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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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 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中的应用

目前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中不包括“夫妻共同遗嘱”,但民众对于设立这种遗嘱形式的呼声却很高。本文从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效力以及如何对这种遗嘱进行变更、撤销三个方面展开,为大家解答何为夫妻共同遗嘱。——小爱说说众所周知,我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遗嘱形式,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六类遗嘱的共性在于订立遗嘱的主体只有一方当事人,即遗嘱的内容体现的是单个主体的意思表示。2019年我国专家学者在对上海、广东、海南、福建等十个省市民众开展“继承习惯”调研中发现,赞成设立夫妻共同遗嘱的被调查者人数占比高达七成半。由此可见,虽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规定,但人们对采用“夫妻共同遗嘱”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认可度越来越高。那么何为夫妻共同遗嘱呢?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所谓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合立遗嘱。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相比于单方遗嘱来说,共同遗嘱并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一定的特别之处。不少人为了处理遗产的方便,或者由于遗产的特殊性质,因此订立主体常常是家庭成员间。例如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在同一份文件中约定:“若其中一人先去世,在世方即可承继他的遗产”。按遗嘱内容是否具有一致的意思进行划分,共同遗嘱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指的是当事人将多个内容上互相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而不作出相互有关联的处分。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内容具有关联性,遗产的处分以及对遗产继承人的确定是双方合意之后决定的。实践中所认可的夫妻共同遗嘱特指就是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这种真正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可详细分为四种类型:相互型夫妻共同遗嘱、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相互加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以及相关型共同遗嘱。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一)生效要件夫妻共同遗嘱存在的前提在于其是否被法律认可,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数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因此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只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及继承编中的相关内容,即可构成合法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首先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双方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彼此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其次订立双方均需具有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遗嘱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为之。同时意志上相互牵连,一方在变更及撤销共同遗嘱时受到另一方意思表示的限制;并且遗嘱之内容亦需具有相关性和关联性,涉及财产范围既包含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且需经二人合意之后将两人的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处分。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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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朱楚欣律师入选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第一批)!

2021年2月8日,团队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朱楚欣律师均收获了一份《遗产管理人律师备案证书》。这意味着,团队三位律师被纳入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第一批)成员名单,具备深圳市律师协会认证的遗产管理人律师资格。祝贺她们!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数十载,为客户带来最专业的“家”法律服务。小爱精选全网首发|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面世,先睹为快!热点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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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深圳商报》刊登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办理的深圳首例「遗嘱信托」公证

2021年4月24日,《深圳商报|读创》在06版「都市新闻」刊文“《民法典》中的新制度——深圳探索‘遗嘱信托’公证”,报道了团队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所办理的深圳市首例遗嘱信托公证案件,并向广大市民推广这一《民法典》法律亮点。(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详情)文章围绕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接受当事人咨询及委托,针对当事人解决财产处置规划和遗嘱执行的“烦心事”,特为其设计遗嘱信托相关协议,配合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安排、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并进行公证,将当事人需求和问题,进行统筹安排、解决。(深入了解,可点击:喜报!深圳首份公证“遗嘱信托”设立完成!)《深圳商报》是深圳市委直属的以经济报道为主的大型综合性日报。随深圳特区的快速发展,《深圳商报》始终坚持综合性,突出经济性,增强权威性,以综合性开拓市场,以经济性优化市场,以权威性巩固市场,成为深圳和华南地区极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主流大报。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耕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一如既往敢为人先,不断创新、优化法律服务,以法律解决当事人面临的难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小爱精选喜报!深圳首份公证“遗嘱信托”设立完成!民法典|家企财富传承宝藏工具:遗嘱信托团队案例|一封感人的遗嘱,一个遗嘱信托实例全网首发|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面世,先睹为快!动态|祝贺杜芹律师受聘为“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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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祝贺杜芹律师受聘为“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

2021年3月,杜芹律师被聘请为“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颁发《专家聘书》。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互联网平台设立专家咨询网,将充分借助“外脑”“智库”的专业优势,解决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专业问题。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杜芹律师本次受聘成为“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主要针对民事抗诉案件,提供专家意见。这既是对杜芹律师法律专业的肯定,也是杜芹律师服务大众的心愿之所在。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数十载,帮助当事人化解婚姻家事难题,带来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小爱精选全网首发|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面世,先睹为快!热点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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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意定监护&遗嘱,守护“他+他”的真爱和责任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杜芹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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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曹梦珊律师接受深圳新闻网专访,谈「我的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弟弟?

近日,团队执行主任曹梦珊律师接受深圳新闻网「张玲说法」栏目专访,由电影《我的姐姐》谈起,讲解抚养与扶养、监护等法律概念,解答因电影引起讨论的一系列民事法律问题。——小爱说说最近上映的电影《我的姐姐》,其中情节涉及父母意外离世,留下刚刚踏入社会,正准备读研究生的姐姐安然,和年仅6岁的弟弟。年幼弟弟的抚养困境,不仅是生活中的一道难题,也是电影抛给了观众的一道法律题。曹梦珊律师首先从“抚养”和“扶养”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谈起,让读者明晰,姐姐对弟弟的义务是“扶养”而非“抚养”。随后,就记者的发问,曹梦珊律师围绕“送养”“监护”等议题,在理顺弟弟与姐姐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条件,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最大程度保障弟弟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曹梦珊律师作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行主任,专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与风险,规划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采访详情,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小爱精选原创|「我的姐姐」到底该不该抚养弟弟?原创|胎儿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的民事权利能力认定团队案例|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原创|三个要点!继承关系中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标准全网首发|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面世,先睹为快!曹梦珊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行主任、案件主管。曹梦珊律师常年专注于婚姻继承家事中法律风险评估、案件方案设计、文件体系搭建与顾问服务,对家族企业股权结构搭建、股权配置、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等方面有深入研究。曹梦珊律师曾经承办离婚股权分割、股权争夺公司僵局、涉港继承纠纷、涉港子女抚养等重大典型性案件,成功解决多宗争议巨大、案情复杂的婚姻继承类案件。(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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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的姐姐」到底该不该抚养弟弟?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曹梦珊、陈希时间:2021年4月8日电影《我的姐姐》票房一路走高,其中涉及“父母离世,姐姐是否扶养年幼弟弟”的情节也引发网友热议。那么,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在这一困境之下,姐姐应该怎样对待弟弟,又怎样应对自己的人生呢?父母意外离世,姐姐必须抚养弟弟?电影中,父母因为一场意外突然离世,留下刚刚踏入社会,正准备读研究生的姐姐,和年仅6岁的弟弟。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姐姐是否有义务抚养弟弟?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的规定,父母去世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姐姐属于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弟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具有负担能力的姐姐,亦有扶养弟弟的义务。因此,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姐就是弟弟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而非“抚养”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成年,并不代表已经完全具备扶养他人的条件和能力。正如电影所表现的,姐姐刚大学毕业不久,养活自己尚且艰辛。如果有一个年幼弟弟需要监护和照顾,无疑会全盘打破自己的人生规划,也给生活增添沉重的负担。那么,姐姐可以将弟弟送养吗?作为监护人,姐姐有权送养弟弟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孤儿”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在电影中,并未出现祖父母、外祖父母、亲生哥哥,故推定姐姐是弟弟的唯一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姐姐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送养弟弟。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也有明文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也就是说,虽然姐姐有权送养弟弟,但必须保障弟弟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仅仅想要卸下自己的负担而送养,而应该为弟弟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而送养。如被送养,弟弟的权益如何保障?如果弟弟要被送养,必须要确保以下事项:首先,应当判断和确保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其次,应当听取和充分尊重弟弟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涉及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在电影中,弟弟的年龄设定虽然是六岁,但已经能够非常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喜好。法律的本意是鼓励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这也是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的体现之一。因此,弟弟对于被收养的意见,应得到充分尊重。最后,收养应当办理收养相关的登记、评估手续。收养关系,只有经过收养登记后,才能合法成立。此外,鉴于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定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电影中,父母意外去世,很可能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那么姐姐和弟弟作为唯二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当弟弟被收养人收养后,姐姐也应将属于弟弟的遗产交付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妥善保管,合理用于弟弟的生活、成长开支等。小爱精选原创|三个要点!继承关系中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标准原创|胎儿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的民事权利能力认定团队案例|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全网首发|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面世,先睹为快!注意!个人破产条例今日实施,对婚姻家庭有这些影响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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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盈科“幸福+”新产品粤港澳大湾区发布会开启!

