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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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与国际法”专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4月27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华阳海洋研究中心在杭州举办“南海仲裁案裁决与国际法”专题研讨会。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作《南海仲裁案裁决非法无效的六个“为什么”》的英文主旨报告。来自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宁波大学、中国南海研究院、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等高校及智库的国内顶尖海洋法专家学者发言。国内涉海部门工作人员及高校师生等300余人与会。马新民司长从“为什么说仲裁庭越权管辖”“为什么说仲裁庭枉法裁判”“为什么说仲裁庭是滥权”“为什么仲裁庭否定南沙群岛可以群岛整体主张权利是错误的”“为什么裁决否定我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是错误的”“为什么栽决认为我南海活动非法是无稽之谈”等6个角度在法律上深入揭批裁决,指出裁决是严重越权、侵权、滥权、扩权的裁决,完全是非法的,自始无效。马强调,南海仲裁案裁决是严重越权、侵权、滥权的裁决。该裁决存在严重错误,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其危害不仅在于中国一方,更在本质上损及《公约》全体缔约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不仅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这样的裁决,各国都不应予以承认。与会专家深入展开研讨,针对仲裁庭组建程序违法、混淆实体和程序问题、非法扩权、违反证据规则等程序问题和仲裁庭关于南沙群岛整体性、菲在黄岩岛“传统捕鱼权”、我南海活动合法性、南海岛礁地位等实体问题裁定进行了剖析,批驳南海仲裁案裁决是一个被政治操弄的、充满了错误和偏见的裁决,对国际法治的完整性、权威性和公平性造成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会议高规格、高质量,反响热烈、效果良好。与会者均认为,此次会议有利于进一步深刻认识涉南海相关法律问题,揭示南海仲裁案非法本质。
4月30日 下午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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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南海仲裁案裁决非法无效的六个“为什么”——马新民司长在中国国际法学年会“南海仲裁案裁决与国际法”专题研讨会的发言

2024年4月27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参加在中国国际法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期间举行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与国际法”专题研讨会,作题为《南海仲裁案裁决非法无效的六个“为什么”》的主旨发言,围绕为什么说仲裁庭越权管辖、为什么说仲裁庭枉法裁判、为什么说仲裁庭是滥权、为什么仲裁庭否定南沙群岛可以群岛整体主张权利是错误的、为什么裁决否定我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是错误的、为什么裁决认为我南海活动非法是无稽之谈这六个问题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揭批裁决谬误所在。马新民司长指出南海仲裁案裁决是严重越权、侵权、滥权、扩权的裁决,完全是非法的,自始无效。这一滥用程序、枉法裁判的裁决,其危害不仅在于中国一方,损及的也是《公约》全体缔约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注定是一张废纸。现刊发马新民司长讲话全文,供学习参考。
4月29日 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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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条法司贾桂德司长接受《法治日报》专访(全文)

编者按:为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法治日报》隆重推出“十年答卷”系列专题报道。近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贾桂德接受《法治日报》采访,介绍十八大以来涉港澳外交条法工作实践和经验。相关专访于2022年9月9日在《法治日报》刊登。现经《法治日报》授权转载全文,供交流参考。助推涉外法治建设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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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次缔约国会议情況

【编者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9条规定,联合国秘书长应按照《公约》召开必要的缔约国会议。在今年6月举办的第31次缔约国会议上,各方围绕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公约》下设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三大机构工作等展开讨论。中国作为《公约》的支持者、维护者和贡献者,积极派团与会,取得良好效果。现将第31次缔约国会议情况概述如下,供交流参考。】6月21日至25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次缔约国会议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举行,线下会议地点为纽约联合国总部。各方重点就全球涉海事务交流意见,期待在后疫情时代稳步推进国际涉海立法进程,加强《公约》三大机构工作,发展蓝色经济,并合作应对海平面上升、海洋环保、打击非法捕鱼等新兴挑战。阿根廷外交部法律顾问莫里坦大使任会议主席,120多个缔约国参加,美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大使率团与会。01【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下的一般性发言】联合国秘书长定期向缔约国会议提交涉及《公约》执行情况和海洋热点问题的报告,缔约国可在该议题下做关于海洋法问题的一般性发言。各方普遍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对各领域海洋活动带来严重影响,但海洋为疫后经济复苏亦提供机遇和动力。