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精粹】姜丹明:中国知识产权基本形势和对策——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7讲(二)
主讲人:姜丹明
2017年4月26日晚上,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研究院院长做客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十七讲,于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毓才楼一楼学术报告厅发表了题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形势与中国对策”的主题演讲。
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易健雄副教授主持,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处处长谢从波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汇教授担任与谈人。
讲座共分三个部分:一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回顾;二是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态势;三是中国知识产权基本形势和对策。因本次讲座信息量较大,我们拟分成两次推送。本次推送主要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基本形势和对策”的问题,感谢关注。
(一) 国际形势
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大背景下,《“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里面有一句话对目前中国处的国际形势做了一个归纳:“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在这样的世界基本态势之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媒体和学术上将“新一轮科技革命”看作是“第四次工业革命或者科技革命”,这一切和知识产权最密切的互联网产业相关,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业态持续挑战现有知识产权规则,也就是说互联网这样的新业态对知识产权规则有巨大的挑战:
第一个挑战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和授权条件,比如人工智能创造的小说或书法是否受到保护?权利人又是谁?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真的可以授予专利吗?这些问题都是在新的技术背景之下产生的,互联网时代确实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巨大的挑战。
第二个挑战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版权的基本权利。在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的创作都能在互联网上很快很迅速的传播,电影、文学艺术作品等受版权保护的创作、成果在互联网时代很难受到保护,要平衡既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又能传播利用二者间的关系,有一个老师讲到的一个观点可以受用,过去互联网时代对版权的授权是权利人没有说许可社会自由使用的都认为是禁止,现在应该是如果权利人没有明确禁止复制、传播,就认为是可以传播,只要付费就可以了。
第三个挑战是跨国(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互联网是无国界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既可以在中国获得,也可以在其他国家获得,在这种开放式的网络环境下,案件应有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的问题在相关国际组织之间有激烈的讨论,传统观点是根据服务器所在地为标准。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里面还写到,“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加快重构,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区域性高标准自由贸易体制挑战”,我认为亚太经合组织、TPP都属于这样的体制,在这样的形势下,知识产权问题与投资、贸易问题捆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趋势。从目前来看,强化保护主要是发达国家或者知识产权强国要求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的实体标准上与其一致,然后再是程序标准。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相对应的欧洲专利局的成立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学术界很早以前就开始提出太平洋专利、亚太专利、世界专利的构想。
在世界范围内,美、日、欧、韩、中这五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量和审查授权量占了全球90%,在这五个国家和地区能够获得专利保护,那利益的90%基本上可以得到保障。在目前体制之下,尽管申请程序有所简化,但是审查、授权、侵权和无效审理都是各国负责,所以一个跨国企业当然希望在中国授权的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韩国都自动承认和保护,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最好的方式就是五个局成立一个统一的专利局,或者五个局之间相互承认审查的结果。从实现的可能性看,五个局要统一起来相互承认审查的结果的时候这几个国家、地区的经济水平、政治基本相当,因此这样的局面很难实现,最有可能实现的是五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输出量、输入量和保护水平相当。
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势在《“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里面有句话得到了概括:“发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围绕这样的问题,《“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里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在四个创新里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创新有两个: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就不可能实现。在这样一个基本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里,国务院在201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在2016年颁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知识产权形势做了概括。《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知识产权形势的概括为“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里面讲到“我国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保护还不够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
(二) 中国对策
面临这样的国内形势,我们应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改革,不仅是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也要深入到社会方方面面,诸如知识产权服务业、社会组织管理、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以及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比如开展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的知识产权评议,建立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建立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制度,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完善发展评价体系。
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职务发明制度、专利许可制度、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方面。通过计算机利用,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的便利程序,同时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针对专利,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促进专利对外扩散,实现万众创新。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要加强开发利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保护和传承中华老字号,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
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强新业态领域内创兴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从司法统计来看知识产权犯罪率不断上升,要严厉打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要强化司法和行政的衔接。 在国际上,要开展我国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联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外合作,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解决,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国际刑事合作,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办和司法协助。在新业态领域内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创新型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和“一行多会”试点工作的推进。具体而言,在缺乏知识产权人才的环境下,要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鼓励我国知识产权人才获得海外相应资格证书,各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储备库和利用知识产权发现人才的信息平台。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规范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在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一业多会”试点的过程中,要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
国际对策上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有三个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路径和这三个阶段相吻合,这三个阶段在《“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我们国家建设三步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3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的前列,2050年进入世界科技强国。