2021年3月21日,盈科“幸福+”新产品发布会正式启动!首场发布会在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融合论坛上精彩绽放!本次新产品发布会发布的新产品共有三个:产品一、善始善终,遗产管理人产品二:不破不立,个人破产管理人产品三:进阶进级,超级私人法律顾问以上三款产品,紧跟民法典、个人破产条例等法律制度变化,契合私人和家庭客户对于债权债务管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实践需求,融合家事、股权、金融、投融资等领域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创作而成,每一款产品均有其具体服务流程系统以及配套专业文件。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地区的客户,将由盈科幸福加大湾区团队提供服务,他们是: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广州易美玲家族律师团队、中山翁冰璇家族律师团队、江门陈岳家族律师团队。从左至右依次为:陈岳律师、易美玲律师、翁冰璇律师、杜芹律师盈科幸福加律师团队,秉承着“让传承落地,让幸福叠加”的幸福加理念,将一如既往为大湾区以及全国客户提供最专业的家事家族法律服务。盈科“幸福+”项目
202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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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夜话丨全职太太的离婚选择权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陈希时间:2021年3月19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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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深圳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诞生记

2021年3月,团队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收获了深圳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同时也是首份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公证书。昨日,深圳新闻网、深圳法治发布平台记者独家采访杜芹律师,了解这份公证书诞生的过程并整理、发表。现特转载此文,欢迎关注。——小爱说说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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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杜芹律师文章发表于《中国妇女报》

今日,杜芹律师撰写的《个人破产条例给夫妻财产和家庭带来的影响》(原文:注意!个人破产条例今日实施,对婚姻家庭有这些影响)一文刊登于《中国妇女报》2021年3月17日第5版法·权益观察。(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详情)《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规定,它的出台是时代和法治的进步。随之而来的,也对每个人背后的婚姻、家庭财产、生活稳定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对此,杜芹律师专门就《条例》中与婚姻家庭有关的规定和影响进行分析解读,并给予《条例》背景之下的婚恋提示。个人破产制度将对个人财富规划、家族传承带来深远的影响,这也要求每个家庭,对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债务等做出更加详尽和细致的规划。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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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首发|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面世,先睹为快!

2021年3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收获一份来自深圳市宝安公证处的《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它是深圳首份遗产管理人身份的证明书,也是首份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公证书,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01为什么所有人,包括律师、公证员、法官、专家学者、媒体、企业家,都这么关注“遗产管理人”制度呢?因为,“遗产管理人”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继承编的新制度,它的出现,会彻底改变原有《继承法》背景下的继承制度、继承程序,以及继承手续办理。对于没有争议的遗产继承,从前,由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遗产过户和交接;而现在,应该首先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债务、欠税等情况进行查明、清偿、管理和分割。对于有争议的遗产继承,从前,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债务人等直接到法院提起继承和债务清偿诉讼;而现在,应该会常态化地出现指定遗产管理人诉讼,以及遗产管理人参与到相关继承和债务诉讼中的情况。当然,新旧法律制度交替中,现实法律施行、有关程序会是怎样一个具体的转换过程,还有待观察。而身为最直接的协助客户处理遗产事项的律师群体,责无旁贷地成为遗产管理人法律适用和制度落地最重要的推手。也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承办律师经过与宝安公证处多次反复研讨后,终于为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民法典》确立遗产管理人新制度02为什么说,《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如此重要,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真正落地的关键一步?因为,遗产管理人要从《民法典》法条上走下来,真正落地履职,需要一个权利外观载体。不然,与遗产管理相关的机构和人员,难以查实和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信赖和配合。有了《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承办律师就有了名正言顺的“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承办律师可以凭借它,与有关机构,如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结算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债务人、未完成合同或诉讼的相对人等等,进行接洽和交涉,有关机构和人员基于公证处的公信力,会更加容易信赖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依法配合其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承办律师杜芹、曹梦珊在公证现场03为什么这个关键性的第一步《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如此艰难,才得以面世呢?因为,遗产管理制度,处于新旧制度和继承程序交替中。公证机构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是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必须出具,以及如何出具身份证明书,尚无定论。从大的方面讲,遗产管理人在《民法典》中虽有规定,但并不具体明确。实践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法理上的权利来源、现实中的职责边界等,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是遗产管理人相关细则规定、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原因。从小的方面讲,继承人要办理继承手续,来到公证处,是不是必须确定遗产管理人?如果为可选项,那么何种情况应该确定,何种情况无需确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步骤具体该怎样?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书上应该写哪些内容?对应到具体操作,诸多细节手续只能在摸索中尝试。还好,承办律师与承办公证员,都是敢于先行先试的人。承办律师提议:在这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上,除了列明被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信息之外,应增加遗产管理人“具体履职人员”信息和“具体职责”内容。对于职责描述,原则性参考《民法典》规定,但还应更加细化和具体,如查询复印、协助办理继承权公证、过户等,以方便承办律师在行使遗产管理人职责时,更容易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沟通、解释和履职,更容易得到配合。但是,承办公证员一开始认为职责法定,无需列明,并且这样会与《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的参考格式不一致。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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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杜芹律师授课深圳市卫健委,讲解“改变每个人生活的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3月12日,杜芹律师受邀出席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十三期“医案·说法”——婚姻家事讲座,讲解“改变每个人生活的民法典”,为深圳市卫健委的工作人员们带来了民法典的知识盛宴。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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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祝贺杜芹律师荣获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专委会优秀主任

近日,杜芹律师荣获2020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全国专业委员会优秀主任。连续三届,杜芹律师担任盈科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杜芹律师的领导、建设下,盈科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不断专业化、团队化,长期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业务、推动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研究与拓展,办理特大疑难案件,为大量客户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同时,搭建债务隔离、股权架构、家族信托、境外离岸信托等家族财富传承法律架构。“优秀主任”既是杜芹律师个人的荣誉,更是各分所、各同事、各客户对杜芹律师、对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对盈科全国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工作的肯定。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市场潜力无限,杜芹律师将一如既往,带领专业委员会勇于创新、敢为人先,推动盈科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往更专业、更高端的方向发展。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数十载,力求为客户带来最专业的家事法律服务。小爱精选动态|杜芹律师接受《家族企业》杂志专访,谈未雨绸缪防范人性和意外动态|杜芹律师受访《深圳商报》,谈个人破产条例下的家庭财富规划注意!个人破产条例今日实施,对婚姻家庭有这些影响原创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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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深圳女孩”的购房资格与婚姻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杜芹、陈希时间:2021年3月10日前言2021年2月,网传“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房(3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以下称“离异买房规定”)”。经拨打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求证,该规定属实,系住建局的内部通知,已在深圳范围内适用。继2020年7月15日,深圳住建局等多个部门发布深建字〔2020〕137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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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杜芹律师接受《家族企业》杂志专访,谈未雨绸缪防范人性和意外

近日,杜芹律师接受《家族企业》杂志专访,从近期发生的多个涉及婚姻家事的热点事件——林奇被投毒引发的私生子风波、郑爽代孕引发的道德争议、当当网伉俪李国庆俞瑜夫妻互揭家丑争夺公章等入手,分享法律观点,畅谈人性与意外的风险防范。采访中,杜芹律师分别从代孕家庭的家族成员、企业家及家庭、融资创始人及配偶等多个视角,从监护权、抚养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股权财产性质、家庭负债等多个维度,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入分析,并为读者解析预防法律风险的各项对策。(观点点击:财富家庭案例课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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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个人破产条例今日实施,对婚姻家庭有这些影响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杜芹时间: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日,是改变深圳人对待财产、债务、家庭,重新思考创业梦想的日子。从这一天开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独有。认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条例规定,深圳人(指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3-5年严格限制的考察期后,可免除其剩余债务。对于喜欢冒险的创业者,也许可以在欠债后实现债务剥离,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对于借钱给朋友的好心人,也许因朋友申请个人破产,而无法收回借款;对于被负债的妻子,也许可以与丈夫共同申请个人破产,从而卸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枷锁……个人破产条例的初衷是保护“诚信+冒险+创新“的企业家,但任何事情总有两面性,所有人、所有事也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婚姻家庭,必然因此发生变化和影响。作为家族律师,我们责无旁贷给大家做些提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与婚姻家庭有关的规定和影响以下整理和简单分析,个人破产条例中对婚姻家庭有关的规定以及影响。一、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提交夫妻共同财产清册,申报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人的财产收入申请个人破产需要对个人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而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后任一方的收入和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因此,为了厘清破产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势必需要对配偶的收入财产同步进行清查。当然,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通过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呢?条例中并未排除申报。原因也简单,真约定还是假约定,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问题。至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资产,多半可能来源于父母,一并查实亦属情理之中。法条依据第八条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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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反家暴法》施行将满5周年,深圳律师想跟家暴受害者说

受害者的反家暴行为不仅仅是和家暴施暴者做斗争,也是在跟施暴者的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做斗争。只有这个社会环境整体有了改变和进步,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家暴行为。——小爱说说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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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祝贺曹梦珊律师连获2020年度优秀民事律师