国际社会应携手发展蓝色经济,大力推进“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计划,促进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多数国家支持在疫情结束后,加紧推进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谈判和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制订工作,尽快取得实质成果,不断完善全球海洋治理。耿爽大使表示,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中国重返联合国后参与的首个重要国际立法进程就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谈判过程中,中国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弘扬国际法治精神,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确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重要海洋法原则和制度,为《公约》的最终通过作出重要贡献。耿爽大使就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四点工作建议。一是坚定奉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中国坚定支持并全面参与相关涉海机制和进程,愿与各方一道,坚持平等协商、开放包容、公平公正,不断加强和完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二是切实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中国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渔业、航运、科研、采矿等各项海洋活动中,始终主张保护与利用平衡发展、人类与海洋和谐共生。三是大力推动蓝色合作。中国已将“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愿继续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精神,与各方深化海上互联互通和务实合作,促进以海洋为载体和纽带的经贸、人文、科学交流,与各国人民共享海洋经济发展成果。四是秉持国际海洋法治原则。各国应坚定捍卫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应秉持善意,通过谈判协商妥善解决涉海分歧。国际司法机构应尊重国家同意原则,严格根据当事国授权行使管辖权,正确解释和适用《公约》,切实发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作用。耿爽大使还对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污染水表示关切,从科学、法律等多角度揭批日本行径危害性、违法性,并敦促日本切实履行国际义务,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审慎处理福岛核污染水问题,在同各利益攸关方及有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前,不得擅自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02【《公约》三大机构报告】《公约》缔约国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三大机构发表看法。(一)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多数国家积极评价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25年来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发挥重要作用。俄强调法庭应严格按照《公约》授权履职。越南、阿根廷等国希法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培训和实习机会。毛里求斯欢迎法庭在毛里求斯-马尔代夫划界案管辖权判决中肯定毛对查戈斯群岛享有的权利,英国答辩表示法庭有关判决不影响英对该群岛的主权。中国代表团赞赏国际海洋法法庭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困难,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在内部工作、案件审理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肯定法庭多年来持续提供实习机会、设立暑期班等培训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海洋法人才培养发挥了积极作用。强调法庭是《公约》创设的国际司法机构,应严守国家同意原则,充分尊重当事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法庭应当准确地解释和适用《公约》,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促进争端的最终和长久解决。(二)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各方肯定海管局通过线上方式继续推进国际海底管理局相关工作。欧盟强调,开发规章应注重保护深海环境。印度、新加坡、牙买加等国呼吁加强发展中国家关于深海资源开发的能力建设。中国代表团肯定海管局正式运作25年来在建章立制、推动人类对深海的认识和探索、对海底环境的保护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等方面所做贡献。赞赏海管局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强调开发规章应全面、完整、严格地体现《公约》及其1994年《执行协定》有关规定,确保不同责任主体之间、深海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中国作为国际海底事业的见证者、参与者和贡献者,在申请勘探矿区、贡献保留区、参与海管局建章立制和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底事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中方愿推动深海事业发展,共同促进全人类共同福祉。(三)关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各方协商一致通过决定,受疫情影响,委员会现任委员任期延长1年,至2023年6月结束。俄等提案国表示,该决定不影响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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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准《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

