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是否包含义务上平等的内涵?丨宪法问答
在平等权的学习上,重点掌握其性质,一定不能忽略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在宪法中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各个基本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同时平等权还要重点掌握“合理差别”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对平等权的限制以及限制的合宪性审查。并且平等权作为统率其他基本权利的权利,在涉及对某个案件中的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分析时,平等权往往作为兜底答案而存在,因此必须掌握平等权的七步法内容。
问题
【定位】:蓝皮书P163---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第二段
【问题】:该段提到,平等地遵守法律,具有义务上平等的内涵,因而未必构成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平等权所不可或缺的内容。意思就是平等地遵守法律也可以成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内容,但是权利是权利,义务是义务,虽然二者在主体上具有同一性,在内容上具有统一性,但是在解答权利的内容是什么的时候,怎么能用义务的内容去做回答呢?正是因为对这点有疑惑,所以在理解讲义p184——(一)平等权的适用——1.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句话解释的是我国宪法序言在平等权适用和意义的体现,但是这不是属于义务上的平等内涵吗?可以作为对基本权利在宪法上适用的体现?
解答
一、问题本身(一)平等权的概念和性质角度对问题的解读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从平等权的概念中可分析得出,平等权不仅包含静态层面平等享有权利的内容,还包含动态层面主动请求国家对平等的实现进行保护的权利。所谓平等地遵守法律即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其具有两层内涵,一方面为平等地行使法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为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依据平等权的定义可知,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更多体现“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中的“平等地行使法定权利”的内涵,故“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所具有的义务上的内涵并不必然构成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平等权所不可或缺的内容。
关于平等权的性质,学界存在“原则说”、“权利说”和“双重说”三种观点。持原则说的学者倾向于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权是一个宪法上的一般原则,甚至有人认为它是“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而持权利说的学者侧重于强调,平等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与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具有同等价值的权利;持“双重说”的学者则认为,平等权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一项宪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又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我国目前的宪法学界,第三种观点居于通说的地位。
而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当平等权作为宪法的一项原则,其需要统筹宪法各个具体规定,确保公民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公民遵守法定义务也自然应当受到平等原则的指导,确保守法上的平等。因此“平等地遵守法律”是基于平等权作为宪法的一项一般原则而体现的义务性内涵,并非其作为基本权利的一项内容。
(二)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对问题的解读
任何公民既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同时又是一定的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一般意义上,权利享有主体与义务承担主体具有同一性,排除了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权,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侧面。
而基于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履行义务,平等权的行使自然不例外。当公民在行使平等权,要求国家给予保护时,同时也负有尊重他人平等权的义务,不得因行使自己权利而获得特权,剥夺他人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和实现。
因此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紧密联系要求在进行权利内容的阐释时,必须相应地考虑义务的履行问题。权利与义务并非割裂存在的,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便需要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以履行一定义务,约束自身权利行使。
平等权首先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和尊重平等权的义务是相对应存在的,在其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尊重他人平等权的义务履行。同时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要求权利主体平等享有权利、义务主体平等履行义务,平等地履行义务同样是平等原则的要求所在。因此,即便“平等地遵守法律”具备义务性内涵,同样要作为平等原则的内容,基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进行平等权的阐述时进行适当的表达。
(三)宪法序言中对平等权原则体现的解读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规定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些规定都是平等权保障内容的阐述,也是公民请求保护平等权行使的宪法依据。其中宪法序言规定各个主体都要平等地遵守宪法,平等地履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义务,如前所述,不论是从平等权的概念来分析,还是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分析,序言的规定不仅仅是一种义务性表达。
