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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民法典》司法解释(草案)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茆荣华,上海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杰普出席会议。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副秘书长,来自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二中院、静安区法院、崇明区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等实务部门代表,以及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同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学者参加会议研讨。开幕式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研究与法律教育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晓喆主持。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杰普和上海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进行致辞。周杰普教授回顾了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历史,总结研究会在学术研究、法治建设、回馈社会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她强调民法学研究会的成就离不开成员的合作与奉献,期待研究会今后取得更高的成就、结出更丰硕的成果。此外,她指出将《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草案作为研讨对象,是适应后法典化时代的迫切要求,是对时代脉动的精确把握,是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最后,她还介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以及民商法学科,并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向与会来宾表示真诚的感谢与祝福。上海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向与会领导、专家表达诚挚谢意和热烈欢迎。他高度肯定近年来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取得的丰硕成果,对民法学研究会建设成为优秀研究会充满信心。他指出,《民法典》实施即将满一年,其现实意义及相关问题已经突显,期待专家学者在会议上各抒己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为制定高水平的、科学合理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作出应有贡献。第一单元会议第一单元以“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工作报告”为主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茆荣华作工作报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金可可教授主持。茆荣华会长代表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向市法学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感谢,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他提出,此次年会的召开来之不易,已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履行相关健康要求。他指出,2021年民法学研究会在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法学会的有力指导下,各项工作都有新进步,取得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秉持大局意识,发挥智识优势,积极为立法和司法活动建言献策;注重问题意识,深入开展调研,推动民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向纵深推进;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法治宣传,着力营造学习适用民法典的良好社会氛围。就2022年民法学研究会的工作,他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研究会的向心力;打造互动平台,推进合作交流,不断提升研究会的组织力;聚焦民法实施,不断推出精品,不断提升研究会的影响力;加强自身建设,注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研究会的凝聚力。第二单元会议第二单元以“《民法典》司法解释(草案)条文(法律行为)领读与讨论”为主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金可可教授主持。在领读条文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赵文杰副教授就《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三条重大误解认定的两个方案中的共性与个性进行分析。他指出,在意思表示错误一元论的观点下,方案二较方案一增加“如何认定重大误解”的具体规定,并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他认为方案一的解释方案更为稳妥。针对第二十四条所提供的两个方案,他点明方案二条文清晰,符合传统民法理论,同时指出方案一制定背景和动因不明。就第二十七条,他分析方案一与方案二之间的争议点并表示其合理性有待继续探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肯定《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以下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六条对未依法或依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成立的解释。就第九条,他对预约认定采取弹性的标准持审慎态度,认为该标准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方便实用。他针对第十条的三种情形加以说明,并认为第二项修改为“履行本约主要义务”更为精准,同时对第三项的严谨性持怀疑态度。就第十一条,他对第二种方案表示肯定,并分析第一种方案中所存在的弊端。他指出,第二种方案的第二款第一项中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仍有待商榷。他分析第二十四条中两个方案的定性问题,在倾向方案一的同时指出其仍存在法理逻辑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同时认定方案二因程序问题缺乏可行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孟高飞法官分三方面阐述《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三十一至三十八条的内容,并着重介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内容。首先,他根据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的法律沿革就未来司法解释的变更发表看法,同时就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的变更分析其背后的导向并点明该解释努力的方向和尚且存在的争议。就第三十三条,他就四种分类和兜底条款作详细说明并举例论证,并列举第二类、第三类所存在的争议与分歧并加以解释。他叙述第三十四条的适用范围,但对是否与民事审判领域契合的问题持审慎态度。对于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时间点的延后问题,他持肯定态度,并对第二款提出新的思考。他对于第三十八条方案一持肯定态度并列举四项条款的抽象行为模式。在自由研讨环节,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施克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美兰,静安区法院副院长陈树森,高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赵超,高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法官张俊,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高庆凯围绕第二阶段研讨问题作交流发言。施克强主任表示赞同《总则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三条方案二并指出其具有排除单方重大误解、不适用实际审判等问题,此外其对于方案一也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孙美兰副教授对《总则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七条方案二的解释表示肯定,并对《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六条提出修改意见。陈树森副院长从起草者的目的出发分析《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性质,并就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部分情形提出简化建议,同时指出部分表述不当的问题。赵超法官就《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九至十一条的理解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保留意见,并对预约、定金等概念作说明。张俊法官则针对《司法解释总则编》第二十七条方案一持肯定态度,并从撤销权行使的性质、反诉的特征及两审终审制设计的角度出发进行说明。高庆凯副教授认为,《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六条第一句为和意思表示相连接应重新设计,第二句作为司法解释应当废止。自由讨论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