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划拨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否主张以划拨土地清偿债务?

2017-09-10 唐青林李舒杨巍 民商事裁判规则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裁判要旨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无偿收回,破产企业无权处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案情简介

一、1997年,毛纺织厂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商水县法院宣告毛纺织厂破产。后商水县法院认定毛纺织厂占用的土地(下称“案涉土地”)系政府划拨土地,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裁定毛纺织厂破产程序终结。

 

二、2002年5月,商水县劳动局向商水县政府申请转让案涉土地,时任商水县副县长在该申请文件签署:同意将土地收益款缴失业保险金。同年8月,彭新贵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用地转让协议,约定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将案涉土地转让给彭新贵,转让价款七万元,款项由商水县劳动局收取,并由商水县劳动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2013年5月,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商水县政府申请收回毛纺织厂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土地。商水县政府作出28号批复,同意收回上述土地。

 

四、彭新贵向周口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8号批复。周口市中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并没有侵犯彭新贵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彭新贵的诉讼请求。

 

五、彭新贵不服周口中院判决,上诉至河南高院。河南高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具有转让涉案土地的权利,并且转让协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情况下,被诉的批复并不侵犯彭新贵的合法权益。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彭新贵不服河南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28号批复。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彭新贵的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法院驳回彭新贵的起诉的原因在于:


首先,毛纺织厂原系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该厂破产后其占用的案涉土地并非其破产财产,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

 

其次,彭新贵未提供证据证实人民政府将案涉土地划拨或出让给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使用,故彭新贵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

 

最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彭新贵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已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完成审批程序。

 

因此,彭新贵未能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商水县政府作出的28号批复未侵害彭新贵的实体权益,法院驳回了彭新贵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拟受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管理等部门报批,并在取得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副县长在县劳动局提出的转让申请上签署“同意将土地收益款缴失业保险金”,不能认定为商水县政府对土地转让协议的批准。

 

二、破产企业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政府可以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无权主张以该划拨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毛纺织厂原系本案争议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毛纺织厂破产,其占用的涉案划拨土地根据有关政策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非毛纺织厂的破产财产。再审申请人彭新贵认为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并提交了商水县劳动局的用地申请、其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缴款凭证、《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等作为主张依据。首先,因毛纺织厂破产后,涉案土地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毛纺织厂占用的土地不是破产财产,故毛纺织厂无权处分涉案土地。彭新贵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划拨或出让给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使用,故彭新贵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彭新贵提供的商水县劳动局的用地申请、《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缴款凭证等均无法证实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审批程序。再审申请人彭新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商水县政府作出的28号批复未侵害彭新贵的实体权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彭新贵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彭新贵与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政府、王立民等再审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510号]。


延伸阅读

认定破产企业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案例:

郑州市黄河农场与河南豫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37号]认为,“关于虚假评估问题。虽然黄河农场认为其有土地4500余亩,但其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的土地用途为农用地、使用权类别为划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及第二条关于‘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之规定,评估单位未将黄河农场享有使用权的划拨土地列为其所有的财产范围进行评估是适当的。黄河农场对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bj13366636649@qq.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偿还旧贷后立刻再借新贷,是否可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可否主张免责?

👉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不合格,视为符合约定|及时验收很重要!

👉最高法院: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最高法院:抵押物地址登记错误,抵押人能否主张免责?

👉最高法院:能否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对探矿权予以确权|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被确认为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可否抵债|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额度违反了相关行政监管政策的规定,借款人可否主张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因企业改制发生债务人主体变更,保证人是否可主张免责

👉最高法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是否即可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诉讼过程中可否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最高法院:巨坑!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可成立保证合同?

👉在林区可否设置采矿权?国家级公益林地也可开采矿藏|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代物清偿协议未能履行的,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大结局)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值得收藏)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中)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上)

👉很重要!划拨土地能否强制执行|附11个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最高法院公报:合作开发项目新增建筑面积,合作方如何分配

👉最高法院:折角核对印鉴未发现问题,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600万购买婚房却买到"凶宅",买受人可以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法院:转让矿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需报批|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者应如何救济权利|附3个真实案例

👉最高法院: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主张免责?

👉最高法院:质押人瞒天过海,银行是否应该担责|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债务人向保证人承诺以抵押置换保证,保证人是否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自然保护区内能否开矿|附最高法院最新规定权威解读

👉注意了!履约保证金≠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