北冰洋中部公海示意图2021年5月8日,中国核准《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已于近日向《协定》保管者加拿大交存核准书。核准《协定》展现了中国作为北极事务重要利益攸关方,对于北极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展负责任渔业活动的高度重视,是中国坚持“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基本原则参与北极事务的又一重要实践。《协定》旨在对北冰洋中部公海海域的渔业资源进行规管,确立了从临时禁捕到渔业资源调查,再到建立渔业管理组织的“分步走”思路,填补了当前国际上北极渔业治理空白。《协定》谈判自2015年12月开始,2017年11月达成,2018年10月签署。谈判签署方包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挪威北冰洋沿岸五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冰岛和欧盟五方。《协定》被视为北极域内外国家携手解决跨区域问题的成功合作。《协定》将自保管者收到上述十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起30天后生效。缔约方将在《协定》生效后2至3年内制定联合科研监测计划、探捕规则和数据共享协议,并据此有序开展科研和探捕活动。中国全程参与了《协定》谈判,并将从诚意履行《协定》权利和义务出发,继续与相关国家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协定》后续谈判和执行落实,为北极国际治理和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智慧,促进北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2017年3月,外交部北极事务特别代表高风在谈判会议上发言。2017年11月,经过六轮谈判,《协定》达成。磋商代表合影留念。2018年10月,十方签署《协定》。我驻丹麦大使邓英代表中国政府签署。有关《协定》的更多文章,请点击下方链接回顾。北极国际治理迈出重要一步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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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2022年开始谈判

5月27日,第7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安排的决议,定于2022年1月正式启动公约谈判。这是继第74届联大247号决议设立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特委会后又一关键决议,朝着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的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极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日益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目的,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威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在应对网络犯罪方面缺乏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国际公约,制约了各国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成效。这一决议的通过回应了国际社会的迫切期待,标志着联合国主导下首个网络国际公约谈判正式拉开帷幕,是多边主义的胜利。决议的核心要素包括:一、确认特委会主席团选举结果,主席由阿尔及利亚常驻维也纳代表担任,中国、美国、俄罗斯等13国人员担任副主席,印度尼西亚人员担任报告员。二、从2022年1月开始,公约谈判特委会将召开至少6次谈判会议,每次十天,并向第78届联大提交公约草案。三、特委会将在纽约和维也纳举行谈判,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六次会议将在纽约举行,第二、第四和第五次会议在维也纳进行。在纽约举行最后一次谈判会议通过公约。四、谈判将采用联大议事规则。如在实质问题上无法达成协商一致,须以三分之二多数投票作出决策。付诸表决的决定应由主席团作出,并由主席向特委会通报。五、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向秘书处登记,作为观察员参加特委会会议。其他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和在网络犯罪领域具有专长的私营部门也可成为观察员,特委会主席将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商定一份此类观察员名单,交由成员国以无异议方式通过。如有异议,将由特委会作出最终决定。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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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及中国主张

【编者按:2021年4月6日,外交部条法司贾桂德司长出席厦门大学百年校庆系列重要活动之一——“海洋法的发展、挑战与前瞻”国际研讨会,并就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及中国主张做主旨演讲。贾桂德司长指出新形势下海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深海远洋立法深入推进、极地规则制定活跃、海洋可持续发展“软法”影响力加强、新兴海洋问题层出不穷等方面;强调应平衡海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加强海洋治理机制协同增效,处理好海洋法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倡导坚持多边主义,推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携手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演讲有助于国际法学界及实务界了解国际海洋法的最新发展及我在海洋法领域所做工作。研讨会由厦大法学院举办,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办公室负责人、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等主要涉海机构及知名国际法学者100余位代表参加研讨会。现将贾桂德司长主旨演讲中英文主要内容摘编刊出,供交流参考。】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及中国主张——外交部条法司贾桂德司长在“海洋法发展、挑战与前瞻”国际研讨会上的主旨演讲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值此厦门大学百年校庆之际,我谨代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向厦门大学的全体师生及海内外厦大校友,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厦门大学的百年,是向海而生、海纳百川的百年。在中华民族身处危难的20世纪初,知名爱国侨领陈嘉庚先生心怀教育兴国信念,一手将厦大打造成为海上花园学府。