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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于7月1日施行!民航中南局就《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通航圈 2023-12-24
5月25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实施细则》拟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届时,2020 年发布的《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办法》(民航中南局规范〔2020〕10 号)将同时废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表示,各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9日前反馈至邮箱:gazn@caac.gov.cn,逾期不反馈视作无意见,联系人:许铮,电话020-86124155。

征求意见稿附件4 联合审定流程图
以下是通知全文:

 根据民航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民航规〔2022〕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审定程序,提高许可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管理局拟定了《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9日前反馈至邮箱:gazn@caac.gov.cn,逾期不反馈视作无意见,联系人:许铮,电话020-86124155。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征求意见稿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 管理”的通用航空管理改革要求,简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 许可审定程序,落实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 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根据民航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民航规〔2022〕7 号)的精神, 结合我局近些年开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 实际,现制定《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 审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民航中南地区,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 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 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 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 (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

(二)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第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项目,需按照民航规章 要求满足相应的运行资质能力(详见附件 1)。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实施细则制定、修改和 落实。各监管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按照授权开展联合审定工作。

第五条 民航中南地区联合审定工作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管理局通航处、飞标处、适航维修处以及监管局相 关业务处室组成联合审定小组,负责联合审定工作的实施。管理 局通航处负责联合审定工作的总体组织与协调,各相关处室设置 1 名联络员负责联合审定事宜的沟通和联络。

管理局整体把控联合审定工作流程,负责许可受理和证书颁发环节的工作,监督、指导、协调监管局完成其他环节工作。

第七条 联合审定小组成员按照规章要求,分工协作,同步开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审定。

第三章 联合审定的申请

第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可向管理局咨询了解民航相关法规政 策和本程序有关联合审定的流程要求、拟开展经营项目与运行资 质能力的对应关系、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诉求,管理局联合审定工作小组应及时 答复申请人的政策咨询,对申请人的筹建工作予以指导,与其协 商确定联合审定相关事宜。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有关要求,准备联合审定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2),并通过纸质和电子文件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联合审定正式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将请示文件按管理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

《文件报送指南》要求递交至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文件内容应 包括规章要求的全部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 2《联合审定 申请材料指导清单》)。同时按要求分别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FSOP 系统提交相关许可审定申请材料。

第四章 联合审定的实施

第十二条 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由申请受理、文件审查、现场验证、审批颁证四个阶段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阶段

(一)行政服务大厅按照《申请材料指导清单》,核对申请材 料,确认齐全后按收文办理。

(二)联合审定小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由管理局通航处向申请人发出联合审定受理通知书;存在问题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正式受理后通航处协商飞标处及相关监管局共同确定联合审定小组成员和开展审定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文件审查阶段

(一)联合审定小组成员单位和部门根据规章要求,分别进行审核,审核工作进度等情况及时汇总到通航处。

(二)经营许可文件审查的工作由联合审定小组内通航处相关 成员负责,运行许可文件审查按照 FSOP 系统要求,由联合审定小组 内监管局飞标处、适航维修处成员负责。

(三)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航空器、人员资质及有关文件内容 等不符合规章的要求,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申请人。

(四)联合审定小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查情况。如需整改 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 现场验证阶段

(一)经营许可的现场验证工作由联合审定小组成员中的监管 局运输处完成,运行许可的现场验证工作按照职责下沉要求由联合 审定小组相关成员完成。管理局对口部门视情指导、参与现场验证 工作。

(二)联合审定小组应经内部沟通并与申请人协商后,提前商定现场验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审定方式、内容。

(三)联合审定小组应结合申请材料和文件审查情况,依据相关规章要求,对申请人开展实质性检查,现场验证文实相符情况和申请人运营能力。

(四)联合审定小组在现场验证结束后,应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如需整改的,应要求申请人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联合审定小组终止审查,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联合审定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审,并形成审查结果意见。需现场复核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六)审定工作完成后,相关监管局应向管理局提交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明确许可审批意见建议,一般应在许可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现场验证及整改时间)。

第十六条 审批颁证阶段

(一)联合审定小组结合审查报告拟定《通用航空企业经营 许可与运行许可证颁发通知书》,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管理局分管 领导审核,由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通航处、飞标处同步制作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向申请人颁发。

第十七条 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 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管理 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 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实施现场验证(含整改及复审)的时间, 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0 年发布的《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办法》(民航中南局规范〔2020〕10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对应关系表
2.联合审定申请材料指导清单
3.联合审定正式申请文件样例
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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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中南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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