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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错过了宝宝百天照要求解除与摄影馆的合同,能支持吗?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案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吉02民终1947号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9月26日
裁判要旨

本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春节后受新冠疫情影响,宝贝摄影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系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拍摄套系为孩子的满月照、百天照及周岁照。该摄影服务针对孩子成长中的特定时间节点,对于接受服务方具有不同于一般摄影服务的特殊意义。现受新冠疫情影响,摄影馆无法在特定时间节点提供相应服务,致使接受服务方甲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甲女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日期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因该合同的解除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结合双方约定的相应服务价格及甲女已经实际享受了孩子满月照服务的客观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甲女向宝贝摄影馆支付服务费2000元,剩余3000元由宝贝摄影馆返还甲女。

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解除双方之间的摄影服务合同;
       2.判令宝贝摄影馆返还甲女预付拍照费用4113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0日,甲女与宝贝摄影馆签订《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该定制单中约定,宝妈姓名甲女,宝宝姓名xx,相册款式软包灰,相册规格8×8共3本,入册张数22张,9组页。特别提醒:1.本店工作人员对您的任何承诺均以白纸黑字写在定单上。2.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3.顾客不可以携带任何拍摄器材进店拍摄。4.照片及成品本店负责保存60天,逾期后果自负。5.拍照之前务必请您提前一周预约(周六、周日提前两周)。6.打疫苗的宝宝3-7天内最好不要拍照。甲女在宝贝摄影馆储值5000元,定制上述摄影套餐消费2917元(折后),卡余额2083元。

  2020年4月,因吉林市受疫情影响,原定的照片拍摄进程不能按期进行。

2020年10月中下旬,甲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虹园所投诉宝贝摄影馆,要求宝贝摄影馆退还其预付款。

2020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虹园所就甲女投诉问题与宝贝摄影馆进行沟通。

争议焦点

甲女以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要求解除合同,应否支持?
一审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甲女与宝贝摄影馆签订的《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以下简称定制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定制单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定制单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甲女要求解除其与宝贝摄影馆间签订的定制单及返还其钱款4113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甲女以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解除的落脚点在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或暂时阻碍合同履行,或影响合同部分的履行,但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本案中,在定制单履行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定制单的履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定制单约定的内容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甲女仍可要求宝贝摄影馆继续履行为其女儿摄影的义务,庭审中宝贝摄影馆亦同意继续为甲女女儿摄影,故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并不构成定制单履行的不可抗力,甲女要求解除其与宝贝摄影馆之间签订的定制单,法院不予支持,因定制单未解除,故甲女要求宝贝摄影馆返还其4113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甲女认为定制单中载明的“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定制单中载明的“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是宝贝摄影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款为格式条款。

但根据甲女庭审中的陈述,其在签订定制单时已清楚该条款的存在,其主张在签订定制单时,宝贝摄影馆的原员工告知其“已消费的无法退款,未消费的款项可以退款”,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定制单中明确载明“本店工作人员对您的任何承诺均以白纸黑字写在定单上”,甲女提供的定制单中并未体现其主张的事实。甲女主张的该条款确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表意明确,甲女可根据其储存的款额在宝贝摄影馆进行消费,且甲女在签订定制单时,已经知晓该条款的存在,并自愿签订,该条款有效,未排除、限制或加重甲女的权利,减轻或免除宝贝摄影馆的责任,甲女应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甲女认为该条款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甲女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宝贝摄影馆未按照约定提供其女儿照片,应退回其预付款的主张。本案中,甲女自愿与宝贝摄影馆签订定制单,其向宝贝摄影馆支付了预付款,宝贝摄影馆亦向其提供了相关服务,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定制单中未就照片的交付时间进行约定,甲女亦未就照片交付的具体时间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其以宝贝摄影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照片为由要求退款,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甲女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未能依法认定宝贝摄影馆的违约行为。

二、双方签订拍摄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拍摄合同应依法解除。

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合同格式条款“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的法律效力。

四、一审判决甲女无权解除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甲女与宝贝摄影馆签订的摄影服务合同其本质是承揽合同,甲女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受到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甲女的上诉请求。

宝贝摄影馆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二审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甲女孩子出生于2019年12月3日。甲女与宝贝摄影馆签订的《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中约定的拍摄套系为孩子的满月照、百天照及周岁照、加做新生儿纪念品,折后价格2917元。宝贝摄影馆已经完成甲女孩子满月照的摄影拍摄工作,第一次向甲女交付服务成果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春节后受新冠疫情影响,宝贝摄影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系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本案中,甲女与宝贝摄影馆签订的《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中约定的拍摄套系为孩子的满月照、百天照及周岁照。该摄影服务针对孩子成长中的特定时间节点,对于接受服务方具有不同于一般摄影服务的特殊意义。现受新冠疫情影响,宝贝摄影馆无法在特定时间节点提供相应服务,致使接受服务方甲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甲女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日期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4月21日。因该合同的解除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结合《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中约定的相应服务价格及甲女已经实际享受了孩子满月照服务的客观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甲女向宝贝摄影馆支付服务费2000元,剩余3000元由宝贝摄影馆返还甲女。

综上所述,甲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

二、甲女与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签订的《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

三、宝贝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甲女剩余摄影款项3000元;

四、驳回甲女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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