近日,团队执行主任曹梦珊律师连获2020年度“优秀民事律师”称号。曹梦珊律师作为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及盈科全国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始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事领域。7年来亲办案件数百宗,办理多宗重大、疑难、复杂家事案件,如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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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2020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诉讼大数据报告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崔丹萍、陈希时间:2021年1月29日前言2021年是“离婚冷静期元年”,《民法典》为婚姻家庭领域带来了诸多变革——协议离婚程序、大额债务共签条款、家务劳动补偿、家事代理、抚养权归属等法律法规均有调整和改变。回望2020年,公众曾对“离婚冷静期”展开大型探讨、为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恶性事件义愤填膺、为疫情之下的婚姻家庭关系深入思索,作为专门从事婚姻家事法律业务的律师团队,我们梳理了2020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的司法数据,力求以法律的视角、以婚姻家庭诉讼为基点,对过去一年的婚姻家庭变革予以复盘和总结。2020年,互联网上公开的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共3627宗。具体到离婚纠纷,深圳地区一审、二审审结了共计2156宗案件。限于多数离婚案件均为不公开审理,且判决内容未在互联网上公开,我们结合大数据检索结论及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经验,为您客观呈现2020年深圳地区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数据分析,带您更加直观的走近深圳法院2020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特别说明:1、本报告仅统计互联网公开的资料,选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统计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2、本次统计的数据来源于法律智能操作系统(https://www.alphalawyer.cn)及无讼检索平台。前述平台均为目前法律届较常使用的法律搜索案例库,平台数据主要来自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index.html)等官方平台数据的抓取及整合。3、文中所提及的2019年相关数据来源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2020年发布的《2019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大数据报告》,系2020年初在法律智能操作系统(https://www.alphalawyer.cn)及无讼检索平台的检索结果。因可检索数据有限,本报告的某些趋势性结论不具备很强的参考性,但仍希望以此报告为契机,让读者近距离了解婚姻家事案件的现状与发展。一、2020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总体情况以“2020年”“婚姻家庭纠纷”“深圳地区”作为检索条件,呈现深圳地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共3627宗。对比以往的统计数据,2019年婚姻家庭纠纷数量2536宗;2015-2018年的婚姻家庭纠纷数量约1300-1500宗,疫情之下的2020年,深圳辖区内婚姻家庭纠纷数量并未减少,仍保持上升趋势。(图1)就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纠纷而言,检索到2020年深圳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共有2156宗,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的59.44%,相比于2019年的1569宗,增加了587宗,增长率37.41%。对比2019年之前的数据可以看到,深圳离婚纠纷案件数量,近几年来都在持续上涨。(图2)从本次检索的结果来看,3627宗婚姻家庭纠纷中,全文公开的仅947宗,占比26.11%,且多为裁定书或其他程序性文件,而非判决。2156宗离婚纠纷,全文公开的仅222宗,占比10.30%,一样是多为裁定书或其他程序性文件,其中全文公开判决的只有36宗。(图3)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根据我团队的办案经验,以及历年来我团队所做的大数据报告统计,深圳地区离婚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大幅上涨的趋势。结合我团队在与法院、民政局等部门非正式的交流来看,法院承办的案件数量实际远多于可检索数据。1、疫情,并未阻挡离婚的脚步2020年初,疫情后的深圳市民政局,出现了离婚登记“一号难求”的局面(详见:原创|疫情后“报复性”离婚?这几个原因值得所有夫妻反思)。同样的,诉讼离婚的数量也迅猛增长。疫情期间的居家隔离,也许让美满的婚姻更加甜蜜,但也让原本有裂痕的婚姻加速解体。2、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加强、案件内容不公开常态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离婚纠纷的审理,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生活细节及隐私,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庭审时,按照程序,法官会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要求不公开审理本案。在我团队在办案实践中,离婚案件或者其他涉“家”的案件,如无特殊情况,都会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2020年初我团队的检索数据,深圳地区2019年婚姻家庭纠纷共2536宗,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中公布的《深圳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市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共7032宗。从这个数据上看,可检索的数据仅仅占了深圳法院实际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的36%。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互联网的公示程度十分有限,这也体现了法律保护和尊重当事人隐私的措施不断加强。(图4)3、婚姻家庭纠纷耗时较长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离婚纠纷,其财产类型多、财产数量较大、财产评估耗时较长,本身即加重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调查取证难度,导致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耗时加长,案件审理经历多次开庭、时间长达两三年甚至以上也是常有的。因此,2020年婚姻家庭纠纷数据的统计无法包含2018、2019、2020年尚未审结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这也是能检索的案件数量少于实际案件数量的原因之一。4、除离婚纠纷外,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数量上涨深圳地区2020年3627宗婚姻家庭纠纷中,有离婚纠纷2156宗。那么,另外1471宗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暂且将除离婚纠纷外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称作“其他婚姻家庭纠纷”),相比于2019年967宗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增幅52.12%,涨势明显。除离婚纠纷外,婚姻家庭案由中还包含哪些纠纷?通常来讲,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探望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扶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等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2020年,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量最大的分别是离婚后财产纠纷407宗、抚养纠纷393宗。可见,与离婚纠纷一样,深圳地区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数量多、增长快;深圳人的婚姻纠纷,财产争议比重大、抚养权争取意识强。(图5)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样态更为多元,我们认为离不开以下背景原因:首先,诉讼观念的持续转变。“诉讼”并不是“丢人”或者“可耻”的事情。“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逐渐祛魅,趋于常态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诉讼作为彻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工具和方式之一。其次,案件公开方式改变。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在2019年以前所公开的案件数据,会包含案件名称和相关的裁判内容。在这种方式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完全无法被检索到。自2019年以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有很多案件以仅公开了案件名称而未公开裁判文书具体内容的方式进行了数据呈现,在此种公开方式下,部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在数据上有所呈现了,能够被检索到的案例数量自然所有提升。再次,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民政部门尚未发布2020年离婚率的相关数据,但国家民政部发布的《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2019年,离婚率已从2.8‰上升至3.4‰。离婚率数据趋势持续上涨。从这个方面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上涨,也是可以预见的。最后,婚姻的法律观念逐步增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未决问题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不是谁更有钱,谁就有孩子的抚养权”,随着对于婚姻法律观念的更深入理解,大众对于权利的争取也更为积极和主动。同时,在我团队经办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签署婚前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婚姻类非诉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多。作为律师,我们意识到,公众普遍对于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问题不再回避,对于婚姻财产分配的期望和安排更加明确。这与深圳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关,与自我财产的保护意识提升有关,更与现代人对于婚姻这一法律形式的理解密不可分。二、2020年,南山法院的家事法官最忙......在检索到的2020年深圳市3627宗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数量最多,高达776宗,占全市案件数量的21.4%,相当于南山区法院的法官们平均每个工作日审结婚姻家事案件3.09件。(图6)仅就离婚纠纷来看,2020年深圳市共计审结2156宗离婚纠纷,各法院审理的数量分别为1宗到444宗不等。其中,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审结案件数量总数444宗位居榜首,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审结441宗位列第二,2019年审理离婚案件最多的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审结402宗位列第三。其他三个区的案件审结数量均在400-450宗的区间之内,相差不算太大;但跟去年相比,均明显增多。(图7)同时,我们注意到,202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审结离婚纠纷231宗。不考虑因管辖异议上诉、执行等因素,从现有的数据看,2020年离婚纠纷的上诉率为10.71%,与2019年的上诉率将近20%相比,有不小的回落。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2020年深圳各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布,与去年相比,有较大区别。领跑案件数量榜单的,已由去年的龙岗区人民法院变为今年的南山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数量由去年的50件暴增至今年的441件,从区域排名第七升至区域排名第二;坪山区法院离婚纠纷数量也有一定上浮。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动态,也可以窥见深圳这个大都市的发展与变化。比如,一方面,区级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区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该区人口数量较多、法律观念较为靠前。如上市公司最为集中、GDP体量最大、集合了不少高科技人才的南山区,相比于其他区域,有更多的人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告别婚姻。三、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最关注什么如前所述,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等。2020年深圳地区审结的3627宗婚姻家庭纠纷中,审理数量位列前三位的案由分布是:离婚纠纷2156宗,占比59.44%,与去年比例趋同;离婚后财产纠纷407宗,占比11.22%,也与去年数据差距不大;抚养纠纷393宗,占比18.23%,对比去年12.42%的数据,有较大涨幅。(图8)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2020年,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合计占据所有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的81.50%,仍然是该类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案件,也反映了当下大家对于婚姻家庭最重视、最关注的焦点。同时,抚养纠纷的案件数量,以及抚养权纠纷所占婚姻家庭纠纷比重均有上涨,折射出深圳人对于孩子抚养的争取与努力。四、离婚纠纷,审理结果如何?(一)判决离婚经检索,2020年深圳地区共计审结1707宗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最后做出判决的共591宗。而在这591份一审判决书中,公示判决全文的仅21份,占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总数的3.55%,数量微小。(图9)在21份能够查看全文的离婚判决中,判决不准予离婚的10宗,准予离婚的案件有11宗,两者数量基本持平。在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多数为双方同意离婚,或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此外,还有一例显示是被告失踪、失联多年,夫妻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在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理由多数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挽回婚姻的相应表现及行动。(图10)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1、一方不同意离婚,这婚就离不成吗?在判决公开的案件中,对比不准予离婚10宗、准予离婚11宗的判决内容,我们发现,初次起诉离婚时,如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将被判决不准予离婚。那么,司法惯例是否绝对如此?因本次检索的样本较小,无法以现有数据得出一个完全准确结论。但根据我团队以往的办案经验,初次起诉离婚时,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但能够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离婚的情形的,法院会判决离婚。在本次检索到的案例中,也有一例这类的案例:原告举证证明了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犯有重婚罪,法院基于该事实判决准予离婚,且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民法典》关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如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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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中国妇女报》刊登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文章

今日,团队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撰写的《敬畏法律道德,远离代孕风险》一文刊登于《中国妇女报》20210127期第5版:法·权益观察。文章围绕当下明星代孕热点事件进行剖析。文章指出,在我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被明令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的。代孕,将可能产生道德、伦理、父母子女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将对社会、家庭、个体造成诸多深层次的影响。另外,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还从代孕行为构成模式、具体情形入手,分析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与争议。《中国妇女报》创刊于1984年10月,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报头,由全国妇联主办,其宗旨是促进妇女进步、发展与解放,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热情为她们服务,鼓励广大妇女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该报同时关注现实生活中各种与妇女有关的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并积极通过舆论作用促进问题的解决。《敬畏法律道德,远离代孕风险》一文发表于《中国妇女报》,是主流媒体对团队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将继续致力于积极参与社会问题探讨,以法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小爱精选盈科业绩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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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业绩 | 喜迎新业务,盈科律师率先担任遗产管理人

