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工伤1-10级和工亡待遇的14项赔偿标准 (江苏版)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3版) | ||
1 | 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诊疗、住院、药品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该工伤职工承担。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每人每天30元。 |
3 | 交通、食宿费 |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凭据报销。 |
4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
5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
6 | 康复治疗费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7 | 护理费 | 1.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
2. 评定伤残后生活护理费。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1)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8309×50%=4154.5元。(2)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8309×40%=3323.6元。(3)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8309×30%=2492.7元。 | ||
8 | 伤残津贴 (1-6级 按月支付) | 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9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 | 五级伤残:20万元;六级伤残:16万元;七级伤残:12万元;八级伤残:8万元;九级伤残:5万元;十级伤残:3万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40%。江苏省各市具体实施标准以各市公布的文件为准(南通、泰州有变化,徐州、盐城则为在省级标准上下降10%。)。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①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②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③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④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⑤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工亡待遇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 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个月。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8309元/月执行。8309×6=49854元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 (按月计算)。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9283元×20=985660元 | |
备注 | 1. 如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职业病包括10大类132种。这10大类职业病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3.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其中南通、泰州有变化,徐州、盐城则为在省级标准上下降10%。具体规定如下: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7号)第四条,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执行。” 4. 关于一次性支付伤残长期待遇(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2023工亡待遇标准: 1035514元+抚恤金 (江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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