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五):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视角
今年7月4日,本公号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评价GDPR一周年:一些正负面观点】。许多学界、实务界、监管层等对这篇文章中提供的线索非常感兴趣,希望公号君多提供类似的文献线索。公号君认为,如此热情的背后,体现了对客观情况孜孜不倦的追求;这样实事求是的态度,让人钦佩。确实,在对某项立法盖棺定论之前,需要从正面、反面、侧面等多听听,多看看。轻易地下结论,不是一个科学的态度。
为给大家研究GDPR多提供一些弹药,公号君开始了一个新的系列,将日常工作中“碰到”的关于GDPR效果和影响的且有价值的文献或报告,提供给大家。当然,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无法提供中文翻译且很难定期更新,但公号君保证将毫无保留,绝不吝啬。由于目前中文世界中对GDPR批评的声音明显占了上风,本系列初期将主要提供一些肯定GDPR正面效果的文献或报告。但赞同GDPR绝不是公号君的预设立场,公号君一直以来的态度都体现在这段话中:
总之,本系列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些“不一样”的声音,希望大家能看到完整一点、综合一点的信息。此外,本系列中所提供的报告全文的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公号君仅仅是搬运工而已。此前,本系列已经提供的报告如下:
本次报告是欧盟为了根据GDPR第97条的要求开展对GDPR的评估,而要求欧盟成员国正式提交的对GDPR的官方立场。因此,这些成员国是如何看待GDPR一年来在自己国家造成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就成为评估GDPR的宝贵资料。同样有意思的是GDPR第97条的规定:
第97 条 欧委会报告
1. 在…【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4 年后】前及随后每四年时间欧委会都应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本条例的评估和审查报告。相关报告应予以公开。
2. 对于第1 款所述的评估和审查,欧委会应具体审查以下规定的实施和运作情况:
第五章有关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个人资料的规定,具体包括根据本条例第45(3)条批准通过的决议,以及根据95/46/EC 指令第25(6)条批准通过的决议;
第七章合作和一致性相关规定。
3. 对于第1 款规定,欧委会可以请求各成员国和各监督机构提供信息。
4. 在开展第1 款和第2 款所述的评估和审查时,欧委会应考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或信息提供者的意见和调查结果。
5. 在必要时,欧委会应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进步情况,提交适当的提案,以便对本条例进行修订。
这样的条款是否也应当出现在我国重大法律的设计之中?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线下沙龙实录见: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
线上沙龙见:
时评见:
DPO社群成员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