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人民日报谈调查阿里巴巴一事时,称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多详见网经社【专题】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http://www.100ec.cn/zt/pt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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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人民日报谈调查阿里巴巴一事时,称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多详见网经社【专题】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http://www.100ec.cn/zt/ptld/)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市场监管总局)
值得关注的是,央行今日也发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日约谈蚂蚁集团,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消息一经公布,阿里巴巴美股盘后跳水,现跌3%。今日,港股阿里巴巴开盘即下跌3%,此后跌幅一路走低至9%,截至收盘,阿里巴巴报228.200港元,较前一个交易日下跌8.13%。市值一日蒸发4372.29亿港元(约合人民币3682.55亿元)。
而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一事,阿里方面回应称,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业务一切正常。
其实,监管部门早前接连出台政策及多次表态,已然释放加强互联网反垄断监管讯息。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进行行政处罚。当时,市场监管总局称,对于阿里巴巴从2014年3月起,通过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债券、银泰商业私有化等方式累计持有银泰商业股权至73.79%的交易,市场监 管总局认为,阿里巴巴投资通过多种方式取得银泰商业73.79%的股权,获得对银泰商业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市监总局)
除此之外,早前天猫国际收购考拉海购也曾引发涉嫌垄断争议。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进口跨境电商供应链B2C市场份额以天猫国际(含考拉海购)、京东国际、唯品国际排在前列,占比分别为56.5%、17.8%、10.6%。天猫国际+考拉海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进口跨境电商仍然处于上升期,市场格局仍旧有可能存在变化。
近期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可见,反垄断已成为关系全局的紧迫议题。
这次监管部门的出击,不仅表达了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决心,更是国家反垄断手段的开始。
可以说,在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从来都不是一个新现象。从前段时间爱库存实名举报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到去年双11前夕格兰仕起诉天猫。可以说,平台垄断现象是个不争不休的话题。
放眼全球,反垄断更是国际惯例。作为全球电商巨头的亚马逊也是屡遭美国、欧盟反垄断机构调查。而我国平台经济、线上经济走在全球前列,加强反垄断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是势在必行。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竞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子商务商会跨境电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包国良表示,互联网加速了市场竞争格局的结构性变化,市场竞争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而这个新的竞争环境不断在压缩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有两点,一是平台信息极大化后,商家流量成本不断攀升,二是平台之间的流量竞争,使得平台不断的搞各种优惠促销活动,让很多商家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赚吆喝,也就是平台之间流量竞争加剧这样一个背景下,有了“二选一”这么个事情。
“在国际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下,国家提出了双循环的发展战略,内循环的发展离不开中小微企业的参与,同样也需要中小微企业的活跃度。‘二选一’则让中小微企业收到严重打击,这不仅仅是打击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更是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已经15个月了,指导意见鼓励与规范并重,线上经济必须依法经营和创新。”包国良称。
(网经社注:图为方超强律师)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而言,反垄断是永恒的命题,因为垄断本质上是经济资源的过度集中和不公平竞争,会影响整体经济的竞争活力。所以,国家层面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头部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意图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并不让人意外。
方超强进一步提到,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价格战”、“补贴战”以及一系列的旨在打造细分市场巨无霸的并购案,其实都有垄断色彩。此前,之所以鲜有触犯监管红线的声音,只是因为新商业模式出现,监管者不知如何监管罢了。这是法律监管天然的滞后性。但当监管者了解了新商业模式,又完善了诸如涉及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认定标准、新涉垄断行为的定性等内容,反垄断监管就最终会到来。
“今年以来,《<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相继发布,虽然都是草案,但从内容看,已经增加了很多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别规定。”方超强称,这意味着监管层面已经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监管做好了监管的充分准备,也即将有监管的合法依据。因此,阿里涉嫌垄断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不会是个案,今后针对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和调查将会成为常态。
此次,阿里被立案一事,将“二选一”的话题再度被提起。事实上,对电商平台来说,“二选一”是其构建“护城河”最简单、粗暴的方法之一。事实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电商平台实 施的“二选一”行为也从最初的在协议中约定“独家交易”转为更加隐蔽的流量封锁、搜索降权,将隐形辐射向其他品牌倾斜。对于商户来说,面临着难以取证的困境。
我国互联网行业迎来蓬勃发展,竞争呈现白热化,各行各业的成长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对市场环境和消费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从前段时间爱库存实名举报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到去年双11前夕格兰仕起诉天猫。可以说,平台垄断现象是个不争不休的话题。
其中,围绕阿里涉嫌“二选一”行为就有以下几个事件:
2015年11月:京东称阿里巴巴胁迫商家“二选一”,并实名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彼时,阿里巴巴方面表示市场问题市场解决,阿里巴巴会将价格优势持续到底;
2017年7月:京东与唯品会发表联合声明将联手抵制二选一行为,并称某电商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裹挟商家,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11月:京东向北京高院针对天猫、阿里巴巴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主张阿里滥用了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支配地位,其实施的“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项下的限定交易行为。该案于2017年12月8日在北京高院立案;
