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政学报 | 姜 敏:系统论视角下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现代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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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现代化路径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
摘 要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所特别强调的坚持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的根本要求。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已具有较为完整的框架体系,但其本体结构、知识结构和方法结构均需要完善。既有的局限、社会的变迁、价值的多元化、公众理念的变化等,使刑法话语体系有进行现代化的必要性。在系统论视野下,“系统/环境”的二分把系统区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构成要素,且系统的认知开放性和运行封闭性特征使系统既能维护自己的品格和独立,又能保持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刑法话语体系是一个系统,其现代化路径是要根据系统的耦合理念,以非必要选择思维,并依赖系统所具有的认知开放性,顺应变化的现实和价值以克服既有的困境,从而实现内部要素的革新和发展。针对刑法话语体系外部的严重影响话语体系质量的科研评价机制,则应根据国家出台的与科研评价有关的导向性政策,构建合理的评价机制。从具体的路径看,应以提升学术质量和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为旨意,建设“全评价”的科研评价体系,从而使导向性的政策有具体的机制作为依托。
关键词
系统论;刑法话语体系;现代化;话语质量和保障
作 者
姜敏,西南政法大学外国与比较刑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格式
姜敏:《系统论视角下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现代化路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3期。
目 次
一、系统论语境下的刑法话语体系的构成
(一)“系统/环境”区分的功能:把系统划分为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
(二)刑法话语体系的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
二、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发展和演化
三、刑法话语体系现代化的理据和现实必要性
(一)“系统”变化和发展的基本理路
(二)刑法话语体系现代化的现实必要性
四、刑法话语体系内部构造现代化的路径
(一)继承优良传统以挖掘中国特色话语
(二)聚焦变化的现实和实践以促进知识结构的更新
(三)重视获得话语方法体系的完善
五、外部保障要素现代化的路径:完善和健全科研评价机制
(一)学术评价机制的主轴:提升学术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二)建立“全评价”的科研评价体系
新中国刑法经过多年发展已具有话语体系。但是,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存在局限,需要探寻路径予以完善。尤其是,当其面对当代的变化、面对话语体系的内部问题时,还应采取方式让其现代化。完善和建设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已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中展开,且现有研究涉及刑法话语体系的诸多要素,如主体性、话语权、话语提炼方式等。但既有的研究是碎片化的、零星的,无法对中国刑法话语体系进行体系性的思考,更无法深度探析如何进行体系构建。这导致研究话语体系的关联知识欠融合,关联理论的壁垒也未打通。尤其是,在强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语境下,如何让存在局限的刑法话语体系现代化,更是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建设刑法话语体系并使其现代化,首先应认识到其是一种系统。卢曼等人的系统论实际上也是一种方法论,其基本方法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且以“系统/环境”的二分法把系统分为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也就是说,系统论是以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规律,从而探寻事物发展的方法。本文借助于卢曼等人的系统论分析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并尝试探索实现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现代化的路径。
一、系统论语境下的刑法话语体系的构成
(一)“系统/环境”区分的功能:把系统划分为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
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即认为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些要素组成的整体。卢曼的系统论是以“功能”作为重要的立论前提,即认为系统是为了服务于完成某种特定的功能。如有学者评价认为:“在卢曼的理论谱系中,功能占据核心的地位。”以生物系统为例,其组成要素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功能。如人这一生物系统,其“脚”是为了行走,“脑”是为了进行思考等。这些完成不同功能的不同要素,组成人体这一整体的系统。同时,人体这一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又互相联系。比如,脚的功能受大脑的控制,而脑某些功能的发挥需要借助于脚等人体系统的其他组成要素完成。卢曼等人的系统论把系统分为内部构成要素和外部构成要素。卢曼等人的“系统”不同于其起源的生物系统,其研究的是社会系统。社会系统是借助“系统与环境的区分”来理解世界,具体言之,系统论并不仅仅包含系统自身,而且还包括与系统本身相关的外部要素。换言之,社会系统借助“系统/环境”的二分,把系统内部的组成要素视为“系统”自身,但把系统的外部要素视为系统的生长“环境”。比如身体系统除了前述提及的脑或脚这些内部组成要素外,还有人体生长所需要的自然环境、空气等外部要素。从实质上看,“系统/环境”是对系统与外部其他系统的区分,因为“环境”本身也具有特殊的性质,属于其他的子系统范畴。比如人体以外的空气又是属于大自然这个系统。
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各个要素是互相关联和互相影响的。“系统/环境”的区分能实现一个目的:维护自身的“独立性”与“封闭性”。系统与外部环境有区分意味着系统具有独立性。系统应维护这种独立性,从而保证系统具有独立的品格以及不被外部环境侵吞,并最终保证其功能的实现。但“系统/环境”的区分不意味着系统与环境的截然隔离。也就是说,卢曼等人的系统论强调系统自身的独立性,但同时还认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系统外部与内部具有关联性。因此,系统论认为系统除了具有独立性和封闭性品格外,还具有开放性。系统的开放性使系统与环境互动,并吸收和包容环境能促进自己生长的要素,从而保证自己具有发展的可能。
