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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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以上是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纲领性文件,各省市也纷纷制定本地的核定征收率:
目录
深圳的规定
福建的规定
重庆的规定
江西的规定
青海的规定
安徽的规定
黑龙江的规定
浙江的规定
成都的规定
河南的规定
益阳的规定
湖北的规定
辽宁的规定
陕西的规定
贵州的规定
吉林的规定
宁夏的规定
河北的规定
新疆的规定
01
深圳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一、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二: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四、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五、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02
福建的规定
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要严格确定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各县级地税局每季核定征收情况应于季后1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经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地税局。
03
重庆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04
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一、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05
青海的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二、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06
安徽的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条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07
黑龙江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08
浙江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一)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按不同类型房产分别进行评估,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合议,区分不同类型房产核定应征税额。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09
成都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10
河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1
益阳的规定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普通标准住宅5%;(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6%;(三)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四)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五)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帐清算。12
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二、核定征收率1、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2、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核定征收率为10%;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13
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二、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执行标准。同时按照省局规定标准,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上述标准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同时报省局备案。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十五、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14
陕西的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15
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二、全省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花溪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6%;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5%。
(二)除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各市、县(市、区、特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4.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5.5%;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商业用房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16
吉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吉市地税发[2010]124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受理并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进入清算阶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旧房(非住宅)转让的,仍适用于原核定征收率。
17
宁夏的规定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五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设置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18
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19
新疆的规定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经2014年3月31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它项目核定征收率:阿勒泰市为5.5%、其他各县为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税率公告如下: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不能按期清算的,核定征税率按下列规定执行。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库尔勒市为6%;其他各县及开发区为5.5%。
博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及政策解读(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确需适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一)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二)博乐市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6%,其他县市为5.5%。(三)博乐市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县市为6.5%。(四)其它为6%。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告中规定的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没有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哈密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暂定为5%(包含别墅、保障性房住房、住宅、商住楼、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和其他)。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其它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一、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二、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5.5%;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项目(如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等)核定征收率为5%。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9号公告》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在文件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阿克苏市为6%;其他各县为5.5%。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告(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2号)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5%;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8%。(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6%;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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