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政学报 | 袁 曾:数字法学研究现状的再反思——法学理论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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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研究现状的再反思
——法学理论向何处去?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
摘 要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数字法学的研究成果颇丰。但数字法学理论未形成体系,主要表现在研究方向零散,基础性、原创性的研究内容少,数字法学研究框架缺位等方面。现有研究成果偏重于概念创造而非转化应用,研究者对于数字权力争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对于技术变革的深层次法哲学思考,导致学术创作有脱离实践的风险。造成此研究现状的原因主要有数字法学理论研究与实际相结合的紧密程度不足、法学研究者学术背景结构单一、学术评价标准导向不足等。为促使数字法学理论有效引领我国数字化转型实践,必须坚持数字法学研究的中国化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同时扩展学术成果评价体系的标准与内容,正确引领学术研究方向。
关键词
数字法学;聊天预设模型程序;数字化转型;中国式现代化
作 者
袁曾,法学博士后,上海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引用格式
袁曾:《数字法学研究现状的再反思——法学理论向何处去?》,《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3期。
目 次
一、数字法学研究的现实表征
(一)未形成体系化研究内容
(二)偏重于概念梳理而非应用研究
(三)对于技术革命的深层次法学研究不足
二、数字法学研究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研究与实际相结合的紧密程度不足
(二)研究者学术背景结构单一
(三)评价标准导向不足
三、数字法学的应然发展方向
(一)坚持数字法学研究的中国化方向
(二)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
(三)拓展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
四、结 语
数字法学是近10年来最热的法学研究话题,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以“数字法学”“人工智能”“元宇宙”“算法治理”为主题的社科类文献已超过20万篇。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于2017年7月印发后,数字法学领域的科研成果产出呈井喷态势。知网数据显示,2017年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人工智能”主题论文为112篇,2018年为394篇,至2022年已跃升至1 237篇,5年间研究成果增加了10倍。2022年11月,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 AI公司推出了新型聊天机器人(ChatGPT),通过深度链接海量数据库以训练算法模型,其已拥有语言理解和生成能力,具备了文字交谈、撰写文本等与人互动的迭代机能,成为历史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应用,再次引发了全球学界对于如何引导规制数字技术发展的关注与争论。我国拥有较好的数字基础设施优势与海量数据资源优势,在数字法学研究领域起步早、成果多,形成了较为鲜明的理论研究特点。但是,当前数字法学研究呈现出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相关问题,无法有效地发挥法学规制数字化转型的引领功能,对于造成现状的原因,笔者作了详细分析,并基于实际提出了相应发展方向与路径。
一、数字法学研究的现实表征
从现有研究成果分析,我国学者对于数字法学的理解,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划分,一种是将数字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例如彭诚信提出“数字法学是研究数字社会中可数字化之客体、行为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学科”。另外一种是将法学研究与数字技术相结合,拓展法律应用的智能化与模型化,例如申万星提出“ 计算法学”是“基于计算的对象、方法以及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相关的技术问题,从而融入计算思维研究法律问题,利用计算方法开展法律大数据分析,以及结合计算技术研究法律科技”。左卫民提出将“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技术应用于法律现象的分析”,“自然法学”可以成为新的法学研究范式。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学与数字技术的结合是历史必然,目前相关研究成果呈指数级增长,从研究客体、范式出发,提出了初步的论纲,但未能形成系统的战略研究方向与高密度研究内容。
(一)未形成体系化研究内容
一是研究方向零散。自数字法学研究兴起以来,研究重点与研究领域基本集中于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算法解释、元宇宙等商业焦点领域,研究成果大多跟随数字技术的热点伴生发展,研究者往往选择与数字技术相关的某个知识点进行分析,未能以点带面,发散出可以体系化适用的模型或创新理论,形成了碎片化的研究态势,缺少对数字法学原理、应用体系、规制路径等重大问题的体系化研究与深度研究。以笔者自身研究成果为例,在2017年提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限的理论之后,由于当时认为强人工智能技术还不成熟,未能及时在此领域深入挖掘。导致在ChatGPT突然规模化应用后,却丧失了对于人工智能技术领域规制的研究优势,落后于实践的发展要求。
