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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合同当事人涉及的利益类型丨民法问答

知行法学 知行法学
2024-09-06
前言
仅区分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不同类型利益,在初试中直接考察的可能性不大,故大家可在了解基础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相关法条如《民法典》第500条、584条进行延伸思考,或者针对某一种利益讨论该利益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等行为中的范围等等。例如《民法典》第584条提到“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时可讨论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



问答

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如何区分?如果签订合同卖房子,房子在合同期间内升值和后期升值如何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履行合同本身会让守约方亏损,此时履行利益为负数吗?



解答

 一、问题本身


要解决该同学的问题首先明确基础概念,然后对举出的例子进行细化以便分析。


合同利益,是指通过合同交换的民事利益,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种利益,在合同的不同阶段或者形态下,有不同的表述。即合同利益、信赖利益、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责任等。广义的合同利益,是通过合同订立、履行、违约和救济等行为,所能获得或者实现的全部利益。而狭义的合同利益,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张晓远,赵小平老师认为,合同利益的形态,是随着一个合同的生命周期而在变化的。


 

(一)各类型利益概念


(1)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在中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通常被称为可得利益。虽然王利明教授认为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但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明显区别,在西方国家通常称为期待利益。中国通常称为可得利益,有时也称为可期待利益。


在美国,一般概述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权益。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指出:期待利益是指由被告的允诺而对原告所形成的期待价值。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在《债法总论》中指出,履行利益谓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权人就其债务获得理行所存之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致有效成立之法律行为之效力未获实现所生之损害,亦称为积极行为上之利益或积极契约上之利益。在这里履行利益即是期待利益。台湾学者黄立在《民法债编总论》中指出:可得预期之利益,指以事务通常进展可望获得之利益。


在中国,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一书中指出期待利益,也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李永军在《合同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可得利益是指如合同按约定履行后受害人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马新彦在《信赖与信赖利益考》一文中指出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的、通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


综上,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2)履行利益


又称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债权人直接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属于履行利益。履行利益获得赔偿的结果是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因而,保护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继续履行。


3)可得利益


因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如工厂停电一日造成营业收入的减少。。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本身获得的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按照全面赔偿或恢复原状的原则,一般承认可得利益的损害也应该赔偿,但是可得利益损害的范围受可预见规则等的限制。


4)固有利益


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固有利益损失,是因债务人存在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违反保护义务,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应赔偿受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的一切损害。


《民法典》第18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即指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与固有利益对应的违约形态为加害给付,而加害给付与瑕疵给付的区别在于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区分。瑕疵给付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也可能损及可得利益,而加害给付所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固有利益


5)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是被英美法系广泛接受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期待利益”(亦称“履行利益”“积极利益”)和“信赖利益”(亦称“消极利益”)的表述。这些概念虽然与“信赖利益”不完全相同,但也十分相似。是为了“使受害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的状态,而不是使其处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信赖利益涉及两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


《民法典》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的受害方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在学说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的契约利益,赔偿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如邮寄、差旅等合理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益。


违约责任中的信赖利益


《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排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相对应的损失,即为第二种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全面履行合同而支付对价或费用,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除包括第一种赔偿的所有项目外,还包括受害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相信对方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完成己方的履行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工人工资等,以及因此费用支出所遭受的利息损失。


(二)问题细化


(1)如果签订合同卖房子,房子在合同期间内升值和后期升值如何发生法律效力?


在订立合同期间,需要区分不同的阶段进行分析。若此时处于要约邀请阶段,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的,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若此时已发出要约,但尚未生效,可撤回要约,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若此时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


在合同成立后,此时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实质拘束力。若一方反悔的,可以和另一方协商解除卖方协议,协商一致,就能解除;若对方不同意,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履行合同本身会让守约方亏损,此时履行利益为负数吗?


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就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应认为问题中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进入履行阶段,所谓亏损的合同,即履行利益为负的合同,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交易之前由于对市场前景的错误预测和判断,所从事的交易行为按照事物的发展将不可能获得收益,甚至其所支出的成本将得不到填补,从履行利益的角度看,就是信赖利益受害人的履行利益将是负数。


 二、体系定位

合同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利益

合同编——合同的订立——要约

合同编——合同的履行——履行利益


 三、学习方法

仅区分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不同类型利益,在初试中直接考察的可能性不大,故师弟/师妹可在了解基础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相关法条如《民法典》第500条、584条进行延伸思考,或者针对某一种利益讨论该利益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等行为中的范围等等。例如《民法典》第584条提到“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时可讨论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可参考上期民法问答《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


 四、问题点评

由于讲义没有针对相关类型利益的汇总,故笔者在此列出。该问题并不存在逻辑理解上的困难,举例问题的设计过于宽泛,如果将其细化,有时问题将迎刃而解。


2023年7月7日

知行法学民法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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