建设创新国家方面与这三个步骤相对应,我个人认为也有三个阶段:首先,进入创新国家行列之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竞争中属于战略防御阶段,在这个阶段,专利、商标许可、版权产品进出口等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中,知识产权进口属于贸易逆差,进口大于出口。其次,进入创新国家前列时属于战略相持阶段,从经济上看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的进出口基本平衡。最后,进入世界科技强国的时候属于战略进攻阶段,生产产品进出口或者知识产权本身进出口方面是出口大于进口,那个时候我国和所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在一个阵营里,我们不断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化保护的要求。
在这样一个大路径下,近期策略是我国应当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中长期的策略是在我国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对中国企业授予的IP在发达国家得到承认,美国和日本每年发明专利大约有10万件,中国企业和个人在美国、日本、欧洲、韩国申请的专利加起来可能只有5万件,毫无疑问我们希望中国授予的专利、注册商标能够在这些国家得到承认。
除了对这些发达国家的策略以外,中国的知识产权的国民IP也能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有效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大多是舶来品,过去发展中国家大多被殖民者统治,其适用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是殖民者国家的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新世纪的到来使不少发展中国家获得独立自由,依据发达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发展中国家保留下来。
近几年,在美国主导下建立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和制度,这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发达国家有资源和能力去满足外国企业的优势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内产业科技创新的要求,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在资源上的局限性使其保护力度受到限制。因此,从长期策略来看,如果我们国家授予的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能够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有效保护,这对于中国开拓知识产权国际市场是很重要的一步。
编辑:周厚燕
摄像:赵 晶
本讲坛由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承办,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协办,将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人士,就知识产权基础性或前沿性问题作智慧分享,以助力我国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体系的完善。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7讲
超凡研究院院长姜丹明: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形势与中国对策
主讲人:超凡研究院院长姜丹明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6讲
重庆市科委主任李殿勋:当代中国的创新驱动——基于重庆科技创新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讲座精粹】李殿勋:为什么要搞创新驱动——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6讲(一)
【讲座精粹】李殿勋:怎么来搞好创新驱动——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6讲(二)
主讲人:重庆市科委主任李殿勋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5讲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袁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结构——挑战与机遇
【讲座精粹】袁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结构之背景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5讲(一)
【讲座精粹】袁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结构之目标与机遇——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5讲(二)
【讲座精粹】袁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结构之挑战和机遇——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5讲(三)
主讲人: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袁杰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4讲
主讲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3讲
【讲座精粹】李顺德: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思考——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3讲内容精编
主讲人:中国知产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2讲
【讲座精粹】北大法学院张平教授:互联网开放创新的专利困境及制度应对——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2讲内容要点
主讲人:北大法学院张平教授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1讲
华为副总裁宋柳平: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企业创新及知识产权管理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1讲暨“两江讲坛”第4讲
【讲座精粹】华为副总裁宋柳平: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企业创新及知识产权管理——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1讲内容精编
主讲人:华为副总裁宋柳平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0讲
【讲座干货】张玉敏 | 商标注册和确权程序改革的价值目标: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讲座回顾】张玉敏 | 商标注册和确权程序改革的价值目标: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主讲人:西政知产名誉院长张玉敏教授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5讲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4讲
主讲人:上海高院丁文联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3讲
圆桌会议:司法助力中国知识产权共同体——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为视角
【讲座精粹】何震:法院外部和法院内部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价的差异——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3讲之讲座整理稿(一)
【讲座精粹】何震:法官不认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的十个维度——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3讲讲座整理稿(二)
【讲座精粹】何震:消弭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这种观点不同认识的路径——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3讲讲座整理稿(三)
主讲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院长何震
浙江高院应向健: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源流与变迁---以商标权司法保护为切入点
【讲座精粹】浙江高院应向健: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价值定位与变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2讲之讲座整理稿(一)
【讲座精粹】浙江高院应向健:中国商标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实证思考——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2讲之讲座整理稿(二)
浙江高院应向健:商标权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政策——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2讲之讲座整理稿(三)
主讲人:浙江高院应向健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1讲
江苏高院顾韬副庭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核心法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确定性与模糊性”(一)
江苏高院顾韬副庭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类推与解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确定性与模糊性”讲座整理稿(二)
江苏高院顾韬: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确定性与模糊性”讲座整理稿(三)
主讲人:江苏高院顾韬副庭长
最高院周翔审判长:专利保护的逻辑与经验——从专利司法实践谈《专利法》第四次修订
最高院周翔审判长:“专利保护的逻辑与经验”讲座之重点读(一)——《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专利保护的路径选择”
最高院周翔审判长:《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修法建议----“专利保护的逻辑与经验”讲座之重点解读(二)
最高院周翔审判长:专利侵权纠纷中警告函和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专利保护的逻辑与经验”讲座之重点解读(三)
主讲人:最高院知产庭周翔审判长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18讲
主讲人:最高法院王闯副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16讲
主讲人:最高院李剑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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