、潘亮书记员余丽君(兼)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赵爱婷,该司员工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唯品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二、驳回上海美术电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26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上诉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微信号:ip_butler或18611183071(手机号同微信号),知产小管家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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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权

——龚敬、梁智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案号(2019)京0105民初12496号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巫霁审判员:崔树磊人民陪审员:崔桂玲书记员耿培淋法官助理唐铁星当事人原告:龚敬(艺名:李微漪)。原告:梁智(艺名:亦风)。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岳川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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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计算机字库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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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具备独创性和艺术性的家具受著作权法保护

——成都千佳世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德阳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8)川01民初188号二审案号(2019)川知民终176号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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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网络游戏独创性表达范围及实质性相似的判定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网络游戏动态画面是否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应衡量此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组成。涉案《守望先锋》游戏为大型的即时在线射击类游戏,从其运行的整体画面效果看,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故可将涉案《守望先锋》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网络游戏画面的呈现大致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是游戏立项阶段的游戏类型定位。第二层是围绕游戏类型定位的规则设计。第三层为游戏资源的核心部分制作。具体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地图行进路线设计;二是人物初始数值策划;三是用户界面整体布局。第四层是资源串联及功能调试。第五层是游戏资源的进一步细化制作。在上述游戏呈现中,对于著作权侵权判定而言,关键在于区分思想和表达。位于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游戏类型及围绕游戏类型的基础规则,显然属于思想范畴,不应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位于第五层的游戏场景外观造型、人物和武器装备的美术形象、用户界面的布局用色及背景音频等,当然属于表达的范畴,可整体保护也可基于具体作品类型对各要素分别保护。关键在于判断第三层和第四层的内容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的范畴。而所谓“换皮游戏”,其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第五层的游戏外部美术造型的基础上,对第三层和第四层的内容进行抄袭,从而最大限度地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上述第三层和第四层设计架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应当结合该类游戏的特点和玩家体验综合判断。当玩家开始进入FPS游戏(第一人称视角射击游戏)时,英雄人物的外观造型,地图上建筑的造型和色彩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地图的行进路线、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被凸显。而这些游戏设计要素,大部分存在于第三层的设计中,并且在第四层的资源串联里与游戏规则相融合。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因此,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对FPS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被控侵权游戏《英雄枪战》在上述要素方面与《守望先锋》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对《守望先锋》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金民珍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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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文字版及要旨)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处理涉外定牌加工案件,应当反映“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涉外定牌加工贸易方式在不断变化和深化,不能简单把涉外定牌加工这类案件作为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形来看待,还应当按照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定和原则进行,将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结合起来。2、《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包括对商标的使用起到可能产生或者实际产生识别商品来源作用两种状态。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客观行为,通常由多个环节共同构成。在认定商标性使用时,不能割裂整体环节,仅仅单独观察某个环节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的使用行为还会有多主体的参与,多个主体的意愿可能相同或者不同,这需要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商标使用参与主体的主观认知做判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的“相关公众”包括与被诉侵权商品相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两类主体。对两类主体不能理解为相关公众只有在域内一种状态,也不能简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只在域外流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际贸易交往的发展,相关公众可能会在域外接触被控侵权产品产生混淆,被控侵权产品也可能从域外回流到域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知产宝编)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6)云31民初52号二审案号(2017)云民终800号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林广海,审判员:秦元明、马秀荣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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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黎·可分割作品的改编权保护界限——岳云鹏《五环之歌》案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岳龙刚(艺名岳云鹏)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9)津03知民终6号二审案号(2018)津0116民初1980号案由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王屹松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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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图片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认定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8)津0101民初5658号二审案号(2019)津01民终1865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刘剑腾,审判员白俊勇、刘慧韬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李梦瑶,该公司员工一审裁判结果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段和段金牌律师”上的涉案图片(图片编号78396976);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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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救济模式的司法实践运用裁判要旨一、独创性表达与作品类型法定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该客体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是否已被立法明确类型化。