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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843号文: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必须招标!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该规定已于2018年6月6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843号文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了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但仍然明确规定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招标!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中国政府采购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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