(二)刑法话语体系的内部要素和外部要素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和联系,从而使系统的各个要素组成相互依赖的统一整体。刑法话语体系也不例外,而且其作为一种社会系统,既有自己的内部构成要素,也有自己存续的外部条件。
从宏观层面看,刑法话语体系的内部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本体结构部分,主要是由话语体系中的历史观、认识观和价值观的话语组成,对话语体系的性质、价值理念以及知识和方法结构等有决定作用,比如“中国特色”、各国法治的主流价值等就属于这个结构范畴。二是知识结构部分,这是刑法话语体系的主体结构层,如犯罪构成理论、社会危害性理论、期待可能性、客观归责、刑法预防性立法、犯罪化趋势等,就属于这个结构范畴。三是方法结构部分,比如翻译、原创、调研、实证、归纳、演绎、数据统计、理论创新、文献发现等就属于这个结构范畴。在刑法话语体系内部,该三层结构的地位和功能不一样:其一,本体结构层制约和决定第二和第三层级,是使此话语体系与彼话语体系区别的标识。比如中国特色刑法话语体系与德日刑法话语,会因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本土要素的融入等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其二,知识结构层受第一层支配,但其却能具体展现话语体系的面貌,比如中国四要件犯罪构成要素与三阶层犯罪构成要素,德日刑法的教义学、英美刑法的判例法等,主要是因为知识结构层不同而导致各自呈现不同面相。其三,方法结构层次为第一和第二层服务,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即具有极强的工具性色彩,且也受制于第一和第二层级。
刑法话语体系的外部要素比较多,但影响其质量的外部环境主要是科研评价机制等。从法律体制角度看,刑法话语体系与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的话语体系紧密关联,尤其是,刑法话语体系受制于宪法话语体系,甚至后者是前者的指引和依据。从社会角度看,刑法话语体系应顺应时代变化,吸收社会中的新要素,以更新知识和价值体系。另外,一个国家的科研评价机制会影响话语及话语体系的质量。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质量不高,与科研评价机制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当然,影响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外部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国际学术环境等,都会对中国刑法话语体系产生影响。
二、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发展和演化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刑法尽管走了一些弯路,但总体趋势是在不断发展的。与之对应,中国刑法也初步构建起了话语体系。但是,基于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建设的特殊性,其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实现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现代化,首先应理清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话语体系的建设路径,甄别其存在的问题,然后寻找实现现代化的对策。
中国刑法话语体系模式的演化和发展,是受中国刑法发展路径影响的。有学者认为:“一个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的话语体系与前沿理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在介绍、解释、评价西方的法学和法律。”具体到刑法领域,情况也大致如此。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法学经过了苏联模式、德日模式+苏联模式和现在的混合模式阶段。存在于中国刑法发展不同阶段的话语模式,反映了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发展和样态。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特殊原因移植苏联刑法模式,由是,苏联刑法模式成为中国刑法的正统。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全面苏化”,中国刑法立法、中国刑法理论、中国刑法方针等,全面仿效苏联刑法。在这个时期,苏联刑法被大量翻译和引介到中国,并逐渐浸入中国刑法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方方面面。这导致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本体结构、知识结构和方法结构等,几乎和苏联刑法话语体系一模一样。随着苏联刑法对中国影响的加大,苏联话语模式被中国化,甚至苏联的法治思想等成为中国刑法发展的基本政策:“全面学习和继受苏联刑法思想和理论(包括国家与法的基础理论以及各部门法理论)是新中国法制创始的基本思路和重要决策,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对我国法治的重要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苏联刑法话语体系在中国被大多数人认同,苏联刑法的理念、原则等成为中国刑法学的“通说”。
到20世纪90年代,域外刑法尤其是德日刑法加剧了对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冲击。随着中国到德国和日本留学生的增加,以及中国和德日刑法学界的交往加深,德日刑法话语模式逐渐被引入中国。这一事态引起了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变化:“由陈兴良教授代表的从刑法之上或之外研究刑法的哲学与社会科学的路径,以及由张明楷教授代表的具有德日刑法学风格的教义学路径,成为独立于传统刑法学理论的两大暗流。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中出现多套话语系统共存的现象。”实际上,主要是中国正统话语模式(也就是苏联刑法话语模式的中国化模式)与德日刑法话语模式开始了对话状态。其中,最为激烈的争议和对话便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模式的选择问题。随后,随着其他相关议题的对话展开,德日教义学在中国取得巨大发展,犯罪构成三阶层论也对四要件体系造成了动摇性的打击。中国刑法正统话语模式和德日话语模式的交锋,推动了中国刑法学的学术争鸣,丰富了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内容。但是否真的要推倒中国刑法正统模式,如同全方位移植苏联刑法话语模式一样全盘移植德日刑法话语模式,是在推进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深度思考的问题。
