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学】Catarina Arnaut等:从共享B2B数据的公司中得出的教训、主要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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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orgio Belloni
从共享B2B数据的公司中得出的教训、主要结论与建议
文 / Catarina Arnaut, Marta Pont, Elizabeth Scaria, Arnaud Berghmans, Sophie Leconte
译 / 徐慧碧 殷忠鸿
1.从共享B2B数据的公司中得出的教训
根据本研究框架内收集到的见解,可以得出关于企业对企业关系数据共享的几点教训。 这些经验教训反映了受访公司的经验,笔者在考虑到业务模式类型和活动部门因素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以下总结。
正如许多公司所阐明的,在进行B2B数据共享之前,公司应该能够评估其数据如何与其他数据相关。这是跨公司参与数据共享的共同教训,其目的在于通过单方面的方式实现数据的货币化;此外,将数据共享视为协作努力的各种方法可以为特定行业的公司带来互惠利益。事实上,了解对数据的潜在需求并确定具体的使用案例可以为数据集增加价值,这对那些试图将数据集进行货币化的公司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了解数据的相关性可以帮助公司找到合作的方式,并从彼此的数据中获利。最后,这也适用于工具驱动因素,原因在于通过了解数据需求,可以设计出一种技术解决方案,以使得该公司有效运转。
与前一教训密切相关的是,我们需要定期与数据用户进行交流以便随时了解他们的业务需求。这可以帮助数据供应商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数据如何为其他公司的业务活动增值,增值的方式包括支持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或者改进其流程的性能或效率。为此,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解决用户的问题(例如解释他们如何使用数据来解决他们的问题和需求)以及提高对数据益处的认识,对所有参与B2B数据共享的参与者都至关重要。例如,尽管有志于将数据货币化的公司应当让潜在的数据用户意识到该公司数据的作用,工业数据平台的先驱公司更应当让其他公司明白共享和重复使用来自公司圈的数据带来的共同利益。除了提高对数据和各自利益的认识外,与数据用户合作确定用例已被证明有助于帮助供应商估算其数据的价值。数据供应商特别提出了将数据货币化的观点,但这一观点同样得到了合作平台盟友的支持。
第三个教训是应当与具有互补技术的其他第三方建立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可弥补内部技术的差距,并帮助一家公司或一组公司节省时间和金钱,特别是在开始建立数据共享活动时。例如,与一家精通技术的公司合作可以通过调整他们的既存的某种技术解决方案来实现数据交换,而不是开发一种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从而大大降低初始投资。这种伙伴关系还可以促进内部技能的发展和使用共享数据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服务的可能性。例如,与大学建立伙伴关系可以为公司带来数据技能,或者与持有补充数据的公司合作可以帮助开发利用多个数据源的创新产品。这是数据提供商,确切来讲是那些有意将数据货币化的公司提出的一个教训,也是工业数据平台共享的一个教训。
不管业务模式或业务部门如何,简单化选择是几家公司所学到的重要经验。简单化可能包括:制定简单的许可协议(例如,使用一般使用条款或标准许可条件,以后可以根据数据用户进行定制); 建立便于访问和传输数据的技术机制(例如使用API); 甚至开发可以被数据用户所轻松理解的商业模式(例如应用固定数据费用)。
建立互信对于有志于实现数据货币化的公司至关重要,对于B2B数据共享生态系统中的其他参与者也是如此。建立互信和安全的数据市场共享条件对于吸引数据供应商和用户访问数据共享平台至关重要,因为数据供应商试图通过数据建立信任可以帮助我们应对包括数据泄露和滥用共享数据在内的相关的风险。
通过研究这些公司,我们得到了另一个教训,即应当更好地意识到法律框架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数据的重要性。大公司往往有专门的法律部门,但资源较少的小公司并非总是如此。然而,即使是在研究规模较大的公司时,我们也发现,有时难以及时了解数据收集和治理的各种法律规则,以及它们所规定的义务和对其业务的具体影响。对相关立法有充分理解的公司有更大可能性在数据用户之间产生信任。对法律有准确理解并积极向数据用户通报所实施的法律措施通常被认为是确保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的关键因素之一。
