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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私募基金法正式出炉

本文作者:勇 金文斌 王正一


2020年2月7日开曼《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及《共同基金法(修正案)》(Mutual Funds (Amendment) Law, 2020)正式生效。一同生效的还有两部《私募基金法》的配套法规,分别规定了《私募基金法》的过渡期安排和个别术语的含义。正式生效的《私募基金法》保留了2020年1月8日公布的开曼《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 Funds Bill, 2020)的绝大部分内容,在阅读本文前,建议先回顾本团队早前介绍法案主要内容的文章《一个时代的落幕?开曼预计将开启私募基金监管时代



《私募基金法》过渡期安排

《私募基金法》生效(即2020年2月7日)后6个月为过渡期[1],2020年2月7日之前和过渡期内开始运营的私募基金均需要在2020年8月7日之前满足《私募基金法》的合规要求。《私募基金法》对于开始运营(carry on business)的判断标准包括私募基金完成设立并接受投资者以投资为目的的实缴出资。对于尚未开始接受实缴出资的私募基金而言,由于不符合“开始运营”的标准,不在过渡期安排的对象范围内,就此类基金何时开始满足《私募基金法》合规要求的问题开曼政府目前尚无明确解释。


关于替代投资载体的特别规定
替代投资载体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AIV”)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载体:
(1)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性文件(如有限合伙协议)设立;
(2)成立目的为投资、持有或处置与私募基金业务主要相关的投资项目;以及
(3)其所有的投资人应当是该私募基金的投资人。
实操中AIV常用于私募基金本身因法律、税务、合规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投资于特定拟投项目的情形,该情形下私募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投资人可能会在私募基金之外通过AIV投资于拟投项目。对该类载体,《私募基金法》豁免了其年度审计、估值、基金财产安全保管、现金监管和证券识别等义务,但前提是AIV必须与私募基金合并报表。

关于受限范围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

受限范围私募基金(restricted scope private fund)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

1)其组织形式为豁免有限合伙;

(2)其管理人或顾问是在CIMA持牌/登记的人士或经CIMA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2]授权/注册的人士;以及

(3)其所有投资者均为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3]或专业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4]

此类私募基金在向CIMA注册为受限范围私募基金后,可能会有一定的优惠或豁免待遇,但具体适用规则目前尚未公布,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开曼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动态。

 


注释:

[1]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有权进一步延长过渡期。

[2]含新加坡、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

[3]根据开曼2020年《证券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 2020 Revision),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指:(1)净资产不低于80万开曼币或其他等值货币的个人;或(2)总资产不低于400万开曼币或其他等值货币的人士。

[4]根据开曼2020年《证券投资业务法》,专业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指:(1)受CIMA监管的主体;(2)受CIMA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监管的主体;(3)其证券在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主体;或(4)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士:(a)凭借其在金融和商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可被合理视为有能力评估交易;(b)参与单项交易的投资金额不低于8万开曼币或其他等值货币(约10万美元)。



特别声明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编写《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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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王勇  

010-5809 1510

021-5404 9930

wang.yong@jingtian.com


王律师拥有在国内外多家顶级律所近18年的从业经验,为数百家基金客户和资管机构组建了一千多支境内外基金和资管产品,亦代表众多客户从事私募投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

王律师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LEGALBAND等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王勇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士/文学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亦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CAIA)。



 金文斌  

律师

021-2613 6120

jin.wenbin@jingtian.com


金文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上海外国语大学获得文学(德语辅修)学士学位。

金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和私募股权投融资交易。

通过长期为境内外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基金设立专项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金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和运营美元对冲基金、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和人民币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王正一

律师助理

010-5809 1509

wang.zhengyi@jingtian.com


王正一毕业于复旦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另外,王正一以优等成绩毕业于美国Fordham法学院,获得LL.M.学位。

王正一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私募基金设立与资产管理。王正一拥有为不同类型的境内外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提供基金设立、运营和管理法律服务的经验,参与了诸多人民币私募基金、境外美元私募基金的设立,并参与代表LP对诸多人民币基金及境外美元基金投资的项目。同时,王正一还参与众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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