随着域外其他国家刑法话语逐步引入中国,形成了中国正统、德日和英美等其他国家刑法话语共存的话语体系样态。就域外刑法话语的比例而言,德日刑法话语比重更高。但话语比例更高也不意味着达成了共识,比如针对四要件和三要件的对话,尽管有诸多研究德日刑法的学者主张取代四要件,但也有学者深刻而理性地分析道:“德日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所面临的问题,可能并不比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少”,比如“体系上前后冲突”“有唯体系论的倾向,偏离了现实的司法实践”等。因此,针对中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不足,有学者主张进行一些温和的改良。随着国际交流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推进,中国不仅与德日的学术交流比较频繁,而且与英美法系的学术交流也频繁起来。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为中国研究英美刑法提供了重要的学术资源,其后,中国引进或研究英美刑法的专著也多起来了。不仅如此,专门研究英美刑法的论文也不断出现在各种学术刊物上。同时,英美法系的刑法专家也频繁地出现在中国刑法学术论坛上。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学术研究,均使英美刑法话语在中国刑法学术界得到传播。当然,德日刑法话语依然是中国刑法学术界的香饽饽,得到很多学者的支持。除此之外,俄罗斯刑法、韩国刑法、法国刑法等,在中国均有一些影响。因此,当今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呈现出了中国正统刑法话语、德日刑法话语、英美等其他国家刑法话语共存和对话的样态。
三、刑法话语体系现代化的理据和现实必要性
系统内部构造要素和外部环境要素并不是固化不变的,而是随着各种要素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体的内部系统和外部环境就有相应的变化,从而使系统能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促使其能更好地完成功能。无论是域外刑法话语体系还是中国刑法话语体系,无论是古代刑法话语体系还是现代刑法话语体系等,从具体要素方面看,在不同时空点和不同国家是有很大差异的。刑法话语体系作为一个系统,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变迁调整旧的组成要素,吸收新元素实现现代化,从而保证功能的实现。
(一)“系统”变化和发展的基本理路
系统能与外界环境互动从而实现发展,是因系统具有认知的开放性。也即系统是通过“认知”的开放,保证其与环境的交流和互相作用的实现。“无论是生物系统还是社会的功能子系统,外部环境是其生存、成长或演化的条件。”这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系统的生存和发展,是以外部环境为条件的。比如,人作为一个生物系统,是需要水、阳光、空气等生存条件的。第二,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对系统产生影响,甚至产生变革性的影响。比如,假设没有犯罪这个社会现象,则刑法没有存在的必要,犯罪现象的消失会导致刑法的消亡。又比如,人这个生物体周围的环境若发生质的变化,人体内部也会发生一些调整。而系统与环境的互相作用的实现,是通过系统的开放性实现的。因此有学者认为:“系统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无一不是与周围环境有着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开放系统。”更确切地说,系统是通过认知的开放让系统与外界互动的。系统的“认知”开放是系统与外部环境进行的信息、物质交流,其实质也就是系统选择、吸收和自己构成要素能在运行上一致,且能帮助系统履行被赋予的功能要素的动态运作过程。因此,“系统/环境”的区分,不意味着系统和环境的隔绝,相反,系统通过“认知”开放与社会环境协调,服务于系统与环境的合作程序,从而实现与周围环境的相互联结、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
系统“运作”的封闭要保证系统功能的实现,也应对内部组成要素有选择性地进行更新和调整。“系统/环境”的区分,使系统和其他子系统有各自的边界和封闭疆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赋予不同系统不同的社会功能。一般情况下,从宏观和实质层面看,系统的功能比较稳定,不会出现实质性的变化。但是,系统要发挥功能,就必须吸收新要素以促进自己的发展。当然,系统吸收新要素并不是任意为之,其依然是以功能为导向。卢曼等人在阐述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时,是用“结构耦合”这一概念作为分析工具的。“结构耦合”是针对外部因素而进行的“一种非必然的选择关系”,实质上也就是“外部环境如何参与系统内部运作、互相刺激的一种稳定的互动关系。”在与环境沟通时,系统要评判“环境中的某些要素被系统的结构所包容与接纳,某些要素则被结构所排斥”,就是通过“结构耦合”实现的,即:让可包容的要素进入系统,被排斥的要素不进入系统。因此,系统是经由结构耦合实现自我调整与适应的,并按照自己的运作逻辑对信息进行选择,从而实现系统要素的更新和系统的演化发展。这种选择的标准主要包括系统自己的功能、外部的变化以及主体的期许等。
(二)刑法话语体系现代化的现实必要性
“一定的法权体系是建构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当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法律上层建筑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作为系统的刑法话语体系,也依循这一唯物论的理念。从内容看,刑法话语体系是刑法知识、思想文化、价值、技术、方法等的表达。但从渊源看,其反映的是刑法对“环境”,比如法律传统、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国际情况、犯罪态势、价值理念、当代各种因素、历史传统等的思考与回应。相应的,若话语体系不参照“环境”的变化进行完善,则会有很多问题。就中国刑法而言,有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存在对“国家治理的服务功能不强”“不能处理好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等问题。还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现有刑法学话语的话语权并不大。”这些评价均从不同侧面阐明了中国现有刑法话语体系是存在问题的,当然,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问题还与其外部的科研评价机制有关。但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均喻示着对其有进行完善的必要性。
1.从具体层面看,当代社会为刑法话语体系提出了新命题
当代中国社会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社会,同时也处于风险社会时代背景下。因此,中国当代社会融合了传统因素和其他新要素。社会的多元融合也会反映在各个领域。比如在犯罪领域,除了如故意杀人、盗窃、诈骗、强奸等传统犯罪外,新型犯罪不断涌现。风险管理类犯罪、新的权益类犯罪、新型技术诱发的犯罪,不仅是犯罪学关注的对象,也是刑法学关注的对象。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高空抛物罪、刑事合规、数字经济的刑法保护、预防性立法犯罪化、积极刑法观和消极刑法观的论争等,都反映了刑法话语体系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关注。
