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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同意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2017-07-14 专业专注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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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73)

 

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同意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程某与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处分权  无权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  根本违约  无权分权

 

【要点提示】


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但实为出卖人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出售,在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配偶对该买卖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属履行不能,应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予以解除,并由范某向程某承担相当于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买受人,反诉被告、上诉人)


被告:范某(出卖人,反诉原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陈某3、某银行

 

【案情简介】


程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程某1、程某2系程某和宋某之子。范某与陈某3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11月,范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范某购买涉诉房屋,范某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向某银行借款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范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范某以涉诉房屋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208万元,贷款期限为19年。陈某3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亦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2010年5月,范某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5月,程某(乙方,购买方)与范某(甲方,出售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范某出售涉诉房屋,从2009年6月开始,范某还款由程某承担,如因程某原因导致范某连续三个月无法正常还款属于程某违约,程某应赔偿范某违约金40万元整,范某有权单方解除此协议。上述《购房协议书》签订后,程某给付范某购房首付款150万元,并自2009年6月起代替范某向某银行偿还住房贷款。还款期间,程某曾多次逾期还款,其中2010年5月及9月、2011年9月、2012年11月逾期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但程某已将逾期款项及相应罚息予以偿还。目前,涉诉房屋的住房贷款仍由程某继续偿还。2009年5月,范某将涉诉房屋交付程某。目前,涉诉房屋由程某及宋某、程某1、程某2居住使用。


因程某的逾期还款行为对范某所造成的损失,经询某银行,该行称逾期还款行为将对个人信用造成较大影响,此信用不良记录很难消除。签订《购房协议书》时,陈某3称其长期在吉林省九台市居住,仅知道范某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的具体位置购房款数额并不知情,从未看过房屋不清楚房屋的使用情况,也不清楚范某贷款购房的情况;现经范某通知,陈某3才知道范某出售涉诉房屋事宜,现陈某3不同意范某出售涉诉房屋。程某称,范某于签订协议时声称其配偶已经去世,故由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程某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


程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程某代替范某一次性清偿范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消灭涉诉房屋上的抵押权;2、判令范某协助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登记至程某名下。


范某反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购房协议书》;2、程某给付违约金40万元;3、程某返还涉诉房屋

 

【法院判决】


一审:1、解除程某与范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2、程某给付范某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3、程某将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x号房屋返还范某,第三人宋某、程某1、程某2承担协助返还义务;4、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五、驳回范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法院为何认定,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程某与范某之间的《购房协议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于范某名下,但实为范某与其妻陈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范某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出售,在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妻陈某3对该买卖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范某构成无权处分。根据相关规定,范某与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属履行不能,应以范某无权处分为由予以解除,并由范某向程某承担相当于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多次释明,程某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代范某偿还贷款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无据。


同时根据《购房协议书》约定,程某应给付范某首期购房款205.6万元;自2009年6月开始,涉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程某偿还;如因程某原因导致连续三个月无法正常还款,程某应赔偿范某违约金40万元,范某有权单方解除此协议。协议履行中,程某仅向范某给付购房首付款150万元,并在代为偿还银行借款期间多次逾期还款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该行为系违约,程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范某以程某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连续三个月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于法有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就范某无权处分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范某向程某承担相当于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程某可另行解决


二、法院如何认定,买方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范某要求程某给付违约金40万元一节,因程某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超过三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协议书》的约定,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范某要求程某给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因程某主张《购房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申请法院予以调整,而范某亦未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违约金数额由法院依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


关于范某要求程某返还涉诉房屋一节,在《购房协议书》解除后,程某因《购房协议书》而取得的涉诉房屋应当返还范某。宋某、程某1、程某2作为程某的亲属,亦应当承担协助返还的义务。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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