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类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暴跌: 从57万份/年到18万份/年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第一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宁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热销。(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去年以来,每当写律师代理词的时候,想通过类案检索找到与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相类似的判例提供给劳动仲裁员、劳动法官,却往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上找了个寂寞。经常代理的某市,从中级法院到十几个基层法院,从2022年1月1日之后就没有再公布任何的劳动争议裁判文书了!
从2005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向全国四级法院提出要求,实行公开裁判文书。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也就是当天《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生效实施,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以及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公布。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已经有1.41亿份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网站访问总量高达1031亿次。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裁判文书公开是强制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从劳动争议案件的角度而言,很遗憾,这几年公开的数量却逐年下降,最近几年每年降幅超过50%。
毋庸置疑,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很多好处,譬如:
一、展现人民法院的风采,塑造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一份份裁判文书都见证着法官的公平和公正,彰显着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稳定、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努力。
二、发挥裁判文书的规范指引作用。裁判文书中的判决书,每一份都是人民法院的观点,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旗帜鲜明,可以指引和规范人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推进同案同判,维护公平正义。同案不同判历来被人诟病,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而判决书的公开,将倒逼法官慎重判决,促使法院统一司法尺度,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
四、方便法官和当事人、律师类案检索 。其实这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一种途径。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开始试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人民法院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检索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而律师的类案检索,则能够起到辅助法官的作用,毕竟法官案多人少压力大,专业律师通过类案检索为法官提供辅助。
五、促进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裁判文书上网具有积极的作用,比如用人单位可以查找员工与前东家的诉讼案件,最大程度了解职工的诚信,从而杜绝职场碰瓷,避免遭遇恶意诉讼;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对于求职者而言,可以全面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为职场提供参考。对于法官和仲裁员的案件调解其实也能够带来一定帮助,因为有些企业不愿意上网,有的劳动者也担心上网给自己将来求职带来不利影响,这样的话就会促使他们作出让步,进而将案件化解掉。
所以,期待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成为人民法院良好的习惯,就像2017年—2020年那样公开,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推动法治的良好进步。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丧假的12个解答: 公婆岳父母死亡有丧假吗、丧假不归能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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