独创性表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所在,唯有独创性表达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仅及于独创性表达。但独创性表达还受制于作品类型法定性,任何普通民事主体或司法机关均无权创设新的作品类型。二、未被立法类型化的独创性表达可以类推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加以保护。著作权法的保护本质上是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同样的独创性表达理应受到同等的保护。构成独创性表达,而仅仅因为不能归入已有作品类型便断然拒绝保护显得不尽合理。当一种独创性表达不能根据文义解释被纳入法定作品类型时,还需要穷尽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进行全面考量。相比于突破文义解释规则,直接将网页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以类推适用法律的形式完成漏洞填补更具合理性。涉案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MMORPG)与类电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具有近似性——具体表现在创作过程中对创作素材的选择,创作空间的所在,创作者展现其个性时所可使用的具体表达,创作完成后结果的表现形式,以及受众所可感知的“美”的所在等方面,故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法律规则为涉案游戏提供保护。三、MMORPG游戏情节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MMORPG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不仅可以表现在连续动态画面上,也可以表现在情节上。对涉案《蓝月传奇》而言,其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场景段落三大系统内分别对不同的宝物、道具、怪物及其各自的属性与数值进行了选择、组合、安排,再通过各个系统之间的相互搭配、组合,使得游戏过程中,游戏人物以特定的脉络和节奏成长与发展。玩家或旁观者在游戏过程中可以清楚明确地感知到游戏中情节的铺陈。这样的情节已不再是单纯的游戏规则或玩法,而应被归入表达的范畴。这些表达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以《蓝月传奇》从1级升级到70级的“主线任务”为例。在这一段游戏中,玩家可选择性非常有限,而是需要按照游戏既定的设置,按照固定的顺序先后进入几个固定的场景,完成固定的任务,获取固定的经验与装备、道具,在达到固定的等级时,游戏会按固定的顺序向其开放特定功能。不论是哪个玩家进入游戏,在前70级都是按照这样固定的程式进行,完成游戏人物的升级与发展。这与类电作品的情节在固定性上尤其具有近似性。四、“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救济模式。对因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仍需进一步查明的案件,可以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与此同时,鉴于先行判决不能立即生效,为了避免侵权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可以依申请同时采用行为保全措施。裁判文书摘要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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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所选择使用的关键词不负有全面、主动、事先审查的义务

裁判文书摘要裁案名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设置关键词搜索的行为性质及责任承担案号一审:(2017)渝05民初377号(参评文书)关联文书:(2016)京0108民初26058号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华、人民陪审员许培英、代理审判员陈聪书记员张洁承办法官简介徐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裁判要旨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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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燃藜·深圳中院|权属纠纷中归属条款理解分歧的处理原则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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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燃藜·云南高院|纸杯虽不贵,专利价不菲

尚亨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后两项费用为二审期间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所有诉讼费用由恒兴公司承担。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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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燃藜·深圳中院|域名抢注相关行为的反法适用

2014年12月4日,永联机械公司注册成立,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弹簧机械、自动化设备、非标设备、弹簧五金件的研发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张厚才系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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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燃藜·最高法院|940余万判赔的PTC发热器实用新型侵权案

一、林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国威公司、蒋国屏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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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燃藜·河南高院|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措施”三个要件的客户名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员工明知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但仍私自与企业客户进行交易,且与竞争对手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2015)鹤民初字第96号二审案号(2016)豫民终347号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合议庭赵筝、赵艳斌、焦新慧书记员钟秀秀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XX裁判日期2017年8月2日一审裁判结果一、宋XX、睿明特公司立即停止对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在两年内不准使用反光材料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二、宋XX、睿明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光材料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三、驳回反光材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判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终347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昌,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波,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豫,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XX。审理经过上诉人宋XX、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明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公司)、原审被告李XX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5)鹤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昌、上诉人睿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波,被上诉人反光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豫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宋XX、睿明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宋XX、睿明特公司不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2、判令反光材料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反光材料公司起诉主体错误,一审法院代反光材料公司变更睿明特公司的名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失公正。截止到一审判决下发前,反光材料公司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变更睿明特公司名称,而一审法院擅自替反光材料公司变更“鹤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为“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李XX”为“陈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认定反光材料公司所述的相关客户经营信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1系其自行制作,证据2是寥寥几张发货单和增值税发票,证据7、8均是反光材料公司单方制作,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与哪些客户保持了长期交易关系,也未显示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对产品的价格承受能力、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主要业务竞争对手等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信息。