盈科家族法律事务中心是盈科十大业务中心之一,主要聚焦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近期传来好消息,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杜芹律师带领团队率先签约“遗产管理人”这一新兴法律业务。遗产管理人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明确完善规定的遗产管理制度。原《继承法》虽提及“遗嘱执行人”(相当于遗产管理人),但并无任何权责规定,所以事实上无实操可能。而《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产管理人的概念、选任、职责、权利义务等均做了明确规定,从而让“遗产管理人”得以在遗产继承事务处理中,能够实际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次签约“遗产管理人”专项法律服务的客户,系继承人陈女士、婆婆及两个子女。陈女士的先生于2020年12月因病去世,其遗留数亿资产,且资产类别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故陈女士、婆婆和两个子女经过商议,决定共同推选信赖度高、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擅长处理家族财产和关系的盈科家族法律事务中心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图为杜芹律师团队与客户签署的“遗产管理人”法律服务合同)那么,现在的“遗产管理人”法律服务,与之前的“继承顾问”法律服务有什么不同呢?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律师一般能够给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是继承顾问法律服务。这种顾问服务,一般是为客户提供继承相关的法律咨询、协调、指导、代理客户沟通等工作,主要是站在客户的身后出谋划策,或者代表客户本身工作,最终协助客户处理继承事宜。但是今天“遗产管理人”法律服务完全不同,因为《民法典》通过对“遗产管理人”责任权利的具体规定,事实上明确确认了“遗产管理人”拥有和具备独立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其可以以这一身份和地位,独立地在遗产继承事项办理中,行使有关职责、进行有关工作。此时,律师不是站在客户的身后或代表客户,而是并列在客户身边,与客户既互相独立又协同配合。这会让继承事务的办理更加清晰、有序、高效,同时大大减少继承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和矛盾。接手办案之后,盈科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1147条的规定,协助客户进行以下工作:调查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召开继承人会议宣读遗嘱、汇报遗产情况、制定沟通清理债权债务工作安排、讨论确定公司运营负责人及分工。目前,这些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当中。(图为杜芹团队共同讨论的照片)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各类协议、信托、保险、遗嘱、家族基金等法律工具。实践中,因为法律制度的变化,这些规划都需要进行随时调整。《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就提醒所有客户,在进行家族财富传承规划中,千万了别忘了规划这个“遗产管理人”,它必将是定纷止争、运筹帷幄最好的法律工具之一。附:盈科家族法律事务中心简介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家族法律事务中心,长期致力于婚姻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的研究与拓展,迄今已办理大量离婚、抚养、同居、析产、继承等诉讼案件,其中不乏影响巨大的特大疑难案件,并为大量中高端客户提供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赠予、遗嘱、债务隔离、股权架构、家族信托、房产信托、股权信托、境外离岸信托及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服务和常年私人/家族法律顾问。盈科家事事无巨细皆用心,家族财富富贵相传到永远。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作为服务个人客户的最重要的专业中心,承载着盈科深圳对私人客户和业务的重大发展使命,以家族关系、家族财富、家族企业为研究核心,为个人、家族提供婚姻继承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家族企业治理的一站式家族法律服务,深受客户信赖与好评。小爱精选原创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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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夫妻未婚先孕,能效仿吗?这些法律风险得知道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曹梦珊、崔丹萍时间:2021年1月23日未婚先孕,搁在2000年前,还是需要听众唏嘘好一阵子的事儿,今天基本不太算个事儿,之所以此事还是个瓜,主要是华晨宇、张碧晨这两位主角太让人意想不到。不过,我们的重点不在主角这,而在他们做的事情本身。同居+未婚先孕,看似少了结婚证的枷锁,多了几分自在轻松:不用担心谁付出的更多、不用担心房产写的谁名字、不用担心贷款时配偶不签字、不用担心分开时还要等漫长的离婚冷静期、不用担心财产因离婚被分走······可是这些自在轻松的背后,还有更多的风险和不轻松。接下来咱们就分析一下。1、父子关系确认有风险亲妈一般都不会错,怀胎十月生的孩子,除非接生抱错了,母子关系肯定假不了。不过,孩子的爸爸是谁,这事需要斟酌。假如男女双方有结婚证,那就是夫妻,婚内生育的子女,可以直接推定丈夫就是孩子的父亲。万一丈夫想否认,那必须自己去进行举证证明。可是,未婚同居的男女,法律不会直接推定同居男友就是孩子的父亲,自己需要拿出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才能认定父子关系。一旦同居男友否认且避而不见,这个可怜孩子的身世,想要水落石出,就很困难了。所以,找同居男友需谨慎,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要不得。如果要了,千万别未婚先孕,因为他可能在你忍受十级疼痛生孩子的时候问:“孩子是我的吗?”2、孩子抚养面临锱铢必较孩子是小天使,正常婚姻生活中,夫妻财产制度是法定共同财产制,二人对于孩子的抚养,不管是谁出的钱,都是为了给孩子创造好的条件,也不必计较谁对孩子付出的多。但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双方来说,财产在法律上是各自归各自的,所以,对于花在孩子身上钱,难免要在心中打打小算盘,自己付出的是不是多了或者少了。再或者直接算个总账,一次性确定个明白的数,将每月给孩子多少抚养费约定清楚。这样可以减少纷争,却怎么也无法像夫妻那般对孩子花销的态度是自然洒脱。所以,找同居男友需谨慎,没有物质保障的人要不得。如果要了,千万别未婚先孕,因为他可能会在你养娃心力交瘁时,与你讨价还价抚养费。3、生活的未来需要提心吊胆结婚证在这个年代,可能已经不是生活必需品。但同居男友和生儿育女却是人的天性,一时半会儿荒废不了。结婚证带来两个家庭盘根错节的关系,也带来的是从浪漫激情玫瑰花到平淡无奇酱醋茶的失落,但同时,它也带来法律赋予双方不容撼动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坚守,包括:关系的忠诚、疾病的照料、失能的监护、财富的共享、债务的同担······所谓风雨同舟,都写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但是未婚先孕的同居男女,没有这些法律保障。一旦面临诱惑、困境、灾难,只能依靠彼此强大的感情内驱力和道德约束力,才能共度。所以,找同居男友需谨慎,没有足够善良和道德的人要不得。如果要了,千万别未婚先孕,因为他可能不辞而别,你又不能说他抛妻弃子。4、未来的生活需要无尽的规划总有人咨询我们这个问题,能不能通过法律上的规划设计,让“未婚先孕+同居”具备类似婚姻关系的保障?好,咱就试试以下操作方式。首先,双方得有《同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和财产共有原则和具体做法;其次,一方要签署一大堆《授权委托书》,授权同居伴侣可以代替自己进行买房买车买菜等等;再次,双方要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同居伴侣是自己万一失能失智疾病时的监护人,能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规定的夫妻那样彼此扶助;然后,双方要签署《子女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抚养费从同居财产协议里的哪部分财产中支付;再然后,双方要签署《养老协议》,让同居伴侣有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还要设立《遗嘱》把同居伴侣设为继承人之一,让伴侣享有继承权······所有这些还只是一个方面,过日子少不了磕磕碰碰,如果吵架了,很难不去想把前面的协议撕毁。当一切用协议来约定时,为了减少违约概率,就要再用更多的条款来制约。周而复始,双方需要随时随地用协议用文件,去填补生活中各种可能性带来的不确定。所以,找同居男友需谨慎,没有足够的智商和前瞻性的男人要不得。如果要了,千万别未婚先孕,因为他可能不屑于你做的这些规划,你又没有权利让他必须签字。人生路漫长,若果真“未婚先孕+同居”,相信大家的终极目的就是希望互相依靠着拥有幸福,又何苦避开“结婚证”这一天然法律保护伞?更何况,孩子需要的,不仅是妈妈的爱,爸爸的爱,还需要妈妈、爸爸的爱,更需要妈妈和爸爸彼此之间的爱。若对财务问题想不开,不妨签署《婚前协议》,对财产问题说个明白,法律本就赋予所有人,可以选择夫妻财产制度的自由,大可不必为了财产和嫌麻烦,而失去婚姻的美好。万事万物,利弊相通,福祸相依。如果选择“未婚先孕+同居”,看似轻松了自己,实则需要更多的安排与筹划,才能获取通向幸福的船票。无论怎样,加油吧!小爱精选原创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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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深圳购房再出新规!未署名配偶可以这么做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杜芹、朱楚欣时间:2021年1月22日一、购房新政引热议2021年1月19日,深圳市住建局针对购房限购又出新规(详见后附新规全文),其中“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引发热议。二、未署名配偶的隐患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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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 | 今天,为什么要离“代孕”远一点?专业律师带你吃瓜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杜芹、朱楚欣时间:2021年1月20日郑爽又又又上热搜了!还惊动了中央政法委!18日午间,郑爽“前男友”张恒发文,称自己滞留美国,原因是“要照顾和保护两个年幼无辜的小生命”,引发网友猜测;随后,张恒朋友爆出两张美国内华达州的人口记录证明,上面显示两个孩子的父母分别为“Heng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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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今天起,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了

