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课堂‖云雷聊法之十八/《刑法》《刑事诉讼法》
赵云雷,供职于山西省阳城县自然资源局。自然人爱自由,法律人讲法治
刑法
这是一部大法,大杀器,可杀人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专政工具,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法律。最好不要招它,一旦惹上了,麻烦大了,会失去自由,成为阶下囚,成为人民的敌人,成为专政对象,接受劳动改造。怕不怕?不怕是假的。也有贼胆的。平常说的谁谁犯“法”了,犯的就是这个法,犯什么都不要犯这个法。说社会主义荣辱观,犯了这个法就谈不上荣了,辱是够难受的,还不如杀了,士可杀不可辱吗。以前吧,犯了这个法,即使改造好了,相当长的时候甚至一辈子三辈子是抬不起头来的,现在有的却以此为“傲”,昂首挺胸者有之,沾沾自喜者有之,以此为谈资者也有之。特别是一些经济犯罪,无所谓的,一人“受累”幸福全家。多年前就有报道,有高官改造后出来有人迎有车接,多有前下属登门拜访安抚,趾高气扬的不以为然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有点打胜仗凯旋的感觉,与刚进时哭鼻子抹眼泪大相径庭,不知哪来的底气。还有些老板,有清一色黑衣服戴墨镜豪车鞭炮迎接出狱的,那个场面吧,蔚为状观,堪比武侠大片,不知哪来的“勇气”。这些个不知算改造好了吗?刑法的威慑起了作用么?这社会也不知咋地了,不是敌我不明,善恶不分,也是荣辱模糊。改好了热烈欢迎融入社会无可厚非,改歪了恶劣影响,影响一大片一系统影响好长时间的,不知道误了多少事误了多少人,树倒根在吗。多年前,不知道哪个记者来弄了个十大高危行业排名,搞了个一二三四五六,弄得草木皆兵人心惶惶,后来好像一一应验了似的,一二三四五六进去不少,被这法弄进了。进前,有迫力有能力强讲义气好人品人脉广人缘好,上下沟通游刃有余,呼风唤雨的,凡事皆能摆平,能给职工来福利,其乐融融,年年优秀先进,结果呢?还是被这法给搞进了,不知打了谁的脸。不过,犯的犯,干的干。这法也要跟进,将来的刑法典也要以现刑法及其修正案为基础的。
刑法有三大原则必须知道,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有罪你拿规定,判刑还得拿规定,没有规定,就是瞎弄!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个任何人,包括最厉害的人、最有权的人,也包括最不厉害的人最没有权的人,比方说韩国的总统等(这里瞎扯),绝对没有刑不上大夫的意思。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高官与贫民一视同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轻罚轻,罪重罚重的意思,不可轻重失衡。
刑法的内容很庞大,三言两语说不完的,大学本科估计得一个学期才能学完吧,还不一定弄懂弄透。许许多多单行法、民事的、行政的,后面往往都有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你弄个兜底,绝不是吓唬你了,这最后有刑法看着,不允许你胡来。400多个罪名,想想吧,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有的也不一定亲历过。咱就挑选几个溜溜。
扰乱市场秩序罪里面有个具体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规定在刑法第228条里。这个罪大家都知道的,现实中,说没有,肯定不可能。多不多,不好说,不知道,得有证据。入罪了没有,稀少吧。什么原因,行政处罚都难弄了,刑罚才不好弄了。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那客体是什么呢?大家猜猜,猜对了有红包。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使用权之实等。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立案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这几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搞自然资源执法的比较熟悉。严格执法了,就保护了环境资源、放松了,老公家的,管他三七二十一,加之弄点利益勾兑就不好说了。当然,有时候也由不得你,丫鬟带钥匙,当家不做主吗。领导一句话,你只好躺枪。当然了,也不是白躺枪了,有回报的,给你三姑六姨安排个什么工作的,弄个工程干干的,这里不行那里弄个差使的,所以不是白躺枪的。真白躺了,领导也收拾不住了,或丢车保帅,或泥菩萨过河自身不保,那算你倒霉。真正把这三个罪拾起来,把证据弄充分确实,把犯此三罪的弄进去,那土地矿产执法可是硬邦邦的。你不弄人家,那你就等着进去吧。