社会和时代要素的变化对刑法话语体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其既会影响刑法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实践层面的话语,也会影响刑法的观念、原则等理论层面的话语。“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其实,作为反映刑法治理的刑法话语体系也应顺应社会和时代的变化,才能让刑法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因此,刑法话语体系要有高度的灵敏性,关注社会动态和发展从而实现体系在知识、理念、原则、方法等层面的更新。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刑法话语体系非常重视回应社会。比如,对于新现象和风险社会导致的刑法转型问题,涉及刑法发展的方向问题。立法实践较为重视安全刑法,但学界对此的分歧还是比较大。有学者认为:“面对安全刑法的冲击和挑战,未来中国刑法的走向必须理性定位。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要求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自由刑法。”但积极刑法观的支持者,对刑法保护“安全”的立法实践并不排斥,也主张附条件地扩张刑法以保护安全。尽管这些话语没有形成共识,但各种话语的交锋反映了对现实和刑法发展方向的关注。但既有的话语多是理论阐述,导致对实践的关注不够,进而影响了话语共识的达成。
2.从抽象层面看,价值取向会随社会变迁而变化
从价值层面看,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错的或对的,什么是适当或不适当的,均和既定时空下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认知有关。既定时空下的共同意识,是当下社会群体的价值共识的反映。比如,某些行为是否该犯罪化,某些犯罪化的行为是否应受惩罚,会受到既定时空下社会群体共识价值的影响。刑法话语体系的价值诉求,应反映这种意识和认知共识。刑法话语体系也需要遵循社会中的共识性的价值,否则便会影响刑法的存续。以“中华法系”为例,作为中华法系核心组成部分的古代刑法,不仅直接体现了中国社会的特点,而且也直接反映着封建专制统治的主流价值特色。中国古代社会以血缘亲疏关系为维系秩序的纽带,以传统道德伦理为价值诉求,这一点在中国古代刑法中许多犯罪的设置上有所体现。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宗法制度、血缘亲属关系、封建等级制度等受到质疑,遂逐渐淡出主流价值的视野,最终衰微。因此,刑法的伦理性、道德犯罪和依尊卑而同罪不同罚等不平等制度必然会被取消。到清末,“中华法系”最终陨落了。有学者对此作出了较为客观的评价:“中华法系的破产意味着建立在传统价值体系之上的法律体系被整体抛弃,新的体现现代价值取向的法律体系被整体上构建。”确实,尽管中华法系的陨落和列强入侵、西法东渐有关系,但本身价值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是重要原因。
上述情况喻示着,刑法话语体系随一个地区、民族或国家的主流价值体系的变化而变化。价值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一个国家、民族对发展的基本看法、态度、思维方式及其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人们的各种行为无不渗透和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因此,刑法话语体系要具有话语权,真正发挥对实践和理论的引领力,就需要进行现代化,把一定时代的先进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理念,并反映在自己的本体结构中。换言之,要根据已发生变化的主流价值,对自己的价值体系进行更新,以面向当代的价值取向和变化并进行回应。话语体系不是仅凭话语的空架构就能运作于实践和理论中,其必须与符合当下时代的价值观结合,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正义感。因此,刑法话语体系应观照当代的价值取向以实现其价值体系的现代化。
3.多元共存的话语体系需要增加中国特色的本土话语
域外刑法话语既是一种刑法知识也是一种方法,具有积极意义。域外刑法话语对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推动和示范作用。新中国成立前并没有把法制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需要各种法律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基于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苏联刑法话语被引入中国。苏联刑法话语体系的知识和价值等,对当时中国刑法的建设无疑具有推动作用。后继大量德日和英美刑法的引入,不仅使中国刑法学者更多地了解了国际上的主要刑法知识、理念和价值,而且也同时对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知识结构进行了扩容,使中国刑法的本体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研究方法等也有了较大的拓展。不仅如此,它促使刑法学者深思刑法机理以及实践运作规律、思考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这对中国刑法学者的思维和理念也有很大的改善作用。另一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的刑法话语体系具有浓烈的阶级斗争价值倾向,其与引进的苏联刑法是处于苏联意识形态和阶级斗争较为严重时期的刑法话语有关。但后继引入的德日和英美刑法话语,其对人权的尊重、完善的体系、精细的理论、经典的判例等,均促使中国刑法学者进一步认知刑法话语体系的知识结构和价值导向,其理论、原则、理念、价值、立法和司法等,成为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重要知识和理论资源。这对浓烈的意识形态和阶级斗争话语具有很大的消解作用。概言之,苏联刑法话语的引入,开启了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建设之旅;德日、英美和其他国家刑法话语的引入,丰富了中国刑法话语体系。
尽管当代的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呈现出了中国正统刑法话语、德日刑法话语和英美等其他国家刑法话语共存和对话的样态,但“多样”话语的融合并不意味着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繁荣昌盛”。多元话语的共存丰富了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内容,实际上也彰显了中国话语体系的暗伤:中国特色的本土话语缺乏。该暗伤造成了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民族性特色不强、本土话语较少、解决中国问题的能力不强,等等。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话语体系均具有自己的特色,也即具有自己民族性的话语。所谓民族性的话语就是体现其民族历史传统、表现其共同文化特点以及体现其民族的共同心理、精神和性格的话语。民族性话语一般是土生土长的,它是民族的实践经验的提炼,反映了民族的价值取向。甚至可以说,民族性的话语是一个民族长期积累的集体智慧的结晶。解构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就会发现中国民族性的刑法话语式微。因此,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必须增加中国特色的本土话语。
4.中国重视科研评价的优化,但学术成果的质量仍需提高
国家已重视科研评价机制建设。教育部、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均出台过相应的重要文件规范论文、项目等的评价。比如2012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3年11月29日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2014年3月3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6年9月20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7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2020年2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等,均涉及学术研究、科研评价等,其对于提升科研实力和优化科研环境具有积极导向作用。