二是有关数字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原创性研究内容少。已发表的期刊论文有形成“数字多、法学少”以及“法学多、数字少”这两种固化写作模式的倾向。在写作的过程中,以大量的篇幅介绍某项技术的背景,对法学究竟在数字技术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何种作用语焉不详;或者,引用一些管理学、经济学的常见公式,加入部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打捞形成的小体量样本分析,以“高深莫测”的观感在形式上完成“数字法学”要件,但缺乏对于实践的真实指导意义。例如,学界普遍认为,数据是数字时代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新科技革命下的“矿产资源”。但是近年来对于数据权益等基本制度的论证均未能成型,如何将我国拥有的数据体量优势转化为数据质量优势、如何将数据权益分类分层分级加以利用保护,仍旧未形成法学理论的底层建构。
三是缺少数字化转型的法学框架建构。客观分析,当前我国数字法学的研究成果与西方的同类研究差距仍然较大,虽然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可用以域外借鉴适用的内容并不多。而欧盟已形成《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数据市场法案》等框架性的规制内容,用以指导国家实践,形成了欧洲在数字时代的法治优势地位。框架性研究成果建构的背后,实际涉及的是数字领域标准权的争夺。例如,在数字金融领域,数字人民币能否大规模国际化使用,需要系统化的法律调整与支持,若数字人民币标准可以广泛适用,将有效地打破“美元霸权”,建构我国在数字时代的国家竞争力优势。
(二)偏重于概念梳理而非应用研究
当前,数字法学研究侧重于概念的提出,但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较少。在法学与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等结合进行交叉研究成为学术风潮以后,很多极具时代特色与现实因应的概念被创造性的提出,例如“信息茧房”“数字人权”“算法歧视”“算法霸权”等,学者们也结合实际对这些概念的逻辑、价值与内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争鸣。但遗憾的是,此类概念论证的站位很高,但依然集中于法理层面的阐释,经过近几年的持续研究后,可以用于立法转化的数字法学成果依然极少。部门法的研究内容可以直接为实践所接受并适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中予以引证,但数字法学的现有成果大部分为概念属性的争辩,缺少对于理论建构、原理证成与司法裁判的具体指导。在应用层面,甚至出现了数字法学研究成果落后于政策性文件的趋势。例如,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颁布了各自的数字化转型方案,要求统筹建设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此举对抢占数字时代先发优势意义重大。但法学研究却尚未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制度规则等领域形成统一意见,也就始终无法解决数据消费、大数据杀熟、重大公共事件下隐私信息采集应用等源头性问题。
目前数字法学的研究成果偏于学理的微观争论,对国计民生的重大改变作用较小,学术成果的转化效果欠佳。在数字平台的治理机制与监管模式上,论及监管原则一定是“审慎监管”,谈及监管方法一概适用“监管沙盒”工具。但是,如何具体化实施审慎监管,如何真正地将算法治理纳入“沙盒”,特别是在对平台企业与社会发展不造成大的破坏性效果的前提下,保护与鼓励技术创新,学界始终缺少建设性的理论成果。间接导致对于企业的规制政策只能实施“一刀切”,客观上造成了法学学术成果与制度安全、系统安全、政策安全等应然要求无法完全契合。再如,在算力规模优势扩大上,如何在“东数西算”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第三方等算力设施建设,完善算力服务体系;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上,按照何种法律逻辑适配新型智能数字生态,保证数据流转毛细血管畅通——现有研究对于该类重大命题同样缺少富有见地的扎实成果,无法有效地回应社会关切。
(三)对于技术革命的深层次法学研究不足
已有成果缺少对于数字法学在法哲学层面上的更高维度思考。一方面是对数字权力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通过法学研究范式与研究内容的变化,帮助国家占领数字时代制高点的理论高地与实践高地,应该是数字法学研究的初衷。但是,目前学者研究的内容还基本处于“术”的具体层级,缺乏“道”的宏观思考。例如当前国内最新研究成果正在论证“元宇宙性侵”等细化的未来问题,但欧盟2021年在《人工智能法案》中就已提出验证人工智能的“鲁棒性”,在宏观研究的前沿程度与方法创新性上更强。新技术革命背后折射的是国家实力与地位的改变,西方国家正在努力通过法律手段固化其技术优势。美国参议院于2020年颁布了《无尽前沿法案》,将发展关键产业科技提升到战略高度,明确了优先发展的十项关键产业科技。这是西方在“海权论”取得突出成效后,期冀获得“数字权力论”对现实国力加持的佐证。一旦丧失对于技术规制的先进理念与先发优势,无法以优秀的法治理论与法学思想适应时代的变化,最终将深刻影响国家的发展速度与实力。
另一方面,当前的研究缺少从数字技术对社会根本性改变的维度去思考法学变革。在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型人工智能得以应用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能力与更新速度已经超过人类,普通人穷其一生也无法掌握计算机在短时间内可以获得的知识内容,再结合海量数据与大模型算法的加持,其可信度与逻辑思维能力也大幅度提升。有学者提出,将来律师、设计师、法官等职业均有可能被人工智能替代。但更为深层的考虑应当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奇点到来的情况下,人类是否逐渐依赖于人工智能进行生活,人类对于社会的认知以及世界观是否将被预设的程序所改变?例如,若人工智能程序使用的均为英文为主体的数据库,推送的内容与答案均为西方世界观下的标准程式,经过若干年后,中华民族赖以生存与立世的传统文化与价值观,是否会被人工智能所传递的西方所谓普世价值所侵袭,从而导致全民认知甚至民族性的重大改变?在此维度下,中国的数字法学如何真正地提早布局以应对未来的变化,任重道远。
