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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 王融擎编译《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

西瓜然 杰然不瞳 2021-03-09


王融擎编译《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

——新书推介

              本篇目录


一、新书推介

二、作者简介

三、内容简介

四、样章一览

五、序与跋

六、购买途径

七、赠书规则(有赠书哦!)



   (以下加粗部分为主页君划出的重点~)

 


新书推荐


爱书之人,遇到好书的第一反应总会是希望身边的其他人也能读到这本书。今天,“杰然不瞳”要向读者朋友推荐的就是这本凝聚了作者19岁到25岁的青春年华、经过六年细心打磨的《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

 

王融擎编译《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封面

 

《日本民法典》的中译本在市面上已经不少,为什么要独独推荐王融擎编译的这一本呢?原因就在于它有其他几个中译本都不具备的优势!请跟着我一起往下看吧~

 




作者简介


王融擎,1993年12月30日生(这个信息是书中没有的,应众多读者的要求由主页君补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东京大学外国人特别研究学生,现就职于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参与翻译《日本倒产法概述》等书,并在《私法》《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及译作,曾获江平民商法奖学金、魏振瀛教授民商法研究发展基金优秀学位论文奖等奖励。

 




内容简介


日本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其自1898年施行以来,对亚洲各国有着深远的影响。本书涵盖最新的日本民法典条文及施行以来的重要判例。在条文上,2017年5月以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债法修正案、成年年龄修正案和继承法修正案。民法典一半以上的条文都被修改,特别是总则、债权、继承编都进行重大修改。


上册目录一瞥


本书将对近年最新修法的经纬进行介绍,附有新旧条文对照和修正案全文,可以使读者对近年最新的修改一目了然。此外,在司法实践和研究中,实务家们和学者们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对判例进行研究。因此,若仅是观察其条文,难以了解相关制度在日本的全貌。因此,本书选取日本的重要判例编入,填补了国内的空白。判例选取的标准主要依据对民法典漏洞的填补,或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则有所发展。在形式上,为避免篇幅过长,本书对选取判例的判旨进行提炼归纳,并编在有关条文后,方便阅读


本书将要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主要内容

1.日本民法典全文(根据2018年法律第59号修改)

2.债法修正案全文(即2017年法律第44号)

3.债法修正案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4.成年年龄修正案全文(即2018年法律第59号)

5.成年年龄修正案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6.继承法修正案全文(即2018年法律第72号)

7.继承法修正案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8.重要的最高法院判例及部分高等法院判例(约1100件)





样章一览


说这本《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有其他几个译本都没有的优势,绝非空口无凭。以下就选取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来展现该书的风格全貌,即该书对《日本民法》第96条的译注:

 



《日本民法》第96条的条文与判例


* * *


☞【新法条文】

(欺诈或强迫)

第九十六条  因欺诈或强迫所作之意思表示,得撤销。

2 对相对人所作之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欺诈之情形,限于相对人已知或可知该事实时,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3 依前两款之规定,撤销欺诈之意思表示时,不得对抗善意且无过失之第三人。

 

☞【旧法条文】

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修改前条文:


(欺诈或强迫)

第九十六条 因欺诈或强迫所作之意思表示,得撤销。

2 对相对人所作之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欺诈之情形,限于相对人知道该事实时,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3 依前两款之规定,撤销欺诈之意思表示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联条文】

代理行为之情形(第101条)、法律行为之撤销(第120条至第126条)、身份行为之情形(第747条、第808条、第891条、第1025条)

 

☞【相关判例】

1.“对于构成民法第96条所称‘因强迫所作之意思表示’要件的 强迫或畏惧,不论被明示或默示告知的恶害在客观上是重大还是轻微的,只要表意人因此感到畏惧且因上述畏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关系在主观上存在即可。……完全丧失意思自由的情形中,其意思表示当然无效,没有民法第96条的适用余地。”(最判昭和33年7月1日民集12卷11号1601页)

 

2.“上告人以D的欺诈为理由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因而买卖合同被有效撤销。所以为了回复原状,就本案一号土地,被上告人对上告人负有撤销上述预告登记的义务,就二号土地,被上告人对上告人负有移转所有权登记的义务。另外,上告人对被上告人负有上述100万日元的返还义务。上告人与被上告人的上述各义务,根据民法第533条的类推适用,处于同时履行的关系。”(最判昭和47年9月7日民集26卷7号1327页)

 

3.“民法第96条第1款、第3款对因欺诈而作出意思表示的人,通过赋予其意思表示的撤销权而实现对欺诈被害人的救济,同时另一方面,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上通过限制撤销的效果,保护了信赖有关意思表示有效而有新的利害关系之人的地位。所以,上述第三人的范围,应参照该条的此等立法趣旨而合理划定,未必要限定在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转得者中就该转得具备对抗要件的人。”(最判昭和49年9月26日民集28卷6号1213页)