首先,平等权包含公民主动请求国家对其平等的实现进行保护的权利内容,即一旦发生了不平等现象,公民便可向国家提出保护请求。而宪法序言规定各个主体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看似义务性表达,实则赋予公民对不平等现象发生时向国家请求保护的权利。如某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不当使用国旗、国徽,没有做到平等地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公民有权向相应国家机关进行举报,以救济权的形式实现平等权的内容。
其次,宪法序言中有关平等内容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了平等权,以平等权适用的形式来展现平等权的内容。各个主体均需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因此各主体平等地享有宪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一旦超越了宪法的规定,那么就是对根本活动准则的违背,破坏了平等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平等权。而宪法序言未采用权利性表述,而是以各主体应当平等履行义务的义务性表述来进行表达,通过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反推其中所蕴含的平等权内容。
最后,平等权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还是一项宪法原则。宪法序言更多是以原则的形式来产生效力,此处也不例外。以一种表达出平等原则的方式,将平等权和平等地履行义务的义务性内容涵盖其中。正如教材中表述“为了体现平等原则”宪法序言对平等权的适用和意义进行了规定,便可知此处之意。
(四)我国宪法关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的争议【补充】
一种学说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因而,这一学说被称为“法律适用平等说”。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又被称为“立法者非拘束说”。
另一种学说则认为:平等权不仅限定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公民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为此这种学说被称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拘束说”。
法律适用平等说在我国为多数人所主张,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的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其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具有阶级性,人民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
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判是极为有力的,即如果仅仅承认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那么,在现实中假如存在诸如不承认妇女参政权这样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无论如何忠实地适用这一法律,都不可能实现男女平等,从而所谓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
我国的法律适用平等说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因为公民当中的“人民”这一部分与“敌人”那一部分“在立法上是不可能讲平等的”。事实上,我国宪法中有关平等权的规定,也具有法律内容平等的规范内涵。如现行《宪法》第34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至于所谓的立法上的不平等,可能是对第34条但书的一种解读。根据该但书的规定,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并不适用于那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然而,这部分人毕竟是极少数的,假定他们拥有投票权,在少数服从多数原理的作用之下,其意志也难以渗入或形成国家意志,而法律正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此可见,“立法上的不平等”,未必构成平等权原则的核心内涵或必不可少的内容。
(五)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提示
(基于学员提问中出现“权利与义务内容上的一致性”的表述,特此摘出教材内容进行提醒)
(1)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同一关系
任何公民既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同时又是一定的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这个意义即一般意义上,权利享有主体与义务承担主体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排除了那种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权,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侧面。
2.具体情形下的对角关系
基本权利享有主体与基本义务承担主体在一般意义上的同一性,并不同时意味着基本权利享有主体与基本义务承担主体所处于的法律关系的同一性。实际上,作为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公民与作为基本义务承担主体的公民,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虽然都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即在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非其他公民,而公民所承担的宪法上的义务同样也主要是对国家或整个社会的义务。但这里分别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由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而国家作为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另一种则是由公民作为承担基本义务的主体,而对国家或社会履行宪法上所规定的那些基本义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还是作为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公民与国家之间都存在一定的相互联系,而在这两种不同的关系中,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公民)之间构成了一种交叉的对角关系。
(2)基本权利的内容与基本义务的内容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非对等性