三、一审法院认定宋XX、睿明特公司构成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共同侵权,无证据支持,事实认定错误。证据9中宋翔物流单据货物名称唯独没有反光材料,收货人姓名没有一个与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客户重合。其次,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内容,有重复客户也是常理。睿欣公司经营范围广泛,反光材料只是其中一项,反光材料公司也无法证明睿明特公司与客户交易的就是反光材料。四、一审法院判决宋XX、睿明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错误。一审法院支持反光材料公司部分赔偿数额,按照法律规定未完全胜诉的应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全部让宋XX、睿明特公司承担明显不公。被上诉人辩称反光材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本案主体明确,不存在宋XX、睿明特公司所称的起诉主体错误、需要“变更被告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反光材料公司已经承认是一时笔误,将“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写成“鹤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且反光材料公司在诉状中加括号注明“鹤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即原“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本案主体明确,起诉状中的笔误,一审时反光材料公司已提出纠正,不影响该公司的诉请。二、反光材料公司一审所述的相关客户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1、反光材料公司提交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客户需要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成交日期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反光材料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不特定的客户群中选择分离出来获得的,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熟知。经营信息的客户与反光材料公司已形成的稳定的供货渠道,有着良好的交易关系,能够给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反光材料公司对经营信息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2、一审程序中反光材料公司将几年来财务记账凭证带至庭审现场,并非只提交了寥寥几张发货单和增值税发票,该证据能反映反光材料公司与客户存在真实交易。3、宋XX是反光材料公司销售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东北区域的销售工作,掌握着反光材料公司的经营信息,熟知与反光材料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反光材料公司在与宋XX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有保密条款,并在工资中为宋XX遵守保密义务支付了保密费用,宋XX称对员工保密要求毫不知晓不符合事实。三、宋XX与睿明特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宋XX在反光材料公司销售科工作期间,违反保密规定,私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相同产品的交易,对反光材料公司构成侵权。根据睿明特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人民法院调取睿明特公司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认为宋XX为睿明特公司实际经营人。睿明特公司明知宋XX存在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对反光材料公司侵权。宋XX与睿明特公司的行为属共同侵权,应对给反光材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XX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客户信息,均应归反光材料公司所有,该客户信息不论是否与反光材料公司存在交易关系,宋XX将其据为己有、自行交易,同样构成侵权。睿明特公司主张经营产品为非反光材料,应当出示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四、宋XX、睿明特公司应当赔偿反光材料公司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一审法院酌定赔偿反光材料公司35万元的损失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无不妥。一审原告诉称反光材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宋XX、李XX、睿明特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因调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损失50万元;4、返还反光材料公司的SIM卡(XXXX);5、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宋XX、李XX、睿明特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反光材料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4日,经营范围为反光材料及应用反光材料制品、镀膜制品、加工销售等。宋XX自2006年起在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XX先后于2008年2月1日、2013年2月1日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XX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反光材料公司发现宋XX自行购买反光布,于2014年12月9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宋XX存放在安阳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货号为41129-57103920-0001-9411-14,收货人为宋翔的14件反光布,予以了查封。宋XX以宋翔名义先后10次通过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于2014年7月2日发“反光布、3纤”;于2014年7月27日发“布、1纤”;于2014年7月31日发“布、10纤”;于2014年8月1日发“布、1纤”;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2纤”;于2014年10月5日发“织带、2纤”;于2014年10月22日发“反光条、2纤”;于2014年10月29日发“布、4纤”;于2014年11月9日“布、1纤”;于2014年12月1日发“布、5纤”)。宋XX于2014年2月8日通过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营业部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配件、1件”。宋XX先后7次通过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于2011年2月13日发“橡胶品、3”;于2012年5月19日发“橡胶制品、2”;于2013年1月8日发“被子、3”;于2013年4月2日发“保健口、2”;于2013年6月13日以宋翔的名义发“布、3”;于2013年6月27日以宋翔的名义发“布、9”;于2013年8月31日以宋翔的名义发“布、4”)。睿欣公司的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东北地区客户中,与反光材料公司交易客户相重复的客户10户,供货交易38笔,交易金额830512.50元。宋XX以个人名义从睿欣公司帐户取款27笔,金额为1270603.42元。鹤壁市山城区睿欣反光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睿欣经营部)成立于2006年4月3日,经营期限至2013年2月10日,经营者姓名为李XX,联系电话为XXXX。睿欣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经营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五金交电、涂板、反光护栏。法定代表人经两次变更的联系电话均为XXX。2011年11月12日,宋翔办理了该公司经营项目变更,增加的经营项目为:反光材料制品、服装、纺织品、卫生用品、橡胶制品等。2013年8月27日,宋翔办理了睿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另外,在睿欣公司经营期间,宋翔还参与了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公司事项变更、提交年检报告及公司年检、领取营业执照等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睿欣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名称变更为睿明特公司。另查明:宋XX的身份证号码为XXXX与宋翔的身份证号码XXX系同一人,号码为XXX的SIM卡由宋XX使用。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反光材料公司是否拥有其所述的商业秘密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第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第十一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的规定,反光材料公司通过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等代价使其获得了相关客户的经营信息,反光材料公司将获取的客户信息整理后输入电脑数据库以及将向东北地区客户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发货清单、与其客户资金往来的汇款凭证、要货通知单、向客户的发货清单、出差工作日程表及出差计划上载明的信息予以整理,而这些客户信息并不是行业内普遍知悉的信息,也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反光材料公司获得的经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有的已成为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有的虽未建立业务关系但亦是反光材料公司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业务员签订保密条款、支付保密费用等保密措施。