作为中国东南沿海放眼世界的一扇窗口,厦大充分发挥地处“一带一路”战略支点的优势,坚持“海丝、海峡、海洋”办学特色,广邀海内外专家学者,开创性建设马来西亚分校,建造3000吨级“嘉庚号”科考船,兼收并蓄地开展海洋法研究,成为海洋文明开放包容的最佳写照。在这个春暖花开的时节,我们面朝大海,共庆厦门大学百年华诞,共商国际海洋法发展、挑战与前瞻,意义非凡。女士们,先生们,海洋法是国际法最古老的分支,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问世已有400余年。在长期国家实践推动下,领海、毗连区、大陆架等制度相继建立。自20世纪30年代起,国际社会持续努力为海洋建章立制。从1958年四个日内瓦海洋法公约订立,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再到《公约》两个执行协定相继谈成,现代海洋法框架基本形成。进入21世纪,我们认知海洋、探索海洋的能力大大提升,海洋活动与日俱增,领域和形式不断拓展。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也对海洋环境产生深刻影响。海洋技术革新和自然环境变化为全球海洋治理提出诸多新课题,导致现有海洋法制度供给相对不足,对海洋法向前发展提出新要求。新形势下,海洋法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在形式上,硬法软法共同驱动,多平台共商海洋治理方案。在内容上,全球海洋秩序“绿色”渐浓,环保规则日渐细化。在领域上,新一轮海洋立法集中在公海和国际海底等全球公域,聚焦海洋基因资源开发利用、深海采矿等新兴领域。在路径上,许多规则制定针对前沿问题,突出理念引领,无先例可循,有别于海洋法在国家实践基础上编纂和逐步发展的传统路径。新形势下海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深海远洋立法持续深入推进。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并未使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谈判和国际海底开发规章制定按下“暂停键”,“云会议”“云讨论”持续进行。针对BBNJ协定谈判,各方态度更加务实,方案更具建设性,对于制度构想更加具体。目前谈判中的重要问题包括如何平衡公海科研自由与规范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及合理分享惠益;如何坚持不损害原则,妥善处理BBNJ协定与现有法律文书和机制的关系;如何合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机制。各方对上述问题还存在不同看法,第四次政府间大会预计在今年8月举行,各方将就此加强沟通、增进共识。当前国际海底采矿正在从勘探向开发过渡,制定开发规章是国际海底管理局优先工作事项。开发规章的核心是调整海管局、担保国、承包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关键问题是缴费机制。目前各方已就从价和从利等不同缴纳模式进行了深入研讨,目的是要找到既能保护承包者从事开发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又能确保合理分享深海收益的平衡方案。深海环境保护也是开发规章制定的重要内容。区域环境环境计划的设立和管理备受关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规章草案已有较为完整的框架,为下步磋商奠定了基础。为推进制定工作,去年海管局成立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检查、合规和执行”“机构事项”三个非正式工作组,我们期待工作组在协调各方立场、推动制定满足各方关切的开发规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极地新领域规则制定活跃。随着气候变化、冰雪消融以及人类活动能力的提升,南北两极不再遥不可及。这为南北极建章立制提出新任务。近年来,南极旅游呈快速增长趋势。2019年至2020年期间,南极游客多达7万余人,由此产生的环保、安全和对科考的影响等问题日益突出。南极生物勘探也正在兴起,该问题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还涉及南极生物资源的权属、知识产权保护等复杂问题。南极条约协商国正根据《南极条约》宗旨和精神,就加强规范相关活动进行磋商。目前,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已建立罗斯海和南奥克尼海洋保护区,若干保护区提案正在委员会讨论。大型公海保护区建设仍处于起始探索阶段,相关成效和可行性有待观察。制定完善保护区科研监测计划,对保护区运作评估至关重要,中国、俄罗斯等正在委员会推动就此进行讨论。气候变化使北极夏季海冰持续减少,有声音称,“白色北极”将逐渐变为“蓝色北极”,给北极生态环境带来复杂影响,同时推动北极互联互通的自然条件持续改善。国际海事组织出台《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规范北极航运。北极理事会先后通过有关海空搜救、油污预防、科学合作问题的三个协定。北冰洋中部公海的商业捕鱼虽在近期仍不可行,但本着预防为先,《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已成功订立。相信通过包括北极国家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我们将在北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第三,海洋可持续发展“软法”影响力加强。全球海洋秩序不仅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规范,“软法”辐射力同样深远。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的指引下,国际社会正在从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应对海洋酸化、规范渔业捕捞、加强能力建设等诸多方面,积极行动起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同时,目前各方正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制订更具雄心的目标。除政治承诺外,联合国及其相关专门机构也在发展海洋领域“软法”上扮演重要角色。联大每年通过“海洋与海洋法”决议和“可持续渔业”决议,引领和指导着全球海洋事务发展。今年是“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十年”的开局之年,该计划旨在促进国际社会通过科学和技术创新,提升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联合国粮农组织作为国际渔业问题的主管部门,通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等多个文件,为全球渔业事务提供行为规范。第四,新兴海洋问题层出不穷。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海洋风险挑战的努力从不曾停止。例如,国际法委员会正研究海平面上升可能对海洋法产生的影响,涉及基线、海域外部界限、海洋划界、岛礁地位等多个海洋法领域最为关键、沿海国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联合国环境大会成立专家组,专门研究海洋垃圾和微塑料问题,探讨国际立法、加强协调和采取其他行动的可能。