由于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公民)是处在两个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之中的,所以其二者在一般意义上的同一性,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公民)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对等性或对应性。一方面,从笼统的角度看,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可能多于,也可能少于基本义务,如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大大多于公民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从具体的角度看,公民享有某些基本权利(如宗教信仰的内心自由)并不必然意味着必须履行某种相应的基本义务,而且即使享有某些基本权利必然伴随着履行某种相应的基本义务,二者的内容也并非绝对均等。
2、特定情形下的统一性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统一性。如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同样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相互统一的。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上述的这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相互统一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存在的,并具有特定的内容和例外的性质,由此不能在一般意义上推断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内容上是否具有同一性或一致性的结论。
宪法分论——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论——公民基本权利分论——平等权(讲义第180-185页、教材第160-165页)
学习具体的基本权利时,分清知识主次,不必要在细枝末节的概念上深究,反而容易出现“只见树木 不见森林”的片面、孤立学习的问题。
在平等权的学习上,重点掌握其性质,一定不能忽略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在宪法中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各个基本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同时平等权还要重点掌握“合理差别”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对平等权的限制以及限制的合宪性审查。并且平等权作为统率其他基本权利的权利,在涉及对某个案件中的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分析时,平等权往往作为兜底答案而存在,因此必须掌握平等权的七步法内容。
通过学员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学员阅读讲义和教材十分认真,但还是没能做到知识的灵活运用,其实这个问题单从平等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宪法原则的角度,便可以有效解惑。或多或少有陷入牛角尖,我相信师兄在讲课时应该没有说“问权利只能答权利,问义务只能答义务”,即便师兄未强调在学习权利时,绝不能忽略义务的存在,通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可以推知义务的重要性。同时学员存在法言法语表达不严谨的情况,诚然该问题无法完全避免,但是一旦发现就要立即改正,不要图省事把教材的表达自我凝练后变了味道,该完整表达的地方要完整表达,可以简写的地方再简写,莫失了分寸。
2023年6月24日
知行法学宪法小组
人大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本科人大,二战考研人大民商法状元: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丨状元有话说总分398分位列全部专业学硕第一名,一战上岸人大知识产权法: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人大法学考研英语初试89分:牢牢抓住两大核心,一力降十会丨状元有话说
总分398分位列全部专业学硕第一名,二战上岸人大刑法学丨状元有话说一战考研人大诉讼法状元:根本赢不了,我听不懂丨状元有话说本科法大,一战考研人大国际法状元:踯躅中追寻光明,不觉帐中灯焰墨顶丨状元有话说本科西华师范,二战考研上岸人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勤能补拙丨状元有话说万字长文详述人大民商法考研上岸经历:构建知识体系,打通学术脉络本科西政,一战考研上岸人大经济法395分丨何妨吟啸且徐行红圈所辞职后,二战考研人大经济法状元:命定的局限尽可永在丨状元有话说九月末保研转考研,一战上岸人大知产丨规划、耐力跑与冲刺本科法大,考研上岸人大知产:普通人的平稳考研路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战上岸人大刑法学: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普通学生的人大法学考研实录:不必人云亦云二战上岸人大法理学:消除恐惧的最好办法就是面对恐惧二战考研上岸人大知识产权法,复试第一:做自己最大的支持者本科华政,二战考研上岸人大知产丨字里乾坤大,书中日月长本科中南财,一战考研上岸人大知产|德语二外生的探险之旅放弃保研北大STL后,一战考研上岸人大国际法丨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揭秘理论法学140分的真相:人大法学考研理论法学复习功法本科中国政法大学,一战考研上岸人大刑法学丨日拱一卒,不做狡辩须知少年凌云志,曾许世间第一流丨四非一战双考人大法学硕士理性复盘帖本科深大,一战双考上岸人大法律史:打得通的,便是好汉丨状元有话说二战考研上岸人大诉讼法: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是现在二战考研上岸人大诉讼法丨背弃了理想,谁人都可以,哪会怕有一天只你共我从茶山刘到中关村的两年旅途:回看射雕处,千里暮云平二战考研上岸人大经济法:明年此日青云去,却笑人间举子忙三战人大宪行学硕上岸:希望大家努力捱过寒冬,迎来人生的春天本科人大财金,二战考研上岸人大民商法:行百公里者半九九人大法学考研英语单科85分,两万字详解考研英语备考攻略一战考研上岸人大知识产权法: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二战考研上岸人大国际法:想好退路,别想太多没发生的事情
本科西政,二战考研上岸人大民商法:考研给我最大的收获在于重新认识自己
一战考研上岸人大诉讼法,复试第一:故事结局很美丽,过程曲折而已
本科华南理工,二战考研上岸人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流水不争先,争的是滔滔不绝
购买说明
全程班课程和全程资料体系均可单售,具体价目如下:
购买方式
直接扫描下方微店二维码购买,同时添加客服微信(微信号:ruclaw59)并将截图发送过去,登记报名后进入相应的微信群。报名事宜请咨询官方微博:知行法学,微信不接受报名咨询。
更多详情请关注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知行法学,学术型辅导团队,日常发布人大法学考研最新消息,提供法学考研一站式解决方案,有专业、有方法、有温度、有态度。
关于我们
知行法学
微博/知乎:知行法学
微信公众号:知行法学
知行法学,法律人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 END —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