确保足够的财务资源对启动数据共享至关重要,同时也能够保障我们顺利开展此项活动。 例如,我们需要进一步开发和维护技术机制。此外,还需要资金来不断推动数据的供应。
我们可以从接受参与本研究的公司获得额外的教训,但这种教训似乎并不具有普适性。
一些教训似乎仅适用于参与单方数据共享业务模式(即数据货币化)的数据供应商。 例如,制定明确的许可协议可以降低数据使用权和最终限制条件,这有助于企业与数据用户建立清晰和成功的关系,同时使数据供应商更加有信心访问其数据集。同时,确保数据共享对于公司来说是一项可持续的活动,这对于恢复所做投资非常重要。
最后的一个教训是针对本研究中调查的某个特定部门。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能够以灵活的方式提供数据(即可以迅速向数据用户提供数据)是与其他移动运营商竞争和与众不同的基础。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从参与本研究的公司分享的经验中吸取八项重要经验教训。这些在下图中列出,这些经验不分先后。
图59.B2B数据分享的关键经验
2.主要结论
这一章总结了之前部分的主要结论。在这个项目中汇总的所有观点都为进一步理解B2B关系中数据分享与再利用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做出了贡献。之前研究的结论已然探究了现在B2B数据分享生态系统的特征。最终,这一章为未来研究规划出了可行性建议。
有实质性证据表明,在欧洲经济区设有总部的公司之间相互分享与再利用数据
从最近的研究和2017年初欧洲委员会组织的公共磋商的结论都表明,欧洲的公司都在B2B关系中分享与再利用数据。这项研究表明,10家公司中的4家都在分享数据,这些公司里的20%都把分享数据作为主要经济活动。此外,大约十分之四的公司重新使用其他公司的数据,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都认为这对他们的业务非常重要。这些调查结果证实了欧洲委员会关于“建立欧洲数据经济”的结论已然是大势所趋,包括企业和协会在内的,三分之一的受访者都宣布打算将自己的一些数据公之于众,超过一半的受访者都表示要依靠第三方的数据来实现其业务目标。这些发现或许证实了,欧洲经济区的公司认识到开展B2B数据分享与再利用工作以实现业绩的好处。尽管这些观点鼓舞人心,但可以理解的是,数据共享依然少见。最近对100家公司进行调查的一项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只有11%的人在企业对企业关系中交换数据,2%的人采用开放数据政策来分享数据。
2.1公司参与B2B数据共享与再利用以提高其商业生产力
根据在此研究框架之内进行的调查的结果,各公司共享并重复适用其中的数据,目的是探索开发更多新产品、新服务、新业务模式的可能性。实地考察使得公司参与B2B数据分享有了更深层次的原因。尽管有些企业旨在通过数据货币化创造更多收益,但另一些企业则分享数据以促进与其他企业的战略互惠联盟。
2.2数据供应商和用户的数量预计将在未来五年内增长
之前进行的文献回顾表明,尽管在商业机会和未来增长方面有巨大潜力,欧洲数据市场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尽管2016年欧盟数据市场的估价为600亿欧元,并且正在快速整张,数据用户密集的公司仅占欧洲潜在公司的6.3%,并且集中在一部分部门中。与此同时,本研究收集了129家自愿参与调查的公司的观点,其中39%宣布与其他公司共享数据。尽管目前这些公司只有不到四分之一认为数据共享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活动,但把共享数据作为主要活动的数据供应商的比例预计将在五年内翻番。同时,尚未从事B2B数据共享的公司中有三分之一的公司在未来五年内开始与其他公司共享数据。与数据供应方面类似,129名受访者中有42%声称重新使用其他公司的数据。大部分数据用户认为从数据供应商获取数据对其业务至关重要。几乎一半的从未重复使用数据的公司看到了在未来五年内重复使用B2B数据的可能性。
2.3对B2B数据共享的兴趣日益浓厚,但对这一概念尚未达成共识
尽管多年来各公司之间一直在共享和重复使用数据,并且预计会呈指数增长,但“B2B数据共享”的概念并不普遍。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个概念被怀疑乃至被曲解。事实上,数据共享的不同要素使其成为一个复杂的概念,很难界定。最后,数据共享和重复使用在政策文件中被互换地称为“数据访问和传输”,这也可能导致对这一概念更广泛的误解。
本研究希望将B2B数据共享和重用中包含的概念和各种维度进行更好地理解。 B2B数据共享并不意味着放弃完整的数据集或丢失“数据所有权”权利。数据供应商和数据用户是生态系统的核心部分,但第三方可能参与这一过程,既可以作为中间人也可以作为促成者。最后,数据供应商有权决定他们的数据是否会被货币化,以很少的成本或者提供服务进行交换,或者免费提供给他人。
2.4数据经济生态系统中的不同的参与者
