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治理|法学教授何苦要屈尊兼职做律师呢?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管理论】
学者教授是中国律师的先生与盟友,是律师的“外脑”与“外嘴”,何苦要“屈尊”做律师呢?
限制公权、维护人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教授们理应在这一领域发挥重要而令人尊重的职能作用,这也是教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担当与专业知识分子的专业素养的正义性结合。
公立大学教授可以撰写文章、可以出具法律意见、可以代理公益性案件并获取应有回报,但原则上不宜直接代理商业性案件或收费过高的刑事、行政案件。追求一个“大师辈出、学者尊严立世”的伟大时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实事求是,实话实说,是对专家学者最高的礼遇与尊重。
——题记
教授兼职做律师始终容易引发关注与争议:一是公立大学教授兼职担任律师,可能涉及的法治原则与职业伦理问题;一是当下中国教授相当意义上构成中国律师的先生与盟友,二者当如何协调。教授,作为高等学府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无疑凝聚着社会声望、财富等社会公共资源,承担着社会公共知识分子的担当与专业知道分子的特殊才能。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纠结,无疑会给教授兼职做律师带来非议。而变革总是伴随着利益的调整,同样可能影响到兼职律师的教授们。对此,似应参照以下三条基本原则处理:
一、公立大学教授原则上不应兼职做律师
人物一:贺卫方
参与影响性诉讼但绝不谋求兼职做律师的教授
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营商业事务牟取利益,是法治社会的共识。
在中国,何为公职人员?原则上不仅应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管理、服务职能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拿国家工资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句话,由纳税人养活的人员原则上不应以商业收益为目的兼职做律师。从这个理念上说,公立大学里拿国家工资的教授,不应当兼任律师从事具备商业牟利性质的职业。而私立学校里不拿国家工资的教授,在“老板”同意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兼职做律师。但鉴于私立大学教授同样享有普通律师所不具备的社会声望乃至公共资源,其执业活动或应忍受较之普遍律师更多的约束。
有种观点认为教授专业水准高,有利于律师职业水准的整体提升。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就案件裁判而言,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仲裁员群体的实务操作专业水准往往远远高于教授群体。显然,我们不能为追求所谓“专业水准”而牺牲法治应有之原则。另一个逻辑错误在于过度延伸此项原则,声称如果这样教授写文章赚稿费也是不正当的。显然,教授的知识产权与商业服务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不同领域的问题。
二、公立大学教授可兼职从事公益性(至少非过度商业性)的律师业务
人物二:徐昕
兼职律师理直气壮,专司冤狱平反的教授
典型者如北京理工大学的徐昕教授,他兼职从事律师业务主要集中于公权力明显地或是严重地违反基本程序以及权力滥用的案件,其业务范围乃在于推动中国冤狱的平反。这种限制公权、维护人权的事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教授们理应在这一领域发挥重要而令人尊重的职能作用,这也是教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担当与专业知识分子的专业素养的正义性结合。——对此,可考虑由政府购买教授兼职律师的公共服务,包括为指定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供辩护。
在执业过程中,笔者深感专家教授专业意见对于律师从事业务乃至法院裁判的巨大价值以及理应得到的商业回报,但在非为制止权力违法的情况下,公立大学教授直接从事商业利益争夺性案件的代理或收费过高的民商事代理甚至刑事辩护,既有损教授应有之体面,也往往过度消费了教授身上所凝聚的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声望、学生资源、公共刊物等)以牟求一己之私利。
三、大学教授,中国律师的先生与盟友
人物群像:知名律师韩德云、P志强、周泽等
他们都曾是大学教师
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深刻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自由的学者、独立的媒体、职业的律师是天然的职业盟友,他们在迈向法治的进程中,都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无论是重大法治事件,还是影响性诉讼,我们都能看他们的身影;甚至能够得以平以的冤狱,也离不开这三类群体的共同努力与发声。
在执业过程中,学者、教授群体实际上充当着律师的“外脑”与“外嘴”,对于律师业务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加,都是大有帮助的。作为社会高端人群,教授理应享有体面的生活,这是一个正常社会应有的社会分配原则。当下中国的教授往往没有得到(甚至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既与中国相当多数教授过多过滥(典型者如中国学者论文产量奇高而质量普遍垃圾)相关,也与当下中国宏观分配体系的不公平、欠科学乃至知识产权不受尊重与保护密切相关(不服气者可参照民国时期写文章的鲁迅和做教授的陈独秀的收入)。——追求一个“大师辈出、学者律师们尊严立世”的伟大时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
笔者深刻理解当下中国教授们的无奈与憋屈,但与律师相比,教授作为“体制内人士”在有保障的工资性收入之外,还享有着律师所不具备的职业尊荣、社会地位、单位福利(如相对低廉得多的价格买房)、职业保障等非货币性收入。——说白了,觉得律师好或是不想做教授了不妨辞职出来“干干净净”做律师(典型者如周泽律师、葛锦标律师、P志强前律师、韩德云律师等辞去各自学校的教职专职做律师);一边要享受着“体制”与“教授”的“待遇”,一边又不可避免地“利用教授之便”兼职做律师谋利,多少总脱不了某种“有辱斯文”之嫌吧。——“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实事求是,实话实说,是对专家学者最高的礼遇与尊重”。
另:同理,笔者对于律师在自己兼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深感不可接受;笔者对于某个仲裁委员会是否独立、公正的判断标准之一,便是是否允许仲裁员在本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第二编 律师职业素养论
第三章 职业精神论
第四章 职业伦理论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上)——法官当如何怼律师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下)——律师该怎样怼法官
第五章 职业素养论
第六章 职业心态论
第三编 律师职业博弈论
第七章 职业营销论
职业营销|什么才是律师的“高端业务”——诉讼与非诉业务关系辨析
第八章 职业能量论
第四编 职业治理论
第十章 律师职业保障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