“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也作出巨大贡献,近年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海洋垃圾、海洋酸化、水下噪音等多个新兴海洋问题予以关注,相关工作成果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女士们,先生们,我们共同生活的地球家园是一颗蓝色星球,我们要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多边主义,加强海洋治理机制共商共建共享,一道构建和谐、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海洋。面对全球海洋治理的新形势、新课题,我们要继续准确把握海洋法发展方向,特别是妥善处理以下三方面问题,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一是合理平衡海洋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关乎人类的前途命运。同时,海洋自古以来就提供渔盐之利,舟楫之便,在增强人类科学认知、维护人类粮食安全、促进全世界互联互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认真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14,将平衡兼顾保护与利用的理念贯穿于渔业、航运、科研、采矿等海洋活动中,充分体现在BBNJ协定、国际海底开发规章、南北极规则制定中,不断优化海洋治理方案。同时要坚持将科学研究作为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十年”倡议为契机,加强海洋创新型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进一步提高海洋保护和利用效能。二是加强海洋治理机制协同增效和普惠。当前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机构众多,全球、区域及部门模式并存。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内,海底采矿采用全球治理模式,公海渔业则采用区域分散化治理模式。全球模式有助于规则和标准的统一适用;区域或部门治理模式则针对特定领域及区域给出专业、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方案。我们要坚持好、发展好目前行之有效的海洋治理机制和模式,加强各机制间信息分享和协同增效,而非率然成立新的综合性机制,造成职能重复冲突。此外,陆地和海洋是密不可分的,海洋垃圾、微塑料等污染多来自陆地。我们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强陆地和海洋治理机制的联动和体系性应对。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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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专家组第五次会议情况简介

【编者按】二十世纪末期,随着各国经贸、人员往来日益密切,一国法院审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与日俱增。但各国国际管辖制度和对待外国判决态度存在差异,严重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域外效力,客观上阻碍了国际交往。为协调和消弭此类冲突,在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判决方面建立统一规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于1992年启动“判决项目”。该项目的最初目标是制定一项“混合公约”,既直接规定各国法院如何行使管辖权(直接管辖权),也规定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如何判定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间接管辖权)。会议于2001年形成“临时案文”,但因欧美等主要谈判方分歧严重未获通过。在全球化不断发展、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合作需求日益突出的大背景下,2012年HCCH重启“判决项目”,并于2019年通过了涉及间接管辖权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为继续推进“判决项目”,HCCH先后于2020年2月、11月举行“管辖权项目”专家组第三、第四次会议,讨论就直接管辖权规则达成法律文书的可能性和具体问题。今年2月1日至5日,“管辖权项目”专家组视频举行第五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21个HCCH成员及2个观察员组织的48位专家与会。本次会议在第三、四次专家会的基础上,继续探讨制定法律文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法律文书类型、直接管辖权、平行诉讼规则、建立合作机制等问题。专家组主席事先围绕各项议题设计建议规则,各方在会上充分交换意见,讨论情况如下:一、制定法律文书的宗旨、必要性、可行性和文书类别专家组一致同意,制定法律文书旨在提高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促进司法救济,减少平行诉讼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并防止出现冲突判决。多数专家认为有必要就直接管辖权和平行诉讼两个问题制定文书,但对二者关系、文书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否就直接管辖权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等分歧明显。专家组主席就此提出三种建议方案:方案一是就直接管辖权和平行诉讼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方案二是就平行诉讼制定有约束力的文书,并就直接管辖权制定有约束力的议定书;方案三是就平行诉讼制定有约束力的文书,就直接管辖权制定没有约束力的议定书。一些专家支持方案一,强调直接管辖权和平行诉讼存在固有联系、不可分割,不能脱离直接管辖权仅制定平行诉讼规则,因此未来文书应对两个问题都做出规定,并且制定没有约束力的文书意义不大。一些专家支持方案三,强调各国法律制度、管辖权规则不同,并且HCCH以往谈判已告失败、目前专家组内分歧较大,因此就直接管辖权制定有约束力的文书难以实现,建议就此制定软法;考虑到实践中亟需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宜就此制定有约束力的文书。还有专家表示,就直接管辖权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难度较大,建议采取“先易后难”的步骤,先考虑制定关于直接管辖权和平行诉讼的示范法等无约束力的文书,同时对讨论上述三个方案持开放态度。二、直接管辖权问题会议讨论了专家组主席建议的法定管辖权(required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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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专家组第四次会议情况简介

