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郭克军 丁文昊 何可人
2019年12月起,湖北省武汉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所感染的肺炎疫情。此后,全国多个省市以及境外多个国家及地区也陆续发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随着国内春运的进行,确认感染及疑似病例数量也大幅攀升,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为应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该等措施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非典期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以下称为“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
我们在此梳理了几项主要的防治措施及对应的法条依据,供大家参考:
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染病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另外,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上述公告的具体法规依据为: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二、
医疗相关机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报告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从以上规定来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医疗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整体疫情有及时、准确地向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个人或者普通单位并不对整体疫情负报告义务,但如果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则需就近向前述机构报告。
三、
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因此,本次疫情发生后发布传染病信息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疫情爆发初期,武汉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是疫情公布主体,疫情信息公布级别设置过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疫情爆发初期信息公布迟滞。之后国家卫健委紧急采取措施,指导武汉市卫健委发布疫情和防控信息,同时根据疫情发展的变化,每日更新发布。
目前,上述公布制度已得到有效落实,在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http://www.nhc.gov.cn/) 首页的“疫情防控动态”项下,每天上午八点前,统一发布前一天的疫情数据。
四、
肺炎患者的收治及隔离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目前,武汉的相关确诊病例均在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及其他定点医院集中隔离救治。针对以上法规规定,国家也进行了积极响应,国家卫健委主席马晓伟等其他部门负责人在2020年1月26日国新办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进行了说明,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布全国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名单;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进行医疗救治;要求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减少群众各种聚集性活动,及时发现病例、疑似病症进行隔离;发挥社区街道作用,确保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发现疫情,立即转运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隔离等。
虽然上述发布会上的说明并未涉及如有不配合隔离情况发生时的措施,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对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不配合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介入并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定点隔离。即使非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但是属于密切接触者的,也可要求其到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措施,如居家隔离。
另外,根据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配合有关部门要求进行隔离或者救治,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且情节严重(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五、
疫情控制紧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湖北省境内已经全面停止了所有人群聚集的活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将延迟开学。国内其他省份也根据全国及当地疫情的严重程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通知取消包括庙会在内的大型活动。
六、
不遵守疫情应对措施的可能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单位及前述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传染病传播等),将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程度的处罚。
另外,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疫情灾害期间涉及的30个刑法罪名进行了解释,对拒绝隔离或治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滥用职权等人员,在造成其规定的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追究。除了本文第四部分引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以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解释:
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各行业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应紧跟中央及各地方相关政策,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有序进行疫情的防治工作。
The End
作者简介
郭克军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银行与金融, 环境、能源与资源
丁文昊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何可人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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