家务劳动是家庭成员用于家庭内部自我服务的劳动消耗,是一种难以计量的精力损耗和情感付出。当今社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的仍是女性。在这一层面上,《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肯定,也与保护妇女权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两性平等互相映照、互为补充。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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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还是家庭暴力?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有代表性地为您呈现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的法律适用,还原裁判原貌,解读家事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陈希时间:2020年12月24日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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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杜芹律师获评《第一现场》2020年度优秀合作律师

2020年,是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节目开播十八周年。本月20日,《第一现场》在深圳宝安壹方城广场举办“1想不到的十八岁粉丝节”活动,邀请长期合作的调解员与律师代表到场接受表彰。我团队杜芹律师荣获《第一现场》“2020年度优秀合作律师”奖项。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作为专门从事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以专业力量服务社会。多年以来,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与《第一现场》栏目保持紧密良好合作,普及法律知识,为市民们解答一个又一个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知识的民生热点问题,将法律的精神落到实处。感谢《第一现场》节目的认可,我们将一如既往,以法律相助,为更多的家庭排忧解难,为深圳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活动当天,团队朱楚欣律师代表上台领奖)小爱精选动态|曹梦珊律师第一现场点评“丈夫痴迷女主播”事件团队动态丨杜芹律师《第一现场》点评一起强奸未遂事件第一现场|杜芹律师评男童受虐事件动态|朱楚欣律师第一现场点评“离婚纠纷如何保障探望权、应对财产转移”杜芹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家族财富讲师团团长、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高端婚姻家事律师,专研家事法和财富管理十余载。擅长处理重大、特大、疑难、涉外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诉讼方案筹划与实施独具匠心;同时擅长对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系统设计和落地实操,是多家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的顾问律师。(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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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被前男友骚扰、谩骂,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有代表性地为您呈现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的法律适用,还原裁判原貌,解读家事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崔丹萍、陈希时间:2020年12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仿妆网络红人宇芽在微博倾述自己曾被前男友光伟正(沱沱)家暴的事实,并公布了其在电梯内被殴打、拖拽施暴的部分监控录像。事情曝光后,多位受害者(沱沱的前妻、前女友等)纷纷联系宇芽,共同证实这位施暴者多年以来,从精神上到肉体上摧残着身边的女性们。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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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人身安全保护令,向精神暴力说“不”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有代表性地为您呈现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的法律适用,还原裁判原貌,解读家事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崔丹萍、陈希时间:2020年12月3日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拳打脚踢、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明显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对方接触、保持一定距离;离婚时,受害方还可要求施暴方进行相关补偿。那么,如果没有发生肢体暴力,却在言语上极尽侮辱、谩骂、胁迫,受到语言威胁的一方,可否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对方停止侵害、申请对自己的保护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中有了解答。基本案情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在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叶某不停地对赵某进行言语威胁,并且不定时给赵某发送大量短信、辱骂赵某、揭露赵某隐私及暴力恐吓等等。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文件副本后,威胁恐吓的形式及内容更加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有“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赵某不堪忍受,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在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员与叶某电话进行沟通,在电话中,叶某承认其曾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受理结果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在某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中,我们检索到,在过去一年公布裁判文书的离婚案件中,包含“辱骂”“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词汇的共2109宗(因大部分离婚案件判决不公开,该数据实际偏小),言语威胁、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情形在离婚案件中愈发增多,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婚姻杀手”。1.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精神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以言语威胁、污辱、诽谤、无视、伤害自尊心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称“《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叶某虽然没有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赵某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其以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手段对申请人实施精神侵害,同样属于受到《反家暴法》调整的家庭暴力范畴,于法所不容。因此,法院出具相关人身安全保护令,严令禁止被申请人的精神恐吓行为,对申请人给予保护。在实践中,精神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往往比身体暴力有过之而无不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也异常深远。因为北大女生包丽案件,大众直观感受到了“PUA”的可怕。“PUA”全称“Pick-upArtist”,本意只是通过心理学应用,去与他人建立连接。后来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慢慢演变成对异性实行诱导、洗脑,达到精神控制的一种手段。精神暴力与PUA的内核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对亲密关系中的另一方实施的言语、精神攻击,侮辱人格,最后甚至达到精神控制,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心里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暴力不以受害者的受害程度,比如是否被精神控制为标准,仅需家庭成员持续性地以言语侮辱等方式侵犯受害者人格尊严即成立。除言语威胁、恐吓之外,“冷暴力”也属于现代婚姻中常见精神暴力形式之一。虽然冷暴力不像身体伤害、言语威胁一样具有主体权益受损的急迫性,但持续性地冷漠、无视,对于日常相处的家庭成员心理健康影响不亚于身体暴力。在离婚案件审判中,冷暴力也应被认定为精神暴力的一种,属于家庭暴力。2.被施加精神暴力,该如何证明?无论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在离婚诉讼中因对方施加精神暴力而要求补偿,受害方均需要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同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加隐蔽,也无法取得医院治疗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明力较强的书证。那么,该如果证实对方施与的言语上的暴力呢?第一,以社交工具(如微信、短信等)对话截图、(对方施暴现场)录音录像等形式尽量固定对方的言语暴力行为,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第二,可参考上述案件,向法官说明情况,由法官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第三,对于对方持续的言语攻击、威胁,报警处理,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此外,关于对方人品方面的证明以及他人的证人证言亦可作为证据提交。3.精神暴力与刑事犯罪的一步之遥生活中,某些对于他人的胁迫、支配与精神控制,可能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滑向犯罪的深渊。吴秀波的出轨对象陈昱霖索要巨额“分手费”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行为本身,就包含以曝光对方隐私为手段的精神威胁。在上述案件中,“叶某提及已购买刀具”释放了非常危险的信号。“买刀”这一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预备。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叶某的行为很可能会从精神暴力上升到刑事犯罪。阳光之下,多少家庭以“爱”之名,行伤害之事。心灵伤害比之身体伤害的影响可能更加深远、更加难以痊愈。善待家人是每个人应尽的本分,切忌以精神暴力、精神控制对配偶和家人施压。同时,如遭遇了他人的精神暴力,应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让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小爱精选国际反家暴日|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不以离婚为终点原创|案例三: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原创|面对家暴,究竟该怎么办?写在反家暴法四周年原创|前夫离婚后才借的钱,前妻也要承担偿还责任?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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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家暴日|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不以离婚为终点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有代表性地为您呈现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的法律适用,还原裁判原貌,解读家事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崔丹萍、陈希时间:2020年11月26日2020年9月14日,四川姑娘拉姆在直播中遭到前夫泼油纵火,重伤十余天后不治身亡。在此之前,她已经忍受前夫家暴十几年。遇害前,拉姆曾以离婚、报警等行为进行自救,但在离婚后仍多次受到前夫的威胁、施暴,最终悲惨遇难。也正因如此,戳到广大网友心中的痛处——如果离婚都没办法躲避家暴,受害者又如何自我保护?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召开发布会,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提出案件审判应全面侧重当事人安全利益,鼓励法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实现家暴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这其中,便有一宗因为“离婚后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获得支持的案例。基本案情申请人周某(女)与被申请人颜某已离婚。二人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颜某在离婚后却屡次到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颜某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周某曾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颜某依旧反反复复、变本加厉地威胁着母子四人安全,甚至连周某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案件结果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了针对周某及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如下:一、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普通大众在离婚后遭遇家暴情况时,往往并不清楚如何寻求保护,误以为离婚之后,反家暴相关法律就无法制约前配偶。甚至,基层司法机关对于这一情况的法律适用也不甚明朗。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典型案例的公布,给这类家暴受害者指示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称“《反家暴法》”)可以适用于离婚后!接下来,我们将就“离婚后家暴”这一情形,结合我团队经办相似案件的焦点问题、注意事项,为您梳理分析如下:一、离婚后,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关系。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为: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文所述典型案例的出台,是在司法实践中将“离异”关系的人员纳入广义上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换句话说,本案最大的指示和参考作用,是肯定了在离异群体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同样属于家庭暴力,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受害者可以理直气壮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防范对方侵害!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与执行在人身保护裁定下发之后,是否能够真正确保施暴者遵照执行,不再对受害者及其亲属进行骚扰、跟踪、接触?结合我团队经办相关案件的经验为,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施暴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联动公安、社区等基层组织协同保障,更能够全方位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国家司法机关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裁定文书,其本身自带威严。对施暴者来讲,法院盖章的裁定书,违反起来会有巨大的心理压力,且拒不履行这一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事实上,我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中,通常对方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都遵守的比较好。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形成公安、社区、妇联等组织的联动协同至关重要,有了这个裁定的存在,派出所接到家暴的报警也更为重视,连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力量共同监督、保障、预防。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安、社区等基层组织等对于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配合义务。三、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专门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了一个单独章节,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情形、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实施措施。在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是怎样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很多受害者由于一贯的忍让、心软,更有甚者,被对方进行了“煤气灯效应”的精神控制,导致实际可以取得的家暴证据极少。基于此,我们建议,如不幸遭受了家庭暴力,请直接拨打110报警求助,并自己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情照片、视频、医院看诊治疗证据、报警回执、对方的言语威胁录音录像等等。(参考:原创|面对家暴,究竟该怎么办?写在反家暴法四周年)有力的证据,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对方进一步侵害至关重要。四、制止“家暴”,绝不限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绝不仅限于被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等民事法律领域的规制。如家暴致人轻微伤的,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家暴致人轻伤或以上的,将根据情节和后果被予以刑事惩处。家庭是幸福的港湾,但也可能是暴力暗藏的陷阱。近年来,在法律和社会舆论的重视之下,一个个家暴案件为人们所批判和警醒。对每一个个体而言,逐渐明晰家暴界限、学会自我保护尤为关键。希望让人心痛的拉姆案,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不会存在。小爱精选原创|案例三: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原创|面对家暴,究竟该怎么办?写在反家暴法四周年动态|反家暴,巾帼律政在行动!动态|朱楚欣律师接受南都报采访:点评龙华男童被家暴事件团队动态丨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受龙岗各社区特邀,开展反家暴宣传讲座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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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五十二期)|遗赠扶养协议,是怎样的协议?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是怎样的协议?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个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信赖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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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五十期)|继承时发现遗嘱里写明的财产没有了,该怎么办?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继承时发现遗嘱里写明的财产没有了,该怎么办?