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户口迁出事项,主张违约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72)
未约定户口迁出事项,主张违约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黄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一审)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交付 违约责任 户口迁出 经济损失赔偿金
【要点提示】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应以变更后的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变更后的合同中对前合同的约定没有变更,应以前合同约定为准。买、卖双方自行签订成交版合同,从合同内容来看,仅约定了房屋基本状况、价款等基本信息,而对于房屋的交付、违约责任、税费负担及权属转移登记等房屋买卖的核心条款均未约定,且其中关于价款的约定并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房屋价款,因此自行成交版合同并未真正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卖人应当按经纪成交版合同承担户口未按时迁出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买受人)
被告:王某(出卖人)
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28日,黄某与王某签订了经纪成交版合同和《装修款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主要约定,在经纪成交版合同的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中,载明了“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逾期超过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均认可经纪成交版合同以及装修款补充协议中的“王某”并非由王某本人签字。
2008年3月26日,王某与黄某在见证方房产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补充协议》。2008年4月11日,王某与黄某又签订了自行成交版合同,该合同与之前的经纪成交版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款相同,不同点在于针对该合同的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中的户口迁出事项,双方并未作出任何约定。
2014年10月6日,黄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文某,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户口迁出事宜,即黄某应于2015年2月22日前迁出户口。由于黄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迁出户口(黄某于2015年4月14日将其及家人户口迁出),文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其违约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出具了(2015)海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黄某支付文某违约金3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黄某主张,当时尚未迁出的户口除她和她儿子外,王某一家五口的户口也在该房屋名下,因此3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王某承担。王某认可其在接到黄某通知后于2015年4月17日将户口其迁出。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
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向黄某支付截止2015年4月10日产生的合同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共计220950元。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一审法院认为后合同变更了前合同关于户口迁出的约定,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8年4月11日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又签订了自行成交版合同,对于户口迁出事宜作出了变更,即未约定户口迁出事宜。针对同一标的的两份合同约定有所不同的,应以后签订的合同即自行成交版合同为准。因此,买、卖双方应适用自行成交版合同,而该合同并未约定户口迁出事宜,王某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黄某,合同规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王某不存在违约情形,黄某主张合同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对一审法院认定持有异议。本案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合同内容来看,自行成交版合同中,仅约定了房屋基本状况、价款等基本信息,而对于房屋的交付、违约责任、税费负担及权属转移登记等房屋买卖的核心条款均未约定,且其中关于价款的约定并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房屋价款,因此自行成交版合同并未真正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双方均认可该合同是为了办理网签及建委备案所用,因此该合同是双方为办理过户登记而签订的备案合同,并非以该合同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故,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合同,不应予以适用。
二、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过户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主张自行成交版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现黄某要求王某支付合同违约金,因双方在自行成交版合同中并未约定户口迁出的事宜,王某已经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黄某,合同规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其不存在违约情形,故黄某主张违约金,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对一审法院认定持有异议。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应从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十日后,每日按已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即每日应支付违约金750元,至2015年4月17日王某将户口迁出,应适用该约定支持黄某有关逾期过户违约赔偿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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