考虑到跨境和跨行业性质,数据经济生态系统可能相当复杂。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公司在特定条件下交换数据。数据供应商和数据用户是该生态系统的关键参与者。数据供应商根据相关法律向感兴趣的数据用户提供数据集。这意味着他们对数据拥有“所有权”类型的权利,并且已经获得私主体的合法许可以分享他们的数据。数据用户根据数据提供者建立并达成一致的条件访问数据。公司可能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扮演双重角色,即他们既是数据供应者又是数据用户。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决定参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交换数据。工业数据平台正式实施和运营可以包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盟,或者仅限于特定的行业。工业数据平台通常依靠共同投资、相互贡献和互利合作。
在本研究中,可以在数据经济生态系统中识别其他参与者。他们要么将数据提供者和用户集中起来,要么发挥中介作用,要么作为工具促成者提供特定的技术解决方案来共享数据。更具体地说,数据市场充当希望出售和购买数据的公司之间的可信中介。数据的交换和交易通常通过专门为此目的设置的在线平台进行。另一方面,技术推动者提供创建交换数据的技术条件的解决方案。启动器与数据市场不同。后者根据其利益和需求积极寻求匹配数据供应商和数据用户,而前者仅为创建数据共享和重用的技术条件。
2.5在B2B关系中共享数据存在着不同的商业模式
本研究中可以确定几种商业模式。根据实地调查结果,某种商业模式的选择似乎与推动公司共享数据的原因密切相关。
数据货币化通常可以在采用单边方法共享数据的公司中观察到。这些公司的主要目标是从他们生成和可以访问的数据中获得额外收入(经过私人的适当许可)。
另一种数据货币化可以在数据市场中找到。尽管数据供应商通过平台向感兴趣的数据用户出售数据,但管理数据市场的公司依旧可以通过其平台上发生的每笔数据交易获得收入。
一些公司选择参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便从他们交换的数据中获得互惠互利。数据通常在封闭、独特和安全的环境中免费共享。来自不同公司的数据集的组合为所涉及的各方带来了明显的收益。参与此类协作平台的公司(所谓的“工业数据平台”)或许可以因此开发新的或改进的产品和服务,甚至可以提高其内部绩效。
专门致力于通过例如基于网络的软件产品,应用程序或平台的实施技术解决方案来满足数据共享的企业请求设置、使用和维护解决方案的费用。这些“技术支持者”不会通过其技术解决方案共享的数据产生收入。
尽管罕见,但有些公司采用开放数据策略。他们很可能负有向第三方提供数据的法定义务。能源领域尤其如此。
2.6共享和重用数据通常发生在同一个部门之间
诚然,通过调查整理的见解应该谨慎解释,但它们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B2B数据共享和EEA中的重复使用。主要数据供应商和数据用户似乎是大公司。数据共享和重新利用通常发生在同一部门内。欧盟委员会对上述公众咨询进行整理,补充了这一发现,并表示数据供应商更愿意仅和与其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公司共享数据。
公司最经常共享和重复利用内部IT业务系统生成的数据(例如,有关产品,服务,销售,物流,客户,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的信息)和物联网(包括传感器和移动电话)生成的数据。在这些类型的数据中,实时或接近实时的数据和事务数据是最常共享和重用的数据类型。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根据调查结果,数据供应商倾向于分享他们产生的一小部分数据。这一发现符合通过欧盟委员会公众咨询收集的见解,这些见解表明数据供应商正在向利益相关的数据用户许可其中的一些数据。
2.7从其他公司访问实时或定位数据的财务投入不足可能会导致数据用户错失商机
在本研究的框架内,错失的商机被理解为由于无法从其他公司获取数据而导致公司无法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或改进产品与服务。 根据调查收集到的见解可以得出结论:通过投入大量资源,通过从其他公司获取实时的、有关位置或定位的数据,可以将更多新的或改进之后的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相互影响和增加商机的其他因素或许还包括海外公司的规模、寿命和存在。
2.8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是在公司之间共享和重用数据的首选机制,但还有更多的技术解决方案
本研究证实了以前研究的结果:调研和实地勘察都提供了明确的证据表明,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是在企业对企业关系中共享和重复使用数据的首选技术机制。 这种特殊的机制已被证明可以提供简单快捷的数据访问,监控数据的使用并根据数据滥用情况采取行动。
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包(SDK)、文件传输协议(FTP)、基于云的平台或基于Web的软件产品在内的其他机制同样也可以被识别。
其他不太复杂的机制也被使用(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DVD)。 工业数据平台和数据市场也被理解为技术机制。 它们可能会结合上面提到的其他一些机制。