解答财产没有了,可能分两种情况: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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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九期)|已经办理继承后,又发现了遗嘱,该怎么处理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已经办理继承后,又发现了遗嘱,该怎么处理?解答首先,看看遗嘱,确认一下是什么形式的遗嘱,自书?代书?公证等等,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这些遗嘱形式的规定,签名是否真实,有没有合适的见证人等等。也就是说,确认一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然后,对比一下遗嘱中遗产分配的内容,与已经完成的遗产分割,差距在哪里。继承人们一起商量一下,可以按照遗嘱内容对遗产分配进行调整,也可以维持现状不变,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只是,一定要由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及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签署一份《继承协议》,把协商好的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最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诉讼,由法院对争议做出裁断。更多音频、视频课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幸福加传承学院”网络平台,与我们互动!盈科“幸福+”项目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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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八期)|去世前的口头交代,属于遗嘱吗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去世前的口头交代,属于遗嘱吗?解答去世前所作的口头交代,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但容易被遗忘,也较易为他人所篡改、伪造,所以,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遗嘱人只有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设立遗嘱时,才可以设立口头遗嘱。二是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必须能够认真聆听、充分理解,并且准确记忆。四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设立遗嘱时,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要再设立遗嘱,一定要以其他形式,如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形式设立遗嘱。更多音频、视频课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幸福加传承学院”网络平台,与我们互动!盈科“幸福+”项目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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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七期)|如果病重在住院,遗嘱该怎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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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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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六期)|如果不识字,该怎么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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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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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五期)|如果没有遗嘱,遗产该怎么分?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如果没有遗嘱,遗产该怎么分?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凭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遗嘱,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先后次序参加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补充说明: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该子女的直系后辈代替子女进行继承,这叫“代位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的,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后一顺位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遗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各继承人之间遗产继承份额相同,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更多音频、视频课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幸福加传承学院”网络平台,与我们互动!盈科“幸福+”项目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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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监护人私自处分了我的房产,能否诉请其赔偿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精选近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婚姻家事案例,为您呈现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纠纷,还原家事审判的原貌,解读经典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谢翠芹时间:2020年9月10日案例来源案件名称:丁善喜与丁华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7)沪0112民再4号说明: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评选“三等奖”,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基本案情原告丁华亮与被告丁善喜是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因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9年9月27日起一直进行住院治疗,期间由被告作为其监护人。2004年9月20日,被告以24.2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原告名下A房产,此时A房产市场价为22万元。2013年2月1日,被告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房产,登记在了原告以及案外人丁善龙(原告哥哥)名下,此时B房产的市场价为31.45万元,A房产的市场价为120万元。2014年7月,丁善芳(原告姐姐)以被告未妥善履行监护义务、私自出售原告名下A房产为由,诉至法院,撤销了被告的监护人资格,确认了丁善芳为监护人的资格。2014年9月,原告以被告未经其允许,擅自出售A房产,并将B房产登记在原告和案外人丁善龙名下,但未确定原告的房产份额,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诉请被告赔偿房产损失120万元(根据起诉时房产的市场价格计算)。2015年12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私自出售A房产且长期隐瞒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法院根据起诉时房产的市场价确定了原告的损失为120万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对该案申请再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超过了期限为由,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2017年,被告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原审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此时原告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房产损失178万元(根据再审时房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焦点问题第一,被告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将原告名下A房产出售后,又为原告购置了B房产,该行为是否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第二,如果被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如何计算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关于焦点一,被告辩称其出售A房产是为了便于管理,在其住处就近置换以及方便照顾原告。但纵观本案,被告于2004年出售A房产后,并未及时置换房屋,而是在时隔九年之后即2013年才为原告购置B房产,且B房产亦与其本人的居住地相隔甚远,且自1999年9月27日起至原审判决期间,原告均在住院治疗。因此,按常理分析与判断,难以得出被告置换房屋系为实现照顾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的结论。更何况,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原告自有的收入已足以支付其住院治疗和日常生活所需,现无证据证明在2004年前后,存在攸关原告利益的重大急迫事项需要花费巨额资金,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有为原告的利益而需出售A房产的必要性。同时,A、B两处房屋因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出售的A房屋的市场价远高于购买的B房屋的市场价。鉴此,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滥用监护权的侵权行为,给被监护人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所涉财产损失主要系房屋价值损失,因此,可由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少来衡量损失大小。至于计算的时间节点,法律已明确规定为“损失发生时”,考虑到民事赔偿以“填平”为原则即补偿性赔偿,故法院采用以购买B房屋时两处房屋的市场价格差额(120万-31.45万)作为损失发生时的时间节点来计算财产损失。综合双方对房屋市场价格的确认,法院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8.55万元。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本案是一件关于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如何认定监护人行为与赔偿责任的案件。第一,成年精神患者,如何确定监护人?1、本案中的原告患有精神病,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审判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及经济条件、方便照顾、妥善管理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确定监护人。第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同时监护人的职责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原则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比如日常的照顾、医疗方案的选择、代理侵权诉讼。第三,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怎么办?1、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职责,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原告姐姐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提起诉讼撤销了被告的监护人资格。2、如前所述,本案中被告擅自出售A房产后,又购买B房产,其行为并非为了原告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且购置的B房产与A房产的市场价差距极大,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而需要承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小爱精选动态|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受邀参加深圳市律协研讨会,解密监护与意定监护团队案例|深圳公证处首宗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原创|解密意定监护,预约自己的美好未来原创|刚怀孕,孩子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原创|非婚生子必看:不能强制要求亲子鉴定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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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四期)|继承人不同意按遗嘱分割遗产,怎么办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继承人不同意按遗嘱分割遗产,怎么办?解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有部分继承人不同意按遗嘱分割财产,现行法律下,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式:(1)由第三方,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遗嘱库等专业遗嘱服务机构等,进行居中调解,促成各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2)任一继承人可以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审核遗嘱效力,居中裁判。需注意的是,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更多音频、视频课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幸福加传承学院”网络平台,与我们互动!盈科“幸福+”项目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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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胎儿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的民事权利能力认定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精选近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婚姻家事案例,为您呈现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纠纷,还原家事审判的原貌,解读经典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崔丹萍时间:2020年9月3日案例来源案件名称:余龙与周真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282民初6087号说明: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基本案情2010年6月29日,余龙与唐江红登记结婚。2010年12月5日,生育儿子余轩;2016年10月18日12时40分,周真真驾驶轿车,与正常行驶的余龙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余龙受伤;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真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龙不负事故的责任;2017年4月10日,余龙与唐江红婚生女儿余妤出生。2017年8月28日,宜兴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余龙为十级伤残。焦点问题余龙主张的女儿余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民法理论,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故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但是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不仅存在未来需要保护的利益,也存在某些现实利益的保护需要。故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中,余龙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收入减少,进而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减少的情况。余龙的女儿余妤在余龙发生交通事故时虽是尚未出生的胎儿,但余妤出生时为活体,余妤是余龙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故余龙的收入减少也将导致余妤的利益受损。法律虽仅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明确列为赋予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定情形,但因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故立法者用了“等”字,未限定具体范围。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既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本院认为余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属于法律赋予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定情形之一,故对余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案件结果支持余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3789.7元。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还未出生的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关于胎儿的权益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未出生胎儿享有法律赋予的继承权利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当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意味着在胎儿未出生前,法律赋予胎儿继承权利,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上述所说的继承权利,仅限于胎儿顺利出生为活体的情况。假若胎儿出生后为死胎,法律赋予它的继承权利就随之灭失,不复存在了。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也将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二、未出生胎儿无权主张损害赔偿和抚养费关于胎儿继承权利,法律已有明文规定。那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遭受侵害,胎儿有是否有权索赔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司法实践中,上述所说“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并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我们再来看看当前司法观点的认定:《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致死,胎儿也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综上,胎儿本身或胎儿父母权益受损的情况下,由于胎儿并非民事主体,所以胎儿无权主张赔偿,但出生后的婴儿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民事主体,享有损害赔偿或抚养费请求权。附:其他参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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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反家暴,巾帼律政在行动!