 

4.“甲因丁的强迫而成为消费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甲指示出借人乙将贷款给付给丙之后,以上述强迫为理由撤销了合同。但是,甲与丙之间在事前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关系。甲只是根据丁说的,对乙作出指示,要求其将贷款给付给丙。在上述事实关系下,就乙对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甲没有因上述给付而受有相当于其价额的利益。”(最判平成10年5月26日民集52卷4号985页)


* * *


窥一斑可知全豹。相信学过法律的朋友都知道,如此用心的编排方式能够省却读者多少查阅的时间


此外,也只有“条文+判例”的形式才能够真正展现出日本民法在真实生活中的完整形象因此,说“持此一书看尽日本民法”是十分恰当的。

 



 

    为了拉近该书与读者的距离,接下来再来看看作者编译此书的心路历程


* * *



胡适先生在《“新思潮”的意义》一文中指出新文化的纲领在于“研究问题,输入学理,整理国故,再造文明”。九十九年后的今天,当我们谈论中国法学的发展时,仍可将上述纲领具化为“研究具体法律问题,输入比较法学理论,整理既有习惯判例,再造本土法治文明”。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比较法的译介或可算是“输入学理”的表现之一。本书的初衷即在于此。

 

日本民法诞生于礼教社会,继受自欧陆法典,历经德国学说隆盛时期,重视判例研究和法社会学方法。日本的民法学一方面要面对作为继受法的民法典,另一方面要面对与继受法典在法文化上没有直接联系的日本社会。其情境与中国何等相似,因而无论是借鉴还是批判,日本民法都有值得我们研究之处。在今日,恐怕也无人能够否认近代以来日本民法对中国民法的深刻影响(至少“民法”一词即来自于日本学者津田真道的创制)。而近年来日本民法债法部分的修改轰轰烈烈,虽然成败几何,作为外人的我们并无立场评判,何况新法尚未全部施行,但是恰逢中国民法典立法论争时期,仍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用。

 

序言(带注释版)


正如书名所示,本书的正文部分由“条文”与“判例”两部分构成。条文部分主体主要为依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债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日本民法条文(以下简称“新法条文”),同时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修改前条文”(如有,以下简称“旧法条文”)以及“关联条文”(如有,关联条文主要参照教科书、注释书、法条汇编等资料),以供读者对比阅读和联想查阅。判例部分原则上只选取最高法院所作判例,同时也收录了极少部分高等法院的裁判例。判例的选取主要参照了体系书、学术论文、判例评析及判例集等资料。同时对于新法条文,若有关条文的规制内容发生实质变更时,原则上与旧法条文有关的判例将不再纳入。盖因此种情形中,判例法理或被新法条文所明文化,或因条文内容实质变更而丧失价值,或因新法条文尚未实施,无法预测司法实践中将做何种解释。在判旨的归纳上,尽量采用判决原文中的判旨,即判决原文中的画线部分,若判决原文中的画线部分过长,则采用最高法院网站上所刊载的判旨。

 

在翻译的用语选择上,条文部分采用“半文白”的形式,尽可能直译。理由在于,一是日本民法典起草于明治年间(前三编)和“二战”后(后两编),虽经“现代语化”改造,但仍是用语典雅,尚遗古风,读来琅琅上口,若径直以现代白话翻译,恐有失原文韵味;二是由于涉及债法修正案翻译,而修改之处涉及诸多“‘某某词’改为‘某某词’”之修改,若不采用直译,将难以体现具体修改之处;三是条文翻译应尽可能秉持中立,不过多掺杂译者个人情感,若不尽可能采用原文用语和句式,将难以准确还原原文含义,导致意思发生偏差。相对而言,判例部分则多采“白话文”的形式意译。理由在于,判例本身附有说理,采用意译的方式并不会导致“还原原文含义”大打折扣,同时也可便于读者理解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所展现的判断。

 

正文之后附有债法修正案原文以及新旧条文对照表,以供读者快速查阅债法修正案修改之处。此外,本书翻译期间正值日本民法典中成年年龄制度及继承制度修改。在本书付梓之际,关于成年年龄制度修改的《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已经国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为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五十九号(“成年年龄修正案”);关于继承制度修改的《修改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部分规定之法律》也已经国会审议通过, 并公布为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七十二号(“继承制度修正案”)。因此,为及时且全面体现日本民法修改的最新成果,本书亦将上述两修正案及相关修改所涉新旧条文对照表作为附件附在书末,以供读者查阅。需要说明之处在于,正文之条文及判例已依成年年龄修正案更新。但出于出版流程等因素之考虑,继承制度修正案之内容未体现在正文中(正文部分继承编仍保留原条文及判例),故读者如欲查看最新继承编条文,烦请对照书后所附相关修正案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从2015年2月在电脑上敲下新法条文的第一个字起,至今已3年有余。对于一部作品而言,这远算不上是十年磨一剑,书中谬误之处想必亦是不少。但其间数易其稿,直至最终校对之际,纸样上修改仍达数万处,每一词句的翻译和译语的选择都是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和精雕细琢,对此可以问心无愧。尚记得2015年4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我将初译好的日本债法修改大纲方案发至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邮箱。不久之后,在一学术论坛上得到了王轶老师的积极回应。顿时觉得我们每一个卑微的举动都会和我们国家的法学发展紧密相连。2017 年我将依债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日本民法新旧条文对照表推送在网上,不想这一枯燥的域外条文竟引起颇多读者的关心。震惊之余亦给我继续前行的勇气和动力。

