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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答复关于调整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分布格局的提案

考博之路 2021-09-15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07号(教育类29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7〕第410号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分布格局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研究生招生计划宏观管理工作的建议

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后,我国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2016年,我国研究生在校生198.1万人,其中博士生34.2万人,硕士生163.9万人。从博士生培养规模看,1996年我国博士学位授予数量超过韩国,2000年超过印度,2002年超过英国和日本,2005年超过德国,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大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为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国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教育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还不健全,博士生培养质量还难以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综合培养环境和资助水平还很难赢得国际间优秀生源竞争;受高校人事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制约,博士后等高校专职科研辅助力量薄弱,博士生“人力资源力”属性强而“学生”属性弱的现象普遍存在等。“十二五”时期以来,根据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发展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逐步稳定研究生招生增长幅度,研究生教育全面进入“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新阶段。

审批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目前仍是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核定高等学校办学规模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作为由国务院确认核准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分省分部门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的编制和安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指标,是中央政府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实现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宏观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每年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确定的五年、十年高等教育发展目标,结合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安排建议,报经全国人大审议确定后,再按分省分部门总量进行控制。各招生单位年度招生计划由各地、各部门在国家核定的总规模内自主确定和调整。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有较大规模,但各地各高校的发展目标与国家宏观目标差距较大,地方和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仍然存在不顾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片面追求规模的现象,高等教育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在现阶段,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作为稳定地方和高校发展预期,保障教育规格和质量的必要手段,其管理权限和方式总体尚不宜作大的调整。

教育部将在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不断深化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在监管和评价政策相对健全,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基本建立的前提下,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高等教育规模宏观调控方式,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推动有关审批权限的调整下放。

二、关于改进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的建议

“十二五”时期以来,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把研究生教育宏观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招生计划安排强调质量导向。在招生计划测算与安排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科研经费、高水平科研平台、高层次师资队伍和成果产出等因素,确保优质教学科研资源需求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支持招生单位特色优势学科发展、高水平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建设,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研究生教育。坚决限制科研项目和经费缺乏、培养能力明显较弱、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

“十三五”时期,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总体部署,合理把握研究生教育发展节奏,适度增加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教育部将在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完善计划分配方式,科学合理统筹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同时,积极引导敦促各培养单位发挥自身优势,根据科研能力、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招生培养规模,以确保人才培养需求和研究生教育质量。您所提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我们将结合落实十九大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吸收。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11月2日

广州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名单公示

你是在高校还是科研院所读研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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