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答复提高女性学人才培养规格、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议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56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6〕第346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女性学人才培养规格、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学科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三级。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的基本依据,而女性学目前尚未列入一级学科目录。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拟设置的一级学科一是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并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与其他学科有明显区分;二是社会对该学科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具有其他学科人才培养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应具有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基础和较宽的学科口径,一般应由若干个具有共同知识基础且相互衔接的二级学科组成;四是要具备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如师资队伍、教学科研设施、课程体系和学术环境等。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完成了新一轮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发布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一级学科目录每10年调整一次。是否将女性学设为一级学科,我们将在下一次学科目录修订时,提请专家研究,并在学科体系顶层设计时认真考虑。
我们支持中华女子学院同有关高校通过联合培养方式开展女性学方面人才培养,学校也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启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积极申请,在获得相关一级学科授权后,自主设置“女性学”二级学科,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二、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国家在制定研究生招生政策时,着力构建多元的人才选拔机制,如硕士研究生实行全国统考、联合考试、推荐免试等多种方式,博士研究生实行普通考试、硕博连读、直接攻博等多种方式。同时,教育部还不断推进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推动研究生人才选拔质量不断提高。实践表明,现行研究生招生制度较好满足了研究生教育人才选拔培养的不同需要。建议学校充分发挥自身办学特色,在国家招生政策范围内选择适宜的招生方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
感谢您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关心!
教育部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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