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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过司考得这样较真才行!

2016-09-22 张志强 检事微言



简言君按昨天,本公号推送了张志强处长《偷换他人二维码收钱如何定性》(点击阅读)一文,受到了网友们的热议。今天“刑事实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收录了该文观点,同时深海鱼也给出了其本人观点。显然,张处长有不同意见,本公号今天继续推送他继续论证的文章。
简单真好——“二维码案”继续论证文|张志强
今天的“刑事实务”公众号点评了引起热议的二维码案件,并且深海鱼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
本来,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是一个法律人的基本能力,能把纷繁复杂的生活事实归纳为提纲挈领的法律事实,是解决法律争议的关键所在。
但笔者认为,对关键事实的法律归纳,尤其是大家都存争议的事实归纳,还是需要必要论证的,否则有偷懒和双重标准的嫌疑。
不存在“三角诈骗”的理由
深海鱼认为,“本案不存在“三角诈骗”中的第三人,从而根本上否定“三角诈骗”的适用。”
就本案不成立三角诈骗这一结论而言,深海鱼与本人观点是一致的。但笔者是通过否定顾客“具有处分店主财物的权限和地位”、“顾客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而非店主的财物”、“顾客未必陷入错误认识”这三个角度论证的,但“本案为什么“不存在第三人”,似乎深海鱼并未给出什么理由。
如何看钱款及占有转移
如何看待本案中钱款的占有及占有转移问题,是让支持盗窃罪阵营非常头疼的问题。但深海鱼认为很简单,“顾客在商店里支付钱款,他在店的柜台扫码支付,当面扫码意味着顾客交钱了,这个钱好比是交在店里的柜台上的,这个钱就是店里的。”论证完毕。

如此当然简单!但深海鱼在这里用的是“好比”这个词,但为什么可以“好比”却没有给出理由。为什么在这里“好比”就相当于钱交在柜台了,而其他人好比钱箱子被凿了个洞就不能好比了呢?为什么好比一下就可以越过了论证过程?作者却并未给出理由。由此可见,给结论容易,论证却没那么容易。
钱是否由店主占有的再论证
顾客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的钱到底归谁占有?
毫无疑问,顾客支付的价款归店主所有,但店主具有所有权并不代表钱款由店主实际占有。
实际上,它是由支付宝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占有和管理的,你交给店主的钱都进入了支付宝的资金池,你手机上收到的到账信息也仅仅是个数字而已,它只代表着你拥有那个数字所对应的债权而已。正如我们的银行存款,一旦存入银行以后就归银行占有和使用,你是银行的债权人。你平时随用随取是因为银行及时履行了债务人的义务,并不是因为你存在银行的现金实际上归你占有。理论上,银行破产以后,你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支付宝也一样。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要论证店主对进入本人支付宝账户钱的所有权容易,占有不容易,更何况还是别人账户的钱。
结语简单,真好!但生活是如此复杂,她何曾一次把所有的贝壳都冲到沙滩上,也从不给机会让我们停止庸人自扰。点击阅读“疑案迷思”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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