 

感谢恩师易军教授常鹏翱教授道垣内弘人教授引我步入民法的殿堂,将民法这一人类社会最美好的价值展现给我。李昊教授在本书翻译过程中给予我指导。畏友焕然博士、秋宇博士、梓弦博士、张亮学兄、徐阅学兄在本书翻译过程中与我多次探讨甚至争论。家人和爱人李硕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心。中国法制出版社马颖王雯汀两位编辑容忍我的“一拖再拖”、“一改再改”,并细心审阅译稿。一并致以谢意。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自治法则和法制社会的构造基础。期待未来中国民法典也能融入市民的意识之中。

 

王融擎

2018年孟夏之日


* * *


(“跋”由作者授权主页君首发)


本科开始自学日语时曾夸下海口,终有一日要翻译日本民法典。时隔数年,译完本书,幸好仍是少年。

 

作者于2012年9月26日发布的心情


翻译过程中,深感译事并非易事。日本民法典条文和判例中虽有诸多汉字,但翻译的过程并非是简单地将汉字保留,再将假名译为汉语。某一译语的选择常常需要遍寻整座图书馆,查阅各种条文相关文献(有时甚至需要追溯至法国民法典,或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等资料)以及多个前人译本(乃至英译本),再和学友们进行数番探讨争论。虽如此,仍不敢言最贴近原文含义。

 

本书共计六十余万字,翻译工作几乎完全占据了我除正常工作和必要休息以外的所有时间(再次感谢家人和我深爱的人对我如此的宽容!)。并非全职学术工作者的我,往往只是加班归来途中在手机上默读几句电子版条文或判旨,在脑中形成译文初稿,到家后匆匆在电脑上记录下译文

 

然而我何其幸运,因为有如此之多的资料可以参考。难以想象十九世纪的先贤们在初次面对西洋法制文明时的手足无措。幻想回到那个风云激荡的年代里,一访先贤们初译时的筚路蓝缕。西洋的法学概念和法律术语是如何被译为东方的汉字?“民法”“权利”“义务”“动产”“不动产”……这些我们今日习以为常的法学用语是如何诞生并在这片土地上扎根?一想到此,先贤们的壮举真是令我等后辈晚生深受感动又刺激。

 

王融擎

2018年孟夏之日

匆匆于南下夜旅中

 




购买途径


总之,这本由王融擎倾情编译的《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借鉴了以往各个中译本的优秀之处且对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改进


同时,不论是内容上的每一个字句、还是形式上的每一处装帧,作者都是全程亲力亲为


学日本民法,你可以暂时不看它,但绝不可以绕开它上市不到一周,该书就已经跃升为亚马逊“民法类”排行榜的第一位~



亚马逊“民法类”销售排行榜第一位


面对这样一本用心之作,你还在等什么?该书现在各大网店均有销售,复制以下链接就可随时随地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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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书规则


    最后,者还不忘答谢新老读者的支持和鼓励,希望借此机会(自费)送出新书一套!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话吧:

 

2015年4月“有闲法学”(之前名为“民商法前沿速递”)创立之初推送的第一篇文章即为日本民法修改相关之介绍。3年多以来,本号陆续推送日本民法修改条文,间杂有几则判例,后又连续推送新旧条文对照表。其中自然谬误无数,幸蒙读者不弃,悉心指出并持续支持。


为答谢读者多年来的持续关注,欢迎诸位读者在本篇文章下留言,我将从留言的热心读者中抽取一名赠送《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一套。如该位幸运读者不弃,书的扉页将会印有作者手刻印章。


王融擎

《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赠送规则


作者个人公号“有闲法学”(长按可关注)


以上,这本用心之作已经全方位地展现在你面前。接下来,就请各位读者踊跃留言吧!别忘了送一本给学民法的那个ta哦~


本文主要图片来源:公号“有闲法学”


主页君简介

        西瓜然,90后法科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目前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硕士在读。


研习法律,却热爱音乐

游走于理性与感性之间


闲来读书,也纵情玩耍

变换于静态与动态之维


着眼实际,亦追求哲理

往返于现实与理想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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