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需知】 (五)適用執行和解,債權人應注意什麼?
前面發布的文章已經分別介紹了債權人可以執行哪些生效法律文書、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誰可以作爲債權人、可以執行誰的財產、執行案件法院立案審查哪些內容以及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擔保相關的問題,並帶大家了解了香港居民、企業作爲債權人申請强制執行或作爲被執行人時的特別規定,詳細內容可查看本系列往期文章。本文將繼續帶大家了解執行程序中,執行和解制度及其適用时債權人應注意的事項。
一、什麽是執行和解?適用執行和解對債權人是否有積極意義?
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和解制度是指在執行中,債權人與被執行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轉而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則債權債務消滅,執行程序終止的制度。
事實上,執行和解制度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仍有重要作用,具體而言,主要為:
被執行人如果順利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債權人可在短期內收回資金,避免因強制執行中須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評估拍賣等一系列程序耗費大量時間。
債權人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如果遭受欺詐、脅迫,或者被執行人後期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債權人既可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也可以就達成的和解協議提起訴訟。這樣的規定為債權人權益保護設置了雙重保障。
執行和解引入了擔保條款,債權人可與被執行人約定擔保條款,依據執行和解司法解釋規定,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後,債權人可申請執行擔保財產或保證人的財產。在被執行人支付能力欠缺的情形下,約定擔保條款更能確保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二、達成和解協議過程中應注意事項
債權人在達成和解協議過程中,應注意如下事項:
和解協議盡量採用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口頭達成協議的,應告知執行員記入筆錄,簽名或蓋章後才生效。
簽訂和解協議時,應注意明確約定權利義務雙方、履行金額及形式、履行期限(很重要)、履行地點和方式,按實際情形決定是否約定擔保條款。
債權人委託代理人代為進行和解的,應進行特別授權。
向法院提交和解協議時,可雙方或單方提交,但單方提交時須對方向法院表示認可。
三、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怎麼辦?
前文已經提及,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債權人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協議向執行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院裁定恢復執行後,債權人再就和解協議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且恢復執行後,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依法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間。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此外,債權人還需留意,在以下情形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將不予恢復:
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
約定的履行期間還未屆滿,履行的條件還未達成。
被執行人正在履行。
四、被執行人履行了和解協議,但過程中存在拖延或其他瑕疵導致債權人損失應該如何救濟?
關於此問題,現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以向被執行人追償。
以上就是執行程序適用執行和解時債權人應注意事項,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們會繼續介紹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敬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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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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