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家山郭】“《电子商务法》的问题意识与解决思路”讲座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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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五讲“《电子商务法》的问题意识与解决思路”在科研楼A913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主讲,大数据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嘉宾和来自企业界的代表以及校内外四十余名硕士生、博士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薛军教授首先就《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进行了简要回顾。他指出,《电子商务法》历经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在其立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主体类型、市场主体登记、平台责任、消费者保护、监管体制等核心争议。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和处理是评价《电子商务法》立法成败与得失的关键因素。
接着,薛军教授就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的立法逻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电子商务法着重处理两个核心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商务渠道从传统手段向电子化手段的发展变化所引发的特殊问题。这类似于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电子形式的文档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商务法》从多个角度对这一类问题给出了回应。例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传统的经营者,在合规经营的要求,以及法律规制方面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等效。第二个问题是规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市场主体: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电子商务法的许多重要制度,都是围绕平台这种新类型的市场主体而展开。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电子商务法》也可以称为《电子商务平台法》。
随后,薛军教授就平台经济与平台的基本属性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他指出,必须要充分理解“平台”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方式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平台催生了大规模的网络化经营的现象,使得整个商务形态和社会经济组织方式发生深刻的革新。对于什么是平台这一问题,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均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但必须要明确的是,平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态,兼具契约型架构和企业型架构的因素,需要给予独立的法律上的定性和规范,而不要试图用传统范畴去套用关于平台的规范。
接下来,薛军教授结合刚刚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法条,分别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类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规定作了条分缕析的介绍。并着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要义务进行了解读。他指出,《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定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管理义务、特定信息的报送义务、信息管理和安全运营保障义务、信息保存义务以及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最后,薛军教授对平台与其经营者的关系,以及平台权力限制与平台治理困境等方面作了几点总结。他认为,平台经济作为新的电子商业形态,其发展既十分迅速,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应当审慎对待平台经济引发的一系列平台治理问题,而《电子商务法》只是一个开始,平台治理远未结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就平台的性质和定位作了点评。他认为,应对平台的性质和类型作具体分析,并试图摆脱科层制或契约型这一二分法的思维模式,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看待新生的平台现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欣认为,平台是具有开放性的复杂架构的生态圈,其更新速度非常迅速。而且平台常依据治理需要自行充当了立法者、执法者、裁决者等多元角色。《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过程表明,当下与网络和信息科技相关的立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其立法滞后性、立法事实的复杂性以及立法过程中的知识鸿沟现象日益明显。因而需要找到适应于这类立法的有效的对话机制,同时意识到网络治理和网络规制的动态平衡,推动立法决策过程和立法质量的优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就平台经济的交易争议解决机制作了点评。他指出,由于平台经济中大多数交易金额较小,因此纠纷解决方式需要进一步简化,不可简单套用传统的诉讼机制,以达到纠纷解决高效便民的目的。
嘉宾点评结束之后,在场的同学也积极就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提问。主讲人薛军教授对嘉宾和同学们的问题简要作了回应。
讲座详细文字记录稿本公号随后推出,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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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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