具体看,上述这些文件涉及了科研分类评价/考核、科研诚信、科研创新、科研质量、代表作制度、学术不端、同行评价、科研评价责任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等内容。比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涉及“科研分类评价”,其第14条规定:“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从该条规定看,其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评价要求。重视科研诚信和责任机制建立,如《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第5条规定:“分别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又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逐渐重视代表性作品,开始纠正“重数量轻质量”的风气,并向学术不端开刀。如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防止学术不端。”这些与科研评价相关的规定的精神和主旨,主要是规范科研评价活动,提升科研质量。
尽管国家重视科研评价,但包括刑法话语体系在内的话语体系的质量并不令人满意。这种现象并没有完全消除,依然若隐若现地存在于论文、项目等评审中。严重影响了学术成果质量:“中国的学术研究不仅质量不高,而且还出现了诸多学术不端现象”,如“重复性生产”、重“数量”轻“质量”,甚至还存在“严重的抄袭”。在很早以前,有学者就深刻地指出:“在有些学科领域中还出现了话语霸权与游戏的场所。”学术研究存在的这些严重问题,与科研评价体系的健全及合理与否有紧密关系,并最终影响了话语和话语体系的影响力。前述提及的规范性文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说明面对中国学术发展在转型期凸显的各类问题,国家和学术界已展开反思,并已从对学术失范者个体道德行为的谴责,转向关注学术规范的构建。且各个学科领域已较为重视学术和科学研究质量的提升。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学术科研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方法、程序、标准、主体、目的等还存在问题,导致学术成果“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严重削弱了包括刑法话语体系在内的话语体系的影响力。因此,应构建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保证和监督学术研究的良性发展。
四、刑法话语体系内部构造现代化的路径
基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的影响,中国刑法话语体系需要进行现代化。对于其内部体系的构成要素,应总结历史、承继传统、联系实践、反映主流价值、回应民族所想、顺应时代之需,从而不断推陈出新而实现现代化。具体言之,其本体结构的价值、知识内容、方法等,都需要在深度反思、具体辨析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审省、改造、创新、升华或整合,从而使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模式和范式更加合理。从总体看,当代的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应既继承中国刑法传统中的优良理念,又具有现代法治的精神气质;既要体现中国刑法的实践和理论智慧,又要包容人类共识的理想和价值。因此,应针对具体的本体、知识和方法体系,寻找方法突出困境,从而使刑法话语体系具有对理论和实践的引领力。
(一)继承优良传统以挖掘中国特色话语
从知识结构层看,当代中国刑法话语体系显著的“特色”是域外刑法话语比重比较高,且呈现“多元”话语融合的景象。作为体现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刑法发展水平和未来走向的话语体系,应具有这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特色,因此,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理应有“中国特色”。但此语境下的“中国特色”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表述,意指中国话语体系以积极的价值、丰富的知识和先进的话语方法等形成重大的引领力、影响力等以对实践和理论发挥作用。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多元融合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具有消极作用,但“中国特色”的话语确实较少。即使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等中国刑法“通说”,也并不是源自中国。“中国特色”话语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刑法放弃了对传统刑法的继承和发扬。并且自此之后,复制、模仿、引介域外刑法知识成为中国刑法话语增量的重要方式。由此,域外刑法话语逐渐成为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支撑性力量。
重视对传统刑法知识及其价值的继承以提升优质的“中国特色”话语。“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凝聚特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正是特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支撑着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脱离传统文化立法,法律就会失去方向,沦落为没有民族灵魂的技术框架。”因此,各国刑法均重视继承传统刑法中的优质因素。璀璨的中华传统法文化中有诸多值得传承的思想和价值,其思想理念、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等均是中国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内容或思想渊源。近些年,中国刑法中的传统法文化已在立法中有所体现,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在《刑法》第1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古代刑法中“矜老”思想的传承。比如,在古代周朝的《周礼》中就规定有“三赦”:“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其中的“二赦”是指对老人犯罪不施加刑罚。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刑法对传统刑法积极的思想、原则和理念的继承是不够的。