故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及相关载体上记录的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二、宋XX、李XX、睿明特公司是否构成对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问题。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宋XX作为反光材料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产品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其了解和掌握作为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其应当知道反光材料公司对其客户的经营信息进行了管理和维护,并有保密要求。而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保密约定及反光材料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向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及潜在客户销售反光材料,构成对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宋XX在反光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应负有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而其多次参与睿欣公司注册登记工作,而睿欣公司的经营范围又与反光材料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重合内容,且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所长期联系的客户在较短时间内即发生了业务交易关系,同时结合睿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业务往来系客户自行要求与其交易的事实,故推定睿欣公司使用了宋XX所掌握的为反光材料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宋XX、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因睿欣公司已变更为睿明特公司,故睿欣公司的侵权责任应由睿明特公司承担。李XX系睿欣经营部的业主,但反光材料公司无证据证明睿欣经营部对其有侵权行为,故其请求李XX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依照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反光材料公司的损失及宋XX、睿明特公司的获利均无法计算,故根据宋XX、睿明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交易时间、交易的数量,反光材料公司以往的同类产品交易价格以及为获取客户经营信息付出的努力等因素,酌情确定宋XX、睿明特公司的赔偿额为35万元。四、关于反光材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问题。依照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第二款“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规定,侵权人宋XX、睿明特公司应予在两年内停止对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面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不涉及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侵权行为只可能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故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更不可能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反光材料公司请求判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反光材料公司请求返还号码为XXXX的SIM卡,因其未举证证明该SIM卡系其购买、使用、所有的相关证据,其请求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反光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宋XX、睿明特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李XX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支持。一审裁判结果经合议庭评议,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一、宋XX、睿明特公司立即停止对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在两年内不准使用反光材料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二、宋XX、睿明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光材料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三、驳回反光材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宋XX、睿明特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00元,由宋XX、睿明特公司共同负担。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反光材料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果构成商业秘密,宋XX、睿明特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一、关于各方诉争项下的客户名单。2016年6月23日反光材料公司提交的宋XX、睿明特公司与其重复的客户名单如下:宋XX重复的客户名单是董显远,睿明特公司重复的客户名单是永嘉县光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鹤岗市长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新新服装制造有限公司、铁煤集团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着装制衣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分局医美服装厂。宋XX、睿明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该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反光材料与东北地区客户的交易记录。一审中,反光材料公司提交了该公司2010年(5页)、2011年(4页)、2012年(4页)、2013年(3页)、2014年(2页)共计18页与东北地区客户的交易记录明细表。包含有“日期”、“客户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收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等信息。宋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称该证据仅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与记载的客户有业务往来,不能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没有提交客户名单的具体内容和商业价值。睿明特公司与李XX同意宋XX的意见。对于该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虽然宋XX及睿明特公司、李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且也未申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一审开庭笔录第5页显示,反光材料公司称,“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写成“鹤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系笔误。除以上事实外,本院二审的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三、本院认为:一、关于反光材料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之规定,可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归纳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措施”三个要件。1、本案中,反光材料公司向东北地区客户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发货清单、与其客户资金往来的汇款凭证、要货通知单、包裹票,能够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与交易记录中的客户发生了实际交易,有的已成为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有的虽未建立业务关系但亦是反光材料公司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能够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与交易记录中的客户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以及潜在的交易关系网。反光材料公司将获取的客户信息整理后输入电脑数据库以及将向东北地区客户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发货清单、与其客户资金往来的汇款凭证、要货通知单、包裹票、出差工作日程表及出差计划上载明的信息予以汇总、整理,最终形成了客户名单及相关载体上记录的信息,由此证明反光材料公司通过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等代价才获得了相关客户的经营信息。反光材料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其中“品种”、“规格”、“数量”能够说明客户的独特需求,“成交日期”能够反映客户要货的规律,“单价”能够说明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价格成交的底线,“备注”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这些内容构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体现了反光材料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的特有,不能从公开的信息中获取。因此,以上证据符合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客户名单以及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条件。