二、数字法学研究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研究与实际相结合的紧密程度不足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法律的本质是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回归基础概念,法学研究应当回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本质上来。当前我国数字法学研究的研究成果明显与实践发展相脱节,最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从实际出发的研究站位,往往限于“闭门造车”的“自圆其说”。在数据安全领域,以人脸识别的信息保护为例,我国在形式上已确立由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共同规制的“七位一体”规范体系,既有原则与规则上的硬性约束效应,又有社会责任上的软性提示标准。但由于缺少实际的惩戒手段与取证、执行能力,依然无法全面解决实践中房产销售者对于顾客人脸识别信息的滥用。在数字经济领域,数据交易是推动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字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如前文所述,由于数据权益的基础性规制框架未能形成,导致数据市场规模与交易质量差强人意。在制造业转型领域,根据笔者在2017年的调研,我国企业生产的人工智能产品基本以玩具的类目申报出口,在遭遇芯片危机或倾销限制后,将迅速产生系统性风险。但在2023年的调研中,此类产品依然作为玩具申报,法律规制明显未能跟上实践的发展步伐。再如无人机、无人船舶等法律地位的认定,依然未能形成统一理论。在数字治理领域,政府数据治理流程与方式如何进行数字化重塑,缺乏基于实践调研的深度研究成果。怎样在“一网通办”的行政模式下,确保公民数据的高效采集与集成利用,需要在不侵权的底线上建构数字化治理与监管的基础理论。结合现有文献的写作方法与研究内容进行分析,理论研究与实践相脱离,是造成当前数字法学呈现“虚假繁荣趋势”的主要原因。在下一步“有组织的科研”中,数字法学需要重新回归理论联系实际的技术路线。
(二)研究者学术背景结构单一
以法学界高度认可的《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为例,这3本顶级期刊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刊发的与数字技术相关的法学论文,结合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几乎所有作者的学术背景均为单一的法学结构。这种现状有其特殊的成因,也可能造成较大的历史影响。
一是单一的法学学科学术背景,导致学者对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解不深,更缺乏社会科学以外的自然科学与思维科学的基础性概念与系统化知识结构。研究者对于数字时代的技术若停留在科普层级,而对诸如数据库建构的基础模式、人工智能运行的算法流程等底层逻辑,缺少真正深入研究的能力与知识,则很难完成法学理论、应用同技术发展的同频共振。观察近年来获得较高关注度的代表性成果,相关作者基本具备计算机、金融等跨学科的研究或工作经历。
二是这种单一的学术背景结构并非源于研究者本意,而是存在法学教育体制及理论的深刻历史原因。与美国法学注重职业教育的路径相比,我国法学更为注重全面知识的培养与教育的延续性,绝大多数法学研究者完成的均为本、硕、博接续的法学教育,没有跨学科专业背景。在美国大学中,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与法律博士(Juridical Doctor)是美国学者从事法学学习的起始学历,由于并未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因此美国的法学研究者在客观上具备了跨专业的学习经历。结合相关国情的差异,两种模式均具备自身特点,无需争论孰优孰劣。但就数字法学的研究模式与研究内容而言,具备更为广阔的知识领域与丰富的交叉技术背景,甚至具备更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将更有助于理解数字法学的发展与应用。
三是学术研究与前沿实践的结合经验不足,跨领域研究的宏观思维深度不足。例如,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目前国内研究成果大多涉及探讨“电车难题”等道德困境,类似两难境地的哲学思考在有限的时间里是无法实现观点统一的,但如何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促进无人驾驶行业快速发展,却又缺少实际的产业需求研究。《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对鼓励自动驾驶汽车发展作了较好的立法示范。但无人驾驶产业背后连接着完整的数字化生态,不仅需要明确生产者、研发者的法律责任,更要明确使用者、监管者的法律义务。遗憾的是,目前国内现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暂未有更为全面的规制,法律法规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实际促进作用还待进一步加强。
(三)评价标准导向不足
数字法学的研究现状,有其产生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学术评价导向的原因。一方面,学术期刊的评价标准以文章“流量”判定。无论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还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均将论文的引文率、转载率、文摘率等指标,作为确定期刊是否进入该目录的要件。受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的热度影响,与数字法学相关的论文,一经发表大概率可获得高关注度、高下载量与高被引数,导致期刊客观上乐于优先采用数字法学领域的论文。北大法宝对2020年左右发表的法学期刊论文进行过系统分析,通过对6 708篇被引文章的关键词进行统计,被引频次在100次以上的高频词共计38个,包括“人工智能”“个人信息”“民法典”“认罪认罚”“大数据”“算法”“数据”等;其中,“数据与算法”关键词被引1 429次,“人工智能”被引1 134次,“个人信息”被引1 071次,而“民法典”被引频次只有1 030次。从关键词分布与频次呈现的热力值分析,数字法学的热度明显超过传统部门法学。