jurisdiction),多数专家认为应当考虑将此类管辖权纳入未来法律文书,但个别专家持保留态度。关于“允许管辖权”(permitted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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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候选人高票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公众号将发布涉及国际法内容的中国重要外交政策、理念举措以及中国在相关国际法领域的实践动态和立场主张等信息,为关心中国国际法事业的同仁提供一个分享信息、交流意见、促进研究、凝聚共识的平台。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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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专家组第三次会议情况简介

编者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于2020年2月18日至21日在荷兰海牙举行管辖权项目专家组第三次会议,探讨就国际民商事领域的直接管辖权规则达成某项安排的可行性。共有来自17个HCCH成员及2个观察员组织的33位专家与会。中国代表团通过视频参会。会议情况如下:(一)起草文书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文书性质1.专家组总体支持就制定直接管辖权法律文书进行探讨,但同时强调未来达成的任何文书,无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都应当被各方广泛接受。部分国家态度积极,强调将来制定的法律文书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理由包括:解决管辖权问题是HCCH的核心职责之一,且HCCH在管辖权领域达成的公约以及一些区域性规则已为制定直接管辖权领域的全球性法律文书奠定了良好基础。个别国家立场保守,对制定任何性质的法律文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均提出质疑,认为管辖权涉及各国司法主权,难以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限制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管辖权依据。但该国专家不反对就文书可能涉及的具体内容继续开展工作,将视未来各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决定是否制定文书以及文书类型。大部分国家的专家态度谨慎,建议采取“先易后难”分步走策略,目前先考虑起草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支持制定“软法”的专家还就文书应采用原则(Principles)还是示范法(Model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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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法形势和我国外交条法工作

公众号将发布涉及国际法内容的中国重要外交政策、理念举措以及中国在相关国际法领域的实践动态和立场主张等信息,为关心中国国际法事业的同仁提供一个分享信息、交流意见、促进研究、凝聚共识的平台。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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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

2017年11月30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第六轮北冰洋公海渔业谈判会议上,中国、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挪威、冰岛、日本、韩国、欧盟十方正式通过了《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协定》),《协定》旨在对被美、俄、加、丹、挪五国渔业管辖区域环绕的北冰洋中部公海海域的渔业资源进行规管。《协定》的达成是北极域内外国家合作解决跨区域问题的成功实践。该协定以中文、英文、法文和俄文写成单一正本,每种文字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现将中文和英文文本刊出,供交流学习。北冰洋中部公海示意图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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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国际治理迈出重要一步 ——北冰洋中部公海渔业协定结束谈判

2017年11月30日下午5点,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第六轮北冰洋公海渔业磋商最后一天会议上,来自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丹麦、冰岛、中国、日本、韩国和欧盟十方的代表鼓掌通过了《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渔业活动协定》案文草案,历时24个月六轮密集磋商的协定谈判修成正果,圆满落幕。这是北极国际治理和规则制定的重要进展,对于有效防范北极公海可能出现的不受管制的捕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协定预计于2018年中期向参与谈判的十方开放签署。北冰洋中部公海示意图世界最后一片渔业处女地北冰洋中部公海系指北冰洋中部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丹麦五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公海,总面积达280万平方公里。该海域目前基本处于冰封状态,仅有向太平洋一侧部分海域夏季时为开放水域。该区域渔业资源状况不明,尚不具备商业开发条件,近期内也无商业捕捞的可能。然而,北极地区的气温正以两倍于全球平均速度上升,北极海冰大面积融化,有机构预测未来几十年北冰洋就有可能出现“无冰之夏”。同时,全球气候变暖对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许多冷水经济鱼种的活动范围逐渐向北推移。与北冰洋相连的白令海和巴伦支海分别以盛产狭鳕和鳕鱼著称,北冰洋具有潜在商业捕捞价值,沿岸五国近北冰洋的专属经济区内一直有不同程度的渔业活动,揭开北冰洋最后一片渔业处女地面纱似乎并不遥远。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的有关规定,在公海进行捕捞活动的国家和邻近沿海国应相互合作,通过谈判在适当情形下建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采取措施以养护和管理有关海域的生物资源。