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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黄斌:元宇宙法律篇(二十四)——医疗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黄斌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现在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处在一个“浅度”的区域,相互之间信任度不高效率低,总体而言医疗服务质量欠佳、看病难的现状没有大的改观。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数字经济的时代,未来的医疗之路该如何走,我们一定要在医生和患者之间搭建一个深度共情联结的桥梁。随着数字孪生、VR、AR、AI等技术的发展,元宇宙的虚拟分身、沉浸式、临境感、交互式体验等特征可以为我们构建一个医疗元宇宙。


一、医疗元宇宙的起源及发展


2022年2月19日,元宇宙医学协会暨联盟创立大会在沪举行,会上元宇宙医学联盟(IAMM)正式成立。与会专家认为,传统医疗模式下所产生一些困境值得关注,比如社区医院高端设备覆盖率低、高端技术掌握度低、病人认可度低;入名院难、看名医难;医疗资源利用不合理、医疗服务质量欠佳、医疗体系效率较低、慢病诊疗管理覆盖面低。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从物联网医学进一步拓展的元宇宙医学可能将给医学带来新的力量。[1]2022年6月,阿联酋一位高级官员表示,医疗保健公司 Thumbay Group 将在10月份推出阿联酋的第一家元宇宙医院。[2]目前,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经通过其医疗增强现实计划审查虚拟和增强现实设备;我国也正在完善人工智能软件的审批流程,这将为未来的虚拟现实设备和用途设定监管要求奠定基础。[3]2022年6月,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博士出席第六届世界智能大会,并在演讲中指出“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以及各行各业。在医疗健康领域,人类已经进入元宇宙的时代”。[4]在元宇宙医疗应用场景方向,通过使用VR和AR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可以在临床手术、药物及医疗器械研发、医疗机器人、医疗培训教学、AI医生等场景落地应用,打破空间和时间障碍,有望进一步促进诊疗、健康管理等方向的虚拟现实交互融合。[5]上海钛米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手术室、ICU、病房、门诊、急诊、检验、后勤等医院七大场景,以特定用途的机器人及自动化产品构建一体化的“医院数字底座”,打造了全生命周期人工智能系统——“医院数字孪生体”,实现医院的全过程高效管理。[6]“医疗元宇宙的终极目标是‘治未病’,最终是要全面提升国民健康,这也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里的目标一致”,蒋慧琴教授表示。通过全面监测人体微生物、营养、心理等更高层次的生命体征指标,为综合提高人体健康提供数据基础,由此寻找健康干预的生物学靶点。[7]


二、医疗元宇宙的概念与特征


现在,普遍认为“元宇宙医学”是利用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和AI人工智能等技术来增强患者的治疗效果,构建一个物联网医学平台。然而,所谓的“元宇宙医学”不过是医疗元宇宙的趋势。笔者以为,医疗元宇宙是建立在数字孪生、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AI人工智能、虚拟人、区块链、脑机接口等技术基础上构建的用于医疗的元宇宙,患者可以以虚拟分身方式进行虚拟医院就诊,患者和医生均可通过虚拟分身的方式沟通交流,医生首先通过AI辅助对患者的体检报告进行专业解读,其次以数字孪生技术映射患病脏器并进行医学分析,再次用VR/AR技术进行手术模拟加强患者对手术过程的了解、设计长期康复方案、指导院外护理操作,VR/AR还可广泛用于高效、安全和可测量的医学训练。医疗元宇宙主要有以下特征:1、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技术帮助患者突破物理时空限制, 可以获得很好的沉浸式体验;2、虚拟分身可以帮助患者和医生之间良好的交互式体验;3、区块链技术可大大保障患者数据存储的安全,减少患者一些无谓的检查;4、数字孪生技术不仅可以用于疾病的诊治,还可用于健康和疾病状态的预测;5、脑机接口技术可以帮助瘫痪患者利用脑电波控制机械手臂实现自理。


三、医疗元宇宙的法律问题


1、医疗数据合规


患者信息是与患者利益息息相关的,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权益和隐私权,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平台及医院在收集患者诊疗数据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患者的同意和授权。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首先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取得个人的同意,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并且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其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正当原则是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首要条件,是指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明确、合理,明确是指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禁止超出目的范围,合理是指在处理目的范围内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另外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还需要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必要原则是指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应坚持最少够用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只处理满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目的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通过审慎的利益衡量达成处理需求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实现合理使用;变更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再其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再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最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且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患者信息是与患者利益息息相关的,直接关系到患者的隐私权,关系到医疗元宇宙之间的信任问题。平台及医院应当建立网络安全机制,对涉及隐私权的患者信息应当建立分级安全管理制度。


3、虚拟人合规


智能虚拟人是指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通过多模态技术和深度学习模型的运算结果实时或离线驱动虚拟人的语音表达、面部表情、具体动作,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打造直播虚拟人的完整人设并赋予直播虚拟人的灵魂。人工智能的运行应符合可理解原则和公平原则,人工智能应该能够为人类社会现有的道德所理解;人工智能的运行应当保持透明可见的原则,不让特定个人或少数群体遭受偏见、侮辱和歧视;人工智能应当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人工智能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当可控,人类不从属于人工智能也不应受到人工智能的胁迫,保障人类在人工智能中的决定作用,当人工智能失控时应当有毁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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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百度,澎湃新闻,元宇宙医学联盟在上海成立,有望解决看名医难等问题,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5193144563779967&wfr=spider&for=pc

[2]搜狐,行走的小胖,阿联酋将在10月推出第一家元宇宙医院,https://www.sohu.com/a/562468739_121124402

[3]百度,第一财经,“元宇宙医学”雏形初现 虚拟世界中的疾病防治有何不同?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5276117058215225&wfr=spider&for=pc

[4]电子发烧友,东软集团,东软集团刘积仁出席第六届世界智能大会,https://www.elecfans.com/d/1854366.html

[5]腾讯,21世纪经济报道,万物智能互联时代:元宇宙在医疗场景中应如何落地?https://xw.qq.com/cmsid/20220619A041GU00

[6]百度,上海大小事,「AI上海范」“机器人+AI脑”构建数字孪生医院,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0273624124632233&wfr=spider&for=pc

[7]搜狐,科技IT频道,郑州大学蒋慧琴:人机融生,打造医疗元宇宙,https://www.sohu.com/a/551327891_25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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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无讼公开课讲师,无讼专栏作者,百度百家号VIP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


擅长专业领域为: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


现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


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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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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