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19年第4期•合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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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19年第4期·合第12期)
本裁决要点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文书,供全省法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时参考。
1.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未事先告知、未进行听证、未给予其陈述、申辩及答辩的权利等为由,主张执行程序严重错误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452、45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2.人民法院对单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亦应当受到限制消费令的约束。但上述人员应当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仍然担任职务、履行职责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直接影响从而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如果原来担任过相关职务或者曾经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在执行程序中已经不再担任上述职务、不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不应纳入限制消费的范围,否则有违公平,亦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无益。
——(2018)粤执复452、453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符合法定条件,即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执行法院如曾查封财产,但对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情况未予查明,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粤执复3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4.抵押权设立早于租赁关系形成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租赁权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抵押物的执行或请求保护其租赁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53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5.执行法院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异议人以送达评估报告违反规定、评估价值低于市值、异议审查期间未中止拍卖等为由,认为执行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主张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72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6.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确定起拍价时,有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价的,应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评估价应是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物的市场评估价值,评估中扣除预计转让时需缴纳税费的所谓"评估净值"不具有法律上意义,不等同于"评估价",不能作为确定起拍价的参考。
——(2019)粤执复94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7.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责任,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之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的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其他未抵押的财产,只是不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2019)粤执复101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8.对于不由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和未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能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初步线索或证据后,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查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严格限定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范围内。
——(2019)粤执复15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9.优先受偿权虽属实体权利,但系对执行标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并非阻止、排除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冻结的实体权利,当事人以其对执行法院冻结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的异议,其实质属于利害关系人异议,故当事人以案外人异议请求撤销冻结的,不予支持。其可在资金冻结后的具体执行实施中,直接向执行法院请求优先受偿。
——(2019)粤执复15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0.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刑案件时,应当首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在没有相应规定时才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9)粤执复18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1.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此前在该执行案件中采取的执行措施。
——(2019)粤执复206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2.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但无权变更执行证书确定的债权金额。
——(2019)粤执复212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均是指案件执行过程中每次执行到位的款项,若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1日前后每次偿还的款项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根据偿还日期分别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2019)粤执复22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14.执行标的物因另案审查需要暂不宜处置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视另案审查情况再行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2019)粤执监8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019)粤执监4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16.申请执行人在移民之前持原身份证参与诉讼活动、申请执行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仍然合法有效,已生效的判决及执行裁定不因此后当事人身份证注销而归于无效,债权债务亦不因债权人移民而消失。当事人以申请执行人参与诉讼活动时的原身份证号码被注销为由,主张执行案件应终结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55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法官助理:彭惠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019年5月21日
文章来源:全国执行法院互助平台“善执者行”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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