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4号)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诈骗刑事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
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
3、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4、最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5、国家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6、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10、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涉枪法律规范汇总:
2、河北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5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6、非法经营案主要类型、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大全(含72种涉非法经营罪情形)(2023)
8、河北三级法院全部开通网上阅卷服务(附全部190家法院查档电话)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5、天津市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津高法发〔2017〕11号)
6、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7、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8、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9、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10、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7、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10、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完整版)
11、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13、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14、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5、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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