中华法系曾具有深远的影响,理性评价和传承其优良传统能成为发展刑法话语体系的动力。在中华法系闪耀于世界之时,独特的立法和司法文化对周边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在欧美帝国主义东来以前,已支配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等东燕各国的司法界”。由是,中国刑法等在西方的传播也受到重视,如1781年在柏林出版的《中国法律》对当时中国刑律作了部分介绍。1801年在英国出版的《中国的刑罚》澄清了西方关于中国刑罚的错误观念。19世纪初,司汤东翻译并在欧洲出版了清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引起了西方的普遍重视。当代缺乏对古代刑法思想的理性评价,其中的很多被贬低的思想或理念还是具有可取之处的。有学者认为:“中国汉民族文明源头哲学主要关注的是现实生活、更加关注德性与体悟……传统学问也主要是孔孟之道、仁义道德。”在刑法中也是如此,如古代刑法中的“德主刑辅”就是鲜明的体现。“德主刑辅”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确实,封建刑法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使法和礼两者水溶交融。尽管“礼”使封建刑法呈现泛道德化的倾向,但“夫礼者名之防,刑者礼之表,两者相需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因此,“礼”发挥了预防功能。有学者认为:“文化传承不仅是文化的内在属性,而且是维系民族共同体和人类社会绵延发展的内在动因。”如果能理性评价古代刑法知识,就能为刑法话语体系的发展提供动力。马克思认为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必须起着重要的作用。刑法话语体系的现代化也需要传统发挥这种作用。因此,刑法话语体系建设不能把其与传统和现代割裂,相反,应充分观照传统刑法中的先进理念、制度和技术,扬长避短推进刑法话语体系的现代化进路。
(二)聚焦变化的现实和实践以促进知识结构的更新
前面提及的社会转型和新形态社会因素,使中国刑法话语体系有理论供给的焦虑。要解决此焦虑以回应新问题,就应直面现实问题、新现象和刑法实践,更新知识库存。
1.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刑法话语,刑法话语应直面新问题
一个时代的某些新问题是需要刑法解决的。比如,前述提及的新型犯罪就需要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刑法话语要对新问题、新现象进行回应,可借助社会学、犯罪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深入分析新问题和新现象的原因、影响、症结和可能的对策等。刑法作为治理犯罪的手段之一,因此,在借助其他学科分析的基础上还必须重视刑法的边界。诸多新问题和新现象可由道德、其他法律以及非刑法管理方式解决,因此,并不需要刑法介入。这也是刑法话语应理清的问题,具体言之,刑法话语还应分析刑法要回应的条件、必要性、回应的程度、干预边界以及具体方案等。
当然,刑法要直面新问题,还会遇到传统刑法话语的抵触。传统刑法话语已被言说较长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或者实践中,均已获得一定程度和一定群体的认可。并且,即使“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但既有传统的固有惯式的影响力,其也会继续影响一定群体的思维。但是,从系统被赋予的功能角度出发,刑法话语体系作为一种系统,若不能突破传统话语的窠臼,就不能履行被赋予的功能。作为系统的刑法话语体系,还应发挥认知开放的属性以实现功能为旨意,通过结构耦合理念的判断,让能被包容的要素进入话语体系,并排除已不能完成功能的相关要素,实现内部要素的更新和更替。
2.重视回应和总结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
刑法更新话语体系还应重视实践。“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之学。”学术话语体系是由话语构成的,且话语是主体人为建构出来的,但却不是研究主体随心所欲建构的。尤其是刑法这种实践学科的话语,必须与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中国刑法学较为重视原理、原则、理念或本质论等思考,但如果不重视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重视对立法和司法案例的关注,会使注释或原理失去支撑点;同时,给出的学说或对策、方案也会仅仅流于权宜之计。不仅如此,超越刑事司法和立法实践的理论推论,会使刑法话语体系失去创造力和活力,甚至不能跟上时代之需。而回避实践问题的话语,会使研究成果成为宣传和空谈。因此,中国刑法研究应从重视注释、原理、原则的诠释,转向对实践的关注和重视。但这需要学术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互动,从而避免话语的孤芳自赏和实践的理论支撑不足。
重视把刑法话语转化为服务于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刑法的理念和价值等,归根结底是要到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前述论及的,中国刑法重视注释,注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应把注释与司法实践运用的过程直接纳入其视野。刑法话语体系的现代化不仅表现为话语的革新和发展,也表现为话语以一定的逻辑推理、法律技术和司法制度等适用到具体立法和案例中,让理论语境中的话语转为服务于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工具。“学术从来不是困在象牙塔里。刑法学研究必须拨开本本主义、文牍主义的迷雾,切实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实际上,刑法话语体系也不能仅存在于“本本”和“文牍”中,而是要服务于解决中国问题,也必须到实践中去,才能使话语包含的理念、理论和原则等产生作用。
重视实践对刑法话语体系的反哺作用。尽管刑法话语最终是服务于刑法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但刑法制度的运作实践也会为话语体系提供话语素材。司法中的重大问题或立法中的新现象,会催生大量的学术话语。甚至可以说,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学术话语的重要源泉。比如,有学者就提出以科学立法为引领推进话语体系的发展。这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如管控重大风险的使命使其进行预防性立法,并产生了不同于传统结果犯罪的预防型犯罪。预防性立法与预防型犯罪不同于传统报应性立法和报应型犯罪,确实为刑法学术话语提炼提供了新元素。类似这些实践中的新转变,更能反哺刑法话语体系。
(三)重视获得话语方法体系的完善
话语体系的话语是由各种方法获得的,且不同的方法还会影响话语的性质、创新性和质量等。有学者曾分析过本土话语稀缺的原因,认为:“中国刑法学话语体系稀缺本土产生的理论与概念,主要是学术主体的研究水平不足,导致其在构建理论上和概念提炼上鲜有出色的表现。”确实,缺乏建构和概念提炼不出色严重影响了本土话语的生成。还有学者分析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刑法学的执业者们大多停留于对个别问题的零敲碎打,这种零敲碎打虽然有时也能带来自我娱乐的音响效果,但是,属于中国本土刑法学的辉煌乐章却始终未能奏响。”简言之,“碎片化”的研究导致缺乏出色的理论或体系性理论。从精细化或体系化的角度审视话语,在中国刑法本土话语中极难找出可以和客观归责理论等比肩的理论。尽管体系化的理论在解决实践问题时不一定优越于碎片化的观点,但前者的建构性、逻辑性和推演性等还是更胜一筹。