另一方面,学者的评价标准以文章“数量”判定。“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和中国知网·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每年均会发布当年智慧法治学术影响力排名前100位的作品、作者与期刊。通过对2021年、2022年这两年的上榜作者进行结构化分析,可以发现作者所处的学术职业阶段呈两极分化。头部多为传统领域的大学者,中部与尾部多为年轻的副教授、讲师,特别是出现了大批高被引、高产出的年轻“流量作者”。在教改与职称评审的具体指标上,虽然“破五唯”后对发文的绝对数量要求已有较大缩减,但“代表作制度”推行后,依然需要学者特别是年轻学者发表相当数量的高水平期刊论文,才可以满足职称晋升的基本要求。由于传统领域的论文并不容易发表,导致青年学者近年来的论文集中于数字法学领域发表。功利主义固然扼杀创造性思维,但不可否认“学术指挥棒”造成当前研究泡沫化的客观作用。
三、数字法学的应然发展方向
(一)坚持数字法学研究的中国化方向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将关键核心基础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作为2035年的重要目标,明确要求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数字权力是未来国运竞争的核心,通过法治引领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激活数据潜能,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是数字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鉴于数字法学的研究现状,建议从研究高度与内容上加以调整,确保数字法学研究成果可以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相应理论保障。
一是数字法学研究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产出更为丰富的数字法治逻辑框架、基础理论、内容应用,有效地保障以信息化数字化驱动现代化的法治内涵,从更高的维度、更远的站位,思考数字法学的研究目的与发展方向。
二是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在数字法治的层面集中产出大批量有益成果。以数字社会、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机器学习等为切入点,以数字化指导行动,让数字驱动社会治理方式与综合生产力方式的变革。最大化程度发挥政府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价值,盘活政府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释放数据红利,服务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数据权益制度创设等方面着手,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变革。深入研究规则变化对数字价值重心的转移作用,通过数据交易等真实流转提高数据与数字技术的综合利用效率。在数字经济领域,明确数据平台监管与发展的细则,在鼓励商业场景与生态应用的前提下,避免经济“脱实向虚”,确保以实体经济为本,保障数字经济的系统性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在公共服务领域,梳理确定公共数据分级应用的原则与细则,实现数字法治的结构性改变,真正实现我国数据富矿转化应用的全面立体转化综合效益。在公众数字意识方面,通过完善数字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加深全民数据合规意识树立等举措,投入相应的研究精力与保障,逐步实现打破数字孤岛、跨越数字鸿沟、形成信息洪流的最终目的。
三是注重数字法学理论的原始创新与系统化创新,形成数字权力理论的坚实基础。能否按照既定目标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数字权力的争夺是重中之重。我国具备数字生态丰富优势、数字基础设施先行优势与海量数据资源优势,但是数据质量不高、利用规则模糊,原生的数字法学理论与创新成果不足。例如,在对技术创新的保护上,虽然提出了“首次惩戒豁免”“首违免罚”等创新理论,但细化的规则构建仍待完善。如何结合我国的先发优势,抓紧完善具备相应高度的理论成果,是数字法学下一步研究的关键与重点。
(二)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
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数字法学现有研究成果遭诟病较多的主要原因在于无法适用于实践,创设与论证的理论居于“空中楼阁”的尴尬境地,大部分为作者本人的“构想”,未能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数字法学的研究导向上,可以从以下几个亟待突破的领域着手。
一是如何解决国家与民族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人口总数减少了85万,人口红利在数量达峰后逐步被老龄化的结构劣势所替代。在“未富先老”的现实忧患下,如何抓紧利用技术相对优势、形成国家绝对优势,需要法学研究者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例如,如何加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供给的强制性要求,加快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规范性研究,运用数字技术为弱势群体生活、就业、学习等增加便利的实践性研究等。