2.9数据共享存在重大的技术和法律障碍
本研究通过提供证据表明数据共享存在障碍,以证实以前的研究结果。 在本次调查中以及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在从前研究中报告的数据共享最常见的障碍包括技术障碍以及例如缺乏互操作性,安全和安全要求或者管理和基础设施成本的相关成本两个方面。数据共享方面最为突出的障碍是法律障碍。法律障碍或许会涉及“数据所有权”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数据可以合法完成的内容。此外,公司普遍担心在达到B2B数据保护法律要求时所遇到的困难。最后,无论在本研究还是在公众在线咨询中,从数据供应商那里获取数据的偏颇和昂贵的条件都被认为是数据重新利用的障碍。
2.10技术条件对于参与B2B数据共享与培养法律技能都至关重要
正如为本研究目的编制的案例研究所阐述的那样,共享企业对企业关系中的数据需要不同的技术来完成。技术条件不仅包括IT专业知识(例如软件开发人员和工程师),设置、实现和跟进基础设施与机制以实现数据共享,还包括提供类似技术工具以实现数据的可视化。这种专业知识可能在内部存在,但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分包IT相关服务,甚至与其他第三方合作来引入这一技术诀窍。但是,技术条件只是参与数据共享所需的一系列能力中的一部分。正如受访公司所报告的那样,法律条件是确保立法得到充分理解、确定可以合法完成数据的重要资本,它还可以使我们根据数据滥用情况来采取行动。最后,还提到了数据科学技能。这些技术条件或许本公司不具备。为此,为了确保有意义地使用数据,公司之间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2.11许可协议是B2B数据共享的关键要素
许可协议是在公司间共享和重复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些合同明确规定了使用数据的条件和限制,也明确了数据可以重复使用的时间和用途。实地考察使我们对于许可协议有了其他见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格式合同可能存在,但合同协议应当是为每个数据用户定制的。这些协议往往是详细的,通常会成为漫长、耗时、昂贵和复杂的过程。 正如一些研究公司所强调的,除了提供法律保护外,许可协议也是确保数据用户之间信任的相关工具。
2.12成功的B2B数据共享离不开诚恳而单纯的信任关系
本研究通过对不同公司分享数据的成功经验,总结出了一些深入的观点。数据用户和数据供应商之间建立信任已被证明是一个应当首要考虑的方面。 其他关键的成功因素包括了解用户对数据的需求,建立伙伴关系以及建立简便的机制、技术工具和许可协议。 最后,法律和政策框架在规范有关问题(如数据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B2B数据共享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13仍需要更多的研究
尽管最近的研究和咨询活动让我们对B2B数据共享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我们仍需要更多的研究来掌握它可以采取的不同形式的特殊性。例如,我们对作为B2B数据共享的技术推动者的公司知之甚少。我们仍需要确定促成各种因素的类型,并在过程中进一步调查其作用。需要研究使得这些公司兴起的机会和必要条件。考虑到数据市场在欧洲经济区的特殊性,未来的研究可以着眼于识别和检查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日本,中国)运营的数据市场。这将有助于让我们了解在欧洲需要创建哪些条件来支持其他可信中介机构建立自己的数据市场(例如,专注于某个部门)。
我们可以考虑对数据自由流动和隐私对特定部门(例如电信)中企业对企业关系中数据共享的影响的程度进行评估,以了解欧洲有关数据保护。
3.对未来决策的建议
本章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了一系列实用建议。这些建议考虑了本研究分析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在网络研讨会期间收集的反馈意见以及来自对B2B数据共享感兴趣的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共识。
R1.进一步发展B2B数据共享的概念 |
虽然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共享数据,但是B2B数据共享的概念相当新颖且未知。 另一方面,这个术语在政策文件中被互换地称为“数据访问和转移”,这也可能造成不确定性。这导致了包括委员会作为监管者的意图被曲解的问题。 |
欧盟委员会受邀: 与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B2B数据共享的定义。 |
R2.提升对于B2B数据共享的重视程度 |
自2016年以来,欧盟委员会一直在进行一系列举措,旨在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有关企业对企业关系数据共享的讨论。为了鼓励其行动,欧盟委员会目前正计划建立一个数据共享支持中心,以确定和分享欧洲最佳实践案例,并提供技术指导。 |
