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破产问题研究
【第十一章 律师职业管理论】
律师事务所既是“专业服务体”,也可以是“商业经营体”。——律师既要能通过专业服务“站着挣钱”,也要能通过商业运作“体面赚钱”。
一旦中国式律师事务所也开始脱离事务所经营的情况而“自私”地给合伙人及律师支付高薪;一旦中国式律师事务所也开始“不甘寂寞”、“与时俱进”地开始轰轰烈烈的“商业化转型”;一旦中国式律师事务所也参与到全球性的律师费转移支付体系中去……则其所面临的商业风险、道德风险也将复杂得多、严重得多。——风险不是坏事,风险往往与更丰富的世界、更可观的收益、更伟大的贡献紧密相联,关键在于未雨绸缪,有所谋划。
——吕良彪
当下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多采取“合伙制”,原则上合伙人对合伙体(律师事务所)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是所谓“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之下,亦并不当然免除合伙人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中国式律师事务所的“破产”,并非《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更多是指事务所的收入不足以支撑事务所成本支出,无力继续经营,甚至合伙人因此承担巨额债务。故所谓律师事务所“破产”风险一定是源自:1、律所收入急剧下降而成本支出不能同步降低;2、律所成本支出急剧增加而律所收入并未相应增长;3、收入的降低与成本的增长同时存在。
当下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绝对大部分采取的是律师个人收入占其为律师事务所所创收的律师份额的一定份额的多元化的“提成制”,即律师的收入原则上永远少于其为律师事务所创造的价值,而且原则上留存在律师事务所的部分足以支付相应的“办公成本”。极少数所谓“公司制”律所,亦是在其业务创收范围之内支付律师工资及其他各项成本。兼之,中国式律师事务所当下基本没有以律所名义所进行的巨额商业性投资,不太可能出现商业投资失败所导致的巨额经济损失。——所以,当下中国式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太可能出现“破产”的麻烦。——但,中国式律师事务所同样可能因为以下原因,诱发“破产”问题:
一、事务所工作成本突然增加,创收不足以维持
1、从国外律所破产的实例看,工作成本增加导致事务所出现巨额财政问题的最重要原因,往往是事务所向合伙人及律师支付高额的薪金。——有的是为了延揽所谓高端人才开出高薪;有的是合伙人及律师无视事务所创收的基本情况坚持给自己开高薪,如果创收不足即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满足合伙人及律师此项诉求。
2、“成员机构众多”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转移支付的产物——如将香港或其他税收成本高的地区律师工作所产生的价值和收益,转移到纽约或伦敦的律师事务所中,而由香港本地或其他地区利润移出地的律所承担相应的成本,导致香港等机构的“入不敷出”乃至资不抵债。
3、律师事务所发展速度过快,机构、人员、房租成本快速增长而律所创收未有同步增长。当然,“卖摊位”式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会有这个麻烦,但若是房租等费用过高又招不到相应数量的合伙人、律师,或是招进来的合伙人、律师创收能力过低,不足以维持房租等办公费用的成本。
另外一个风险,就是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乃至争斗,导致事务所业务丧失、合伙人出走甚至导致事务所分裂,从而影响到事务所的创收。
二、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投资失败,与事务所相关的机构出现巨额亏空连累律所经营
当下的中国式律师事务所基本属于“服务机构”,但也有一些律所开始“商业化”的拓展与改造。笔者一向主张:律师事务所要面临从“纯服务体”到“服务体与经营体相结合”的转型,律所盈利模式要面临从“单一的律师费创收”到“‘挣钱’(律师服务性收入)与‘赚钱’(商业投资及经营性收入)相结合”的多元化变革。当律师事务所开始多元化的商业经营之后,其业务收益和商业风险都同步增加,一旦投资或经营失败,巨额的损失可能累及律师事务所面临“破产”问题。——对此,既要加强对商业化运作本身的掌控,也要探索律师事务所与商业投资风险间适度屏蔽的方式与机制。
三、因律师工作失误,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
原则上,通过律师职业保险与再保险,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客户所签署《法律服务协议》中的责任限额,可以避免此类麻烦。但如果因签约不慎、损失巨大、赔偿额超出职业保险范畴过多等原因,也可能引发律所的“破产”。——对此,除完善律所责任保险与合同机制外,应着重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中国式律师事务所可以保持现有的基本态势,除律所自身业务得不到市场认同导致经营失败或是执业出现巨大失误导致巨额赔偿外,律所不大可能因外力引发所谓“破产”问题。——但,一旦中国式律师事务所也开始脱离事务所经营的情况而“自私”地给合伙人及律师支付高薪;一旦中国式律师事务所也开始“不甘寂寞”、“与时俱进”地开始轰轰烈烈的“商业化转型”;一旦中国式律师事务所也参与到全球性的律师费转移支付体系中去……则其所面临的商业风险、道德风险也将复杂得多、严重得多。——风险不是坏事,风险往往与更丰富的世界、更可观的收益、更伟大的贡献紧密相联,关键在于未雨绸缪,有所谋划。
