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本次修订无实质性变化,主要是对“公民”“其他组织”用词进行修订,同时更新了所引用的行政诉讼法条文。
详情如下:
(1993年12月24日 法函[1993]91号)
林函策字[1993]308号
最高人民法院:
以上意见当否,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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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当事人主张应当强制执行悔拍人两次拍卖价差的损失,执行法院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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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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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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