我们鼓励欧盟委员会和各国政府: 通过从设计到实施,让公司和利益相关方参与整个共创过程,来开展以用户为中心的活动。该活动旨在阐明公司之间数据共享和重用的不同维度和商业模式,广而告之这些活动的益处,并解释管理这些活动的法律背景。 继续采用以政策和实践为导向的工具,以提高对B2B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好处的认识。这些可能包括通信、建议、决议,还包括促进公司之间数据共享和重复使用的工具包或指导方针。 为已经参与B2B数据共享的公司提升知名度。此类案例可以帮助感兴趣的公司了解如何启动数据共享活动,如何安全有效地共享数据,以及避免和克服其他人遇到的一些困难。 |
R3.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 |
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通过修改电子通信中的数据保护和隐私规则,审查数据库权限或者删除与非个人数据有关的数据本地化限制来加强法律框架。这些规则或规则提案涵盖了企业对企业关系中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主要方面。 与此同时,这一法律框架为公司的合同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他们认为这对公司的业务目标至关重要。然而,对于这个立法框架的某些部分,似乎缺乏有关其实际应用的知识。 |
欧盟委员会被要求: 帮助公司提高注意程度、辨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指导公司以确保公司清楚地理解重要法规和指令的范围。 解释不同法规和指令的法律含义和范围,特别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和范围。 提供最合适的去识别技术的指导。 |
R4.监督和评估法规的实施 |
与本研究合作的公司和利益相关者认为,欧盟委员会最近对法规变化的应用缺乏明确性和知识。我们需要对法律和政策举措进行密切跟踪并进行评估,以确保其适合目的,并且应当对欧洲公司和公民有用处。 |
欧盟委员会应该: 从B2B数据共享和重用的角度监控法规和指令的实施情况,以确定可能存在的差距或灰色地带。 继续与公司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公开磋商,以了解遵守法律所遇到的障碍。 |
R5.共同开发B2B数据共享框架 |
有迹象表明,B2B数据共享和重新利用将在未来五年内增长。预计这将有助于建立欧洲数据经济,并最终进一步建立数字单一市场。但是,我们需要在基本原则和各类条件方面提供更有力的指导和建议,以便在B2B关系中重复使用数据共享的结论。 |
欧盟委员会受邀: 创建一个通用的B2B数据共享框架,该框架应当规定参与B2B数据共享和重新利用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条件,并且提供向其他公司成功传输和访问数据的建议。该框架应与公司和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开发,以确保他们的需求被纳入其中,并从他们的经验中学习和借鉴。这种框架的潜在附加价值在于制定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内共享和再利用数据的标准,并帮助它们克服常见障碍。 |
R6.支持数据互操作性和标准的开发 |
据报道,各家公司在B2B数据共享和重新利用方面遇到了包括缺乏标准化和互操作性,以及固有成本在内的一些技术障碍。正如在前面的讨论和本研究中所确认的,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开发数据互操作性和标准。 |
欧洲委员会被鼓励: 继续促进欧洲数据经济的互操作性和标准。 使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公司参与标准化流程,以确保他们的需求和挑战被纳入考虑之中。部门的特殊标准也应当被考虑到。 |
R7.支持公司参与B2B数据共享的基金项目 |
B2B数据共享需要公司的持续投资,以实现与进一步开发安全且用户友好的技术解决方案,最终实现数据交换。这个基金项目的意义在于考虑到在市场上拥有悠久历史并且收入较高的公司有能力为实施或改进技术解决方案自给自足,但小型或微型公司可能难以应对此类投资。 |
欧盟委员会应当: 利用当前的资助计划(例如Horizon 2020)来支持公司参与B2B数据共享和重新利用。例如,鼓励公司建立协作平台,以互相交换数据。我们应当支持初创企业创建技术解决方案以增强B2B数据共享。本研究列出了几家提供此类解决方案的公司的例子,以便为在企业对企业关系中实现数据共享提供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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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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