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裁判规则 5 条| 天同码98

2016-08-24 陈枝辉 审判研究




谈专业实务话题 说执业感悟共识

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点击阅读原文可以查看详情。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于每周三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附天同码 97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


本期天同码,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8期民商事案例。  

规则要述

 

01 .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亦属法定义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并不当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明显超过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

02 . 父母赠与房产,子女行使物权,不得损害父母生活

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对该房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有违公序良俗的,法院不予支持。

03 .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人,赔偿能力不足,可劳务代替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保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04 . 两诉所据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后诉在实质上虽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能,但两诉诉请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05 . 涉港民商纠纷程序事项及先决问题,适用内地法律

涉港民商事纠纷程序事项及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的先决问题,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内地法律


规则详解

01 .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亦属法定义务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并不当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明显超过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

标签:抚养|抚养费|非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2008年4月,刘某与徐某结婚。同年5月,徐某与尹某就非婚生女儿殷某抚养达成协议,约定徐某每月支付殷某2万元抚养费。2014年7月,生效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同年12月,刘某以前述生效判决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诉请撤销。徐某每月收入超过12万元。

法院认为:①诉争抚养费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系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徐某对于支付尹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均已明确作出承诺,原审法院在审查双方当事人陈述、提供的证据、徐某收入等材料后,确认徐某应按其承诺内容履行,据此判决徐某按每月2万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到殷某20周岁时止,该判决内容并无不当。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亦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情况下,均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范围内,且徐某近几年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殷某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故应认定徐某就支付殷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所作承诺,并未侵犯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判决驳回刘某诉请。

实务要点:虽然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亦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刘某诉徐某等抚养费纠纷案”,见《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07/237:46)。

 

02 . 父母赠与房产,子女行使物权,不得损害父母生活

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对该房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有违公序良俗的,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权属登记|赠与房产|物权行使|伦理道德

案情简介:2012年,刘某父母全款出资28万元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约定父母各占5%份额,刘某占90%份额。2014年,因房屋装修问题,刘某与父母发生纠纷,刘某要求父母赔偿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5000元,并要求判决父母的10%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其所有,其补偿2.8万元给父母。

法院认为:①讼争房屋系刘某父母、刘某按份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从该条规定看,刘某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某父母与刘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某父母出资,刘某父母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某名下,超出刘某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善良风俗的具体表现。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含辛茹苦,殊为不易。为人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亦应在精神上赡养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②本案中,刘某虽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父母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信任,父母担心刘某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有一定合理性。父母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享有的份额,去世之后其份额归刘某所有,父母持有的财产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某担心父母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且刘某承诺该房由其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担忧,不符合精神上赡养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某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判决驳回诉请。

实务要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对该房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规定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43号“刘某与周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见《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07/237:43)。

 

03 .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人,赔偿能力不足,可劳务代替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保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标签:环境侵权|侵权赔偿|劳务活动

案情简介:2012年,王某在村石英石加工厂内,在酸洗池中使用盐酸清洗石英石,将100余吨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河渠。当地环保协会作为原告起诉,当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王某无经济赔偿能力,表示愿意做一些公益事业弥补造成的损害。

法院认为:①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35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本案王某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违法采取酸洗方式清洗石英石,将酸洗后的含酸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即通过渗坑排放,造成水污染并影响了水域周边土壤等生态环境,其应对所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②根据出庭专家评估意见,100吨含酸废水治理成本约1.4万余元,因其未经处理即行排放导致治理成本扩大,无法具体测算对环境和生态损害程度,依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采取虚拟成本治理法符合本案实际。结合王某排放废酸数量及环境监测评估意见等,王某造成的环境损害,法院酌情认定为7.5万元。③王某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修复与治理,法院予以采纳。本案审理过程中,区环保局发函同意对王某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管。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王某提供环保劳务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污染赔偿不足的金额。环保协会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益组织,其为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王某承担。判决王某赔偿5.1万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到法院指定财政专户,用于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王某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该项劳务执行由区环保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王某支付环保协会3500元。

实务要点: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案例索引:江苏连云港中院(2014)连环公民初字第00002号“某环保协会诉王某损害赔偿纠纷案”,见《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08/238:45)。

 

04 . 两诉所据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后诉在实质上虽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能,但两诉诉请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标签:管辖|重复诉讼|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2014年,招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后者依约将3.5亿元汇入前者账户。随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职员张某等人加盖伪造该行公章、法人印章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将上述3.5亿元转出。2015年,无锡检察院就张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提起公诉。同时,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依《同业存款协议》向吉林高院起诉,要求招行无锡分行还本付息。随后,招行无锡分行以《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据,在约定管辖的江苏高院起诉,要求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继续履行并支付代理手续费175万元。招行无锡分行以合同伪造、管辖无效且系重复诉讼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出其后诉无法通过反诉解决,应根据刑事案件确定本案管辖。

