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两个月,我们都关注了哪些内容丨回顾
月末汇总
过去的3月份和4月份,法务部都关注了哪些焦点和热点?
【要点提示】
无论是从“投资平台”的性质还是发改委监管的原则和精神来看,SPV的设立均不应当被认定为“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无需经过国家发改委核准。即便无需经过国家发改委核准,一定条件下,SPV的设立仍可能须履行备案或告知程序。当然,由于11号令施行时间较短,相关的细则尚待进一步明确,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并期待国家发改委对于红筹架构的监管态度。
【要点提示】
在资本主导的市场中,小股东在出资比例上往往带有天生的“劣势”。然而,我们也见识过若干小股东们放出的“大招”,屡屡在股东争议中上演种种“不可能”。所举三个案例中,包含了股东除名、一票否决和否定增资计划,会给我们带来很多启发和思考。
【要点提示】
由于《公司法》并未直接赋予股东对公司的审计权,司法实践中既有将之视为股东独立权利,又有将之作为股东知情权的附属权利的。但无论如何,由于该项权利并无直接法律规定,股东如欲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则须有股东合意——无论是股东协议还是公司章程。通常,在公司章程中赋予股东审计权的表述为:“任何股东均有权自负费用,在提前十日通知公司的情况下,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审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要点提示】
所谓公司法中的“穿越”,是指母子公司语境下,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直接行使部分股东权利的特定规则。作为子公司,哪怕是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股东应为母公司;母公司股东“穿越”母公司这一主体,而将其股东权利直接及于子公司,显然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和挑战。这一规则类似于“刺破法人面纱制度”,使得母公司股东的权利得到延展性保护。实践中,母公司股东权利的“穿越”,通常体现在股东表决权、知情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方面。“穿越”作为对现有制度规则的一种突破,需要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充分研究其背后的立法目的,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
【要点提示】
私募基金产品的架构有三种类型:契约性、合伙型和公司型。合伙型私募产品由于其灵活的投决分配机制,以及“税收透明体”特征,因此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被广泛运用。让我们通过对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的架构进行分解演绎,来梳理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搭建流程。
【要点提示】
2018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提出了私募基金在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通常采用的五种估值方法,规范了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确认。
【要点提示】
虽然“三资法”并不认可境内自然人作为外资企业股东,但在国内某些特定区域已经开始试点允许境内自然人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同时,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允许中方股东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要点提示】
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两份文件旨在加强对异常经营机构的监管,根据异常经营机构的不同情形,协会将进一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要点提示】
3月23日,中基协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通知》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说明。
【要点提示】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包括描述性事项和效力性事项;单纯进行事实确认,描述生效决议或协议结果的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不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种说法是否能够成立?哪些属于“描述性事项”?
【要点提示】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此前诸多为了满足“两名”股东要求而到处拉人头的公司投资者欢欣雀跃,终于可以一股独大,不再担心与其他人合股发生矛盾;终于不用再为设立公司生拉硬拽,把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写入股东名册了。但是,关于一人公司,你知道多少?你了解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吗?法务部来为你梳理。
【要点提示】
虽然股东协议并非工商登记必备文件,但是应当“与公司章程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对公司章程的内容特别是股东间权利义务进行扩充。在对股东表决权作出设置时,除了关注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主约定的同时,尚需充分关注部分股东“特别权利“的设置条款。
【要点提示】
失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受到: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特定情形下冻结个人账户这四道“紧箍咒”的约束。
【要点提示】
2018年3月1日,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下称《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特别规定》只有7条,但包含了三个重要内容。
【要点提示】
从该案判决内容中可以看出,公司全体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全面突破了《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不仅约定的查阅范围比《公司法》规定更多,而且还约定了对公司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权,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审计权利。而股东们的这一做法,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全面支持。由此可见,股东们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丰富细化知情权的内容,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张相应的知情权利。
【要点提示】
根据最高院该份判决书内容,法务部总结“强制分红”案件今后可以“三步走”:1、在公司未形成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这一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进行有效举证。2、原告可以尝试在诉讼过程中请求对公司进行司法审计,以确定公司盈余数额。3、原告可以按照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诉请要求对公司盈余直接进行分配。
【要点提示】
尽量不要去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与公司有书面约定。在公司拒绝变更前,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书面发函给公司及股东等。实在无法解决的,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一事精致,便能动人
关注 | 思考 | 热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