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兴:为“骑手”开通劳动权益保障之路 | 学者评论
在以有无劳动关系决定是否对劳动者提供保护的现有法律格局中,劳动关系认定难,一直是灵活就业尤其是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的关键性堵点。以外卖骑手为例,因无法认定与订餐平台的劳动关系,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而不能获得工伤认定的事例常有发生。此外,新业态劳动者在遭遇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职业病无法认定等问题时也都因此无法获得保障。平台企业用工偏好去劳动关系化,致使劳动者保护盲区不断扩大。
日前,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困顿中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而在《意见》中,尽管作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民事关系的分类,但都强调平台企业对合作组织用工负有一定义务和责任,并在“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两部分,除个别规定指向“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外,其他规定的指向都未明确何种情形。这不仅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与传统业态正规就业劳动者不尽相同的保护方案,而且表明所有情形劳动者都要纳入工会保护范围,都可以选择相应的法律手段保护其公平就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如此将可减轻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压力,抑制平台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而追求去劳动关系化的冲动。
作者 | 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冉克平:“劝和不劝离”不应折损法定离婚自由 | 学者评论》
如果您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精彩信息,请关注我,长按最下方的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