目前,白令海和巴伦支海已建立的渔业组织管理范围覆盖部分北冰洋公海,但北冰洋中部公海的渔业管理尚为空白。2015年7月,美、俄、加、挪、丹等5个沿岸国在挪威奥斯陆发表“关于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捕鱼联合宣言”,表示北冰洋中部公海渔业具有商业开发可能,考虑到北冰洋自然环境特殊,生态系统脆弱,五国承诺在建立区域渔业组织或安排前,不允许本国渔船在北冰洋中部公海开展渔业活动,同时制定联合科学研究计划以加强对该海域生态和渔业状况的研究。同年12月,沿岸5国邀请冰、中、日、韩、欧盟等5个潜在捕鱼方在华盛顿举行会议,谈判制定管理北冰洋中部公海渔业活动的国际协定。此后两年间,十方代表共举行六轮会谈,辗转加拿大伊魁特、丹麦法罗群岛、冰岛雷克雅未克等地,最终回到美国华盛顿,完成了一个善始善终的循环。谈判桌上的中国身影中国是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和建设性参与者。自谈判进程启动以来,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了全部六轮磋商,发出中国声音、打出中国方案,为协定的最终达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中方提出的制定协定目标条款、北冰洋沿岸国和非沿岸国地位一律平等、保持科研自由、北冰洋渔业治理“分步走”等主张均在最终案文中得到采纳或体现。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北极事务特别代表高风在会上发言协定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协定适用区域系指被加、丹、挪、俄、美五国渔业管辖区域环绕的北冰洋中部单一公海区域。适用于对狭义的鱼、软体动物和不包括定居种的甲壳动物的各类捕获活动。协定目的为避免在协定区域发生无管制渔业活动,协定基于预防性办法采取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是实现海洋生态系统安全和鱼类种群可持续利用的长期战略的一部分。该目的反映了协定的临时适用性。主要临时措施缔约方在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成立前或缔约方同意采取的其他措施前,不允许本国渔船在协定区域开展商业性捕捞活动。协定生效两年内,缔约方将协商制定“联合科研监测计划”,了解协定海域生态系统和鱼类资源状况。协定生效三年内,缔约方将制定探捕规则,探捕活动需依据探捕规则进行。沿岸国管辖海域与公海适用的渔业管理措施互不抵触。协定不减损各方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的公海科学研究自由等。决策程序缔约方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审查协定执行情况,根据相关科学信息决定启动建立新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谈判,或者决定采取新的临时性养护和管理措施。对程序性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定,实质性事项协商一致决定,任一缔约方认为是实质性的事项应按实质性事项处理。协定有效期协定有效期16年,期满后每次延长期为5年,直到任一缔约方正式反对协定继续延长为止;如在协定有效期间,各方另就成立新的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达成一致,新国际文书也将取代本协定。最后条款协定仅对十个谈判方开放签署,并在其全部批准后方能生效,非缔约方加入协定须获得所有缔约方的一致同意。协定作准文本为中、英、法、俄文四种文本。协定的重要意义协定达成是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合作解决北极地区问题的一次成功实践,是北极治理模式的一项重要突破。各方从最初的立场大相径庭,到逐渐靠拢直至最终形成共识,显示了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合作的现实需求和政治意愿。值得注意的是,协定需全部十方批准方能生效,协定生效后制定“联合科研监测计划”和探捕规则等重大事项也需要十方的协商一致。十方保持密切合作对协定的生效与执行,乃至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和北极治理的未来具有深远的意义。十方代表在谈判结束后围绕着会议主席、美国国务院助卿帮办博尔顿大使那只据说“很会沟通”的小猴子玩偶,一起微笑着拍下照片。这一刻在北极治理与合作的征程中是阶段性的终点,更是即将开启的新阶段的起点。第六轮磋商代表合影留念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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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一张来自中国国际法前沿的新年贺卡,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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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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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英国退欧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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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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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实践●请回答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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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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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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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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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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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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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