2、本案中,反光材料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涵盖时间长,包含客户众多,这些经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有的已成为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有的虽未建立业务关系但亦是反光材料公司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经营信息的客户已与反光材料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因此,以上证据符合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条“价值性”的认定条件,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本案中,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其与宋XX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向宋XX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由此证明了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因此,以上证据符合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保密措施”的认定条件。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宋XX、睿明特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反光材料公司所述的相关客户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二、关于宋XX、睿明特公司是否侵犯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对本案是否侵犯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问题做如下认定。1、关于宋XX是否侵犯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宋XX自2006年起在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对于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关于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十分熟知、了解。宋XX以宋翔名义先后10次通过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宋XX于2014年2月8日通过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营业部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并先后7次通过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其货物品名与反光材料类似。并且二审中查明的宋XX与反光材料公司重复的客户名单有董显远。因此,可以证明宋XX存在擅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宋XX多次参与睿欣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公司事项变更、提交年检报告、公司年检、领取营业执照等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睿欣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两次变更的联系电话均为宋XX使用的XXXX号码,宋XX个人名义从睿明特公司账户上支取27笔,共计1270603.42元,由此可以证明宋XX与睿欣公司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睿欣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反光材料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重合内容,在宋XX与睿欣公司存在紧密联系的情况下,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所长期联系的客户在较短时间内即发生了业务交易关系,二审查明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相重复的客户有6户的事实,可以认定宋XX向睿欣公司披露、允许其使用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宋XX在反光材料公司工作期间,签署了保密协议,反光材料公司也为其支付保密费用,宋XX应负有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其应对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清楚明了,但宋XX私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而且与睿欣公司来往频繁,还发生了有重复客户名单的事实,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综上,宋XX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宋XX侵犯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2、关于睿明特公司是否侵犯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睿欣公司的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东北地区交易客户中,与反光材料公司交易客户相重复的客户6户,分别为永嘉县光大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鹤岗市长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新新服装制造有限公司、铁煤集团企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着装制衣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分局医美服装厂,这些相重复的客户事实,可以认定睿欣公司所使用的客户信息与反光材料公司的经营信息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特征。宋XX与睿欣公司具有密切联系,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所长期联系的客户在较短时间内即发生了业务交易关系,由此可证明睿欣公司通过宋XX实际接触了反光材料公司的经营信息。同时结合睿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业务往来系客户自行要求与其交易的事实,因此可以推定睿欣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宋XX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睿欣公司与宋XX利用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信息,与反光材料公司的特定客户进行交易,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对其客户名单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利,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宋XX、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因睿欣公司已变更为睿明特公司,故侵权责任应由睿明特公司承担。因此,可以认定睿明特公司侵犯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认定宋XX、睿明特公司共同侵犯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判决宋XX、睿明特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宋XX、睿明特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宋XX、睿明特公司构成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共同侵权,无证据支撑,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三、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依照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反光材料公司的损失及宋XX、睿明特公司的获利均无法计算,故根据宋XX、睿明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交易时间、交易的数量,反光材料公司以往的同类产品交易价格以及为获取客户经营信息付出的努力等因素。本院认为酌定宋XX、睿明特公司赔偿反光材料公司35万元并无不妥,宋XX、睿明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另外,关于反光材料公司起诉主体资格及诉讼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反光材料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各项证据,其名称、印章均显示为“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且反光材料公司在一审开庭笔录中已明确承认将“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写成“鹤壁市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属笔误。因此,反光材料公司起诉主体明确、无误,即为“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无违反法定程序、有失公正的行为。宋XX、睿明特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并且,宋XX、睿明特公司通过侵犯反光材料公司商业秘密获得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利益,且宋XX、睿明特公司的侵权行为也是造成本案纠纷及产生本案诉讼费用的主要原因。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由宋XX、睿明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也无不妥。宋XX、睿明特公司提出的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宋XX、睿明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明显徇私,偏袒反光材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裁判结果综上所述,宋XX、睿明特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宋XX、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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