法院认为:①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诉请看,后诉请求如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能,但招行无锡分行诉请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裁判结果之中,两诉诉请所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故不构成重复诉讼。②依《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规定,无管辖权法院可裁定移送。本案招行无锡分行诉请是否在另案中通过反诉解决,超出了管辖异议审查和处理范围,应由受移送法院结合当事人对诉权处分等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第233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③江苏法院审理相关刑事案件,亦非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法定理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高院审理。

实务要点:双方当事人分别提起的诉讼,虽存在后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能,但两诉诉请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后诉诉请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裁判结果之中的,两诉不构成重复诉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招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判长万挺,代理审判员周其濛、宋冰),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7/237:12)。

 

05 . 涉港民商纠纷程序事项及先决问题,适用内地法律

涉港民商事纠纷程序事项及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的先决问题,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内地法律。

标签:管辖|涉港澳台|法律适用|程序事项|先决问题|继承

案情简介:2000年,住所地均在香港的置业公司、发展公司与方某签订《买卖股权协议》,约定两公司将所持实业公司100%股权及对公司的股东贷款权益作价1.8亿余港元转让给方某,约定适用香港法律。2008年,方某死亡。2012年,方某子黄某、妻苏某作为继承人在共同住所地的广东法院,以置业公司、发展公司、实业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合同纠纷。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黄某、苏某是否本案适格原告问题首先是程序法上问题。程序法事项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内地法律。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中,黄某系以方某继承人身份主张权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方某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是内地,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并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确定黄某系方某合法继承人,黄某有权继承本案所涉财产。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方某与苏某共同经常居所地是内地,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并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认定本案所涉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苏某系共有人。方某去世后,黄某、苏某分别作为其财产继承人和财产共有人,提起本案诉讼,显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原告”的规定,系本案适格原告。

实务要点: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程序事项应适用法院地法即内地法律,先决问题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内地法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终字第9号“黄某等与某实业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见《黄艺明、苏月弟与周大福代理人有限公司、亨满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宝宜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高晓力,审判员刘敏、李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7/237:25)

核校:简牍

           

同码历史内容链接

点击标题打开  ↓

01-47期|432 条民商裁判规则汇编

48期|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 8 条

49期|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8 条

50期|保证类型裁判规则 10 条

51期|担保范围裁判规则 9 条 

52期|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10 条

53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 6 条

54期|担保财产转移法律后果裁判规则 9 条

55期|保证担保管辖裁判规则 15 条

56期|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 12 条

57期|保证担保证据规则 15 条

58期|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 12 条

59期|特殊抵押登记裁判规则 4 条

60期|抵押物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6 条

61期|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条

62期|抵押物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8 条

63期|抵押登记瑕疵裁判规则 8 条

64期|抵押转让裁判规则 12 条

65期|抵押置换裁判规则 4 条

66期|抵押租赁裁判规则 6 条

67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12 条

68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7 条(续)

69期|抵押合并审理裁判规则 7 条

70期|质押裁判规则 6 条

71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2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8 条(续)

73期|存单质押裁判规则12条(续)

74期|民间借贷,还是真的房屋买卖 ?

75期|一方当事人犯罪,合同是否有效 ?

76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6条(续)

77期|单据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8期股票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79期|票据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80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81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6 条(续)

82期|房产权约定:是不是赠与 ·  外 8 则

83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最新裁判规则 7 条

84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裁判规则 12 条

85期|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86期|侵权纠纷裁判规则 6 条

87期|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

88期|殊质押物裁判规则 7 条

89期|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0期|人民法院案例选 7条民事裁判规则

91期|消费者权益、机动车等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2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民事裁判规则 8 条

93期|民事审判指导案例 · 裁判规则 6 条

94期|民事审判指导案裁判规则 7 条

95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行政裁判规则 5 条

96期|机动车与交通事故裁判规则 6 条

97期|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7 条


                                       

审判研究云空间下载链接

点击标题打开  ↓

办案必备 · 万用赔偿标准表

新文书模板 · 一审民事普通公告程序专用

□ 核校 简牍


汇聚专业人智慧|分享法律圈话题

投稿邮箱 : judgelamp@126.com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不代表公众号观点。微信群和朋友圈可随意转发,其他媒体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回复APP下载安卓审判研究APP,支持自定义关键词检索。欢迎提出建议惠赐作品,沟通微信ID:L36003620。

每周一言: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商君书 · 壹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