贪污罪(第397条)、受贿罪(第38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这几个罪都属于贪污贿赂罪。原来吧,贪污罪受贿罪的杠杠是5千元,即罪与非罪的边界基本是5千元,你懂的,利用职务便利收了人家5千元,给人家办事,那就够数了,那是底线、是边界。有人就说,那分开收,一次4900元。那也不行,还有累计、情节什么的,会给你算上。侥幸逃过了,那是运气,先人行了善,造了福。但不晓得头上三尺有神明,没有敬畏之心,那迟早的事。后来把,随着经济的发展,5千显得有点少了,还继续这数额,有人说,多数都要进去,可不进去的可能是少数,于是乎,增加了砝码,3万元基本成了新的杠杠。这不知算好事吗。也许吧,经济发展了,水涨船高,贪污受贿的数额也得涨涨才能购成犯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时吗,要不五千左右的都关进去,可能放不下,还顾不住成本。修法时争议很大的,有说5千元的杠杠不能改,有说要与时俱进,3万加情节,后就这么定了。也有点怪怪的,说不清。3万元,有时是农民工一年的工资。法定了就得执行。又于是乎,一大批“漏网“了,官话叫从轻减轻或免于吧、或不追究了吧,或“大赦”吧。原来吧,基本1万一年,10万可死刑的,但现在动辄上亿,十几亿的,也鲜有枪毙的。真不好弄,悬殊太大了,还有讲人权,取消死刑的呼声,不过还要罪刑相适应。记住,人家送你钱是一码事,你跟人家要钱又是一码事,要钱要从重的,所谓的索贿。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钱哪来的,都知道怎么回事,但都拿不出证据,公家弄不清,人家铁打的钢牙咬死不说,只得定这个罪了。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第397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这几个罪名大家可能比较熟悉,都是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俩罪,尤其是玩忽职守罪,公职人员最容易犯了,一不小心,就上了这个贼船,失去了公职。特别注意的是,你在玩忽职守的同时,最好不要收人家的钱,即使请客吃饭钱也不要收,一收准完蛋,因为检察院也要完任务,不弄两个小毛贼是说不过去的,到时候给你拼数额,直接2档起步,起步就会给定俩罪(嫌疑),叫你咋地也不拉不掉。俩罪并处,想免予处罚留住公职都不可能的,除非法官大人也想进住几天过过瘾。你可不要把人家放马了,你却自己进去了嗯,有法院院长就这么说的。这么一说,谁还敢放马?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如果能多弄几个,土地执法可能就不一样了,形势就会好转,可惜能犯着这俩罪的人物多是不一般,除非事闹大了,收拾不住了。
刑事诉讼法
这部法是三大诉讼法之一,也是程序法,但与另外两部诉讼法很有区别,是最严密的程序法,配套刑法的,触犯了刑法,就得按这个法规定的道道来处理。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018年10月新修改。照章说几条。
第一编是总则,有九章,分别是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其他规定。第二编规定的是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其中侦查分十一节,每一个环节都很详细具体的,不得有丝毫马虎。有:一般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编说的是审判。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为执行。第五编是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时候,第一时间,谁能给你支持,很明白的。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说的是你不能自证有罪,得由检察院举证。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严禁刑讯逼供,说动是这样,但执行起来,就不好说了,以前吧,关起门凑你一顿,你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公家一致的意见是“没揍”,子虚乌有,空口无凭。不过冤假错案,多由刑讯逼供而致。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意思是证据确实、充分,你不说,零口供也可治你的罪。当然,光有口供,没有证据也是不能定罪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原来下放到了下面,实践证明,有点不合法,且经常出错,所以又上收了。
有教授说,中国死刑冤案纠错,全靠真凶出现或被害人复活。这话好像有点道理,侦查手段上不去,简单粗暴,全凭刑讯逼供,最容易冤枉人的。据说,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如此,他不“认罪”才见鬼,也算屈打成招了。所以,搞“虚假供述”和“刑讯逼供”,必然出现冤假错案。有人因此立功受奖,真是奇怪。佘祥林案,说的是其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因此报案,结果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后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老家京山,你说这佘祥林杀人了没有?重新开庭审理后,宣判佘祥林无罪,佘祥林因此获得国家赔偿。这个冤不冤,实在的冤,冤大头,好在,判了的还活着。死刑冤案,如死了的可就真冤死了。聂树斌“杀人案”改判聂树斌无罪,不知道打了谁的脸,家属获得国家赔偿,又如何能起死回生死者呢?所以,法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规格高,慎之又慎,不易出错。还有,讯问时都上了监控的,不易刑讯逼供了。不过,拉到隔壁老王家揍一顿,解解气,然后再弄到监控下讯问,你也没办法,谁叫你犯错误了。如果侦查上有点那个福尔摩斯探案的水准来,可能就不一样了,刑讯逼供就少了。法是冰冷的,人是鲜活的,要严打犯罪,要善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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