二是如何利用数字技术解决共同富裕的重大问题。在当前出口与投资均长期疲软的状态下,如何利用消费特别是数字消费的发展,是塑造经济转型发展优势的重要抓手。当前对于数据流量的收益规则,数字引流的权益规制,数据跨境权益的维护等具体问题,均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制。特别是需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数字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与内生动力。
三是如何具体鼓励与规制数据平台企业发展,需要具象化创新监管与发展方式。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意义,已经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如何承担监管的底线,并按照何种标准设定监管红线。以及如何利用数据完善政府决策的智能化水平,确保政策安全,避免朝令夕改,均是进一步研究的重点。
四是如何在避免外迁的基础上,支持产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数字法学研究成果可以通过引导政府提供更及时的对接、更高效的服务、更精准的供给,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以抢占新工业革命先机的气魄,鼓励经验证后的大基础模型(例如ChatGPT)、大深度算法的有组织规模化应用与利用。在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的过程中,顺应产业发展大势,通过法治逻辑建构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增强产业发展的接续性和竞争力。
五是如何规范数字化转型标准与内容。加强数字法学的制度创新,减流程、减干预、减时间,增强系统观念、全局意识,着眼于数字化转型的全周期、全要素,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经费投入、项目改革、人才培养的立体化规制。坚持源头创新,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企业统一证照信息等新技术手段,实现多业务电子证照、主体信息高度集成化绑定,有效解决行业事项验证、取证与识别的问题。加强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应用标准研究与场景应用。推动小微纠纷自动化处理,扩大人工智能裁判的适用机理、范围与内容研究,逐步实现智慧法治。
(三)拓展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
一是进一步完善职称晋升评价机制。坚持在“破五唯”思想的指导下,扩展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评价体系,将立法成果转化、决策咨询采纳等法学科研成果的转化成效纳入科研评价指标,将教育的数字化贡献等指标纳入职称评定,改变现有仅依靠论文、课题等为代表作所带来的泡沫效应。
二是注重兼才人才的培养模式调整。法学研究的背后,折射的是学者的价值观与知识结构,实际上还是“三个人”的问题。在坚持鼓励创新的科研导向背后,更需要引入更多具备跨学科背景的人才从事法学研究,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并进的大前提下,提供相应层级的资金支持与技术支持,强化伦理端与事后管控。三是加强学科引领的群众基础。如果数字法学研究脱离了社会实践,就背离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初衷,无法起到学科引领的带头作用。从世界观到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经历史检验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在现有评价体系之下,若期刊的重点方向、头部学者的理论框架设定更为贴近国家发展需要与现实发展逻辑,引领广大青年学者积极投身数字法学研究实践,将显著提高数字法学成果的质量与产出密度。
四、结 语
在ChatGPT规模化使用后,其展示的新世界已经令资本市场趋之若鹜,2023年2月1日,ChatGPT仅用时2个月,其月度活跃用户数就已突破1亿。区别于以往程序,ChatGPT并非根据问题要件简单搜索答案,而是根据自身理解再行作答,其应答与搜索的方式,更类似于人类与机器间的跨物种对话。无论主观上是否愿意,人类已经自主或不自主地站在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开端,此种情形与19世纪末美国学者马汉提出“海权论”时的世界秩序与发展阶段极为相似。其提出争夺海上主导权对于主宰国家乃至世界命运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在他的学说影响下,美国在20世纪通过控制海权等路径,逐步成为超级大国。我国在数字时代具有强大的数字基建与数据资源优势,如何通过研究引领,逐步构建数字权力的底层基础与先进理论框架,并用于指导国家的数字化转型实践,直接关系着国家与民族的前途与命运。站在此高度上,数字法学的研究理应站在前沿,坚持长期主义与有组织科研,通过与数字技术发展实际的强大结合,实现法学研究的终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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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同全国许多优质兄弟期刊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和不足。我们诚挚地欢迎广大海内外科研工作者关注和支持上政学报并惠赐大作,也欢迎各界朋友积极建言献策、批评指正,以期共同办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来稿请通过《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网站(http://www.shupl.edu.cn/xbbjb/)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本刊对来稿严格遵守三审(二审外审)定稿制度,以确保稿件选用公开公平公正。
编 辑:汤仙月
审 核:康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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