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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苏应邀参加南京海事法院代缴工伤保险法律研究专家论证会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江苏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江苏省企业发展工程协会培训认证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江宁区十佳律师,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专著《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正热销。(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2023年8月10日下午,南京海事法院在八楼会议室举办“外派船员异地代缴工伤保险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作为身兼前劳动法官、现劳动仲裁员、商事仲裁员、劳动法专业律师、高校兼职教授等多重身份的刘秋苏,应邀参加了会议。
其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刘秋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非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根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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