2020年8月,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事处聘请杜芹律师为深圳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福田示范点“特约调解员”。反家暴,巾帼律政在行动!小爱精选原创|面对家暴,究竟该怎么办?写在反家暴法四周年【原创】婚姻律师教你看:刘洲成到底有没有家暴?团队动态丨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受龙岗各社区特邀,开展反家暴宣传讲座动态|朱楚欣律师接受南都报采访:点评龙华男童被家暴事件动态|崔丹萍律师受邀开展公益讲座,讲解女性自我权益保护杜芹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家族财富讲师团团长、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端婚姻家事律师,专研家事法和财富管理十余载。擅长处理重大、特大、疑难、涉外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诉讼方案筹划与实施独具匠心;同时擅长对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系统设计和落地实操,是多家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的顾问律师。(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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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二期)|遗产继承,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遗产继承,需要履行哪些手续?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可以是依据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包括遗赠)进行处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就按法定继承处理。不管以哪种方式办理继承,只要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能协商一致处理的,可以直接去公证处签署继承协议、办理遗产的继承权公证手续,再持继承权公证书办理遗产的产权变更和交接手续。另外,实践中也有个别地方,房产继承可以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过户。若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处理的,则需要由一方诉请法院进行处理,法院审理完毕后,各继承人持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遗产的产权变更和交接手续。更多音频、视频课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幸福加传承学院”网络平台,与我们互动!盈科“幸福+”项目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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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打印遗嘱可被认定为自书遗嘱,有效!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精选近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婚姻家事案例,为您呈现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纠纷,还原家事审判的原貌,解读经典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曹梦珊时间:2020年8月20日案例来源案件名称:卢某与熊某某遗嘱继承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2民初31650号说明: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基本案情原告卢某,系死者熊XX的妻子;被告熊某某,系死者熊XX的父亲。1986年8月,熊XX的母亲吴银蕉死亡;1997年7月1日,熊XX毕业于南京大学,并获得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信息学学士学位;2009年4月28日,原告和熊XX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11月27日,熊XX获得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国际课程);2016年4月18日,熊XX在医院死亡。2016年11月14日,卢某起诉熊某某,要求继承遗产。诉讼中,原告提交打印的《个人遗嘱》一份,载有:“本人熊XX(身份证号XXX),因罹患XXX疾病复发需于近日接受高风险的海绵窦区肿瘤切除手术和二次放化疗治疗,经与妻子卢某(身份证号XXXX)平等自愿商议,如果本人在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夫妻名下共有财产遵照按照以下安排处理:1.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包括不动产住房一套(地址: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区X号XXX室)(以下称“诉争房产”)及银行存款(包括以熊XX名字开立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基金产品、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贵金属产品)均由妻子卢某合法继承;2.妻子卢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伍拾万现金作为本人父亲熊某某(身份证号XXX)的赡养费,用于老人日常生活支出、治病费用及护理开销,以及将来身故的丧葬费用。这笔钱可以由本人三姐熊慧娜托管打理。如本人父亲去世后有剩余则由本人在世直系亲属平均分配继承;此赡养费用必须严格用于熊某某个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直至老人离世;3.本人若身故的丧葬费用另行由夫妻共有财产支出;4.以上条款如果治疗结束后本人健在,如有另立新遗嘱或者共有财产分隔协议,则以新遗嘱或者共有财产分隔协议取代本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签有“熊XX本人2015/8/8”字样,“法定继承人”处签有“卢某2015.8.8”字样,并均捺有手印。诉讼中,原告自述熊XX身前任职于奥托立夫(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职位为信息技术部门IS应用经理;被告自述,熊XX曾获得2009年中国制造业百强IT经理称号。焦点问题熊XX所立的《个人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个人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个人遗嘱》的法律属性为自书遗嘱,理由如下: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熊XX具有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信息学学士学位,说明熊XX不仅仅会操作计算机,更是计算机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且诉讼中原告自述熊XX身前任职职位为信息技术部门经理,被告自述熊XX曾获得2009年中国制造业百强IT经理称号,可以确认熊XX具有操作计算机的绝对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较常人更多地接触计算机,经常通过使用计算机打字进行文字操作,以打印形式形成文件符合其生活及工作习惯;二、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所涉《个人遗嘱》明确载明:“立遗嘱人:熊XX本人2015/8/8,法定继承人:卢某2015.8.8”字样,并均捺有手印,被告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个人遗嘱》非熊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曾作出与《个人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熊XX在签订《个人遗嘱》时受到胁迫,故本院确认《个人遗嘱》为熊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个人遗嘱》系打印形成,在形式上不完全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自书遗嘱,但目前电脑书写已逐步代替笔墨书写,电脑打印也是遗书书写的一种方式,且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尊重熊XX的生前意愿,故本案中《个人遗嘱》仍应按自书遗嘱对待;三、本案所涉《个人遗嘱》中,有关原告一次性支付50万元给被告的相关条款,系遗嘱继承的义务,属于遗嘱的一部分,而非被告所述的基于赡养关系所形成的赡养义务,故该条款亦明确为被告保留50万元的遗产,并载明用于老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治病、护理及丧葬等用,既能体现熊XX作为人子赡养老人的良好愿望,也能从侧面反映《个人遗嘱》之真实性,结合被告年龄等实际情况,金额也尚属合理,故被告主张《个人遗嘱》未为被告保留必要份额及50万元系原告的意思表示之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现表示愿意履行该义务,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案件结果1、诉争房产中属熊XX的份额由原告卢某继承,继承后,该房屋归原告卢某一人所有,过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卢某自行负担;2、熊XX名下的保险利益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归原告卢某所有;3、原告卢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基金、理财产品,归原告卢某所有;4、原告卢某及被继承人熊XX名下的养老金、公积金归原告卢某所有,原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熊某某财产折价款20万元;5、原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熊某某50万元。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现行《继承法》对于打印遗嘱,没有任何规定。本案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关键在于:(1)根据被继承人的职业和学历,可以推定其具有操作计算机的能力和习惯,以打印形式形成文件,符合其生活及工作习惯。由此推定,该打印遗嘱系其自行操作形成;(2)遗嘱中有被继承人亲笔签字及按捺手印,亦无相反证据证明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中为缺乏劳动来源的被告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金额合理,侧面反应遗嘱的真实。实践中,亦有将打印遗嘱认定为无效的,理由主要有:(1)打印遗嘱,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2)打印遗嘱难以查明是否为遗嘱人打印,难辨真伪;(3)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设立要求,故无效。2021年1月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但对打印遗嘱的要求,是按照“代书遗嘱”来设定的,即: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前,建议尽量不采用“打印遗嘱”的形式设立遗嘱。否则,既增加继承人举证的难度,也让亲人间纠纷不断。更为重要的是,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巨大风险,届时遗愿将难以实现。小爱精选划重点丨你必须知道的新继承法十大亮点原创|精英律师:丈夫生前百亿身家,王鸥却零继承?聊聊打印遗嘱那些事原创丨打印遗嘱到底有没有效?离你最近丨新婚姻法出台,这十点关乎你的一生小爱的一生|走进《民法典》婚姻继承相关法律年龄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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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一期)|只有一个子女,就不需要设立遗嘱了吗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只有一个子女,就不需要设立遗嘱了吗?解答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遗产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去世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遗产,而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如果去世时配偶和父母尚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子女是无法取得全部遗产的。所以如果希望把更多遗产,留给自己的独生子女,就需要设立遗嘱。需要补充提示的是,如果子女已婚,通过法定继承得到的财产,将属于子女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希望财产属于子女个人所有,则也必须要设立遗嘱。更多音频、视频课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幸福加传承学院”网络平台,与我们互动!盈科“幸福+”项目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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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四十期)|没有财产,就不需要立遗嘱了吗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没有财产,就不需要立遗嘱了吗?解答虽然我国法律对遗嘱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个人去世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没有财产,不代表着就不需要设立遗嘱。现代社会,遗嘱所承载的内容,不应当仅仅包括对财产的处理,还可以包括对个人身后事务处理的要求,对家风、家族精神等内容的凝练总结和传承期望,还可以是对亲人表达关爱和期许的嘱托。更多音频、视频课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幸福加传承学院”网络平台,与我们互动!盈科“幸福+”项目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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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前夫离婚后才借的钱,前妻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精选近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婚姻家事案例,为您呈现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纠纷,还原家事审判的原貌,解读经典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陈希时间:2020年8月6日案例来源案件名称:张某、郑某刚诉王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说明: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评选“三等奖”,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前言王某与侯某原系夫妻。2013年11月21日,王某与侯某签署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此后,侯某对外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数百万元但到期未还。债权人将王某与侯某共同告上法庭,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判决王某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原因何在?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1日,王某与侯某签署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2014年8月11日,本案被告侯某与案外人解某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由解某向侯某出借175万元。2016年5月20日,侯某、解某与本案原告张某、郑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解某将该175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郑某。2016年5月24日,被告侯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抵付还款人民币49.28万元。双方签订了抵付协议,约定剩余欠款125.72万元分月偿还,于2016年12月底还清,月利率2%。2017年3月29日,因侯某逾期未还款,张某、郑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侯某还款,并要求侯某妻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侯某所提起的再审程序。三次程序中,法院均认定了该175万元债权的事实,判决被告侯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某、郑某剩余欠款人民币125.72万元及利息。2018年9月,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王某提起再审申请,称其于2013年11月21日已与侯某离婚,并提交了离婚证及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王某认为,无论是2014年8月11日的借款行为,还是2016年5月20日的债权转让行为,均未发生在王某与侯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无须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结果本次审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再审程序中以离婚作为抗辩理由,是否可以推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此前的一审、二审及第一次再审程序中,王某对于其不应承担债务的抗辩理由始终为“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未曾提出其与侯某已经离婚的事实。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虽举证证明了其与侯某已于2013年签订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但该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请求。第一,从证据的提交时间看,该证据形成于2013年,然在本案一、二审及至侯某申请再审期间,王某和侯某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该组证据。经听证,王某虽称其未提交上述证据已充分表明其不想推卸责任,但该理由与其申请再审行为本身存在明显矛盾。第二,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执行情况看,侯某在协议中自愿承担了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公司全部债务以及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而王某亦未取得任何财产,显然异于常态。同时,自签订离婚协议始,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其中任何一条有执行内容的约定。换言之,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仅仅体现于书面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双方仍然处于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状态,客观上当属于已超出同居意义的事实婚姻关系。第三,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看,在本案一、二审中,王某、侯某委托了同一诉讼代理人,共同应诉,共同上诉。在本案执行期间,为提前解除人民法院对王某的拘留处罚,侯某主动进行执行和解,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再审审查期间,王某在某汽车公司代为签收本院发送给侯某的法律文书。再审听证中,对于双方是否存在离婚协议内容之外财产的问题,侯某在王某制止后不再作答。上述事实足见双方不存在离婚协议所表明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第四,从王某和侯某的抗辩意见看,双方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两级法院的庭审中均明确认可王某与侯某系合法夫妻的关系。根据听证中侯某的表述,该律师虽在其公司担任了一年多的法律顾问,但对两人离婚之事并不知情。事实上,在王某提起再审申请之前,其与侯某均未提及过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而是一再坚称所有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由于双方共同持有某汽车公司全部股份,故即使该借款未用于生活开支,王某作为公司股东也享受了相关收益。同时,该抗辩意见亦印证了两人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基于以上原因,法院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即,侯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某、郑某剩余欠款及利息。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1、已经领取离婚证,为何还要共同承担债务?通常情况下,在案件初次审理的程序中,被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方,如其举证证明,该等债务未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则债权人多半无法追究这一方的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一审、二审以及侯某提出的再审程序中,王某均未主张双方已于2013年离婚,案涉债务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并且,王某及侯某存在实质上的夫妻关系和共同生活行为,存在共同经营行为等事实。所以,再审法院基于对王某与侯某之间实际婚姻状况的分析、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相关规定,最后认定王某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何时需共同偿还?那么,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相关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需配偶连带偿还?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要夫妻双方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均认为是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的对外负债是否为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一方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还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债务。否则,该等债务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无法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3、对于夫妻一方必须为企业进行个人担保或负债时,如何避免家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负债,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无可厚非。但对于一些企业家、公司创始人来说,其基于公司业务发展与个人利益的衡量,有时必须为企业承担一些个人负债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担保、参与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回购条款等)。那么,一旦遭遇债务风险,家人的利益和生活又该如何保障?作为专业的家族律师,我们的建议如下:第一,在涉及个人债务的相关协议或条款中引入“安全岛”机制。比如明确约定,该等债务仅为个人债务,而非由签署方的配偶共同承担,或债权方在追究债务责任时,配偶名下的某些财产不在被执行范围,属于债务豁免财产。在协议或协议的附件中明示“配偶隔离”方式,避免日后发生连带责任的债务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策略性离婚等方式,因其存在恶意规避债务而不被法律支持的风险,我们并不建议。第二,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共同经营”行为。根据《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外,如符合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需而负债,同样能够认定为是夫妻债务。比如本案中,王某与侯某的共同持股及经营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存在“共同经营”情况,加强了其应承担共同债务的责任认定。因此,对于并非真正共同经营公司的夫妻,应避免发生类似于“共同经营”的相关商业行为,以防被误认为“共同经营”,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连带债务。对于企业家、公司创始人的配偶来说,以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易被认定为其与另一方存在“夫妻共同经营”的情形。如配偶并未实际参与公司决策,共同管理公司的,应尽量回避以下情况:(1)企业家、公司创始人的配偶担任公司职务;(2)企业家、公司创始人以公司账户为其配偶发工资;(3)企业家、公司创始人的配偶使用公司名下的车辆;(4)企业家、公司创始人的配偶在公开场合发表“经营公司”相关言论或进行相关行为;(5)企业家、公司创始人家庭的家庭特定开销来源、生活条件、生活状态等其他相关情况。第三,引入保险、家族信托等外在金融工具,明确家庭中个人财产的归属与划分,提前建立家庭财产防火墙,保障家人的生活。小爱精选收藏|十分钟了解新旧继承法区别(对比+解读)「文末亮点」收藏|十分钟了解新旧婚姻法区别(对比+解读)「文末亮点」划重点丨你必须知道的新继承法十大亮点离你最近丨新婚姻法出台,这十点关乎你的一生小爱的一生|走进《民法典》婚姻继承相关法律年龄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点击“阅读全文”,查看详情喜欢本篇内容请给我们点个在看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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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三十九期)|设立多份遗嘱,到底哪份有效