附:这些美国大律所为什么会走向破产
(http://sanwen8.cn/p/1b3wNVO.html)
一听到美国律所,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那些高薪酬、高大上的white-shoelawfirms。然而大家可能不太知道的是,同样也有很多曾经高大上的美国律所,由于过度扩张、举债过多、战略错误、内部斗争、高薪挖人、人才流失、案源变化、缺乏效率、决策失误、税务合规、刑事犯罪等各种原因,导致最终走向破产、解体或被收购。这里就对其中一些案例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中国律所将来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1. 律所名称:
Dewey & Le Boeuf
存续时间:1909-2012
总部地点:纽约
全球范围:26家办公室,包括伦敦、巴黎、莫斯科、利雅得、北京和香港等
律师人数:1050人左右
主要领域:一般法律领域,尤其是公司、保险、诉讼、税务和重组等
破产原因:该所在2012年的破产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律所破产案件之一。该所于2007年由Dewey Ballantine和LeBoeuf, Lamb, Greene & MacRae合并而来,曾是美国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全美排名第20大律所、全球也进入前30名。曾拥有一些领域全球顶尖的律师团队,并获得钱伯斯(Chambers)、Legal 500等多项大奖。曾在华特·迪斯尼(Walt Disney)40亿美元现金+股权收购漫威娱乐(MarvelEntertainment)交易中担任牵头律所,后者拥有5000多漫威人物(如钢铁侠等)。
该所最终破产的主要原因包括:
(1)选择了过度扩张的道路,并且不惜重金挖来各种名人、明星律师,包括前纽约州长和共和党总统候选人Thomas E. Dewey这样的重量级政治人物等。
(2)2012年,该所的财务问题和负债情况公之于众。根据该所最初公布的数据,2010年收入为9.1亿美元,2011年增长到9.35亿美元。后来该所的内部人员承认,由于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这些数字存在虚高,也不具有可比性。
(3)2012年,伴随着财务问题的暴露,许多合伙人离开。300名合伙人中大约有200人离开该所。
2012年,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开始着手调查该所的操纵财务报表问题。2012年5月,该所进入破产保护程序,2012年5月28日,正式申请破产。
引发诉讼:2014年8月18日,因在关闭前的最后那段时间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就解雇员工,该所遭到集团诉讼,为此支付了450万美元和解金。
该所的高管被指控为了获得贷款而进行财务欺诈、操纵报表。该所前主任StevenDavis、前财务总监Joel Sanders和前执行董事StephenDiCarmine及其他相关人员被检方指控。之前该刑事案件在2015年10月因无效审理而终止,后曼哈顿检方又计划重新审理该案件。根据2016年2月16日的最新报道,检方逐步放弃了对其中一些人员的指控,目前该案还在进展中。
2. 律所名称:
Finley, Kumble,Wagner, Underberg,Manley,Myerson & Casey
存续时间:1968-1987
总部地点:纽约
全球范围:美国、英国等
律师人数:700人左右
主要领域:一般法律领域
破产原因:该所在鼎盛时期是美国第二大律所(仅排在Baker &McKenzie之后),即便在破产时也是美国第四大律所。
该所是最早一批将传统法律管理转变为商业式管理的律所,例如将从其他律所挖人变成常规化的做法、根据业绩而非资历支付薪酬等。这些策略自此以后成为法律行业的普遍做法。
破产主要原因包括:
(1)合伙人之间的内斗。
(2)为了把那些优秀的和有人脉关系的律师挖过来做合伙人,不惜过度举债。例如参议员、前纽约州长、前纽约市长、前纽约总检察长等。
(3)过快扩张,包括在美国和英国各地增设办公室。
在该所关闭时,其债务超过了6000万美元。
后续情况: 该所的破产引起了美国法律行业的深入讨论,出现一些深入报道和书籍:
(1)1987年,《美国律师》(American Lawyer)的创办者、法律作家Steven Brill 专门就该所的兴衰在《美国律师》上发表过专题报道,也使得该杂志名气大增。
(2)Kim IsaacEisler曾就该所的起落编写过一本书:Shark Tank。
(3)前合伙人StevenKumble也为此出过一本书:ConductUnbecoming, TheRise and Ruin of Finley, Kumble。
3. 律所名称:
Bingham McCutchen
存续时间:1891-2014
总部地点:波士顿
全球范围:14个办公室,包括波士顿、洛杉矶、纽约、华盛顿、旧金山、加州、硅谷、哈特福特、列克星敦、伦敦、东京、香港、北京等
律师人数:850人左右
主要领域:财务重组,证券,诉讼,发垄断,私募股权,公司进入,政府事务
解散原因: 该所是一家全球律所,在美国有9个办公室、在国外有5个办公室。2014年该所最终停止经营。主要原因包括:
