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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企业合并、分立继续实施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刘会计,咱们两个企业不是合并了吗,转移过来的这些房产怎么办理土地增值税呀?
李总,这个是不征土地增值税的。
哦?这是什么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合并、分立继续实施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制的企业
政策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录音员
刘涛,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新城税务分局副局长,四级主办。曾多次参加肥城市大型公益活动策划主持,热爱主持、朗诵、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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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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