从宏观层面看,中国刑法话语的获得方式大致包括两种:自创性和移植性话语。但从现有情况看,中国刑法话语体系自创性方法运用不足,移植性方法则运用较频繁。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域外话语极其丰富,也进一步说明,话语体系的方法对内容的影响非常大,以及中国刑法话语体系内容存在的问题也与方法体系的不健全有关系。其实,移植性话语大多使用的是翻译等方式,但从实质看,尽管翻译也是一种较为艰难的创作,但其不具有深度的建构性和推理性。另一方面,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中国法在方法论上“并不太注意用推论。”与之相反,“西方哲学传统更加偏爱知识与论证,重视知识和智慧,走的是知识的道路、逻辑的道路、推论的道路”,与之对应,在方法论上“西方依照的也主要是逻辑推论的思维方式”。这种现象在中国刑法话语体系中也是存在的。在自创性话语中,某些话语仅有简单的概念,缺乏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探讨,更缺乏对其进行论证和推演。由此导致话语建构性不足。
话语获得方法体系的完善要以“质量”和“创新”为轴心,增加能帮助获得有质量话语的方法的使用。获得话语的方式很多,填充话语体系的方法也不少,比如前述提及的诠释等。诠释等方法对于话语体系数量的繁盛、话语内容的被接受具有重要作用。但若从质量或创新维度审视,诠释方法发挥的作用并不大。这也说明,尽管不同的方法均对话语或话语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话语及其话语体系的核心还是创新和质量,因为只有具有创新性和高质量的话语,才能使话语体系不断发展和发挥对实践和理论的引领力。
针对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现状,首先要重视建构性的研究方法运用。有学者深刻分析道:“中国刑法理论中的‘某某说’‘某某论’只是就具体问题而言,就理论根基、基本立场而言,并没有中国的‘某某说’‘某某论’。刑法理论大多只对‘热点’‘前沿’问题感兴趣,许多具体问题经过短暂讨论后便无人问津,根本原因也在于缺乏理论根基、基本立场的争论。”在中国刑法话语体系中,这种现象是比较突出的。从方法论层面看,其中的真正原因就在于缺乏建构性思考,从而导致喜欢诠释,包括对既有立场、观点、原则、规范等的诠释。其影响是看起来研究成果很多,但实际上是言说的一个话语。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研究者还是比较关注的,但是关注缺乏深度,甚至就是停留于现象层面分析。因此,理论缺乏的焦虑始终存在于实践中。要缓解此焦虑就需要多采用建构性方法,进行创新和提炼有质量的话语。同时,针对新要素、新现象、新价值诉求等,进行有深度的思考,提炼出理论以革新话语体系的本体结构和知识结构。
针对域外的前沿刑法知识,应采取“自立自主—理性抉择”的立场。针对外部的国际化环境:随着国际化的加强,各国刑法学交流也会加强,且有差异必然有冲击和回应。在各国刑法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中国应改变过去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的被动模式。在西方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的被动模式,与国内急需知识完善法律体系有关。但针对域外刑法,首先要明白:中国要解决哪些刑法问题?自己能否予以解决?引入何种域外刑法知识?引入的刑法知识是否真正还处于前沿?就目前而言,还需要了解既有话语的“基本盘”,理性评价既有的话语体系,国内法律文化的历史和现状等。在考虑客观和主观要素的前提下自主地进行理性选择。早在很久以前,蔡枢衡先生就指出:“自然科学可以移植,法学则不可抄袭。法为国家社会组织之一形式,与本国现实社会有不可分离关系。”因此,刑法要学习世界各国的先进刑法知识,但不能忽视中国现实进行盲目的模仿、复制,盲目跟风更不可取。任何国家的先进刑法知识都值得重视,但应针对现实问题,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理性地进行抉择。
五、外部保障要素现代化的路径:完善和健全科研评价机制
从外部因素看,科研评价机制是话语体系的外部环境,其能对刑法话语体系产生较大影响。同时,科研评价机制还能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并且,从域外一些国家看,其学术话语之所以质量较高、学术不端现象很少、话语体系非常有特色且具有话语权,也与优良的科研评价机制有关。所以有学者提出:“以学术评价体系促进学术研究良性发展。欧美尤其是美国学术国际话语权的强势,与学术评价体系密切相关。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还能避免学术研究的不端现象发生。”科研评价机制是话语体系的外部环境,尽管中国重视科研评价,但既有的科研评价机制还存在问题。因此,需要把国家的有关科研评价政策等落实到具体的机制建设中,使评价机制不断走向现代化,从而为包括刑法话语体系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保驾护航。
(一)学术评价机制的主轴:提升学术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国家进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的主旨是为了提升话语的影响力:“从目的看,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是要扩大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的影响。”国家极为重视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且为了实现此目的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为了提升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中国通过很多渠道推广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就是其中的重要项目,以“从2010年开始到现在,外译项目的立项数量总计为1 458项。从具体情况看,在‘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中,各个学科的分布情况、涉及的语种等有差异。尽管有这些差异,但其主旨和代表的立场及发展方向是明确的,即扩大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话语权。”但无论是话语体系在国内的话语权还是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均取决于话语质量。因此,要从根本上扩大中国刑法话语体系的话语权,在借助于国家政策或支持项目的同时还必须从提升话语质量做起。
“质量”是学术评价机制应围绕的轴心。“学术质量是形成学术话语权的核心要素”,有学者在论及如何提升中国学术研究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时还认为:“作出一流的研究,使其理论和方法有助于整个社会学学科的知识积累并产生国际影响……需要在国际已有的学术共识的基础上通过更为严谨规范的方法获得世界影响力。”确实,“质量保障不仅仅是一种体系或是技术,还是一种涵盖道德良心和能力的工程”。学术之树常青,即是说学术生命在于学术研究的质量。因此,科研评价机制应服务于学术质量的提升。有学者分析过当前学术质量不高和学术乱象的原因,认为不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是当前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因此,必须以质量为主轴建设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