(1)扩张期间,该所给予了新加入的合伙人很好的激励,从而减少了现有合伙人的利润池。
(2)两个主要的案件(墨西哥湾漏油诉讼案件和涉及甲骨文公司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突然结束,导致该所收入大减。
(3)该所试图通过将后台支持搬到肯塔基州来节约成本,但搬家费用本身(每位权益合伙人10万美元)反而进一步恶化了2014年的财务状况。
后续情况:2014年11月,该所300名合伙人中有227名加入了费城的摩根路易斯(Morgan, Lewis & Bockius),类似数量的律师也一同加入。而作为对价之一,摩根路易斯偿还了该所的债务。之后,摩根路易斯关闭了肯塔基的后台支持中心,重新将一些雇员安排到费城。该所伦敦和法兰克福办公室加入了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东京办公室的60名律师中,有50 名加入了一家日本律所Anderson Mori & Tomotsune。
4. 律所名称:
Coudert Brothers
存续时间:1853-2006
总部地点:纽约
全球范围:在全球有28个办公室,包括巴黎、伦敦、莫斯科、悉尼、东京、洛杉矶和上海等
律师人数:650人左右
主要领域:一般法律领域
破产原因:《美国律师》(AmericanLawyer)杂志曾将其评为2004年“美国最高收入百强律所”。然而到2005年,在未能和贝克·麦坚时(Baker & McKenzie)达成兼并协议后,该所宣告解散。其实,该所的解体危机长时间以来一直存在。
2004年,该所每名合伙人的平均利润为41万美元,是美国大所中最低之一。
该所衰落的原因主要包括:
(1)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其他具有竞争力的跨国律所的崛起,如英国的高伟绅(Clifford Chance)、 美国的伟凯(White & Case)和贝克·麦坚时(Baker & McKenzie)。
(2)该所的许多办公室相对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和账单保守,这使得其利润比其他所要低,从而合伙人的收入也低。
(3)伦敦和莫斯科办公室的11名合伙人被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挖走,直接导致两地的办公室关门,这对该所造成重大打击。
(4)办公室重复多余,比如在旧金山港湾区(San Francisco Bay Area),该所就有三家办公室。
(5)通才律师模式,使得无法和其他所更加专注特定领域的专业律师相竞争。
引发诉讼:2006年9月,该所申请破产。这导致一系列诉讼,包括玩忽职守、海外律师扣留属于债权人的资金等。对于最后几个月向合伙人支付的报酬是否属于欺诈性财产转移,各方也存在争议。
后续情况:该所解体后,大部分纽约办公室人员加入了Baker &McKenzie。其他各地的办公室有的分裂,有的加入其他律所,有的自己成立独立律所。
5. 律所名称:
Brobeck, Phleger& Harrison
存续时间:1926-2003
总部地点:旧金山
律师人数:520名律师,1100名员工
主要领域:一般法律领域
破产原因:一家总部位于旧金山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该所在互联网泡沫中将发展战略押赌在科技客户身上,结果泡沫破灭,损失惨重。其后和摩根路易斯(Morgan, Lewis & Bockius)的并购谈判失败,最终于2003年申请破产。
引发诉讼:破产受托人之后起诉了摩根路易斯和高伟绅,具体原因未披露,并在2004年从这两家律所获得大额和解金。
后续情况:解散后, 摩根路易斯从该所的律师中引入了近60名合伙人。而在此之前已经有约50名律师加入了高伟绅(Clifford Chance)。
6. 律所名称:
Arter & Hadden
存续时间:1843-2003
总部地点:俄亥俄州克利夫兰
全球范围:主要在美国境内
律师人数:425人左右
主要领域:一般法律领域
破产原因: 2000年之前,该所就开始流失高级合伙人和律师。虽然人员在骤减,但该所仍然不得不继续租用足以容纳鼎盛时期425人的办公场所。管理费用不断在吞噬该所的现金流,到2003年7月初,据报道其资金只足以支撑到7月15日。该所向其所有员工宣布,所有劳动合同到2003年7月15日终止,该所也将停止一切运营。该所管委会和高级合伙人曾试图保留该所,但最终失败。
引发诉讼:在该所关门后,该所的破产管理人指定Marc Gertz为受托人。Gertz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最后几年里,该所的合伙人合谋建立一家新的律所,而同时仍保留自身在该所的劳动关系;并在明知该所未来财务状况堪忧的情况下,仍然决定给自己发放年终奖。后来破产管理人和超过80名前合伙人达成和解,后者向破产管理人支付了近1100万美元;此外破产管理人还和许多债权人(包括**)达成了和解。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第二编 律师职业素养论
第三章 职业精神论
第四章 职业伦理论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上)——法官当如何怼律师
职业伦理|法律人公共表达中的职业伦理(下)——律师该怎样怼法官
第五章 职业素养论
第六章 职业心态论
第三编 律师职业博弈论
第七章 职业营销论
职业营销|什么才是律师的“高端业务”——诉讼与非诉业务关系辨析
第八章 职业能量论
第四编 职业治理论
第十章 律师职业保障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