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5.29交流群推荐文章 | 周报
荐文周报
5.24-5.29
在5.24至5.29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2021年5月8日,中国核准《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已于近日向《协定》保管者加拿大交存核准书。核准《协定》展现了中国作为北极事务重要利益攸关方,对于北极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展负责任渔业活动的高度重视,是中国坚持“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基本原则参与北极事务的又一重要实践。
2.
5月27日,第7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安排的决议,定于2022年1月正式启动公约谈判。这是继第74届联大247号决议设立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特委会后又一关键决议,朝着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的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极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日益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目的,网络犯罪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威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在应对网络犯罪方面缺乏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国际公约,制约了各国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成效。这一决议的通过回应了国际社会的迫切期待,标志着联合国主导下首个网络国际公约谈判正式拉开帷幕,是多边主义的胜利。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实践困境与破解路径——基于43个海事案例的实证分析》
外国法查明一直是困扰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难题,海事诉讼中尤甚。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背景下,聚焦我国近5年涉外国法查明的43个海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可知目前我国海事诉讼中外国法查明面临查明效果不佳、查明主体不明、查明途径单一、查明判例法困难等困境,其中的原因既有司法的消极、立法的不足,亦有国际合作机制的不力。为破解困境,需进行以下调整和改革: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理念平等对待和积极查明外国法;修改完善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借由民间合作机制拓展外国法查明国际合作机制。
2.
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仲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仲裁公正性的认可程度。为保障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及仲裁员回避制度。我国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在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中就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以及回避进行了规定。然而,长久以来,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和法院共同面临着哪些信息应当披露以及披露适用什么标准的复杂决策。一方面,当事人为获得公平审理而要求披露那些合理引致质疑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当事人指定其仲裁员的权利,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也需要驳回不必要的仲裁员回避申请,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无法避免地冲突。因此,一个合理的披露范围及披露标准需要兼顾上述两方面的不同考量。
国际经济法
1.
大多数投资条约都未就仲裁庭助理或秘书的任命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部分仲裁机构逐渐将其自身在这方面的制度性做法进行规范,但仍有一些机构对此问题保持沉默。尽管各机构努力对于仲裁秘书的职能权限进行规范,但是对仲裁秘书超越权限的担忧仍然困扰着双方当事人和仲裁程序。Popplewell J 法官在P V Q一案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在该案中,他阐释了国际仲裁界中存在着的重要的且是可以理解的焦虑:仲裁秘书很可能成为第四名仲裁员。目前既定的制度实践是,仲裁庭在与当事双方协商后可以任命助理或秘书。此外,仲裁庭还需要向当事人提供这些助理的简历。同时,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也同样地适用于这些助理,并且他们也必须要遵守披露信息的规定。但是,就算当事人同意助理的任命,也并不等于同意授予这些助理实质性的仲裁职能。
2.
在美国计划针对中国光伏全产业链进行宽泛打击的情况下,如其选择产业链上任一环节作为打击突破口,则产业链上各环节的企业都有可能受到美国制裁和打压的负面影响。而鉴于美国目前有推进对中国的联合控制或制裁的趋势,因此除美国市场外,其他国家对中国光伏领域企业的管制和制裁风险很有可能会加大。
各国国内法
1.
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影响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打破平等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为我国严厉禁止。我国对此采取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结合的体系,共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本文结合已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通过系列文件梳理、分析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商业贿赂的整体执法情况。
2.
对于甘肃白银越野赛事故,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厘清与这个赛事相关的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的法律性质、越野赛事故的归责原则等法律问题,希望能帮助公众理解到底发生了什么,也希望能引发更多有益的关注和讨论。
3.
从《合同法》第410条到《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范更加精细。但该规范还存在精细化不足的缺陷,无法体现民事委托和商事委托的差异。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对《民法典》第933条及相关理论进行必要的修正。针对有偿委托,在民事委托中,原则上应当否认排除或限制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在商事委托中,原则上则应当承认此类特约的效力。当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在民事委托中应对委托人履行利益赔偿进行适当限制;商事委托中则无需限制。当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根据是否可以通过采取替代措施继续处理事务进行区分。委托人分别赔偿因解除而增加的费用或因解除而无法继续该事务处理所造成的损失。针对无偿委托,受托人利益规则构成对委托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但在商事委托中,应更加注重对受托人利益的实质判断。
4.
近日报载,女白领陶琳(化名)向公司提出两星期的病假申请。公司在发现陶琳去了坦桑尼亚、香港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陶琳要求公司赔偿15万元,她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5.
《2021年上半年反垄断执法热点问题回顾及下半年度反垄断合规展望》
今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执法呈现出执法节奏加快、力度增强、处罚加大的特点,并进一步集中对重点行业和行为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和回顾2021年上半年中国反垄断执法的一些热点问题,对2021年下半年的执法趋势进行预测,旨在捕捉执法重点,提示反垄断合规风险点。
6.
《民法典》第501条的保护对象从“商业秘密”扩大到“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其旨在维护合同关系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抑制不正当行为。违反保密义务一方承担的实质上为侵权责任,特定情形下存在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不以当事人明示应予保密为前提,通常表现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可归责性问题上,不宜限于故意,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在解释论上,应先按照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应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并考虑其贡献度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再依次考虑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
7.
近二十年来,香港在内地的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内地企业“走出去”乃至改革开放历程的重要见证者。随着香港与内地经济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两地跨境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也呈现递增、丰富趋势。在诉讼、仲裁、调解的过程中,内地企业和投资者对香港法的查明需求也在同步递增。蓝海中心归纳整理过往查明案例和研究课题,推出香港法查明系列文章,以期与读者共同研讨。
8.
企业招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招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可能会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实践中,被侵权单位可能会要求招用单位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招用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
其他
1.
《模拟法庭、剧院与彩排》
沃特·沃纳(Wouter Werner)是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跨国法律政治学中心(Centre for the Politics of Transnational Law)的国际法教授,目前他正在研究一个关于国际法中的重复性做法的项目,重点是重述、模拟法庭和国际法的电影表现形式。Wouter Werner近期发表的文章涉及纪录片和国际刑法、社会加速和国际法以及通过专家委员会的重述形成习惯法等主题。他撰写的《模拟法庭、剧院与彩排》一文现已更新完毕,两部分的链接如下。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RvfHsPNDYwNQ8YdpIXevGQ;https://mp.weixin.qq.com/s/L0-E-gjMaQ7jk58TtywUhg
2.
本文为北大宪法案例研习授课简介,内附文献推荐与梳理。
3.
‘The students bring it to life:’ An Interview with the Author of the 2021 Jessup Problem
本文系与Jessup 2021年赛题作者之一Peter Tzeng的访谈实录。
链接:
https://voelkerrechtsblog.org/the-students-bring-it-to-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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