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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诈骗刑事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
4、上海市关于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沪高法〔2023〕12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23〕4号)
1、为肇事司机“顶包”涉嫌刑事犯罪!专业律师带你了解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诈骗罪!
2、一图明白!养老诈骗,不外乎这三种类型
3、风险提醒:防范利用微信群以推荐股票、期货等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名义实施的诈骗
4、新诈骗之王:兼职刷单诈骗的完整聊天记录
5、网络上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被判刑
6、公司老板10分钟被骗走430万!当心这种新型诈骗
7、被骗1700万,新式杀猪盘瞄准这类人!多人被骗!

8、最高无期徒刑!最高法院通报7起骗保典型案例

9、最高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10、最高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

1、《反家庭暴力法》(2015)

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

3、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4、最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5、国家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6、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7、两高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
8、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
9、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

10、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醉驾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2、最高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
3、河北省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2011)
4、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
5、安徽省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2019)
6、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2019)
7、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
8、湖南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湘高法[2022]27号)
9、重庆市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渝检会[2018]15号)
10、山东省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2019)
11、辽宁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9)
12、吉林省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高法〔2021〕170号)

涉枪法律规范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版)

2、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3、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
4、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
5、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6、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


1、最高法院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18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2、河北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5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3、福建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7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4、江苏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2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5、浙江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2种常见量刑情节(2022)

6、非法经营案主要类型、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大全(含72种涉非法经营罪情形)(2023)

7、绝对不起诉的26种情形(2023)

8、河北三级法院全部开通网上阅卷服务(附全部190家法院查档电话)

9、刑辩律师应知‖什么是“案-件比”?

10、紧急提醒!“隔空猥亵”也是性侵。孩子家长注意防范!
1、指导性案例192号: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指导性案例193号: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指导性案例194号: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指导性案例195号:验证码属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将合法获取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指导性案例144号: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6、指导性案例62号: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7、指导性案例27号: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2、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
3、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
4、江苏高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
5、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浙检发〔2020〕8 号)
6、湖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检会〔2020〕3号)
7、山东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鲁高法〔2019〕20 号)
8、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2019)

9、河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2022)


1、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

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3、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4、河北省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5、天津市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津高法发〔2017〕11号)

6、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7、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8、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9、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10、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11、陕西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3、安徽高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4、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公安经侦管辖的78个罪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5、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通字〔2023〕9号)
6、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

7、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8、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

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10、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完整版)

11、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12、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

13、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14、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5、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6、社区矫正法(全文)

17、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8、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20、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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