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高松;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国家边海防法规研究室;摘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必须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法治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的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对内,国防和军队建设现代化需要法律法规保障;对外,法律法规是宣示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基本形式。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形成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治规范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关键词】国防和军队建设;现代化;法治保障;战略思考;【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命运共同体思想唯物史观基础研究”(17XKS024)陈斌;程永林;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摘要: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是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的依托。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研究发展历程可分为热点关注阶段、渐成体系阶段、入世应对阶段、顶层设计阶段和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规范发展阶段。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研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从研究层面来看,战略性有待强调;从研究内容来看,系统性有待完善;从研究深度来看,规范性有待加强;从研究成果来看,应用性有待提高。应把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作为近期研究重点。【关键词】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制度建设;保障制度;张小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摘要:恐怖主义系一种独特类型的犯罪。极端主义思想、集团组织依托、暴恐袭击手段、政治或政策图谋等,是恐怖主义的核心要素。因此,不应将国家行为纳入恐怖主义,独狼式恐怖主义仍有其组织依附,恐怖主义也不同于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术语。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是当今恐怖主义的主导及典型形态;邪教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极左翼恐怖主义也是恐怖主义的重要形态;极右翼恐怖主义及单一议题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的非典型形态。【关键词】恐怖主义界标;恐怖主义特征;恐怖主义形态;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摘要:在刑法实践中,经济财产说和法律·经济财产说不是互斥关系,而是并行关系。单一地采取经济财产说,不仅不符合我国的实定法现状,而且与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存在距离。承认赃物、违禁品等"不义之财"为刑法上的财产,既不符合财产法益本身自带的是非观,也使得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产生对立。由于经济财产说缺乏规范性考虑,法律·经济财产说不但不会消失,而且将长期与经济财产说并存,甚至在将来超过经济财产说并走向功能财产说。关键词:财产法益;法律·经济财产;经济财产;对立与共存;规范化评价;1、建构具有中国气派和国际视野的刑法理论——高铭暄刑法学思想研究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摘要: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高铭暄教授为我国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法治的发展作出了彪炳史册的巨大贡献。其刑法学思想极具中国气派,又富有国际视野,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刑事立法思想。他强调立法应当立足中国本土的国情和实践,积极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并且不断推动刑事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第二,刑法理论思想。他倡导坚持和完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犯罪理论,实现刑罚理论的现代化。第三,国际刑法思想。他主张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反腐败刑事规制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完善等方面,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刑法的成果、回应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关键词】高铭暄;刑法学;刑事立法;犯罪构成;国际刑法;杜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摘要:反思死刑冤假错案的形成,除了侦查程序不规范、审判程序不公正导致的救济失灵等原因外,死刑执行前的死刑执行令签发程序设置不科学也是死刑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我国,死刑执行令签发程序未受到足够重视,实践中未区分死刑执行令签发程序,理论上也有待澄清认识。对此,应明确:死刑执行令签发权属于行政权;死刑执行令签发程序不同于死刑复核程序,两者不能合二为一;独立的死刑执行令签发程序具有实质性,有权进行实质审核并可以作出实质性决定。在此基础上,我国应从死刑执行令签发的审核机制、救济途径、审核内容、处理方式、审核期限以及被告人一方权利保障等方面完善或重构死刑执行令签发程序。【关键词】死刑;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执行令;死刑执行令签发程序;刘计划;段君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摘要:近年来重大冤错案件不断曝出,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沉疴积弊得以暴露,凸显出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的必要性。一方面,非法取证、不规范取证与不完全取证等侦查乱象难以由公安机关自我净化与解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及公诉职能在侦、诉分离脱节的困局中无法有效发挥。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机制,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并非"挑刺""添乱",该模式能够融合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与警察的实操能力,提升指控质量,从而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具体形式上,检察机关既可以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一站式"派驻检察办案组织,也可以结合地区特点和发案情况对公安机关派出所实行"常驻式"或"巡回式"派驻形式。应明确派驻检察官的工作职责,注重改革的统一安排与推进,落实相关配套机制建设。【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研究”(15AFX0140)杨东 陈哲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东京大学摘要:随着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的发展,中央银行自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条件开始具备。法定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自行发行的用于替代现金的支付工具,与现有法定货币等值、在经济学上属于流通中的现金。但是,法定数字货币不属于动产,受限于终端设备也难以具备法偿性,与现有的法定货币的定义不兼容。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钞货币在性质与定位上一致,应当被纳入法定货币体系之中。因此,建议将法定数字货币理解为对中央银行的特殊债权,并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关键词:电子支付; 数字货币;主权货币; 中央银行; 区块链;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规制案例分析”(17XN0001);钟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摘要:在金融科技创新领域,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对金融创新实践的承认、共识和规范化,而非以既有的制度来格式化市场和实践对新型交易模式的需求。智能投顾规制的主要问题在于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不管是将其纳入投资顾问业务,还是纳入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制,都是可选择的路径。如果选择将其纳入投资顾问业务,那么需要资本市场高层级立法的支持。如果选择将其纳入资产管理业务,那么必须采用全权委托账户管理的规范方案,而不能采用信托型资产管理规范方案。四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对智能投顾的规制逻辑是不清晰且令人费解的,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关键词:智能投顾; 人工智能;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 资管新规;2020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法学前300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