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还能为学术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术研究需要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但良好学术氛围的培养除了依靠学术主体自觉维护外还需要借助科研评价机制,因为某些评价机制的问题会使学术研究环境遭到破坏。同行评价形式化、评价指标不明确、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主体不合格、评价态度不端正、评价结果不公正等,均会恶化学术研究环境。长期放任这些情况的存在就会打击真正的学术研究的积极性,评出的论文、项目、专著等学术成果的水平令人担忧。当然,也会进而逐步影响话语及其体系的影响力,甚至导致严重的负面后果。因此,学术评价机制的优化还应积极营造优化的学术研究环境,从而为优质的学术成果的产生提供条件。
(二)建立“全评价”的科研评价体系
任何话语体系均是“独木难成舟”,其必须有科研评价机制作为保障。科研评价机制发挥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评价筛选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从而指导实践或引领理论发展。有学者深刻认识到学术评价机制对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通过学术评价,可以为学者引领学术方向,评价研究得失,进而为学术研究提供一个公正、有序的环境和管理机制,以便于人们追求真理。”但中国的学术评价机制真正走向正规的时间并不长,有学者认为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最近20年,中国学术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后才真正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评价制度;但也正因为时间不长、处于摸索阶段,导致学术评价的规范性问题成了严重的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同行评议不尽完备的同时,定量化评价异军突起,出现了大量的批评和争议,这标志着近年来的学术规范问题已成为热点问题。”国家重视这一严重问题的解决,尽管国家层面出台了前述提及的诸多规范性文件、重视学术质量的提升,但是从实践层面看,文件的内容多是宏观导向性的。若要把这些导向性规范落实到科研评价活动中并发挥实质作用,还必须完善科研评价机制。
学术成果的评价机制建设既涉及学术问题,又涉及管理问题,还涉及社会问题。因此,科研评价机制是一个复杂的涉及多因素且影响较多的机制。一般而言,科研评价涉及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过程、评价指标、评价效果、评价制度等。要建立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则应把这些要素纳入进行全方位的考量。因此,“全评价”的科研评价体系值得提倡,即建立涉及“所有的要素”的学术评价机制。具体言之,“全评价”是以评价主体为主导、学术成果为评价对象、评价目的为龙头、评价方法为工具、评价标准和指标作为关键的评价体系,但为了保障评价的效果和维护评价体系,还应包括评价体系的保障制度。具体详析,“全评价”的科研评价体系的总揽性框架应包括以下四个维度的内容:
第一,本体质量方面的内容。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指标。评价主体主要解决“由谁评价”的问题,比如刑法的论文、项目、专著等科研成果,到底是否该发表、立项或出版等,若要保证质量则应由适格的主体进行评价。从主体层面看,其底线是评价主体必须“适格”,比如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学术品德等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评价对象是被评价的学术作品,根据前述提及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是值得提倡的。论文、项目、专著、综合研究、原创性研究、基础研究、应用性研究等,其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评价标准应有所不同。评价标准是评价活动中应用于评价对象的价值尺度。合理的、科学的、公平的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尽管要考虑很多因素,但主要指学术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等。
第二,评价目的、程序和结果等方面的内容。学术成果评价是指一定目的、获得一定结果的过程,因此,设置的评价体系需把握好目的、程序、结果三个层面。在建设科研评价机制时,要充分重视目的,以目的设置合理的程序,并且还应明确结果。质量标准的设置固然重要,但目的、程序和结果的合理设置是保障质量的重要条件。
第三,有效的保障方面的内容。这些保障包括法律法规保障、组织管理保障、科研管理保障、权利保障和激励保障等。就法律法规层面而言,根本的依循是为科研评价配置健全的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保障功能使科研评价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简言之,就是要把科研评价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行为,包括评价、效果、奖惩等都应以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但就目前而言,整体上还没有完整的法律规定,有的也是一些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因此,要加强科研评价机制的法制化。对于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优良的组织管理和科研管理也是重要的保障。实际上,如果科研机制中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程序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好了,就能避免很多非良性的科研评价出现。
第四,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奖惩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奖惩,即针对评价主体的奖惩和科研人员的奖惩。科研评价是一种严肃的行为,要真正杜绝评价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以及激发评价主体的责任心,就需要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而对于科研人员其享有的基本权、责、利需要得到保障,同时,其非正当的科研行为也应予以惩罚。科研评价机制中的权、责、利的真正落实,能激发科研和科研评价的活力,而非合理的甚至非正当的行为得到制止或惩罚,则能消除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的不正之风。概言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能推进学术研究的繁荣,提升学术成果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学术评价的精髓就是通过学术评价深刻了解学术研究的状况,由此引领学术发展。”刑法话语体系的话语权提升,需要优良的科研评价机制保障和引导。尽管不可能为刑法话语及其体系建立专门的科研评价机制,但“全评价”的学术评价机制,也能促进和保障刑法话语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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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汤仙月
审 核:康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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