【特别说明】“盈科‘幸福+’遗嘱项目”由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参与发起,运用自主研发的“遗嘱规划与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综合协议、信托、意定监护协议等法律工具,为客户提供从遗嘱检测、咨询、规划、设立、维护、执行等全系列法律服务。本系列问答,为服务中常见困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助。问题设立多份遗嘱,到底哪份有效?解答设立多份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一份设立的遗嘱为准。若多份遗嘱内容互相独立,没有抵触,那么各遗嘱均有效,均在各自的范围内执行。设有多份遗嘱,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即使公证遗嘱设立的时间在前,其他遗嘱设立的时间在后,也是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果想要修改公证遗嘱的内容,该怎么办呢?也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即重新设立一份公证遗嘱,来撤销和变更前面的公证遗嘱。更多音频、视频课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幸福加传承学院”网络平台,与我们互动!盈科“幸福+”项目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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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遗嘱知识小问答(第三十八期)|视频录像可以作为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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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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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三个要点!继承关系中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标准

【特别说明】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精选近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婚姻家事案例,为您呈现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纠纷,还原家事审判的原貌,解读经典法律问题。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执笔:崔丹萍时间:2020年7月23日案例来源案件名称:李某1、苏某、李某3与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号:(2018)京03民终11424号说明: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评选“三等奖”,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基本案情人物关系树状图李父和贾母是夫妻,婚后两人生育了三个儿子,分别是李叁、李陆、李伍;案情发展1983年,李伍遭电击致肢体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1985年10月8日,李父和贾母主持分家,《分家契约》中将涉案北京房产分给了李伍;1988年,李父去世,未留有遗嘱;1989年,贾母和李壹结婚,两人与李伍共同生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8月1日,贾母去世,未留有遗嘱;此后,李壹一直照顾李伍的生活;2016年11月12日,李伍去世,未留有遗嘱;2018年3月6日,李陆去世。苏某与李陆原是夫妻,育有一女李贰。焦点问题李壹和李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李壹是否是李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伍遗产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争议点在于李壹与李伍之间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继承法中关于“扶养”的含义,继承法中的扶养泛指亲属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本案中,李壹和贾母登记结婚时,李伍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因肢体二级残疾,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在李壹、贾母婚后以及贾母去世之后,李伍与李壹共同生活了27年之久,期间李壹一直照顾李伍的全部生活起居,根据《继承法》关于扶养的应有之意,可以认定李壹与李伍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李壹可以作为李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样可以认定李壹与李伍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子女因其父亲或母亲再婚时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故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抚养关系。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律上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相互间互为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李伍没有妻子儿女,亲生父母李父、贾母均已去世。李壹与贾母结婚成为李伍的继父时,李伍虽已满18周岁,但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全部生活起居均须他人照顾。故对于李伍而言,是否需要抚养与其是否已成年并无关联,其须终身被抚养,且随其年龄的增长,因自身疾病的原因,须被抚养的需求更高。故本案认定是否构成抚养关系应结合被抚养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抚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抚养关系是否存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抚养时间的长期性;2.经济与精神抚养的客观存在;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结合本案,李壹与李伍生活在一起,并照顾其全部生活起居长达27年之久,对李伍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关心,作为重要家庭成员融入与李伍共同的家庭生活中。综合上述情况,李壹与李伍之间已构成抚养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李壹作为被继承人李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李伍的遗产并无不当。案件结果涉案北京房产由李壹继承。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结合本案,可以得出继承关系中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主要需要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抚养时间的长期性。继子女与继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更为融洽,且能体现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主观上愿意建立亲密关系。尤其是像本案这样成年但是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抚养人愿意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在亲密关系上的体现尤为突出。2、经济与精神抚养的客观存在。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具体的给付行为,不仅在物质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在精神上也给予关心和照顾,相互之间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关心。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作为重要家庭成员融入彼此的共同家庭生活中,符合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的要求。在继承纠纷中,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相互之间才有继承权,所以抚养关系的认定在这类案件中是绝对的焦点、难点问题。如遇类似情况,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