2018年10月: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称,已入驻拼多多平台的部分品牌商家在天猫的要求下被迫提前退出拼多多3年庆活动主会场活动、下架商品甚至关闭旗舰店。彼时,阿里回应不存在二选一的事;
2019年6月:格兰仕发表声明直指天猫对企业搞“二选一”,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而就在,11月26日,京东诉天猫及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选一”第一案将开庭。该案自2017年11月至今已持续3年之久。今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
除此之外,在餐饮外卖领域,美团与饿了么之间也是“乱战难休”。今年7月,在浙江温 州苍南县,由于没有同意签署独家协议而遭遇饿了么强制下线的20户商家联名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此次事件距离饿了么起诉美团“二选一”被法院 立案不到三个月时间。在这一点上,不论是饿了么还是美团对商家施压“站队”进行“二选一”行 为,双方都是“五十步笑百步”。事实上,在线外卖头部平台之间的“掐架”要求商家二选一战队等事件屡见报端。此外,因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行为,美团和饿了么也曾被工商部门多次约谈并罚款。
在金融支付领域,今年8月份更是有外媒报道称,有消息传出监管机构正研究对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展开反垄断调查。据称,在央行看来,支付宝、微信支付这两家数字支付巨头,正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压制行业竞争。来自21财经记者的报道称,它们已经就此事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人士、反垄断领域的核心专家等求证,相关人士均表示,没有听说报道中所指的调查,不清楚路透社的信源来自哪里。
在线出行领域,2018年,滴滴公司因“涉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涉嫌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获得不正当利益”等市场垄断行为被交通部点名。早在2016年8月,滴滴与Uber中国合并,商务部对此进行反垄断调查,约谈滴滴出行。
互联网已进入网络平台时代,一些互联网巨头正向超级网络平台迈进。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不规范竞争现象频发、行业反响强烈,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互联网企业似乎都“游离”于反垄断法律之外。今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才开始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处罚标准。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样的明争暗斗被曝光,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曹磊进一步表示,无论是“二选一”,还是“三选一”或者“四选一”,其问题核心难点是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其取证相对困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 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干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当然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商家身在其中,往往囿于平台的强势地位不敢发声,有法难依。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刘俊斌表示,互联网时代,新业态不断涌现,国际和国内已经出现并且还会出现市场高度集中的现象,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法以及监管要及时跟进,创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这些处于头部垄断的企业也要自律,不要有店大欺客、大店欺小店的行为,要把精力放在不断完善服务上。
“阿里巴巴被进行二选一垄断调查本身不是说要限制整体平台经济的发展,其要规制的还是部分平台利用垄断地位排除竞争的行为,比如此次阿里涉及的二选一问题,已经是争论多年的问题,反垄断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称,此类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在欧美国家是非常稀松平常的事,但在我们国 家出现的频率不是特别高,这轮反垄断调查的对象因为瞄准了我们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互联网巨头,所以才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网经社注:图为严哲瑀律师)
严哲瑀进一步表示,而在未来随着监管对于互联网领域垄断现象的关注,反垄断调查可能会呈现一种较为常态化的趋势,不仅仅是阿里,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巨头需要应对这样的政策监管。此次阿里巴巴接受反垄断调查,最终调查的结果将对于之后互联网反垄断的进程将会有一定的标杆意义。
同 时,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赢动教育CEO崔立标也表示,每个人每家企业都会为自己曾经的选择承担责任的,反垄断法早就有了,但一直没有案例 出来,主要是新生事物,尺度不好把握。近几年,互联网的增量市场已经圈地完毕,进入存量博弈时代,数字经济的优势地位对传统行业会形成残酷的碾压优势,比 如最近的社区团购就是典型。所以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提上日程,当然首当其冲的肯定是淘宝,大家也不用做过分解读,后面美团、京东都有可能会被涉及。数字 经济是个新事物,如何监管都在摸索,欧美已经率先开始收数字服务税,其实也是一种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优势的调节。
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尚未有大型互联网企业因为垄断问题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互联网行业在不断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向传统行业渗透。由此,随着头部企业的用户数量越来越多,话语权加重,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强。这也让外界日益担心,一些扩张步伐迈得太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会不会“大而不倒”以致难以监管。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包括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京东、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博、拼多多、美团、饿了么等27 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2020 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不合理搭售等情况 进行了明确界定。11月30日,在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被提出。
此外,近期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
(网经社注:图为董毅智律师)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曾表示,反垄断口号开始的时间主要为今年这三个月,整体节奏与目前金融市场大环境的背景有关。众所周知,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进程在世界范围内,属于名列前茅,但当企业发展到一个阶段的时候,就会试图涉猎其不擅长的金融领域。监管真正要打击的并不是极个别企业,而是垄断行为。
董毅智说到,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实际上产生了很多弊端。但这些弊端已经不仅仅是靠平台自身和行业的自我调节能解决的,只能从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平台经济反垄断行为能否根治是个动态的过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者指南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但趋势是好的,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关键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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